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_依法执政论文

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_依法执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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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08)01-0035-08

在“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和探索,我们党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必须“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这个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执政”作了深入阐述,并把它确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表明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全党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随后“依法执政”又被写入经党的十七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以党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了党内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主题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胡锦涛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1] 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一贯政治主张和坚定决心。

法治是执政党执掌政权的最佳形式和路径。世界上成功的执政党都采取法治的方式,实行依法执政。西方国家的法治往往与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我国实行法治的政治目的和政治基础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实行依法执政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我们坚持的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推荐的重要干部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国家权力;要求执政党依法运用执政权力,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要受法律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一、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和关键

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确定了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的重要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从法治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从法治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责任体系。因此,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法规,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治基础上。

依法执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和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复杂,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以及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生活的多样化,有力地推动着整个国家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政治生活迅速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有力地推动着党的执政方式由以党代政向依法执政转变。依法执政,首先是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一致起来,使他们之间不因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或个人素质的变化而分离。其次,法治是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最有效和最理性的社会政治机制,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使人民授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第三,依法执政可以避免个人专断,避免出现大的决策错误,即使出现了决策失误也可以得到及时纠正,从而保证执政党的施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最终有利于改善执政党的形象,提高执政党的威望。第四,法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执政党要保持长期执政,必须健全并遵循政治体制的整体性及其正常运转所需的法治环境,必须依法执政。缺少必要的法治环境,政治体制机制的运转就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整个政治体制的整体功能就容易发生紊乱,效率降低,执政党的领导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执政地位。因此,依法执政是整个政治体制有序高效运转的可靠法律制度保障,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过程中的必然延伸,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此,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在党的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共产党执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有所不同。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侧重于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侧重于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要求执政党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一切事务和活动(包括党对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社会工作等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二者都体现了我们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所依之法都是宪法和法律,基本要求都是依法办事,总体目标是一致的。执政党如何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是政治体制及其机制运作的核心问题。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这是政治体制及其机制运作的核心问题,又是政党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因此,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党的十七大向全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切实把这一重大任务落到实处,关键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依法治国实施的关键,是由中国共产党这一执政主体的政治地位决定的。同时,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成为我国依法治国能否切实贯彻落实的关键。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员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总之,只有我们党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依法执政,关键在“依法”。如何理解“依法”?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四层意思:第一,通过法律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通过法律执政,是相对过去那种依靠开会、下发红头文件、搞群众运动的执政方式而言的。执政党要善于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整合为执政党的意志和主张,并进一步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即上升为法律。此外,执政党要严格按照宪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去组织和执掌国家政权。第二,在法律范围内执政。首先,党要依照法律授权,在法定权限内开展执政活动。这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党的纪律。其次,党要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执政。法律的调整范围构成了党执政活动的空间。党在法律范围内执政,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党政关系;二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三是党的执政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第三,遵循法律程序执政。一是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一定要遵循科学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用法律形式规定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程序,使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程序法律化、制度化。二是党要尊重法律已经确定下来的各种程序,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国家工作人员任命程序、监督程序以及重大事务的决定程序。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程序来约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行为。第四,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执政。这是执政与法治关系的底线。

二、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p.225) 所谓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宪法的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各种危机、利益意志表达、整合协调利益关系),制定施政纲领和政策。

第一,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效力决定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的“各政党”,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因此,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的基本准则,都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依宪执政,也就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宪法解决的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的法制保证。

第二,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等有关核心问题。一个政党执政以后,首先面对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法律问题。政党执政的核心,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承担、组织和行使是通过国家机构来进行的,国家机构是由宪法来设定的,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是由宪法提出并规范的。同时,这种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机制、权力通过运用最后要实现的目的,只有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才给予了明确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就是必须依照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及其运作方式来执政。

第三,宪法规定了执政党进行执政活动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执政的角度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根本政治制度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民主制度是执政党进行执政活动的基本政治制度。执政党要运用、影响、引导这些制度,必须要在宪法范围内,依据宪法规定来进行。

三、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

从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而是通过在国家政权组织内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因此,依法执政,首先就是执政党的党员干部必须依法定程序进入政权组织,这样才能取得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资格。中国共产党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掌握国家政权的,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必须使自己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法治化,即依法执政。根据民主政治和依法执政的要求,党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途径,得到人民的授权,从而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执政。

(一)党通过民主选举途径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而成为执政党

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就是广泛动员人民群众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再选派党员干部依法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规定,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所以,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就是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民主选举合法取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发起召开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等重要问题,规定其在人大召开前执行人大的职权,这样,中国共产党就通过民主程序成为了执政党。1953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及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共同纲领》和第一部《选举法》,在全国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自下而上的全国性普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国家政权结构、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确立,不是自封的,是经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投票产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因而是完全合法的。

(二)党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

一个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并不意味着必然处于执政地位,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党,才能成为执政党。因为只有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才能保证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执政党往往以其组织和成员进入国家政权的各级机关、各个部门执掌国家政权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我们党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入各级国家政权组织的。第一,党依法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推荐本党成员通过选举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且保证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共产党员居于多数,以依法确保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第二,党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通过在国家机关的党组和党员的活动,保证执政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岗位。通过这些干部的作用保证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是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重要措施,更是党的执政方式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的重要步骤。第三,党在各级政权机关设立党组,实施对各级国家政权及其运行的控制和监督。党组是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的执政意图实现的基本途径和组织保证。通过党组实施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和控制,改变党委向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直接发号施令的方式,从而有效地发挥党的领导、控制和监督作用。第四,党委在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把握政治方向,制定战略规划,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监督本党党员,按照党章要求增强执政党意识,自觉依法维护党的路线和方针,保证党的政策主张在国家政权体系内依法贯彻实施。

实践证明,“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执政载体,应当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使之不断完善。“一个核心”是党委在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三个党组”,就是在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中分别设立党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同时又分别在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不再向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直接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党组在相应的机构中发挥作用,既保证党委对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的领导,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支持人大、政府和政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

总之,党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是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党的执政纲领的先决条件。通过这些途径,党可以依靠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共同努力,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领导,从而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依法变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明确执政权力的范围及其运作程序

依法执政,首先应当从法律实体上对执政党手中的执政权力进行界定,明确规定执政权力的范围;从程序法上对执政权力的运作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应当对党的执政权力及其运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构建党的执政权力及其运作程序的法律制度依据。

(一)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党的执政权力范围

所谓“执政权”,就是执政党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依据宪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拥有“执政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执政权力,不能凌驾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上,而要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执政权,即通过人大执政。关于怎样通过人大执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3](p.26)

党的“执政权”,主要包括:(1)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多处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层党组织、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这种“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不仅包括党内的重大问题,还包括国家、单位、基层工作中的所有重大问题。如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4](p.75) 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4](p.76) 等等。(2)立法建议权。提出立法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3)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推荐权。(4)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权。此外,军事统率权、制度创立权等重要权力,也是不能与其他政党分享的执政权力。

目前,我国宪法对执政党的规定,主要是肯定和确立其领导和执政地位,同时原则性地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应当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党的执政权力范围。

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党的执政权力范围。首先,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合理划分权力范围,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次,党的执政权、党组织的具体权力,如重大国家事务的决策建议权、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任职人选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等,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健全规范国家政权机关和职能部门权限的法律法规,并由此对党组织的执政活动提供更明确的法律界限。

(二)在宪法和法律中规范党的执政权力运行程序

执政权力能否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对政党成功执政至关重要。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框架内;执政党要通过科学、民主的程序把党的意志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化为国家意志,而并非把党的意志直接转变为国家意志,要保证执政权力科学、民主、高效的运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执政权力的运行程序,使权力运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党的执政行为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执政权力依法定程序运作,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执政权力依法定程序运作的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程序本身所具有的预防和纠错功能来保证结果的正确性,预防执政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即使执政党出现决策失误,也可及时得到纠正。

坚持依法执政,应当用法律形式明确规范党的执政权力运行程序,将党的执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1)规范党内领导程序。规范各级党组织(党的全委会、常委会、党组、纪委等)行使权力的前提、步骤、时间等,规范党组织在向人大行使推荐权、提案权、批评权、否决权之前,要在党内经过的民主程序等。(2)规范政治协商程序。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4](p.29) 指的是各级党组织对国家和地方所作的重大决策、向国家政权机关所推荐的重要领导干部人选,在向各级人大提交审定前,要先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3)规范人大审议程序。经过政治协商后,执政党的主张能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决议和决定,必须提交人大审议。(4)规范监督程序。

五、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用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执政党获取和执掌政权的目的,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和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并使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因此,运用执政权是执政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核心。也就是说,依法执政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用权。

(一)运用执政权通过法定程序将执政党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

执政党与非执政党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执掌政权并凭借执政地位,通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把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并运用国家行政权力使之在全社会付诸实施。政党的政策,通常主要表现为党内文件。严格说,这种党内文件只对党内的成员有纪律约束力,对党外的社会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而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则不同,执政党可以凭借执政地位,利用执政权,通过国家法定的立法程序,将自己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从而对全体社会成员都产生约束力,同时调动和利用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实现执政党提出的为人民所认同的奋斗目标。因此,执政党应该把执政的重点放在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法律)方面。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关键。

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善于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作为“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281)

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的“转变”至关重要。第一,如果党的主张不是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而是直接成为国家意志,那么就使“主权在民”的原则变成了“主权在党”,这是对人民授权的扭曲。第二,这个转变主要是指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检验、审议和认可,通过这一程序具有的预防和纠错机制来有效地预防党的施政方针政策出现大的失误。第三,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后,就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可以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因此,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是全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主张的重要保证。

把党的政策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转变为国家意志(法律)的原则和方式主要有:

第一,坚持由执政党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或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建议,通过立法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转变为国家意志。这既是重大的原则,又是科学的方法。

第二,通过在立法机关中的党组和执政党党员干部发挥政治主导作用,利用提案权、决定权、批准权和具体的管理权等法定权力使执政党的主张在人大得到通过和确认。党委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是不能直接指挥甚至包办代替国家政权机关尤其人大的工作。因此,必须依法正确规范党委与国家政权组织特别是人大的关系。

第三,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党的政策主张有不适当之处,人大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党组织修改后再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如果党的建议是错误的,人大有权依法不予通过,党委应尊重人大的决定。

第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p.30)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撑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

执政党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后,就要借助国家行政权力来推行这些法律法规。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不仅要重视法律的创制,更要重视法律的执行。因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执政党意志主张的关键,也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2](p.281)

第一,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确保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虽有一字之差,却有明显区别: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依法执政来说,依法行政更加具体。依法行政对落实依法执政极其重要。首先,人大立法为依法执政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执政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相对比较宏观,需要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将其细化,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规章。有了具体的法规和规章,政府机关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和社会资源将这些政策和规定予以大力推行和实施。其次,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各项管理工作。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和经常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实现,关系依法执政的落实。

第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司法公正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p.30)

第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4](p.32)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看,在新的形势下,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行为必须进一步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监督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内容,规范程序,改进方式,并加强对各种形式监督的协调整合,保障执法监督的有效进行。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进一步深化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重点加强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第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4](p.30)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要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法制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注重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注重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善于运用新兴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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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_依法执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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