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家论文,嘉禾论文,孙吴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7月至12月,湖南长沙市文物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时,于市中心走马楼街编号为J22的古井窖中获得一批三国孙吴纪年简牍。目前,经过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细致艰苦的工作,“嘉禾吏民田家莂”已整理成册,出版公布。正如整理者所言,这批出土简牍为研究孙吴经济特别是赋税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限于学识,本文就其中几个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意见,供大家批评。
一、简牍中的若干名词
“嘉禾吏民田家莂”收录木简2141枚(含残片),是嘉禾四年(公元235年)、五年(公元236年)同类性质简牍的汇总。简牍的书写内容,依次为丘名·吏民身份·户主姓名·佃田数额·纳税内容·主吏检校日期等。其中涉及的一些名物制度,《吏民田家莂解题》已作了扼要解释;近日,高敏先生又撰文有所论述(注: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这里作一点补充工作,若前人已有说法,则提出自己的意见。
“丘”,《说文·丘部》:“土之高也,非人所为也”,是自然生成的土山;《尚书·禹贡》篇“桑土既蚕,是降丘宅土”,孔颖达释“地高曰丘”,即是此意。“嘉禾吏民田家莂”共收入丘名完整者144个,今天的长沙境内也多丘陵地带,古今地理环境相差不大。年代相去不远的赋税类汉简,书写形式与田家莂相仿,如《居延新简》E.P.T51:119:
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二年田一顷廿亩 租廿四石
这位任傎是北地郡泥阳县长宁里人。在《居延汉简》中,里上常有乡名,此次出土吴简也有乡丘连称的:
入广成乡梦丘男子蔡晞入二年调布一匹(11-4661)(注:转引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以下简称《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看来丘类似于里,也是一种基层组织,蔡晞就是广成乡梦丘人。古代,丘也有“邑里”的意思,如《广雅·释诂二》“丘,居也”,《左传·僖公十五年》“不利行师,败于宗丘”,杜预注“丘犹邑也”。据《续汉书·百官五》及注引《风俗通》:一乡十里,一里百家。简牍中乡丘连称,不以里划分,当与这些地区民户居住分散,难以推行行政区划有关。同出诸简中所见的里也颇多,如:“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算一盲右目复”(9-3048)、“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 算一刑左手复”(9-3017)等(注:录文转引自王素等《新收获》一文。)。据王素先生统计,里数大约有近五十个(注:王素等《新收获》一文。),其自是设于人烟稠密、有城镇存在的地区。
检校主吏作“主者史”、“田户经用曹史”,但通常称“田户曹史”。汉代郡县有户曹史,《续汉书·百官五》载:
(郡)皆置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县)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
郡、县诸曹掾史仿三公曹设置。而三公掾属有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仓曹、黄阁主簿等,无田户曹,亦无田曹一职。(注:《续汉书·百官一》,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载郡国之下:
又置主簿、主记室、门下贼曹……五官掾、功曹史、功曹书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员。
“五官掾”重出。严耕望先生指出,后一“五官掾”疑为“五曹掾”,凡指诸曹掾。(注: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上册第289页。)而在《晋彭祈碑阴》中,相继出现“户曹史”、“田曹史”之职,均为郡府僚佐(注:《金石录》卷二,第二百九十五《晋彭祈碑阴》:题名者凡三百十二人,有“户曹史、贼曹史、金曹史、田曹史”等。)。此二职是否在县级设置,晋志没有反映;若按汉代制度“诸曹略如郡员”,恐会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从“吏民田家莂”简文看,孙吴时的“田户曹史”为一职,并非“田、户曹史”合称,如简5·500就署名“田户曹史张惕”。“吏民田家莂”中涉及的田户曹史有三人:陈通、张惕、赵野。陈通见于简5·44,称“上和丘县吏陈通”;张惕又见于简4·21及5·800,一作“下伍丘县吏”,一作“新唐丘县吏”。若确定是一人或是其中的一人,表明此处田户曹史为县级掾属。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核查赋税帐簿。
“二年常限”田,学者有不同解释。《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以下简称《解题》)对照嘉禾四年与五年同丘同人名下的佃田数额,发现二者并不吻合,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意为“二年常限”,并非指租佃期限,而是指佃田者所佃田亩数量的限额。高敏先生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钱的数量不变动而言;“二年常限”,即固定按亩收取的税额二年不变(注: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据笔者统计,嘉禾四年、五年同丘同名者有三十家左右。其中的情况又很复杂:1.同丘同名身份不同者。如简4·485“刘里丘男子刘仪”,简5·907有“刘里丘军吏刘仪”;又如简4·28“下伍丘州吏严追”,在简5·16作“下伍丘男子严追”,显然两者皆非一人。简5·470:“弦丘县卒潘囊,佃田二町,凡六亩”,同年同丘简5·471“弦丘郡卒潘囊,佃田三町,凡卅亩”,进一步证明同丘有重名现象。2.同丘同名同身份者,亦非一人。简4·284:“东丘男子陈仓,佃田二町,凡十二亩,皆二年常限。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七尺三寸,四年十二月一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凡为钱八百八十八钱,四年十一月七日付库吏潘有毕。”同丘同名同身份者在简4·285:“,佃田二町,凡十七亩,皆二年常限。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一尺二寸二分,四年十二月十日付库吏□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凡为钱六百廿九钱,四年十二月十日付库吏潘有毕。”同是嘉禾四年,两者佃田数量、交纳税额及期限均不吻合,显系一丘有同名同身份的人。
这些都是特殊例子。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不妨承认嘉禾四年、五年同丘同名者为一人。我同意高敏先生对《解题》的看法,公布的简牍中确实没有发现限田的迹象。高敏先生理解的“常限田”,是指常限田内的定收田租率二年不变。就是说,他将常限田的属性缩小到定收田来考虑。事实上,常限田与定收田并无必然联系。简4·136:
公田丘男子孙职,佃田四町,凡廿九亩。其十九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二斛。(下略)
孙职有定收田十亩,却无常限田,而同丘简4·135:
公田丘大女唐妾,佃田一町,凡十二亩,皆二年常限。悉旱,亩收布六寸六分。(下略)
则是有常限田,无定收田。更多的情况是定收田列属常限田,但同丘同名下的定收田额亦随年代发生变化,简4·469:
,佃田五十九町,凡九十亩,皆二年常限。其七十四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六亩。(下略)
同人在简5·878:
刘里丘男子周匠,佃田七十八町,凡六十四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亩旱不收布。定收五十四亩。(下略)
嘉禾四年定收田6亩,五年已成54亩。实际上,常限田通常包括定收田与旱田,定收田只是熟田;嘉禾四年、五年熟田租率(米、钱、布)未发生变化,旱田租率却有较大改变。仍以同丘同名简为例,简4·199:
石下丘男子蒸颉,田十町,凡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二斛四斗,四年十二月一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丈(一尺)二寸六分,准入米五斗七升,四年十二月三日付仓吏郑黑。。(下略)
简5·206:
石下丘男子蒸颉,佃田四町,凡十一亩十一步,皆二年常限。其一亩一十步旱败不收布。定收十亩,为米十二斛,亩收布二尺。其米十二斛,五年月九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二丈,准入米一斛二斗五升,五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下略)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下略)
嘉禾四年,旱田征收布六寸六分,钱卅七文;五年钱布皆免,不再征税。整体考虑,常限田租率已发生变化。即使在定收田内,田户交纳的实际租率也略有变动。仍以上引简4·199、5·206为例。嘉禾四年,布一丈一尺二寸六分,准入米五斗七升,折换标准大致为:一尺布=0.51斗米;嘉禾五年,布二丈,准入米一斛二斗五升,一尺布=0.625斗米,实际租额已有变动。看来,需要对“二年常限”田作出新的解释。
二、“吏民田家莂”的基本性质
关于“吏民田家莂”性质问题,有报导称之为佃田租税券书,《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以下简称《解题》)称:“这是嘉禾四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田户曹署官吏制作的一种券书”,“是将当年缴纳米、钱、布等租税汇总后的总券书”,亦主此说。高敏先生研究简牍内容后,进一步指出:“吏民田家莂”制作和书写于收受输纳之时,而非租佃土地之日;它具有土地租佃契约与收受输纳的凭证或收据的双重性质,后一种则是其主导的方面和直接表现出来的外部形式。(注:高敏:《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在“吏民田家莂”中,田户佃耕官家土地,按照规定要交纳米、布、钱。通常情况下,这三种税目由田户分次输纳,任取一例说明:
小赤丘男子王喜,(下略)其米六十三斛六斗,四年十一月七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二匹三丈九寸二分,四年十二月七日付库吏潘有,(下略)凡为钱三千四百五十钱,四年十一月六日付库吏潘有毕。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53)
王喜输纳钱、米、布,日期分别是嘉禾四年的十一月七日、十二月七日及十一月六日,并非同一日纳毕。如果将“田家莂”理解为收受凭证,其制作、书写时间只能是赋税的最后输纳日。从“田家莂”中可以看出,孙吴时期赋税征纳制度与汉代不同,是由民户径自输入仓库。诸户纳税时间不一,输纳仓库各异,在最后的场所制作和书写凭证,操作性大有可疑。“田家莂”末尾作“×年×月×日,田户曹史××校”。主吏检校日期要迟于最后纳税的时间,如上引简4·53,田户王喜输纳赋税的最后日期是嘉禾四年十二月七日,检校时间为五年三月三日,相隔八十余日。两千余枚简牍中,多数情况两者日期差距数十日,也有个别例子时间相近,甚至有间隔一天的现象;但无一例两者日期相同。由此,难以得出“田家莂”制作、书写于租赋收受输纳之日的结论。据《解题》介绍,“结合已经整理出的竹简看,当时百姓缴纳米、布、钱应当各有一份券书”,或许这种说法更接近历史事实。
我们注意到,现在所见的木简显系二次书写而成,据简4·1: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顷亩旱孰(熟)收米钱布付授吏姓名年月都莂
同类性质的简牍,又如4·4号:“□□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等。《解题》据此认为,这是嘉禾四年临湘侯国(县)田户曹署官吏制作的莂券。从文意及语气判断,上简应当是南乡乡吏上呈县级官府的公文。从简文中,我们可以明了以下两点:
其一,目前“吏民田家莂”的主体部分,即“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受吏姓名年月”诸项,是在乡级机构完成的。
其二,乡吏将田户佃田、赋税交纳等情况汇总成册(即“田家莂”)后,上呈田户曹史检校。至于检核文书及主吏署名(注:据《解题》称,田户曹史的名字系个人签署,其检核文书及田户曹史姓氏另有他人书写,这或许是县署小吏的工作。),已为第二次书写,是在县署完成的。我们可以说,“吏民田家莂”体现了佃田租税券书的特点;亦可以说,它反映了赋税缴纳凭证的表征;但从本质上看,它应当是一种“簿”,是经田户曹史检校的乡租税簿。
“吏民田家莂”与汉代上计制度有着密切关系。汉制,上计断于九月。《周礼·秋官·小行人》郑注:
若今上计文书断于九月。
郑玄,东汉著名的经学家。按汉之“上计断于九月”,实承秦制而来(注:《续汉书·百官五》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秦岁首十月,故以十月至来年九月为一财政年度,年底上计,汇报本年度的财政收支状况。由于农作物的品种差异,此制并非完全适用各地。如北方水稻收获较晚,《诗经·豳风·七月》:“八月剥枣,十月获稻”,租税收入不能反映在当年上计簿中。对此,秦简《仓律》特作规定:“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将其租税计于下年帐簿。南北作物成熟期略有差异,“江北地寒,田收差晚,江南土热,水田早熟”(注:《隋书》卷四一《高颎传》,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下文将要提及的《魏书·满宠传》“(江南)八月田向收熟”,距实际收割期尚有一段时日,看来,江南也会遵循这项规定。
“吏民田家莂”中,田家入交田租在当年九月中旬至下年三月之间;田户曹史检校日期不一,但都在三月结束。这表明孙吴无疑沿袭秦汉时期“计稻后年”的制度。
三、简牍中反映的亩制与亩产量
汉初亩制大小不一,《盐铁论·未通》称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先帝即汉武帝,自此官方通行大亩。但有学者从史籍种种记载分析,汉唐之际的某些地区仍有实行百步为亩的迹象。这就是史学界诉讼已久的大小亩之争。从目前公布的吴简看,当时长沙一带实行大亩,如简5·659作“一亩一百卅步”,又有“五亩百五十步”(简5·199)、“一亩二百廿步”(简5·799)诸多记录。简5·809记载更为明确:
廉丘男子黄在,佃田四町,凡五亩二百卅步(下略)
另有简5·221“八亩二百卅步”、简5·812“廿七亩二百卅步”及简5·813“九亩二百卅步”、“廿一亩二百卅步”等。吴初长沙实行大亩,自然是沿袭汉代的成例。
研究粮食亩产量,需先辨明耕作制度问题。有学者认为南方稻作农业在魏晋南北朝时已以连种制为主。据黄宗智调查,1955年之前,即使在农业发达的江苏松江,双季稻种植面积也是寥寥无几(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24-225页。)。至少在孙吴时,史籍中反映的仍是单季稻。《三国志》卷六一《吴书·陆凯传》末,附有传主所谏孙皓二十事,其第十五事云:
先帝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今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是不遵先帝十五也。
屯田兵春日耕作,秋季收获,所种自是单季稻。同书卷二六《魏书·满宠传》载孙吴遣兵佃田,八月“田向收熟”,可为佐证(注:左思《吴都赋》称江南“田税再熟之稻”。有学者据此推测,孙吴时已种植双季稻。“再熟之稻”,恐系稻荪。)。
“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种官府熟田,每亩需纳税米1.2斛。“稻三斛折纳糙米一斛四斗”(注:《算经十书·夏侯阳算经》,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70页。),出米率约为46.7%;依此比率,米1.2斛合稻2.57斛。秦汉以来,佃田租率多为对半分成(注:曹魏屯田中,或实行官民六四分成,这限于屯田民租借官牛耕种的场合。);据此推算,吴熟田亩产稻谷5.14斛。此外,也应考虑麻田问题。田户在交米时,尚需纳布,表明田亩中一定比例种植雄麻。麻田所占比例,不得详知,若以5%的数字计(注:该数字借鉴吴慧先生对汉代情况的分析,见《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67页。),水稻实际亩产量为:5.14÷(1-5%)=5.41(斛)。这个数字可为史籍证实。《三国志》卷六○《吴书·钟离牧传》称:
(牧)少爰居永兴,躬自垦田,种稻二十余亩。临熟,县民有识认之,牧曰“本以田荒,故垦之耳”。遂以稻与县人……民惭惧,率妻子舂所取稻得六十斛米,送还牧,牧闭门不受。
钟离牧种稻20余亩,得米60斛,亩收不足3斛,折稻约6斛。与上述亩产量相差不大。
亩产5.4斛是个什么概念,不妨转换成今制。东汉曹魏时期的1斛,专家实测的数据分别为19.6、19.9、20.5公升(注:参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235页《历代量器容器对照表》。),相差不大。今取整数,以1斛为20公升计,亩产5.41斛为108.2公升;又,每公升稻重1.5市斤,则108.2公升重162.3市斤。东汉时,一亩相当今制0.691市亩;曹魏的尺度有所加长,一亩约0.759市亩(注:参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236页《历代田亩面积对照表》。)。孙吴应沿袭汉制,亩产量换算为今亩:162.3÷0.759=213.8(斤)。当然,这只是熟田的产量,是在水热条件较充分情况下取得的(在简文中,熟田是与旱田相对而言)。
四、简文中的租税征纳制度
汉代,赋税征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续汉书·百官五》载明其事:
乡置有秩……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通常,乡佐负责征收全乡居民赋税,集中后统一上交县府。这种制度在江陵凤凰山汉简中已得到证实,如10号墓出土的5号简背面:
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卩(注:录文参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
10号墓中简牍,为西汉文帝末到景帝初年之物(注:参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简文中的市阳、郑里均为里名,隶属于西乡;“赐”、“缠”为此乡乡佐。里正按时征收“算”钱,再上交乡佐,入纳县库自然由乡佐负责。此简仅涉及“算”钱征收,其他赋税项目如何,无从得知。
在孙吴“田家莂”中,却是佃田人直接交纳田租入(仓)库。事实上,这种情形并非限于入交官租,而是存在于各种场合。为说明这一问题,再征引几件简牍: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鋘贾钱二千嘉禾二年四月十三日孙丘男子唐陆付库吏殷连受(8-2811)
入南乡嘉禾二年财用钱嘉禾二年七月五日雷渚卢仵付库吏殷连受(8-2805)
入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
(1-39)
入吏吴偃三年盐米五斛□斗五升黄龙三年正月廿一日关邸阁郭据付仓吏临贤受(9-3173)(注:录文转引自王素等《新收获》一文。)
以上诸简中或涉及“鋘贾钱”、“财用钱”或涉及“口算钱”、“盐米”,皆由纳税人直接入交仓库,不见乡级官吏经手。目前公布的简牍中,尚未见到乡吏的记载。简J22-2543“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下略)”及“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薄”(注:录文转引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之《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下简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出现的“劝农掾”一职,据《续汉书·百官五》:“(县)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是县吏,而非乡吏。联系前引简4·1看,乡吏应当是存在的。统治者采取民户直接输税的方式,或许与当地民户居住分散,乡级官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有关。
五、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
田户纷至沓来,将零星赋税入交仓库,不仅会加重工作人员负担,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孙吴政府是否会采取一些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呢?从目前公布的简牍看,其在租赋入仓方面,恐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专人分区负责制(注:据整理者介绍,简牍中出现的库均无专名;因难以推知库吏员额,暂不考虑库的情况。)。
以简5·500为例:
南疆丘男子聂仪,佃田六町,凡卅八亩,其卅三亩二年常限。其廿二亩旱败不收布。其五亩余力田,为米二斛。定收十一亩,为米十三斛二斗。凡为米十五斛二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十五斛二斗,六年正月十二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三丈二尺,准入米二斛一斗,五年十一月四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其熟田收钱亩八十,凡为钱一千二百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聂仪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交纳税米,嘉禾五年十一月四日入折纳米,经办人皆为仓吏张曼、周栋。事实上,聂仪所入仓为州中仓,仓吏不只张、周二人。简J22-2499木牍: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八斛五斗八升(下略)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注:录文转引自《发掘报告》一文。)
简5-1636:
右三百廿四斛五斗付州中仓关邸阁李嵩吏黄讳潘虑受
简9-3047:
其廿斛民入付州中仓关邸阁李嵩吏黄讳潘虑受(注:录文转引自王素等《新收获》。)。
由此,州中仓吏员至少六人:郭勋、马钦、张曼、周栋、黄讳和潘虑。这是民户交纳州中仓的例子。简4·55:
,佃田□町,凡卅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二斛。亩布二尺。其米十二斛,四年十月九日付仓吏郑黑……准米一斛六斗六升,四年十一月二日付仓吏郑黑。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二千四百,准米一斛五斗二升五合,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下略)
小赤丘五尾,嘉禾四年十月九日交税米,十一月二日纳折布米,十一月廿日入折钱米,皆是郑黑经手。据简9-3213: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十七斛衡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池丘郡吏唐雷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郑黑是三州仓吏。三州仓吏决非郑黑一人:
其一百廿五斛五斗四升□(民)先入付三州仓吏谷汉出付船师唐□运诣中仓□(9-3097)
谷汉亦属三州仓。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嘉禾二年九月此人办理中乡租米的载录:
入中乡租米三斛胄毕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东平丘县吏伍训关邸阁董基付仓吏谷汉受(9-3061)(注:录文转引自王素等《新收获》一文。)
联系两简看,聂仪、五尾在分次交纳赋税时,皆由同一(二)人经手办理,即使仓吏轮流值班,事情也不至如此巧合。翻检“吏民田家莂”,进一步发现同丘田户的赋税往往由同一(二)人经办。不妨以丘为单位,将实际情况统计如下:
嘉禾四年:
注:1.总丘数有两点需要说明:①目前所出简牍只是“田家莂”的一部分,涉及各丘的情况轻重不一;就简牍数量言,有一丘多达数十枚,亦有少至一两枚者。为接近真实情况,本表仅择取五枚以上者(仓吏姓名残泐者不计入内)计入总数。②检索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另外一种类型:田户税米、折布米及折钱米分别上缴不同仓吏,从全丘来看,每项的经手人却又是同一人。如嘉禾五年的平乐丘,完整记录收受税米仓吏姓名者34例,其中31例都是交给张曼、周栋;保留收纳折钱米仓吏姓名者31例,无一例外都是交给孙仪;折钱米共3例,也是交给孙仪。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嘉禾四年的梨下丘、湛龙丘及嘉禾五年的三州丘、平乐丘、里中丘、湖田丘。至于嘉禾五年的仆丘,似乎介于两种类型之间。以上七丘亦不计入总丘数内。
2.简牍文字常常出现误笔,以“仓”为“库”、以“库”为“仓”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此,径正确计入。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嘉禾四年完全符合这一形式的占60%以上,如果加上基本符合者,几达90%。嘉禾五年,符合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两项合计也至75%。如果我们据此得出:孙吴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仓吏分区负责制度,应该不是无稽之谈。
问题同样不可回避。40%(嘉禾四年)甚至54%(嘉禾五年)的丘并不完全符合这种形式,甚至在“田家莂”中,某些田户是将租赋诸项分别纳入不同仓库。如上面介绍的平乐丘,税米、折纳米分别纳入张曼、周栋和孙仪。孙仪是三州仓吏,张曼、周栋属于州中仓。对此,应当如何解释?简4·403或许能提供一点线索,文载:“湛龙丘县吏郑黑,佃田十町(中略),凡为布二匹二丈四分,准入米三斛六斗三升一合,五(为“四”之误)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番(潘)虑。”前已说明,湛龙丘属于另外一种类型。该丘折布米共五例,其中四例皆由三州仓郑黑经办。若此“县吏郑黑”即仓吏郑黑,自然应当规避,改付州口仓潘虑是情理之中的事。各仓吏员不可能太多,这种现象也会寥寥无几,大多数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