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朝论文,籍贯论文,户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 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13)01-0025-11
关于明代的籍贯与户籍问题,王毓铨曾发表《籍·贯·籍贯》《明朝的配户当差制》等重要论文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近些年来,随着登科录等文献的大量刊布,明代科举研究十分兴盛,不少论著也涉及籍贯与户籍问题②。然而,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学者们的看法颇有歧异,而且不乏误解臆说之处。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籍贯的含义、籍贯的认定、户籍的分类与性质、役籍与职业的关系等问题略作分疏,未敢必以为是,尚望方家教正。
一、籍贯及相关词汇释义
王毓铨《籍·贯·籍贯》一文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在中国古代,籍是籍、贯是贯,前者指“役籍”,后者指“乡贯”,不可混淆。当时并无现代概念之“籍贯”,文献中所见“籍贯”或“贯籍”,应当读作“籍·贯”或“贯·籍”。到了清代,因废除了明朝役籍人户的世役,“籍”遂与“贯”结合,成为“籍贯”。这种说法影响很大,至今仍常被引用。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如顾诚不点名地引述了王氏观点,认为“这种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是正确的,然而却不能用以说明卫籍”[1]。沈登苗认为,王氏对“籍贯”的释义,“无意间排斥明代最基本的贯——户籍(现籍)住址,也就是说,将乡贯(祖籍)取代了现籍。明朝并不存在所谓的‘籍贯’制度,说明代的‘籍’指役籍,‘贯’指居住地也都可接受。但问题是,在历史文献中,大量的明代人物既有祖居地,又有现居地。要研究这些人物,就自然引出了对于‘贯’的双重意义之讨论,贯有乡贯,又有户籍登记住址。”[2]
搜检文献中“籍贯”及相关词汇的用例,与王氏之说不尽相合。从理论上说,所谓“籍是籍、贯是贯”,必须以存在户役制为前提。在中国历史上,抑佥某些人户承当某种差役的现象,确实一直存在,但将全体人户都分编为种类繁杂的“役户”,却是元、明两朝特有的制度。因而元代以前文献中出现的“籍贯”或“贯籍”,未必是“役籍”与“乡贯”的复合词。即使到了实行户役制的元代,文献中所见“籍贯”,大多也单指乡贯。如元代选格规定:“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等,中兴府拟升一等。”[3]2061崔彧奏言:“自今调官,宜如旧制,避其籍贯,庶不害公。”[4]4042又《元典章》所载“舡户揽载立约”格式云:“今后凡雇乘舡之人,须要经由管舡饭头人等三面说合,明白写立雇舡文约,舡户端的籍贯、姓名,不得书写无籍贯,并长河舡户等不明字样。”③这些语境中的“籍贯”,显然都是着眼于乡贯而言。
为了证明“籍”与“贯”判然为二事,王氏列举登科录为例:“杨荣,贯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保和乡搭桥里,民籍;王嗣先,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信实乡四十九都,民籍。”明代沿袭元制,要求考生开报“籍贯”,此处“籍”指户籍类别,“贯”指入籍贯址,确为二事。但需注意,在明代,“籍贯”是一个常用词汇,观其上下文,大多单指“乡贯”,并无“役籍”之义。如靳辅疏言:“凡有商舶去来,俱彼此移会通知,设有此省舶只失风,误入彼省疆界者,即便诘明籍贯,收之登陆。”④何乔新疏云:“不问军民舍余,系河南籍贯者发辽东边卫,浙江者发福建沿海卫分,福建者发浙江沿海卫所,各充军,家小随住。”⑤他们所说“籍贯”,显然皆指乡贯,因为在这些情形下,没有必要了解其“役籍”。又雷礼《顺天府题名记》云:“确山受斋刘公总尹务,钧阳颖谷马公以丞副之,慨然有动于中,思法前修,表京师。因阅碑刻多讹逸,复搜辑增次,具其姓名、籍贯及历官大略,镌之于石。”⑥明代各级官署多立题名碑,例记官员乡贯而无役籍,所以雷礼所说“籍贯”,肯定专指乡贯。小说中亦多见此种用法。如《警世通言》中郑氏讼状云:“年四十二岁,系直隶涿州籍贯。”⑦《三宝太监西洋记》中“元帅吩咐挨查军士甚么籍贯,甚么姓名”,一会儿回复道:“军士姓刘,双名谷贤。原籍湖广黄州府人氏,现隶南京虎贲左卫军。”⑧
这方面最直接的证据,可以从辽东都司残档中看到。都司要求各卫开报役满吏典姓名、年甲、籍贯等项,细阅各卫报单,所列籍贯格式共有四种情况,各举一例如下:
A.魏迪,年二十三岁,山东济南府德州平原县人。
B.郭珊,年二十七岁,山东都司登州卫人。
C.乔思尧,年二十三岁,广宁卫经历司寄籍人。
D.金承武,年二十二岁,系招集人。⑨
明代都司卫所中的吏典,不少都是“农民参充”,并非都属军籍。而各卫所报吏典“籍贯”,都只有占籍贯址而无役籍类别,足证在当时人的观念中,所谓“籍贯”就是指占籍地,而与役籍并无关系。其中A种属于州县人户参充吏役者,B种属于卫所军户参充吏役者,而C、D两种则比较特殊:C种只写“寄籍”而无明确籍贯,可能是已迁离原籍而尚未在居住地附籍;D种当是招集安置的流民或边民,所以没有明确的籍贯。
由于太过强调籍、贯之别,王氏对相关词汇的解释也不尽确切。如他指出,古人所说“原籍”,不是现代的“原籍贯”,而是“祖遗户役”。此说也只适用于部分场合。如《大明律》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此处“原籍”,的确是指原属户役类别。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原籍”并无“役籍”之义。如杨廷和乞恩省亲云:“臣父春,原任湖广按察司佥事,致仕。见在原籍四川成都府居住。”⑩李奎《题为褒崇忠节事》云:“今考得宋忠臣谢枋得,字君直,号叠山,系臣原籍江西广信府弋阳县人。”(11)王世贞记“吴中盛事”云:“状元凡六人,吴县施盘,长洲吴宽,昆山毛澄、朱希周、顾鼎臣,吴县申时行。又山阳沈坤,原籍昆山,亦当为七人。”又“文臣赐第”云:“天顺李文达、王忠肃、马恭襄俱有赐第,又为忠肃造第原籍盐城。”(12)这些用例中的“原籍”,显然都是指称乡贯而非役籍。
王氏还谈到“祖籍”的含义。他见到的文献资料中,只有“祖贯”而无“祖籍”一词,指祖宗所居之贯址。他据此推测,很可能也有“祖籍”,“指的是祖先的役籍,和今人之言宋朝明朝某人之‘祖籍’意指祖先的住址者不同”。“祖贯”一词,明代文献中用例甚多,确如王氏所言,是指祖宗之贯址;此外,文献中还有“原贯”、“本贯”等词语,含义与“祖贯”相同。“祖籍”一词,文献中亦不鲜见,但多非指祖先之役籍。随手拣拾几例:沈炼自称:“余祖籍浙之丽水,然本归安迁去。”(13)御史何廷枢言:“应选云南、两广者,宜速令赴任,勿许借口祖籍,希图规避。”(14)《三宝太监西洋记》中天师老爷问一老者:“你姓甚名谁?祖籍何处?”老者道:“小老姓马名欢,原籍浙江会稽县人氏。”(15)《鼓掌绝尘》中杜翰林问:“但不知贤契祖籍还在那一府?”舒状元欠身道:“门生祖籍就是巴陵。”(16)这些用例中的“祖籍”,显然皆指祖居地。顺便说明,文献中还常见“本籍”一词,与“原籍”、“祖籍”含义相同。如《万历野获编》云:“严寅所太宰(清),滇人也,本籍嘉兴县人。”(17)《今古奇观》中一少年问刘东山:“今先辈欲何往?”刘东山道:“小可要回本籍交河县去。”(18)《明珠缘》中,田尔耕对魏进忠说:“小弟姓田名尔耕,本籍山西平凉。因在北京住久,只为有些薄产在此,特来收租。”(19)
综上所述,明人所说的“贯”,以及“乡贯”、“贯址”、“祖贯”、“原贯”、“本贯”等词汇,含义比较明确,绝大多数场合都是指祖居地。而“籍”以及“原籍”、“祖籍”、“本籍”等词汇,含义比较复杂,有时指“役籍”,有时指“乡贯”。如明代科举多有“冒籍”者,又称“冒贯”、“诈冒乡贯”,假冒的主要是“乡贯”而非“役籍”。至于“籍贯”一词,有时是并指役籍与乡贯,但更常见的是单指乡贯,必须根据上下文判断。可以肯定地说,明代甚至更早,“籍”的含义便与“贯”混融趋同,与现代概念相近的、单指乡贯意义的“籍贯”一词,并非如王毓铨所说,是到清代取消役籍之后才形成的。
二、户籍册与籍贯的认定
明代所有人都要入“籍”,否则便是“无籍之徒”。宗室成员编入玉牒,其他人则编入黄册及专门的户籍册。关于黄册名称的由来,有两种说法:一是源自前代“黄籍”,二是因为册面用黄纸。梁方仲、吴晗皆从后说,而栾成显认为前说可信,理由有二:其一,早在西汉初年,就称户籍簿册为“黄簿”,两晋南朝时称为“黄籍”,明代称“黄册”显然是与此一脉相承;其二,洪武十四年(1391)初造黄册,封面用纸未见规定,二十四年才规定“进呈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亦即在没有规定封面使用黄纸前,就已称“黄册”[5]12-15。此说亦有需要斟酌之处。其一,经初步检索隋唐以迄元代文献,未见称户籍簿册为“黄籍”(20),可见此词虽渊源有自,但久弃不用。其二,从黑城出土的元代户籍残卷看,明代黄册的登录内容和格式与之基本相同。元代户籍册称“青册”,学者推测可能是其封面为青色的纸或布(21)。明代藏于布政司、府、州、县者亦用青纸面,当系沿用元制,唯进呈者用黄纸面。关于封面颜色的规定,确实始见于洪武二十三年奏准的黄册格式,但这也可能是重申原有做法。就现有资料而言,《明史·食货志》“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是一种审慎可从的说法。
明代编制黄册之前,已在全国推行户帖制度。一般认为,此制是洪武初年宁国府知府陈灌首创的,唐宋时代虽有“户帖”之称,但“仅与赋税催科相关,而与户籍人口无涉”(22)。笔者认为,户帖之制,未必是陈灌首创。元代登记户籍时,首先由各户填写“手状”,也叫“手实”,此亦前代旧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引天圣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虞集曾谈到,至元二十六年,“朝廷以内附既毕,大料民,新版籍,自淮至于海隅,不知奉行,民多惊扰”,马煦“在庐州,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庐民独不知其害”(23)。马可·波罗述及杭州情况:“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6]528-529陈灌推行户帖制,当是承袭或借鉴了元代旧制(24)。
明代攒造的户籍册,包括各里赋役黄册、司府州县总册,以及军匠等专职役户册籍等(25)。钱茂伟指出:“韦庆远在上世纪60年代曾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明代有两种户籍册,一是户口册,一是户役册。”并称“这是韦先生的一大贡献”。他结合顾诚的明代疆土管理两大系统论,提出一种新见解:“行政管理区的人口,就是民黄册的对象;而军事管理区的人口,就是军黄册的对象。这是一种纯粹的户口册,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口统计册,只在行政管理上有意义。”[7]152-155查核原书,韦氏的说法是:“户籍黄册或称赋役黄册仅是一种户口总册,它登载着全国除了军队卫所现役官兵以外的一切编入里甲的人户,不论军、民、匠、灶等户都要在黄册上登记,注明所属的户类。这种黄册是以里甲作为编制单位的。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按照不同户类分别登载的户口册,如所谓匠籍册、灶籍册、军黄册等(民户只在一般黄册上登记,不用另编其他册籍)。”[8]54显然,韦氏自己并未区分“户口册”与“户役册”,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黄册绝非与户役无关的“纯粹的户口册”。里甲攒造黄册时,无论军、民、匠、灶等户一律编入,而军黄册乃是从中将军户摘出。换句话说,州县军户既登载于基础黄册(即民册),又登载于军黄册。钱氏认为民、军黄册分载行政管理区和军事管理区的人口,缺乏根据。
明代除宗室等特殊人户外,都应当编入相应户籍册,但不一定都编入州县黄册。已经编入某州县黄册者,又有不少因各种原因迁居他地。明代文献中,对于原初入籍之地,习称“原籍”、“本籍”、“祖籍”,而入籍他处则称为“占籍”、“著籍”、“附籍”。明代人户的著籍情况比较复杂,大致有以下类别:(1)州县单籍。即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未曾迁移改籍。此种既有民户,也有军、匠、灶等户。(2)卫所单籍。明初有些从征、归附军人,特别是获得各级世袭武职者,应当只有卫所户籍,而没有编入州县黄册,即没有在原籍对应的州县军户。此外,未设州县地方由卫所代管的非军籍人户,也当归入此类。(3)因起赴役地形成双籍。即已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因起赴指定机构服役,又在服役机构或地点占籍。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占籍于服役机构,如军户占籍于卫所,医户占籍于太医院,天文户、阴阳户占籍于钦天监;二是占籍于服役地所在州县,如站户占籍于驿站所在州县,南京仓脚夫占籍于上元、江宁二县,北京轮班匠户、富户占籍于宛平、大兴两县等。(4)因自由迁移形成双籍。即已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因经商、仕宦、流移等各种原因迁居其他州县并占籍。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因起赴役地还是自由迁移者,随着时间推移,在占籍地出生的人丁,实际与原籍并无联系,也不可能登入原籍黄册户内,但他们仍然保持着“双籍”属性。
明代按籍佥派徭役,占籍何处即在何处承役当差。迁离原籍而又未在寓居地占籍,就意味着逃避了徭役,因为原籍州县无法使之承役,寓居州县又无权使之承役。所以自明初开始,政府就十分注意流民的著籍问题,总的原则是尽量使之返回原籍,并允许在寓居地已有生活基础者就地占籍。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谕:“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26)宣德三年(1428),明宣宗谕:“各处逃徙人民,已有招谕复业,近闻不复业者尚多。尔户部宜榜谕之,限三月内复业,凡前所负税粮,悉与蠲免。其有久居于彼,产业已成者,许令占籍,仍令有司善加抚绥。”(27)正统元年(1436),“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28)不过,由于不愿承当徭役,许多人长期寓居而不肯占籍。沈榜曾谈到宛平县情况:“五方之民,各挟所长,以游京师,典买田园,因而贾富十百千万,其所受固宛之廛也,而彼则曰:吾偶寄居耳,不可以丁。其名曰流寓。久之长子孙,有亲戚,墓坟或渐增地至顷亩,则既食宛土之毛矣,而彼则又曰:吾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其名曰寄庄。”(29)
除攸关徭役外,明代官员任职,例应回避本籍。如弘治十四年(1501),“命南京刑部右侍郎金泽与南京兵部右侍郎潘蕃两更其任。以南京给事中史后等言:泽占籍都下,亲旧颇多,每问刑之际,动涉嫌疑,难于回避故也。”(30)万历十五年(1587),都察院题:“巡视下江、苏松等处御史黄正色,祖籍嘉兴守御千户所,旧隶苏州卫,相应回避。”(31)金泽原籍浙江鄞县,占籍于应天府江宁县;黄正色原籍直隶苏州卫,占籍于浙江秀水县。据此看来,明代官员任职,原籍和占籍地都应回避。
明代审核籍贯最为严格的场合,当属科举考试。这是因为明代乡试以布政司为单位举行(南、北直隶各相当于一个布政司)并有规定的解额,会试则分南、北、中三个地域按既定比例录取,为防止因“冒籍”而影响地域公平,所以要求考生开报籍贯并严加审核。但从现存登科录看,对于如何开报籍贯,似乎并无统一标准,以致所报格式不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兹举例略加说明:
A1.(万历五年)李植,贯山西大同府大同县,民籍。
A2.(嘉靖二十六年)张居正,贯湖广荆州卫,军籍。
A类皆开报一籍,又分两种情况:A1所报当为原籍地。但需注意,这些人并不一定实际居住在原籍。据《明史》,李植父李承式“自大同徙居江都”,可知李植实际居住地为江都,但因并未占籍江都,所以仍须开报原籍,并在山西参加乡试。A2所报当为占籍地。据张敬修介绍,张居正“其先庐州合肥人也,始祖福以壮士从高皇帝起濠,渡江克采石,从大将军定吴越闽广,累功授归州长宁所世袭千户,其后四世孙自秭归徙家江陵,遂为江陵人。”(32)可知江陵既非张居正的远祖居地,也非始祖张福的原籍卫所,张福四世孙迁隶荆州卫,荆州卫遂成为其家占籍地,而荆州卫地处江陵,所以习称其为江陵人。
B1.(洪武四年)胡澄,贯浙江绍兴府诸暨县,儒籍,寓温州府。
B2.(嘉靖十四年)萧体元,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人,河南南阳府新野县,民籍。
B3.(嘉靖四十一年)徐学古,贯河南河南府洛阳县,民籍,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人。
B类皆开报“双籍”,其籍贯改变与役籍无关,当属于自行迁徙的移民。具体情况也有差异:B1胡澄虽开报了双籍,但其籍贯仍在诸暨,虽实际居住于温州,但并未在温州入籍。B2萧体元与B3徐学丁,其家分别从江西、浙江迁居河南,但两人开报籍贯的方式却相反,萧体元以原籍地为“贯”,而徐学丁是以占籍地为“贯”。从两人都在河南乡试可知,他们被官府认可的籍贯(户籍登记地)均在河南,虽然开报籍贯方式相反,实际情况应当是相同的。
C1.(成化二十三年)沈瓒,贯浙江宁波府慈溪县人,顺天府大兴县,民匠籍。
C2.(正德三年)冯裕,贯辽东广宁左卫,军籍,山东临朐县人。
(正德六年)高文豸,贯辽东定辽中卫,军籍,山东黄县人。
(嘉靖四十一年)严镃,贯光禄寺,厨籍,顺天府丰润县人。
(万历五年)冯琦,贯山东青州府临朐县,军籍,辽东广宁左卫人。
C3.(成化八年)高升,贯辽东定辽中卫,军籍,辽阳盖州人。
D.(嘉靖八年)冯彬,贯广东雷州卫,官籍,附籍海康县。
C、D两类亦属于“双籍”情形,且双籍是由于服役造成的,其开报籍贯的方式也不统一:C1是以原籍为“贯”,后列为占籍地;C2是以占籍地为“贯”,后列为原籍地;而C3亦以占籍为“贯”,后列则是居住地。其中正德三年(1508)冯裕,原籍山东临朐县,远祖赴广宁左卫服役,遂占籍于此,故冯裕参试时报为辽东广宁左卫军籍,后列原籍。冯裕显达后,归居临朐并复籍,万历五年(1587)冯琦为其曾孙,参试时报为山东青州府临朐县军籍,而又以广宁左卫为原籍。成化八年(1481)高升与正德六年高文豸为父子,两人均以占籍地为“贯”,但高文豸后列山东黄县,当是其原籍地,而高升后列辽阳盖州,当是其居住地(定辽中卫治所在辽阳)。D类冯彬是以役籍所隶为“贯”,并说明附籍于海康县。明代允许卫所军户有条件地在附近州县附籍,海康县隶属雷州府,与雷州卫应当邻近,冯彬应当就是在附近州县附籍的事例。
上述复杂情况说明,明代对于籍贯的表述,并无明确而统一的标准,考生的理解也大不相同。王毓铨在谈到“贯”时,认为“指的是一个人的出生地、居住地,他的户役役籍所在地”[9],确如沈登苗所说不尽准确,因为有些人的出生地、居住地和役籍所在地是合一的,有些人却是分离的[2]。但结合考生的乡试地点加以观察,可以看出,明代双籍考生开报的籍贯,无论先后顺序如何,凡在某府县、某卫或某机构(如太医院、钦天监、王府仪卫司)后附户籍类别者,才是其占籍地(即实际户籍所在地)(33);未附户籍类别的贯址,大多都是原籍地,但也有的是寓居地。除非法令允许在异地参试(34),考生例应在占籍地省份参加乡试,但也有极个别的例外情况。如成化十四年(1487)鲁义,贯辽东定辽右卫,官籍,湖广黄冈县人,似应在山东乡试,而实际是在湖广乡试。观其家状,鲁义曾祖为百户,而祖、父皆无职,或许是已经作为余丁返回原籍定居。
在科举等场合需要严格确认籍贯,日常生活中则无此必要,人们惯常所说“籍贯”、“本籍”、“本贯”等,大多是原籍而非占籍地。事实上,由于多次迁移,有些人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籍贯,自家人说法也不一定一致。除前揭高升、高文豸父子所报籍贯不同外,又如成化十一年(1484)进士佟珍与正德十六年(1521)进士佟应龙为父子,前者报为“山东青州府人”,后者报为“直隶山阳人”。明末允许宗室子弟参试,所报乡贯亦不一致。如崇祯七年(1634)朱统铚,江西南昌府新建县人,宁藩石城王府宗籍,是以宁王府所在地为乡贯;崇祯十年朱统鐼,南直隶凤阳府泗州盱眙县人,宁藩江西新建县宗籍,是以明太祖之祖居地为乡贯。
史籍在著录人物籍贯时,也往往随意取舍。如清修《明史》中的人物传记,在籍贯问题上就比较混乱。有些是以占籍地为其籍贯。如成化二年进士郑己,据《登科录》“贯浙江宁波府鄞县人,直隶山海卫军籍”,《明史》谓其“山海卫人”;成化十一年进士曹元,据《登科录》“贯直隶含山县人,大宁前卫官籍”,《明史》谓其“大宁前卫人”;弘治九年(1496)进士胡献,据《登科录》“贯直隶扬州兴化千户所军籍,江西新喻县人”,《明史》谓其“扬州兴化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进士沈鲤,据《登科录》“贯河南归德卫军籍,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人”,《明史》谓其“归德人”。有些则以原籍地为其籍贯。如弘治十二年进士张文锦,据《登科录》“贯辽东广宁左屯卫军籍,山东安丘县人”,《明史》谓其“安丘人”;万历五年(1587)进士王谦,据《登科录》“贯锦衣卫官籍,山西平阳府蒲州人”,《明史》谓其“蒲州人”。至于地方志,更是热衷于搜罗本地名人,一个名人可能出现在多种地方志中。要想弄清某人的真实籍贯,必须结合传记资料加以判断。
三、户籍分类及与职业的关系
明代实行配户当差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役户。这方面的资料,较集中地保存在地方志和进士登科录、题名碑中。地方志中的相关资料,王毓铨曾进行系统翻检,并广泛披阅实录、文集、政书等文献,共找到80多种役户,见所撰《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一文所附《明朝户役概况表》和《县级户役种数额举例表》。朱保烱、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则对进士题名碑中所见之“籍”进行了归纳,共分为民、军、匠、灶(盐)、官、监、站(驿站)七大类,除“官籍”外,其他六类又都包括一至十几种的籍别(35)。对于明代的户籍分类,学者们看法不一,甚至存在一些误解,有必要加以分疏讨论。这里集中探讨两个问题。
(一)明代户籍的分类与性质
关于明代的户籍,《明史》有如下概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10]1878这段话不够清晰准确,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明代役籍有层次上的区别,民、军、匠以及盐灶属于基础性的役籍,其下都包括若干次一层的役别。现代学者论述明代户役制,大多援据《明史》的说法,朱保烱、谢沛霖的户籍分类表,则是将这一说法具体化、明细化。而王毓铨概述明代役户时,则是平行地罗列了80多种役户,并未进行层次区分。钱茂伟将这两种看法概括为“层次分类说”和“平行分类说”,认为后者“更符合明代户籍种类体系”,因为从进士户籍来源看,“儒籍、生员籍、阴阳籍和民籍是平行关系;同样,弓兵、铺兵与军籍也是平行关系,厨籍、马船夫籍也与匠籍平行的”[7]168-170。
明代法令条例中,并未对各种户籍进行说明和归类,因此地方志对各种户籍往往并列杂陈,而登科录中的户籍也是五花八门。但仔细观察这些户籍,可以看出它们并非处在同一层级,确如《明史》所示,可以进行层级的区分。只是由于明代户籍过于庞杂,各种户籍的确定原则差别很大,必须首先弄清各种户籍的性质,才可以恰当地判断其层级。笔者认为,可以将明代户籍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有的大类之下可以分出若干小的户别。基本户籍的特点是,它们彼此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次生户籍的特点是,它们都是因适应某种需要(承担徭役或确定身份)而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而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可以包含数种基本户籍。
基本户籍可以分为良、贱两类。属于良民的基本户籍,包括民、军、匠、灶四种,正如《后湖志》所说:“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36)这四种役户已为学者熟知,无需赘论。
属于贱民的基本户籍,大多分布于特定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丐户(堕民),存在于浙江绍兴、宁波以及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地。关于浙东堕民的职业,万历《会稽县志》卷3云:“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祝枝山《猥谈》“丐户”条谈到,明代早期奉化堕民“官给衣粮”,“妇女稍妆泽,业枕席”,而官府“征其淫贿”。徐渭《徐文长文集》卷18《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谓“四民中所籍,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清雍正元年(1723)巡视两浙盐课噶尔泰曾上疏要求削除堕民丐籍,可知丐户确实属于一种专门户籍。(2)九姓渔户。贯属浙江严州府建德县,踪迹遍布杭州、绍兴、金华、衢州四府之间,亦编有专门户籍,以船为家,或在江上结网打鱼,或从事沿江客运,多雇觅妇女在船为娼,官府向其征收渔课。(3)疍户。分布于广东、福建、广西滨海沿江地区,或隶河泊所,或隶州县,以艑艇为家,从事捕鱼割蠔、水上运输等业,少数垦种沙田,上岸陆居,官府有时强迫他们采珠。(4)乐户。在京者隶教坊司,在地方者隶州县,尤以山西、陕西等地较多,平日从事娼妓以及其他“贱业”,负责为宫廷、官府、王府提供音乐歌舞等项服务。(37)
上述各种基本户籍,无论良贱多寡,都有专门户籍,而且相互之间不能兼容,一个人户只能属于其中一种,而不能同时属于两种。如不可能既为民户又为军户或匠户,既为民户又为蛋户或乐户,等等。其中的贱民诸籍,不可能见于登科录,因为根本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另外,诸种基本户籍中,民户又是基本之基本,无论是良民中的军、匠、灶,还是各种贱籍,倘若被允许“落籍”或“脱籍”,便成为民户。
基本户籍之外的其他户籍,都是次生户籍,其种类前后有所变化。如明初确定户籍,基本上以元朝旧籍为定,保留了一些元朝时期的户籍类别,但明朝本身并不设立此籍。儒籍就是如此,所以洪武年间,儒籍进士特多,其后日益稀少,就是因为在元朝为儒户者才可继续称儒户,而明朝新兴起的儒士并不能归入儒籍。还有不少户籍是明朝新兴的,如陵户、署户就是如此,元朝皇帝葬处保密,自然不需要相应役户。
次生户籍,按其性质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役籍,其情形可分三种:第一种需要某种专门技能,或者带有一定程度的特权性质,所以在继役时有限制条件。如隶属钦天监的阴阳户,“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但当天文生有缺,必须通过考校才能收用;隶属太医院的医户,“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但补用时也要经过考校(38)。隶属锦衣、旗手等卫的校尉、力士,其来源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从民间佥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于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后来作为一项优待,规定“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39)。第二种是佥拨一些人户,使其从事某种专业徭役,其种类甚为繁杂,王毓铨找到的80多种役户,绝大多数属于此类(40)。仅在北京就有坛户、庙户、陵户、坟户、园户、果户、海户、养户、栽户、瓜户、冰户、菜户、藕户、酒户、磨户、油户、靛户、乐户、轿户、旛户、米户、窑户、羊户等数十种。第三种属于虚拟户,僧户、道户即属此类,按照规定,庵院寺观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也要编入黄册纳粮当差,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因此僧、道户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户。
另一类并非役籍,王毓铨指出,有些县志将官户、官籍、生员户等“与役户并列,这不妥当”,因为仕籍(官籍)“是居官人本人身分之籍,不是他所从属的役籍”,“户之有生员者,即为生员户,无者即非生员户,这和户役户籍无关”[11]。王氏对“官籍”、“生员户”的具体解释容或可商,但这两种户籍,以及见于地方志或登科录中的儒籍、宗籍、四裔籍等,确实与役籍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特殊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者大多享有一定数量的徭役优免权,可以视为“免役户”,与徭役也有一定关联,地方志将它们与役户并列,并非毫无道理。有的次生户籍,则确实与徭役毫无关系。比如“商籍”,虽然看起来像是一种役籍,实际不然,这是为便于寓居的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一种优待,所以徽商在两浙者可以入“商籍”,在两淮者因未出南直隶不得入“商籍”[12]。
上述各种类别的次生户籍,与基本户籍的关系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派生自基本户籍之一种,如上述佥自民间的力士、校尉,例不勾丁替补,因老疾释放回籍后,如其家无人要求替补,便仍为民户。天启二年进士傅永淳“贯直隶真定府灵寿县効籍”(当为“校籍”之误),据傅维鳞介绍,傅氏之先为锦衣卫校尉,灵寿一支“事耕读,以武世职,子孙易荡逸,弗屑袭,于是灵寿为民籍”(41)。傅氏参加科举报为“校籍”,而又自称“民籍”,实际并不矛盾,有学者视为“从军籍变为民籍”,认为“明朝后期户籍政策松弛了”[7]168-170,未必妥当。再如北京富户,据进士登科录,正统四年章绘所报为“贯浙江宁波府鄞县民籍,顺天府富户”,嘉靖二十九年刘光远所报为“贯河南开封府杞县民籍,宛平县富户”,有人认为这“是富户籍转变民籍的实例”[13],实际上并不存在户籍转变问题,因为富户本就是从民户中佥充的,既属民籍也属富户籍。第二种是几种基本户籍的混合。如非徭役性的商籍,凡寓居两淮、两浙的外省盐商,无论民、军、匠、灶,都可入籍参试。又如轮充役性质的弓兵、铺兵等,民户以及州县所辖的军户、匠户等,都要按其人丁事产编充。水马驿夫系按田粮照额均派,除民户外,军、匠户有民田者亦在佥充之列。再如城市的铺户,无论民、军、匠籍,凡从事工商业者都要编审当差,以北京为例,“锦衣卫官校多占籍行户者”(42)。
明代所谓世袭其役、籍不可改,作为基本户籍的军、匠、灶确实如此,故《明史》有“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之说[14]1906。但次生户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确实需要世袭,如南直隶仪真等地,“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43)但也有的不必世袭,甚至可以自由选择。如“王府老疾厨役名缺,原户丁不愿替役者,务要奉有本管上司明文,方许于相应人户内佥补。”(44)
如果对明代户籍了解得不够清楚,在判断某种户籍的属性时容易出现偏差。如上引《明史》将厨役归入匠籍,实际上光禄寺、太常寺很多厨役都佥自民籍。郡王厨役原来“行有司与护卫人户内中半佥拨”,后令“通查各王府民厨,退回原籍当差,止拨军厨应役”,如无护卫仪卫司、例该佥拨民厨,则于均徭内带征银两,由布政司转给长史司雇人应役。可知厨役的基本户籍,既有民籍也有军籍,并非都是匠籍。再如《明史》将校尉、力士、弓兵归入军籍,正如上面所论,部分校尉、力士的基本户籍是民籍,而弓兵虽有永充者,但多数都是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充,属于均徭内的“民役”。现存登科录等资料中的进士户籍,情形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役籍也有非役籍,同种役籍又说法不一(仅以军籍为例,就有军籍、军官籍、总旗籍、旗籍、官籍、卫籍、屯种军籍等说法)。
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利用这些资料考察各籍进士的数量和比重,由于进士所报户籍原本就标准不一,加之研究者或是将各个层次的户籍平铺并叙,或虽做层次区分而归类不当,或对某籍的隶属和性质发生误解,从而难以反映实际情况。以颇使学者困惑的官籍为例(45),其家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卫所军官(此类人数最多)。如正统十三年沈琮,贯南京旗手卫官籍,直隶武进县人,祖父为旗手卫百户;成化二年贺钦,贯浙江宁波府定海县人,辽东广宁后屯卫官籍,兄为百户;嘉靖二十九年钱錞,贯湖广显陵卫官籍,曾祖、祖、父未见任职,但据钱錞传记资料,其七世祖以功授荆州左卫百户,后徙承天护显陵,而钱錞家在荆州。二是隶属特殊机构。如正德九年方楷,为钦天监官籍;万历二年郝国章,太医院官籍,山西太原府阳曲县人,曾祖、祖、父皆为太医院官;万历十四年孙承荣,四夷馆官籍,直隶苏州府长洲县人;崇祯元年葛逢夏,顺天府文思院官籍。三是父祖有仕宦经历。如宣德五年王复,贯浙江宁波府慈溪县官籍,父为金溪县知县;正统十年申祐,贯贵州思南府婺川县官籍,父为婺川县五堡三坑巡检司巡检;景泰二年章格,贯直隶苏州府常熟县,父为前监察御史,兄为平湖县学训导;嘉靖十一年张合,贯云南永昌府官籍,应天府江宁县人,其父以南京户部右侍郎致仕。笔者认为,明代并无法定的“官籍”,登科录所见乃是参试者的自我判定,或为世袭武职,或隶特殊机构,或因父祖曾任大小官职,虽皆与“官”有关,其性质差别很大,而且具有同样身份者未必报作官籍。所以,将“官籍”作为户籍或役户之一种加以统计分析,并无学术价值。
(二)明代役籍与职业的关系
吴智和曾专门论述明代的职业户,指出:“明代黄册的编订,主要是依据‘户口以籍为断,籍以职业为断’的原则,将全国各阶层的职业人口,包括直属政府机构的各职业人口,以某‘户’来区分其所从事之职业。”他具体介绍了14种职业户,即民户、佃户、茶户、渔户、马户、矿户、匠户、织户(机户)、船户、商户、营生户、铺户、盐户、军户。从其内容看,吴氏确定“职业户”的标准不一。其中有些是官府确定的役户类别,如匠户:“有民匠、军匠二种,民匠又有轮班与住坐之分。匠籍,世代相袭,不得转业。”军户:“人民之中有供应军差的特定人户,隶军籍者皆属之。”盐户:“凡以煮盐、晒盐为生者,皆属之。盐户对国家皆有制造定额盐斤之义务。”另一些虽然也是役户类别,但吴氏将其包容范围大大扩展,如茶户:“凡植茶为生的户口皆属之。”渔户:“凡捕鱼、养鱼资生者皆属之。”还有一些完全与役籍无关,如佃户:“无田为人佃作者皆属之。”商户:“凡从事贸迁有无的商贾否认是铺户、贩户、揽户者皆属之。”营生户:“专于贩易佣作者皆属之。”[15]看来吴氏是将役籍与职业混为一谈了。
关于王毓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钱茂伟提示说:“职业的含义首先是政府规定的各种不同的户役,一种职业往往构成一种专门的徭役,此称为籍。这意味着,明代有多少‘役’,就应有多少‘籍’。”[7]156翻检《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一文,未见专门论述职业与役籍的关系;所谓一个职业就构成一种役种、有多少“役”就有多少“籍”,也未必合乎王氏的本意,因为明代许多役是由人户(除民户外,也包括州县军户、匠户等)轮流承当,无须佥编专门役籍。王氏只是谈到,明朝“以户为编制单位,把人户编成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种立一役籍(版籍、册籍),驱使他们去承担他和他朝廷的各类生产、造作、兵防、奔走、祗应差役”。总观王氏的观点,他认为职业与役籍具有一定的关联度,但又并非所有户丁都从事役籍所规定的职业。曹树基基本接受了王氏的看法,认为:“在明代,职业的含义首先是政府规定的各种不同的户役,一种职业往往构成一种专门的徭役,此称为‘籍’;其次,职业与徭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法律上讲,职业具有世袭和不易更改的特点,而在事实上,由于各类徭役的额度具有某种固定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批‘籍’内人口从事与本‘籍’无关的职业。”[16]370-374
事实上,役籍虽然不能说与职业毫无关系,但两者之间确实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正如栾成显所强调的:“黄册之户籍,既不表示人户的贯址,也不表示人户所从事的职业,乃是指人户著于官府册籍上的应役种类。……就其划分原则来说,与人户所从事的各种职业不无关系,但最终以明王朝的需要为准,是由官府佥定的,实质上为一种配户当差制。”[5]338,463首先,明代佥定役户是为了得到相应的物品或劳役,并非所有从事某种职业者都编入相应役籍。如在产茶地区,有些人户被佥为“茶户”,负责向宫廷提供茶叶,但还有很多以种茶为业者并非“茶户”。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茶户”也不一定世代种茶。易言之,隶“茶户”者不一定种茶,而种茶者不一定隶“茶户”。其次,官府佥点役户时,并不一定考虑其职业。如两京以及各地所佥“铺户”,有些不但不是本行铺商,甚至根本就不从事工商业。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谈到,“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只一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47)。张永明谈到南京情况:“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48)
四、小结
王毓铨提出“籍是籍、贯是贯”的著名论点,提醒人们注意“役籍”与“乡贯”的区别,体现了敏锐的学术眼光,也有助于澄清以往的模糊认识。王氏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确实成立,但同时也有矫枉过正之嫌:其一,在一些语境中,“籍”与“贯”确实分指“役籍”与“乡贯”,但在另一些语境中,“籍”与“贯”的含义已经混融趋同。用以指称某人祖居地或出生地的“籍贯”一词,并非如王氏所说,是到清代才形成的。其二,王氏特别强调“贯”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居住地,他的户役役籍所在地”,实际上由于服役、仕宦、经商、流移等原因,出生地、居住地与户役役籍所在地相互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因而籍贯认定便成为一个复杂问题。从登科录等资料看,明代官府确定某人籍贯的标准,是以占籍地(户籍登记地)而非原籍(祖先著籍地)为定。但在不涉及服役、科举等与籍贯密切相连的事项时,特别是在日常生活的场合,并无确定单一籍贯的必要,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祖籍,而史籍和地方志著录人物籍贯时也没有统一标准,一个人常常出现两个甚至更多的籍贯。
在地方志、登科录等资料中,可以看到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户籍(有时称“某户”,有时称“某籍”),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各种户籍区分为不同层级,也有学者认为各种户籍之间都是平行关系。在明代法令条例中,确实找不到关于户籍区分的明确说明,但各种户籍决非同一层级的平等关系。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将明代各种户籍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基本户籍又有良、贱之分,前者包括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后者包括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乐户等,其特点是彼此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次生户籍种类极其繁杂,有的属于役籍,有的则与徭役无关,都是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而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往往包含数种基本户籍。要想了解某种户籍的属性,必须弄清其来龙去脉,否则很容易判断失误。关于役籍与职业的关系,学者们看法也不尽一致。事实上,两者之间虽然不能说毫无关系,但确实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隶属某种役籍者不一定从事此项职业,从事此项职业者不一定隶属此种役籍,将役户等同于“职业户”是不确切的。
注释:
①王毓铨:《籍·贯·籍贯》,《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均收入《王毓铨史论集》(下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②如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沈登苗:《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向与明代移民史》,《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吴宣德:《明代进士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
③《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9《工部二·造作二·舡只》。
④靳辅:《文襄奏疏》卷7《生财裕饷第二疏(开洋)》。
⑤何乔新:《椒邱文集》卷32《题为裨补治道事》。
⑥《钦定日下旧闻考》卷62《官署一》。
⑦《警世通言》卷11《苏知县罗衫再合》。
⑧《三宝太监西洋记》第93回《宝賨船离酆都国 太白星进夜明珠》。
⑨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244-267、285-287、289、296-300、307-309页。
⑩杨廷和:《杨文忠三录》卷5《辞谢录一》。
(11)谢枋得:《谢叠山集》,附录。
(12)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3《盛事述》;卷11《异典述》。
(13)沈炼:《青霞集》卷3《书沈孝子碑铭》。
(14)《明熹宗实录》卷66,天启五年十二月戊戌条。
(15)《三宝太监西洋记》第93回《宝賨船离酆都国 太白星进夜明珠》。
(16)《鼓掌绝尘》第9回《老堪舆惊报状元郎 众乡绅喜建叔清院》。
(17)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1《严恭肃》。
(18)《今古奇观》卷73《刘东山夸技顺城门》。
(19)《明珠缘》第11回《魏进忠旅次成亲 田尔耕窝赌受辱》。
(20)按,唐代称正式的职田、公廨田簿籍为“黄籍”,临时的则称为白薄。如《新唐书》卷55《食货五》云:“先是,州县职田、公廨田,每岁六月以白簿上尚书省覆实;至十月输送,则有黄籍,岁一易之。后不复簿上,唯授租清望要官,而职卑者稽留不付,黄籍亦不复更矣。德宗即位,诏黄籍与白簿皆上有司。”
(21)参见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512页。
(22)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22页。并参见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23)虞集:《道园学古录》卷15《户部尚书马公墓碑》。
(24)本段所述元代情况,皆据前揭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
(25)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32-40页。
(26)《明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条。
(27)《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辛酉条。
(28)《明英宗实录》卷24,正统元年十一月庚戌条。
(29)沈榜:《宛署杂记》卷6《力役》。
(30)《明孝宗实录》卷177,弘治十四年闰七月壬辰条。
(31)《明神宗实录》卷191,万历十五年十月丙子条。
(32)张敬修:《张文忠公行实》,《张太岳集》卷47。按,张居正《先考观澜公行略》(《张太岳集》卷17)与张敬修说法有所不同。该文谓“其先凤阳定远人也,始祖关保,国初以军功授归州守御千户所千户”,至张居正之曾祖张诚,“以别支徙居郡城”。张居正之弟居易,时任荆州右卫指挥佥事,当系承袭其家军职。
(33)笔者翻阅登科录,基本上都符合这一原则,但也偶有例外。如成化十七年李旦,贯直隶河间府献县,军籍,陕西榆林卫军。李旦系在陕西乡试,其占籍地当为榆林卫。
(34)如“南、北京闱,例令四方髦士游太学、寄京畿及依亲仕宦者,皆得应试”(黄瑜:《双槐梦钞》卷5《京闱二科举首》)。有些官员似可在任职地乡试。如建文二年黄钺,贯直隶苏州府常熟县儒籍,由监生任湖广宜章县典史,在湖广乡试;成化十四年谭溥,贯四川泸州民籍,山东旧县驿驿丞,在山东乡试;嘉靖四十一年赵应元,贯浙江杭州府仁和县民籍,直隶六安州学训导,在应天府乡试。
(35)朱保烱、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上册,编例第4页。
(36)《后湖志》卷10《事例七》。
(37)参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191页。本段史料亦转引自该书。
(38)万历《明会典》卷223《钦天监》;卷224《太医院》。
(39)万历《明会典》卷144《兵部二十七·力士校尉》。
(40)王毓铨提示,脚夫、弓兵、铺兵、水防夫、祗禁等,以及《祁门志》所列儒学户、东山书院户等,系由均徭法编佥,非世役。按,明代各地役法差别很大,弓兵、铺兵等在不少地方志中都列为一种役户,可能有的地方是由一些人户长期充当,有的地方编入均徭数年一轮。
(41)傅维麟:《明书》卷170《叙传一》。
(42)《明世宗实录》卷557,嘉靖四十五年四月庚辰条。
(43)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
(44)(46)万历《明会典》卷146《礼部七十四·厨役》。
(45)参见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第164页;沈登苗:《评钱茂伟教授著〈国家、科举与社会〉之得失——兼论学术书评的追求》,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6931;廖英舜:《明代官籍进士研究——以天一阁藏明代登科录为主》,台北:东吴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班论文,2010年。
(47)叶春及:《石洞集》卷8《免铺户置簿》。
(48)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