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词标量的价值及其在“in+place”结构中的意义_语义分析论文

“在+处所”构式的动词标量取值及其意义浮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量论文,处所论文,动词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汉语中,介词短语“在十处所”可以有句首、动词前和动词后三个不同的句位分布,构成三种常用构式。本文着重考察“在+处所”位于动词前和动词后且谓语动词是由动作动词①充任的行为构式,至于“在+处所”的状态构式的讨论请参看张国宪(2008)。

以往对于“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在+处所”的语义功能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俞咏梅(1999)就语义功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描述。俞文首先将处所范畴细化为起点、原点和终点,然后根据“在+处所”的语义指向,给出其语义功能的表述规则。其实,起点、原点和终点并不是句法分析的结果,而是动词词项所蕴含的意义。比如:在墙上钉/起/拧钉子,只要我们掌握了动词“钉、起、拧”的含义,就能够理解“在墙上”分别表述受事的终点、起点和原点。正如Tai(1981[1975])所言,动词前的“在+处所”并没有确指施事、受事位置的功能。范继淹(1982)也用“小明在桌上写字”中人和字至少有四种可能的位置关系来说明其复杂性。可见位置关系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听者的百科知识,是一种自身经验的推测。因此这种研究本质上并不含有多少句法因素,而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的语义解读。与语义功能的研究相比较,学者对于“在+处所”的语法意义的探究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王还(1957、1980)认为动词前的处所“表示某个动作在什么地点发生或某种状态存在于什么地点”。而动词后的则“表示动作的施事或受事因动作的结果达到什么地点”。Tai(1981[1975])持相近的观点。范继淹(1982)则认为未必完全如此,并细化了分析程序,区分出及物和不及动词句,其结论是:“在+处所”在动词前时指动作发生的处所或状态呈现的处所,动词后则指动作达到的处所或状态呈现的处所。其实范文的概括也同样存在问题。如沈家煊(1999)所言,“动作达到的处所”对不及物动词句也许适用,但对及物动词句不适用。纵观以往的研究,无论是给出语义功能还是分析语法意义都是对位置关系所做的阐释,但语法研究的目标并不仅限于此,还要对这种语言可能会有的合格构式做出预测。迄今为止汉语语法学界对于下述现象还难以给出一个令人较为满意的解释:

(1) A.不及物动词句: 在床上不停地咳嗽*不停地咳嗽在床上

*在手术台上死

死在手术台上

B.及物动词句:

在砧上切肉丝*肉丝切在砧

*在纸篓里扔废纸废纸扔在纸篓里

A和B都是行为句,左端和右端的句子在概念内涵上映现着相同或相近的情景,但“在+处所”并非都能构建以动词为镜像的两种迥异构式。为什么句法特性上完全相同的动词却有着不同的构式要求?又是什么动因诱发了构式的不对称现象?用现有的解释规则都无法对对立的语序序列构式作出统一的阐释。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发展,人们尝试从认知的角度来阐释处所的句位安排,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戴浩一(1988)的时间顺序原则。其实即便用戴的理论仍然不能圆满地解释例(1)的全部现象,时间象似原则在解释“死在手术台上”时同样受到挑战。

毋庸赘言,现代汉语中有些具有对称言语表述的“行为”构式是最能体现当今学者分析意志的研究领域,也被视为是最富有解释力的成功例证。其实,即便是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得到了成功阐释的范例也不是没有深思的余地:

(2) a. 小猴子在马背上跳。b. 小猴子跳在马背上。

按范继淹(1982)的说法,a里的“在马背上”是“动作发生的处所”,b则是“动作达到的处所”。戴浩一(1988[1985])的分析更是令人耳目一新:a是先在马背上后跳,b则是先跳后在马背上,事件发生的顺序跟语序对应,符合“次序象似动因”(iconic motivation of order)。不过,用今天的眼光审视,范文、戴文等也只是阐明了事件的事理,而没有触及构式意义,以及在构式意义作用下动作的“意象”(image)差异,因为在我们头脑中这两个句子有着两种迥异的行为“意象”(详见下节)。在我们看来,正是这种基于事件模型的不同意象直接映照了“在+处所+动词”(简称“动前式”)和“动词+在+处所”(简称“动后式”)这两种不同的构式,概念结构的差异是导致例(1)最小句法对对立和例(2)构式遴选的认知动因。

概言之,以往给出的规则只是部分地阐述了“在+处所”句位分布的现实,但对可能会有或不可能出现的构式并没能作出应有的预测。我们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认知机制导致了“在+处所”的句位实现与拒斥,其真正的诱因是什么?

本文采纳功能主义的语言观,认为句式是一种“完形”(gestalt),“在+处所”的句位分布只是说话人心理意象的语言化现实。由此,我们试图从人类体验的角度去诠释导致“在+处所”句位实现和拒斥的真正诱因,在“整体”的背景下考察和探究构式的构成组件(component)对整体意义形成的贡献以及与整体意义的互动和谐。

二 认知体验与动词的标量取值

体验哲学(Embodied Philosophy)是认知语法的理论基础,所以认知语法坚持:人对世界的感知体验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种种认知方式导致了语法构造的形成和约束。也就是说,语法构造的外在形式与人的主观体验密切相关,是认知和语义促动的结果。从本质上说,言者是选择处所做状语的“在+处所+动词”抑或做补语的“动词+在+处所”来表述客观世界情景,是主观感受作用于客观物象的心智过程,不仅反映言者对客观情景的心理体验,而且还含有言者对状语和补语两种句法成分的特性以及句式语义的谙熟(这种谙熟也是一种心理体验,并不来自或者说并不完全来自语法课程教学,所以学者对句法成分的特性和构式语义的揭示与否及揭示得正确与否并不妨碍言者的领悟)。由此,从体验的角度来描述认知主体在选择句法构造时的心智经历(mental experience)可能更有利于揭示语法构造的真谛。

遵循体验哲学的观点,概念的形成主要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类属划分相关,而其划分又是以范畴化为基础的,因此概念不可能是对客观世界的忠实刻板的复制,它必定带有言者的主观色彩,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由此,概念内涵上相同的情景,可以有不同的勾勒侧面(profile)。比如“中国在日本的西边”和“日本在中国的东边”描绘了两国的空间地理情景。不过,这儿并非只给出上述意义,还反映了言者的认知路径。似乎可以说,前句的“中国”是言者勾勒的侧面(“目的物”),而“日本”则是陪衬物或背景(“对照物”),用以确定目的物的空间位置。后句恰好相反。由此可见,目的物和参照物不是物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固有属性,而是人们在认识空间情景时施加于物体身上的主观产物。因此,对情景进行语言再造时,除了信息传递之外,还涉及人的思考过程与思考方式、日常行为范式以及文化差异等。不过就情景的侧面勾勒而言,则更易发轫于日常的感知经验,是心智扫描的结果。

心智扫描是人类的一种基本认知能力。可分为两种:次第扫描(sequential scanninz)和总括扫描(summary scanning)。前者指人们依照一定的路向对认知对象进行观测,对象被视为各个连续阶段的组合,侧重于可感知对象在各个阶段的变化,类似于电影或电视的录像。后者指对认知对象从宏观上做整体性观测,扫描的结果是认知对象的各方面信息被整合成一个整体或一个完形,侧重于观测的整体效应,如同照片摄影。就人类世界的事物和动作两大情状范畴而言,总括扫描更适用于事物,以从物体的外部来凸显其空间特征;而次第扫描则更偏爱动作,以从动作的内部活动过程来表现其时间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事物抑或动作只有一种扫描方式。撇开事物不谈,只就与本文专论的动作而论,理所当然地可以用次第扫描的方式来窥探运动内部的动作过程状况。可以图示为:

图1

上图表示,这时的动作在时间上虽然有起点I(实心方点)但没有自然的内在终点F(空心方点),即在“途中”,是一个表述非“个体”行为的无界动作,用虚线的圆圈标示,观察者()实施次第扫描时凸显的是行为过程的各个阶段,用实线的箭头和方框标示,关注的是动作在不同时间阶段的连续变化状态,其结果是一种动态情景。如“小猴子在马背上跳”通常会被识解为一种连续的没有终点的运动事件,其实就是源于言者对动作“跳”进行次第扫描的心理解读。由于次第扫描着眼于行为的连续性,而行为的连续又需有一个含有一定时间长度的动作过程平台来聚现,所以动作过程的长短对于次第扫描的实现以及行为意象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影响:动作过程较长的动作容易满足次第扫描的需要;与之相对,动作过程特别短的动作上则难以进行次第扫描,比较下文例(3)中的“刷”和“掉”;而对于绝大多数动作过程“适中”的动作而言,听者往往会用动作的行为数量来伸延其动作过程的长度以弥补其动作长度上的天然缺陷,比如“跳”,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第1355页)的释义,是“腿上用力,使身体突然离开所在的地方”,“跳”显然是一个难以支撑占据相当长时间维度的动作。如果我们把“一起一伏”视为“跳”的语义原型的话,那么“小猴子在马背上跳”往往被“视为”拥有多次“一起一伏”,以满足次第扫描对动作过程的需求。这正是听者理解“小猴子在马背上跳”时“跳”呈现反复动作的心理诱因。

另一方面,动作也可以用总括扫描的方式来窥见其外部整体。见下图:

图2

左图表示,这时的动作不但有起点I(实心方点)而且有一个自然的内在终点F(实心方点),不过这种由起点到终点的运动过程并不是观测者所要凸显的状态(用虚线的箭头和方框图标示),总括扫描的结果表述的是一个泛时间性的有界动作,语法上属于事件动词,可见观察者()实施总括扫描时关注的是淡化了时间性的动作轮廓,凸显的是动作整体,用实线的圆圈标示。如“小猴子跳在马背上”就难以被识解为一个连续的运动事件,这正是因为言者在对事件进行语言再造时运用了总括扫描,动作被视为一个有起点和内在终点的有界行为。与次第扫描形成镜像,动作过程越长越难以实现总括扫描,而动作过程越短则越易用总括扫描的方式观测:

(3) 在院子里刷车*车刷在院子里

*书在水里掉了书掉在水里了

毋庸赘言,“刷”的动作过程长度要高于“掉”,所以在句法的合法度上“在+处所”遵循着从动前构式到动后构式的流向选择,而动词“掉”对构式的选择则恰好相反。

从这里我们不难领悟,心智扫描其实包括了依据“图形—背景”来构建情景的能力。次第扫描的情景建构是将“部分(如图1的动作过程)”前景化的结果,而总括扫描则相反,其情景建构是将“部分(如图2的动作过程)”背景化的后果。不同侧面的勾勒会在我们头脑中形成两种迥异的“意象”(image),凭借语言直觉我们不难感悟,“小猴子在马背上跳”是对动作的描述,而“小猴子跳在马背上”的注意窗(windows of attention)则未必在动作上。各种语言都有自身建构句型的策略和能力,使其适合各种情景表述的需要。按照构式语法的观点,意象认知差异是构式赋予的后果。由此,听者对于例(2)动作意象的不同感悟完全可以归结为是构式造成的,是通过构式解读出了言者的心智扫描方式。由此,我们可以描绘出“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两种构式因扫描方式差异而引发的动作标量值波动:

(4)“在+处所+动词”构式赋予动词的动作标量值:S≥1。②

“动词+在+处所”构式赋予动词的动作标量值:S=1。

这一标量公式的认知基础是对动作的同质性抑或异质性的认同。在“动作”这个认知域里,动前式中的动词表述无界动作,即在时间轴上没有起点和终点,或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是一个可伸延的动作,在时间上对动作进行任意切割,取任一截取点都具有同质性,其语法属性是活动动词;而动后构式中的动作获得了有界的性质,即在时间轴上有一个起点和终点,是一个“个体”的或“有界”的不可伸延的动作,时间上的任何增加或减少都将不再是同一动作,具有异质性,其语法属性是事件动词。语言事实表明,标量值的差异会引发构式对体标记、时间词以及情状副词等的相容和拒斥:“V着”、“V了V、“V了一会儿”和“V来V去”等聚现的是动作的“伸延性”,这种语义内涵被动前式所接纳,但被动后式所排斥;情状副词“突然”、“一下子”在时间上表述的是时点概念,由此要求与之同现的动词须有内在终点,即动作不可伸延,这种语义内涵理应被动前式所拒斥,而被动作标量值为l的动后式所接纳。概言之,种种具体的句法表现聚焦一个共同的语义内涵差异——“在+处所”充当不同的句法成分时,构式中动词有着迥异的动作标量值,是动作标量值作祟的结果。

进一步深究,由标量值诱发的“伸延性”等差异还会拓展到构式对动词次范畴的选择倾向性层面:即及物性越高越容易出现在动前构式之中,而及物性越低则越容易出现在动后构式之中,例(3)就是证明。毋庸赘言,我们也会轻易地发现两种构式选择相同动词的情况:

(5) 张三在银行存钱张三的钱存在银行

小和尚在钟楼上撞钟头撞在钟上了

其实,动词在上述两种构式中的句法特性并不相同,“在+处所+动词”构式中的动词是及物动词,而“动词+在+处所”构式中的动词则是非宾格动词(unaccusative verbs)。也就是说,动前构式中的主语“张三”、“小和尚”等是域外论元,而动后构式中的主语“张三的钱”、“头”等则是域内论元。就动词自身而言,及物动词的及物性显然要高于非宾格动词,所以这仍然符合构式对动词及物性的选择。其实构式具有对动词次范畴的选择倾向这种语法表现并不奇怪,是心智扫描方式诱发的结果。因为,次第扫描主要适用于与时间关系密切相关的动词尤其是行为动词,而总括扫描主要适用于名词性侧面(nominal profiles),即便是动词也是一些表达泛时间概念的动作。按照Hopper and Thompson(1980)的及物性观念,(3)和(5)种种现象折射的是构式动态性的高下。由此,就“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而言,我们完全有理由摒弃传统的认识,将前者视为动态构式,而把后者视为静态构式。

三 动词标量引发的意义浮现

两种构式中动词的标量值是听者因言者的扫描“视角调整”而获得的不同体验,其标量值影响着听者的“识解”,即心目中对客观事物情状的认识和解释,所以即便是相同的动词(光杆形式),出现在动前构式抑或动后构式中会产生迥异的意义浮现。

3.1 重复性动作与非重复性动作

在“动作”认知域里,次第扫描的观察视点在于动作内部,其认知基础是动作的同质性,在时间上对“(在马背上)跳”这一动作做任意切割,取任一截取点仍然是“跳”。整体扫描的观察视点则在于动作外部,其认知基础是动作的异质性,“跳在马背上”这一动作在时间上增加或减少就可能不再是“跳”。由此可见,构式与动作的语义识解存在着{在+处所+动词:重复性动作}、{动词+在+处所:非重复性动作}这种对应关系。

(6) a. 几个白人儿童和黑人儿童

b. 他三把两把将小本子撕了个粉碎,

a通常会被理解为重复性动作,b则会被理解为非重复性动作。当构式中的动词以无标记形式(光杆动词)出现时,通常都可以作如是识解:

a. 在信封上盖邮戳——b. 邮戳盖在信封上 a. 在炕橱上摞被子——b. 被子摞在炕橱上

a. 在蛋糕上插蜡烛——b. 蜡烛插在蛋糕上a. 在方桌上码积木——b. 积木码在方桌上

许多学者注意到,b含有“附着”特征,而a则不存在。可以说这种“附着”特征的感悟正是听者对动作重复与非重复体验的结果,因为“动作完成就变成状态”(吕叔湘,1990/1942:56,吕叔湘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构式中动作重复与非重复语法意义的对立可以得到词汇界面的证实:a和b对于占据时段的词语“不停”和表述时点的词语“一下子”具有不同的感受度。当然重复与非重复的意义浮现也必须获得构式中事物(与谓语动词组配的名词)识解的证明。沈家煊(1995,2004)指出:动作有界,受动作支配的事物相应地也按有界识解;动作无界,受动作支配的事物相应地也按无界识解。汉语的事实表明,a的域内论元“被子、邮戳”等是无界的,句法上的表现是居于宾语的位置,以与构式中的活动动词相匹配,而b中的“被子、邮戳”等尽管同样是域内论元,但却被识解为是有界的,其句法上的表现也跟a不同,居于主语的位置,以与构式中的事件动词相匹配。

陈重瑜(Chen,1978)曾以“他死在厨房”为例批评戴浩一,认为“他”并非受动作“死”的影响而居于“厨房里”,必是先在厨房而后死。其实这种违反时间象似原则的现象并不少见,相反用符合时间象似的动后构式表述却反而会降低其合法度:

(7) *在台上站③—站在台上*在地上蹲——蹲在地上

*在船舱里晕倒——晕倒在船舱里*在湖面上漂浮——漂浮在湖面上

这些句子所表述的情境与“他死在厨房”相类,施动者必是先居于某处所然后才发生某种动作,但是用符合时间象似的动前构式来表述则合法度不高,常常使用违反时间象似的动后构式。以往的研究对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没能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我们认为可以从构式语义的角度来审视。不难领会,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站”等经常被识解为是一种一次性行为,而动后式恰好是表述非重复性动作的理想构式。由此,为了适应构式语义的识解需求,言者只得以牺牲时间象似原则为代价作出表述妥协。似乎可以说,在表述策略上构式对动词的{±重复}语义要求要优先于时间象似的顺序原则。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与(7)对立的(8)主要是重复性语义作用的结果,尽管这种现象也可以从时间象似原则上获得解释:

(8) 在炕上呻吟——*呻吟在炕上在门口哆嗦——*哆嗦在门口

在砧板上剁——*剁在砧板上在游泳池游泳——*游泳在游泳池

人们对于“咳嗽”等动作的语义识解通常会被视为一种“拷贝”行为,所以在构式的选择上与(7)形成镜像也就不难理解了。从动作的{±重复}视角能够很好地阐释文章开头(1A)提出的不对称现象。可以说,{±重复}的语义获得是构式中动作标量的意象显现。在人们认知活动中,动作是否可以获得标量与其本身的情状有一定的联系。蔡文兰(1997)敏锐地察觉到动词的小类甚至义项是决定语序排列的重要因素,她用两个句对来说明义项的作用:

(9) 在院子里擦车——*车擦在院子里在脸上擦粉——粉擦在脸上

“擦车”的“擦”是“清洗”义,“在+处所”只能出现在动前;“擦粉”的“擦”是“涂抹”义,“在+处所”既可以出现在动前也可以在动后。如果要深究为什么动词义项会对处所的句位占据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就须在更高的语义层次上作出概括。从构式对动作重复性与否的语义要求的视角进行阐释不失为一个理想的路径。按照人们的惯常认识,表“清洗”的“擦”是一种反复性动作,所以为动前式所容纳,但却被动后式所拒斥;而表示“涂抹”的“擦”则可以认知为一种重复性动作,也可以认知为是一种非重复性动作,所以为二式所包容,不同的认知各居其构式之所。这种现象反映出来的是动词语义与构式语义的和谐与互动。

3.2 意愿性动作与非意愿性动作

意愿性是判定动词非对格性的关键性语义特征之一。(Van Valin,1990)本文所说的“意愿性”主要是从句子主语(sentence subject)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在有些动作事件中,动词所表述的动作情景对于句子主语而言是有意的、可控的目的性行为,这种情状我们称之为意愿性(intentionally)动作,也就是说,其情景是句子主语主观上所着意追求和实施的;与之相对,有些动作情景对于句子主语而言则是无意的、不可控的非目的性行为,即该情景是句子主语偶然不经意间造成的意外,我们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非意愿性(unintentional)动作。跨语言的考察表明,一些语言可以借助词法的形态标记来体现其意愿性。比如Kammu语,就是用动词之前加前缀p(n-)的方式来明示施动者的有意和可控:(参看Dixon,2000:70)

(10) Keep-haantraak (他把那条水牛宰了)

第三人称单数+男性前缀-死 水牛

形态相对匮乏的汉语尽管缺少这种用形态标记来明示意愿性的手段,但用词汇手段来表述这种语义范畴的现象则极为常见。项开喜(2006)认为,除了词汇手段之外,构式也有这种功能,并详细深入地考察了意愿性在“把”字句和“别”字句构式中的表现。④其实,这种现象并不罕见。在我们看来,动前式和动后式就属于一对表述意愿性的对立句对,存在着{在+处所+动词:意愿性动作}、{动词+在+处所:非意愿性动作}对应关系。因此,即便是词项相同的动词,一旦出现在这两种构式中也会显现出不同语义内涵,聚现出不同的行为情景:

(11) a. 说罢,他伸出腿,仔细地,我没有再问下去。

b. 杨清培躲闪不及,脑袋一下

不难察觉,a、b在我们的头脑中会形成迥异的意象。a的主语“他”是施动者(agent),其动作是主语有意而为之的可控行为,即“磕”是一种代表意愿性的自主动词;b则不同,其主语“脑袋”不再是按意愿施行动作的行为者,其动词表达的情景无法表白主语的意愿,而是与论元相关的状态和现象,所以动后式的主语是状态和现象达成的对象(theme)或者在接触交互过程中接受能量并可能产生状态变化的受动者(patient)。按形式语言学派的观点,这类主语来源于结构的底层宾语,属于一种域内论元。由此,处于b式中的“磕”句法上自然是一种不体现意愿性的非自主动词。大量的语言事实表明,自主动词与动前式,非自主动词与动后式构成无标记组配。认知语言学家通常认为,人们在物质世界中最有意义的经验是“力量—动态”(force-dynamic)。就a和b而言,前者更贴近Langacker(2000:24,205)典型事件模型(canonical event model)里的“弹子球模型”(blliard-ballmodel),主语是“能量源”,而其他部分是“链尾”,链尾在能量源的“撞击”下发生了某种反应或状态变化(如11a,“灰”因磕而脱离烟袋锅);后者则难以被视为典型的“力量—动态”模型,主语在事理上往往是发生反应和变化的对象/受动者(如11b,“脑袋”因磕在地上导致流血或起包等),至于可能引发听者“能量源”的认识,那是主语这一句法位赋予的结果,因为工具、对象甚至受事等角色被置于主语位都会或多或少地具有施动者的意味。即便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仍不是“力量—动态”主谓(宾)语法构造的理想化认知模型(1CM),不能与a的主语同日而语。我们知道,ICM是人们对常规事件进行概念化的结果,它对于人们的思维和认知能力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形成语法构造的认知基础。可以说,动前式和动后式各自映射着不同的事件模型,人们对这两种构式中动作意象的不同显现正是对构式基础事件模型的认知还原:前者映射的是一个人为的可控事件,后者映射的则是一个非使成的自然事件,其突出的差异在于意愿性的有无。下面(12)和(13)的不对称现象都可以从“意愿性”上获得解释:

(12) 在院子里玩——*玩在院子里在讲台上说——*说在讲台上

在水里捞浮萍——*浮萍捞在水里在礤床上擦萝卜丝——*萝卜丝擦在礤床上

“玩、讲”等都是使然型动词。这类动词表述的事件出自行者的一种意愿性行为,是一种行者意欲达成的人为事件,所以,这种意愿性事件正好对应着动前构式,但却遭受到动后构式的拒斥。下面的情形与(12)恰好相反:

(13) *在院子里倒——倒在院子里*在讲台上瘫——瘫在讲台上

*书在水里掉——书掉在水里 *手在礤床上碰——手碰在礤床上

“倒、瘫”等是自然型动词。这类动词表述的事件并不来自施动者的意愿,而是由外部原因引发的结果,是一种施动者无力控制的偶发的自然事件。由此,(13)对构式的好恶也哈好与(12)相悖,选择了动后构式。我们认为,为施动者控制的人为的意欲事件和不为施动者控制的自然的偶发事件的对立是可以直觉体验到的,认知上存在着的这么一对相对立的基本事件范畴,必然会影响着言者对其构式的选择。

进一步观察会发现,基本事件范畴的对立不仅影响着言者对构式的选择,而且还影响着构式的情态句法表现。动前式和动后式意愿性表述的对立,彰显了构式的情态内涵,构式携有说话人对相关命题和情景的主观感受或态度。种种痕迹表明,动前式表达的是行者情态,而动后式表达的则是言者情态。其证据是,动前式可以容纳“要、决定、打算、有意、成心、故意”等表陈行者意欲(desire)的情态词语,这类词集中地体现了施动者主观上意欲实施某种动作行为的意志;而为动后式包容的则是表述意外情态的“居然”、侥幸情态的“幸亏、幸好”和契合情态的“恰巧、恰好”等词。这种现象折射的是动前式表述的是“人为的意欲事件”,而动后式则是不为施动者控制的“自然的偶发事件”。不难理解,行者对动作的意愿控制与句法层面动词的语义取值有着密切的联系。就事理而论,对于意欲性行为施动者主观上完全可以支配和控制其动作动量,“我在台子上敲鼓”,只要客观允许,可以敲一次、两次、三次……n次;而对于非意欲性行为,其动作的动量则不为施动者所支配和控制,“我跌在楼梯上了”,跌不是施动者的意志性行为,往往含有偶发意义(sporadicsense,换句话说,偶发性动作是“动词+在+处所”构式动量取值为1的语义内涵。

3.3 进行性动作与非进行性动作

以动词的光杆形式表示未然是汉语句法的通则,而用光杆表示进行则是“在+处所+动词”构式的“特例”。(范继淹,1982)按照构式语法的观念,正是这种“特例”的构式赋予了动作进行的情貌,是句式整合的结果。与之相对,“动词+在+处所”构式则使其动作呈现出语义上的对立特征——非进行性。构式与动作的语义识解存在着{在+处所+动词:进行性动作}、{动词+在+处所:非进行性动作}这种对应关系:

(14) a. 她的右手,左手轻轻的放在他的膝上。

b.树人把手掌上的汗

a.通常会被理解为进行性动作,b则会被理解为非进行性动作。这里顺便谈一下(14b)的“把”字句。“把”字句的语法意义通常认为是“处置”,理应跟表述动作事件的动前式相容,但语料中却罕见与动前式共现的例证,如b即便加上“了”变成非光杆形式,仍然不能说“树人把手掌上的汗在大褂上擦了”,而是频繁地出现在表状态达成事件的动后式中,如“把钥匙落在车里了/孩子把水洒在书上了”等等。这种现象有助于说明,“把”字句中的动词也是总括扫描的视点,非进行等语义限制了它与表述进行的“在+处所+动词”构式共现的能力。

由于动前式和动后式的最小差异仅在于“在+处所”的句位分布,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句法位置赋予了“在”不同的句法特性和语法功能,{±进行}的语义获得正是作为构式的构成组件“在”对构式整体语义作用的结果。因为在构式语法中,一方面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另一方面又要关注部分尤其是关键性构式组件对整体意义形成的贡献。陈重瑜(Chen,1978)将动前式中的“在”视为体标记和介词的合体(hapology),范继淹(1982)也持相同的观点。陈文、范文的论点可以得到当今语法化研究和认知层面的证实。由此,可以说动前式的“进行”与构式中“在”所携带的语态休戚相关。而动后式中的“在”却有不同的语法意义。根据Lamarre(2002)的考察报告,河北的冀州话里与北京话动后式相对应的结构是“动词+唠[.lau]+处所”,并认为“唠”来源于“了”。其实这并不是方言孤证,类似的情况也多发于其他方言。钱曾怡(2001:289)曾列举了一些地域方言中的“动词+了+处所”例句,指出“了”的读音与方言中“”相同,意义与普通话的“在、到”相同。当然我们不能凭借方言的现状来断言普通话动后式中的“在”也与“了”存在着渊源关系,但至少可以说,其二者的语法意义相同或相近。我们认为无论普通话还是方言,这种“非进行”体貌的相同识解理应具有共同的心理基础——总括扫描。总括扫描是从动作的外部来观察行为,而其内部凸显时间特征的“继续、进行”等表征都被高度地背景化了,所以动后式中的动词表述的只是一个不具时间特征的行为轮廓。由此,构式中的动词能与“了”(动作的实现)共现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凸显外部侧面勾勒的总括扫描使得动词丧失或淡化了其时间性属性,从而引发了及物性耗损和意义虚灵,导致了构式发生表述异化,即“跳舞的人脑袋长在大腿上”、“他将憎恨和认识栽种在青年的心中”表述的都是一种“非现实”事态。构式中的动词已远离原有的经典意义,在忠实于真实世界的客观论者看来,动词跟与之搭配的“处所”在语义上并不适配,命题为真的可能性很小。脑袋长在大腿上、憎恨和认识栽种在心中表述的都是“隐喻义”(metaphorical meaning),对它们的理解更多地要依赖于我们的经验。与之相对,动前式都不能进行如是表述。究其原因,是由于次第扫描彰显了时间性这一动词的典型特征,从而阻碍了语义游移。上述现象有助于说明,动作的扫描方式一方面影响着事件的表达,即“进行”往往是基于发生事件的客观报道,而“非进行”描述则极易掺杂言者的主观性成分,可用于虚拟世界的构拟;另一方面,动作的扫描方式也对构式的及物性有所掣肘,即基于次第扫描的动前式在及物性等级上要高于总括扫描的动后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听者对构式中的动作可以有{±反复}、{±意愿}和{±进行}等语义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的句子都具备这三种语法意义特征,也可能只会解读出其中的两项甚至一项。不过,语义项目识解的多寡折射的是语篇中“在+处所”构式的典型性差异。至此,我们将构式的意义浮现描述为:(“>”表示“优于”)

这种语义浮现的构式流向映射的是使用汉语的人对动前构式和动后构式语义的感悟和谙熟。

四 “在+处所”的句位义对动词标量的影响

现代汉语的语言事实表明,“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构式可以赋予动词不同的标量值。由于二式的差异只在“在+处所”的句位分布方面,所以就形式表征而言我们有理由认为动词的标量取值主要是“在+处所”的句位波动所引发的语义后果。

遵循认知语法的观念,典型事件模型(canonical event model)对人们的思维和认知能力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语言的语法构造。我们认为可以用Langacker(2000:24,205)的“舞台模型”(stage model)来阐释言者对动前式和动后式所对应的事件的主观认知体验。他将这种事件模型图示为:

图3

上图表示,观察者(viewer)如同台下观看演出的观众,目光前看时形成了一个最大视野区(maximal field),而其中视觉关注的重点区域自然是“舞台表演区”(onstage region),在表演区里存在着诸如道具、背景的“场景”和作为演员的“参与者”两大角色,不过,观众的注意力通常会聚焦(focu$)在表演的演员身上。最凸显的参与者是射体(trajector),次凸显的是界标(landmark)。在与动前式对应的典型事件中,主语是舞台上的表演者和事件的施动者(agent),充当射体,受动者是一个可有角色,如果有将成为界标,而状语的“在+处所”只是提供了动作得以进行的场所,是一种道具,因此并不是观察者特别关注的角色。在这种表演者控制的事件里,由于动作是在道具上进行的,所以表演者在某种程度上有选择道具的自由。从体验的角度感悟,观众在看演出时,与其说是关注演员,不如说是关注表演,所以动前式中表述行为的动词是心智中的聚焦成分,尤其是不及物构式,人或物在空间的运动成了关注所在。⑤而在与动后式对应的典型事件中,句子主语不是舞台的表演者,状态达成的对象(theme)或者在接触交互过程中接受能量并可能产生状态变化的受动者(patient)成了最凸显的参与者(射体),而补语的“在+处所”则被有效地关注,放在了句末焦点的位置充任界标,起参与者或类似于参与者的作用,⑥即处所被前景化,进入了“注意窗”。由于这类事件中的动作并不是句子主语——对象/受动者的意志性行为,其行为往往含有偶发意义,所以这儿作为参与者的“处所”并不受主语控制,也就是说主语既然控制不了动作也就必然失去选择界标角色“处所”的自由,这点与“在+处所+动词”的动作事件比较尤为彰显。历时和共时的语言事实表明,汉语的“在+处所”构式和事件表述之间存在着下述关联(历时考察可参看张国宪,2008):

在+处所+动词 : 动作事件

动词+在+处所 : 状态事件

如果动作事件选择动后构式而状态达成事件选择动前式来表述的话,则有方卯圆榫之感:

(15) a. 小王在盥洗室洗衣服呢*衣服洗在盥洗室

b. *钥匙在盥洗室落了钥匙落在盥洗室了

洗衣服是一个动作事件,钥匙落了则是一个状态达成事件,二者选择完全不同的构式来表述。这种构式与事件间的表述关联还可以得到跨语言的印证。日语相当于汉语“在”的助词是[で]和[に]。一般说来,助词[で]用于表示动作发生的处所,是一种背景格,而[に]则用于表示施事或者施事和受事的存在处所,是一种前景格。(参看森山,2005)日语使用不同的“在”义助词来表达“处所”在事件中的地位,以折射事件的性质:

(15') a. 王さん は洗面所で 服 を洗ぃでぃゐ。(小王在盥洗室洗衣服呢)

小王—主格助词 盥洗室 在 衣服—宾格助词 洗—进行词尾

b. 键を洗面所 に 置き忘れてしまつた。(钥匙落在盥洗室了)

钥匙—宾格助词 盥洗室 在 落—情态助词—过去词尾

印度尼西亚语也有类似的现象。据汤浅章子(2008),印尼语里有前置词di和pada,分别对应于日语中的格助词[で]和[に],表述动作事件的处所时用di,而表述与意志行为无关的处所时则用pada(汉语的译文和标注根据汤浅章子的日文翻译转译):

(16) Memetik gitar di kamarnya sendiri.

自己(在自己的房间里弹吉它)

弹吉它在 房间自己的

Terdapat lumpur pada pakaian. (泥巴沾在衣服上)

沾泥巴 在衣服

由于普通话中的“在”具有相同的词形形式,所以在语言策略上用“在+处所”的句位分布来彰显不同的事件模型。“在十处所”的句位安排蕴含着言者对事件中“处所”的主体识解。

“在十处所”在状语位时,处所是非凸显事物(用非黑体表示),可以隐遮(孩子玩呢);而在补语位时,处所成为凸显事物(用黑体表示),不易隐去(?书落)。处所是否以显性形式出现折射的是观察者的聚焦视点,其认知上的理据是,关注的事物比不关注的显著。认知语法坚持,句法形式只是认知加工的结果,是概念内容的结构化和符号化。由此,形式层面的句位安排以及句法成分的指派并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语法问题,而是主体识解的认知问题、心智中的“焦点”问题和概念描写中的“凸显”问题(参看Langacker,2000:331,359)。

不同的语法构造源于不同的识解方式,反映了不同的认知路径;同样,不同的句法成分也会对听者产生不同的识解效果,映现不同的概念内容。我们认为,动前和动后两种构式所引发的听者对动作{±重复}、{±意愿}和{±进行}的识解,正是“在+处所”不同的句法位以及句法位所携带的句位义诱发的结果。据我们对句位义的初步考察和描述,状语的基本句位义是可控、主观、已/未然的交集,典型补语的基本句位义是非可控、客观和已然的交集。前者影响着对动前构式中动词的重复、意愿和进行的识解,后者则影响着动后构式中动词的非重复、非意愿和非进行的认知,“在+处所”所处的句法位置的句位义和动词的语义表现共同构筑了句式意义,并整合和延伸出动态和静态等句式情状意味。现代汉语中“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构式正是为适应动作事件和状态达成事件的表述而诞生的一对基本句型,当然,这些句型还可以进一步扩展,以适应表达其他情景的需要。

五 余论

汉语学界通常认为,“在+处所+动词”和“动词+在+处所”具有衍生关系,“在+处所”的前移导致了“在+处所+动词”的诞生。不过,跨地域的方言调查表明,在许多方言中动前和动后两个位置上的“在”义词都使用不同的形式,二者不能互换。Lamarre(2002、2003)对冀州话以及拓展至陕西永寿话、山西闻喜话、河津话、定襄话、河北泊头话、河南林县话、山东平邑话、老北京话等的调查是一个有力的佐证。不过这一现象并不限于北方方言,吴语的情况也很近似(刘丹青,2003:308),同类的现象还存在于广东阳江话(粤语)等其他方言中(黄伯荣主编,1996:534)。可见,这种情况在现代南北地域方言中都绝不是孤立的现象。本文的考察从普通话的层面也间接地表明,“在+处所”的句法位波动所引发的构式意义的差异与不同句法位上的“在”相关。如果说出现在动词前后两个位置上的“在”不具有同一性或衍生关系的话,那么“在+处所”的前移完全有必要重新考量。值得提及的是,汉语的其他构式也有类似的平行现象。卢建(2007)对双及物的“给+N+V+N”、“V+给+N+N”和“V+N+给+N”的跨地域考察表明,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三种双及物构式存在着必然的衍生关系,对“给+N”的“次第前移说”提出了质疑。

注释:

①动作动词和状态动词的概念内涵请参看李临定《现代汉语动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②标量值大于1的情况更为普遍,即使是一些公认的持续动词如“吃、说、洗”等在动前式中出现时,听者通常仍会赋予动作大于1的值。严格地讲只有状态动词和准状态动词做谓语时其标量值才被识解为1。

③构式中的动词需是无标记形式,加上“着、去、起来”等可以提高合法度,如“在台上站着/在手术台上死去/在教室突然哭了起来”等等。(有人曾举过“他在路上死了”,但通过对中国社科院语言所句法语义研究室编制的Cocosearch语料检索系统“现代汉语”子库(共计1600万字)的检索,并没发现动前式用例,而都采用“死+在+处所”格式。不过,如果谓词是“逝世”的话,可以出现该构式中,但处所词受到限制。如能说“在北京逝世”而不说“在学校逝世”,可见语体也是一种制约因素。)这是因为言者用“明示”的手法(用表述动作过程的助词)标示心智扫描的视角改变,凸显动程“途中”的结果。与此相关,文中带星号的句子有的不是绝对地不能说,而是要有特定的语境,正是这种语境诱导听者改变心智扫描的方式。二者区别仅在于加“着”等标记是言者的句法行为而增添特定的语境更多地是听者的语用行为而已。

④相关的研究可以参看项开喜《汉语使成表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

⑤即便是及物构式,在由施动者控制的动态事件中,人们的关注视点仍会集中于两个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在认知语法中动词被定义为勾画过程(process)),从而形成一个典型的及物性主谓宾构造。

⑥汉语学界就有人把“动词+在+处所”构式中的处所分析为宾语,可以视为这种认知的语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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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标量的价值及其在“in+place”结构中的意义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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