1997年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外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7年外国法律史研究概况
1997年是外国法律史研究较为活跃、学术交流活动频繁、学科建设平稳发展的一年。研究成果的数量基本与上一年持平,但在研究深度及广度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突破。据不完全统计,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在本学科领域共出版专(译)著及教材近20种,公开发表及向年会提交的论(译)文近100篇。
1.学术交流概况
1997年10月21—25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第12届学术讨论会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举行。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单位的44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26篇。与会者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外国法制研究”这个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大家普遍认为,党的十五大的召开为外国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十五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发达社会主义的目标。这就说明,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制度将会在较长时间里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并存。我们要充分研究和学习外国先进的法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但对外国法制绝不能盲目研究和学习,而应着重研究其背景,进行历史的考察,要弄清一项法律制度为什么会产生,要解决什么问题。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借鉴其精神,而非简单的条文照搬,否则,再好的制度易时易地也难免会易味。
与会者还就外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如何更新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而促进本学科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许多学者认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既涉及法学也涉及史学,而以往的研究比较注重对法律“文本”的描述,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则嫌不足。法制史学应该广泛运用“联系”这种历史学的主要方法来进行研究,即动用多种资源对于法律的发展过程作多层次、多维度的解释。与此同时,外法史的研究还应做到宏观与微观并重,脱离宏观研究很难反映外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规律,而忽略微观研究则会使宏观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代表们认为,当前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及学科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本学科在过去的几年里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在教学研究中还普遍存在重实用、轻史论的倾向,许多院校的外法史课程都有不同程度的课时减少、地位削弱现象。这种状况与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之间仍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同时,也给本学科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代表们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进一步开创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新局面。
2.主要专(译)著介绍
在本年度出版的各种专(译)著中,如下几种尤其值得评论:
周长龄所著《法律的起源》〔1 〕一书是迄今所见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法律起源问题的著作。该书从人类社会文明起源和发展的新视角,阐释了有关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详细描绘了埃及、两河流域、印度、中国、希腊、罗马六个文明古国和地区法律产生的基本轨迹,并对中西法律起源的成因和途径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该书的出版有助于澄清不同国家法律起源的基本线索,同时,它在综合运用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学和法制史学的研究方法上,也向读者提供了新的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本年度又添了两部重要作品:盖尤斯著《法学阶梯》〔2 〕和西赛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3〕。这两部经典著作对罗马法的发展曾产生过重要影响, 其汉译本的出版,为读者进一步了解罗马法的原貌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阶梯》采用了拉汉对照这种少见的编排形式,更为读者研究罗马法的术语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梁治平、贺卫方主编的《宪政译丛》〔4〕本年度已出版6种。它们是:《宪法的政治理论》([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 张志铭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美]埃尔金、索乌坦编,周叶谦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考文著,强世功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美]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与权利》([美]亨金、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弗里德里希著,周勇、王丽芝译,梁治平校)。这批译著的出版,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西方宪法理论及当代世界各地宪政的实施与发展状况。
加拿大法学家杰拉尔德·高尔著《加拿大法律制度》〔5 〕对加拿大的法院制度、魁北克的法律制度、法官和律师的作用、遵守先例原则、加拿大法律发展的新趋势等问题作了详尽的阐释。它的翻译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长期以来本学科对加拿大法制研究的不足。
3.教材建设
本年度教材建设亦取得一定成绩。何勤华教授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基础课系列”之一的《外国法制史》〔6〕已经出版。该教材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 简繁适度、重点突出。对于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该教材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其发展脉络、渊源、特征等,力求简明扼要;而对于近现代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该教材本着吸收借鉴的目的,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以三分之二的篇幅详细加以论述和介绍。其次,该教材比较注重对各种典型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和世界影响进行评价,尽可能以联系、发展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并以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再次,该教材力求最大限度地运用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资料,许多章节都是以较权威的外文原著为基础写成的。
华东政法学院的本科教材《外国经济法制史》〔7 〕的问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的教材建设。这是迄今所见国内第一部系统介绍外国经济法制发展史的教材。其结构分上、下两篇:上篇“总论”从纵向论述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及现代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理论依据、发展趋势等;下篇“分论”则分别介绍了英、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票据法、破产法、证券交易法、反托拉斯法、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的基本状况。
二、1997年外国法律史研究热点问题
1.关于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的发展问题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直是颇受本学科关注的课题之一。今年9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作为一项基本方针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这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同时,它也向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由于法治观念和理论主要产生于西方,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主要以西方法制为参照,深入研究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的产生与变迁就十分有必要。在本年度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这一课题。学者们纷纷就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的历史发展、特征、模式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以利于我国法治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王哲的《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8 〕一文通过对古希腊罗马、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及当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及其特点的研究,总结了法治理论的一些基本属性,并指出:“西方社会几千年发展的历史雄辩地证明,实行法治原则、完善民主与法律制度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借鉴,要视本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具体情况而定。”
严存生的《西方法治观念的变迁》〔9〕一文认为, 西方法治观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世纪中叶以前的良法法治观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规则法治或硬法法治观念以及当代的软法法治观念。该文详细分析了各个时期法治观念的背景和特征,并对各种法治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最后产生的软法治观念更为合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具借鉴意义。
龚祥瑞教授的遗作《法律与正义——读丹宁法官的判决书和他的著作》〔10〕通过对丹宁法官所作的若干著名判决及其主要法律思想的回顾,记录了丹宁法官是如何在办案中高度适用宪法原则以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并实现自然公正的,阐明了法律与正义、权利与义务、平等权与财产权、权力与责任等范畴的相互关系,从而为读者描绘了一幅比较生动的现代英国法治运作图景。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借鉴外国法制问题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借鉴外国法制问题不仅是连续几届外国法制史学术讨论会的中心议题,也一直是近几年本学科的主要热点问题之一。
吕世伦、彭汉英的《财产法史考略》〔11〕一文简要描述了财产法的起源,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法的不同特点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对近现代资本主义财产法的完善过程及其运作情况进行了探讨,总结了资本主义财产法史的特征及其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必须同市场经济和效益优先原则相结合,形成合理的财产制度,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王满春的《新加坡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12〕一文介绍了新加坡在建国后短短几十年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其成功的原因和经验,并总结了新加坡法制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强化法制意识,培养国民的守法护法观念;严格执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用制度来消除和防止腐败。
冯卓慧在《罗马法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3〕一文中,详细论述了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协调性。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罗马法的精神与原则绝大部分是可以吸收或批判地借鉴和吸收的。具体说来,应该吸收罗马法的权利观,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吸收罗马法的私法观,尽快制定或完善我国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吸收罗马法的法治观,真正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3.关于传统法律的现代化问题
亚、非、拉国家在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方面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无借鉴意义。前几年学者们的关注重点还是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法制经验,现在的视角已逐步突破亚洲地区,研究内容也更加深入。
韩大元在《传统文化与亚洲立宪主义的产生——以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文化分析为中心》〔14〕一文中,分析了亚洲社会从西方移植立宪主义的根据与条件,以及立宪主义思想在日本的移植,并以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为例,说明传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亚洲立宪主义的模式。作者认为,不应把亚洲立宪主义面临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亚洲传统文化的落后,因为立宪主义价值与传统文化本身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事实上,“亚洲立宪主义的现代化始终是在文化的融合中实现的,在现代化过程中始终保持了重要的、合理的文化传统。”
日本法学家后藤武季的《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15〕一文将研究视点放在过去容易为中国法学家忽略的领域——判例。过去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然而,后藤先生却向读者全面描述了判例这种典型的英美法制度是如何在整个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该文阐述了判例在日本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分析了日本注重判例的历史原因和过程,说明了判例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对审判监督的重要性。作者并且认为,随着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国也有可能像20世纪的日本那样,在法院活动中创造实质上的法,判例研究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受重视。
夏新华在其向外国法制史第12届学术讨论会提交的论文《论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中,详细描述了古代非洲习惯法的特征、伊斯兰教法与非洲传统法律的融合、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以及当代非洲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变迁等状况。在论及非洲法律文化从传统转入现代这个历史性的变迁时,作者认为,“脱离传统、割断历史最终还是不能使自己完全成为现代型的法制社会,引进与改造并举才是大多数非洲国家走向现代法制社会的正确道路。”
三、外国法律史研究展望
回顾1997年,我们认为外国法律史学的研究状况基本上是令人满意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不能否认,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下一年度的研究中加以重视:
第一,在借鉴外国法制经验的问题上,不应重实用、轻史论,简单地就事论事,而应从其社会背景、运作状况、内在价值等各个方面加以分析、评价;除了对罗马法这一充分体现商品经济规律的世界性法律加以关注以外,也应对日尔曼法这种更注重团体主义精神的近现代西方法律渊源加以充分研究;除了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以外,也应对发展中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
第二,研究方法需要更新。以往的研究多是从法律到法律,注重对法律史实的重构、忽视对法律史实的解释。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充分借鉴和引入其他社会科学如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等研究方法,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以提高本学科的研究水平和质量。
第三,尽可能多地掌握和运用国外相应学科的发展动态和研究成果。在信息时代,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主动权,尤其对于本学科而言,既涉及外国的法律,又涉及外国的历史,其范围包罗万象,更需要尽多尽快地掌握有关信息和资料。在当前,由于本学科的国际交流还不够充分,获取国外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相应手段加以弥补,比如组织力量翻译国外相关学科的名著、资料,撰文介绍国外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等。这样,一方面加强了学科的基本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信息的传播与利用。
注释: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2〕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
〔3〕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4〕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5〕刘艺工、杨士虎译,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6〕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7〕张寿民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8〕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9〕载《外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0〕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11〕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春季号。
〔12〕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1期。
〔13〕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14〕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15〕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