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策--“第二代国家政策”理论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策--“第二代国家政策”理论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2)04-0012-08

近年来,尤其是近期,《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平等也许是最好的民族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与繁荣一体》和《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等文章先后在报刊上发表,出现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民族关系“去政治化”等观点,近期又出现主张实行“第二代民族政策”等观点。这些观点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都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严重干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就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从学术和政治角度评析、澄清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等观点,消除这些观点在思想上和理论上造成的混乱影响。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理论基础是毛泽东民族理论;理论主干是邓小平民族理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这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完整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最根本的有两个方面(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民族,如何促进民族发展;一是什么是民族问题,如何解决民族问题,或者如何协调民族关系。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是在“以族群替代民族”、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观点基础上的设计,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根本点。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是主张者的政治臆断

2010年1月18日至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在讲话中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①胡锦涛是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4个重要标准之一提出的。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讲话包括4个部分,在第四部分“加强各族人民大团结,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中指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和落实招生、就业等政策,依法保护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促进各族群众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和谐相处。”[1]胡锦涛是把“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中的“两个有利于”之一提出的。

有些人在《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发表《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以下简称为“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一文却认为:“2010年1月和5月先后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方针和要求,这是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开始向第二代转型的标志。”“我们如何促进国内各民族更加主动交往、更加深入交流、更加自觉交融,成为交融一体的中华民族?我们一定要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着眼,以宽广的国际视野,充分认识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一体的特殊重要性,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一体,确保中华民族一体化得到不断巩固和繁荣发展。”

从以上胡锦涛在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引文中可以看到,“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提出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开始向第二代转型的标志”,而且把“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概况为“促进民族交融一体”,是他们把自己的主张解释为中央领导人的讲话精神,这是党和国家的文件及中央领导人没有认定的提法。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的标志,其作为民族政策更新换代的标志和分水岭是强加于人的,是“第二代民族政策”主张者的政治臆断。这些促使人们对“第二代民族政策”主张者的政治意图进行进一步的深刻警惕和思考。

(二)“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是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必然延续

我们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解决民族问题的发展历史中看到,也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中看到:对客观存在的民族的认识——民族理论,是针对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性主张、根本性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原则,又必然导出实际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根本性方针,这些根本性方针又必然会导出各种政策措施。如,第二国际机会主义者提出的“民族是与土地无关的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定义——民族理论,导出了民族问题就是文化问题,导致解决民族问题的“民族文化自治”纲领,反对被压迫民族的政治革命和武装斗争。

近年来,我国民族方面出现的一些观点和主张,也是按着这个逻辑顺序发展的。理论:以族群替代民族(族群是文化共同体)——纲领性原则: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要“文化化”——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根本方针是促进民族交融一体——政策措施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促进民族交融一体)。

比如,有人提出“以族群替代民族”的观点,提出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民族关系“去政治化”的观点,前者是理论依据,后者是这一理论的必然顺延,是解决民族问题、民族关系的根本性原则主张。为此,有人在政策措施上否定我国的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等。

比如,《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一文,为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提出了“民族交融一体的”方针性主张,做出了全方位的、系统的政策措施设计。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是以西方的“民族国家”论说为模板,以美国等“熔炉模式”为途径手段,全面否定党和国家现行民族政策之说,是违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法原则之说,是违背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之说。

(三)“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有精辟的论述:“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时期,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2]

从引文中可知,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是非常明确的,民族是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而不是民族融合的时期,民族的共同性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差异和差距将长期存在。但是,“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试图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不断淡化56个民族的观念”,无视民族特点、差异和差距,“切实推进”民族融合(实为民族同化),违背了“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的民族发展规律,急躁冒进,试图以人为的行政手段推进“民族融合”。

从引文中可知,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非常明确的,强调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等,强调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将始终存在,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而不是“民族交融一体”“推进中华一体化”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两个共同”)思想指导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是淡化民族意识、淡化56个民族的观念,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

我们不要忘记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国内外的深刻教训。如1958年,我国在“大跃进”思想和“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思想的影响下,企图尽快实现“民族融合”,人为地采取取消民族特点差异的行政措施,结果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使民族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又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苏联领导人在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偏差,他们强调“进一步加强苏联社会的一致性”,②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各大小民族“进一步互相接近”,③宣称“苏联人民”是一种比人民和民族“更高级、更广泛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3],全力推行“各民族逐渐接近和融合”的方针,并说“这是一个进步过程”,④甚至认为“消灭民族界限的过程已经开始”,各共和国之间的界限已“失去了原来的意义”,⑤声称“苏联各社会主义民族将转变为共产主义民族”[4],苏联民族问题“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⑥等等。这里贯穿着过早地提出和促进“民族融合”思想。而正是这种“民族融合”的思想,成了导致苏联解体的催化剂。前车之鉴,教训深刻。因此,汲取苏联过早强调“民族融合”的教训,现阶段多强调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凝聚力,不宜提“促进民族融合”、不能推行“各民族融合”。

二、“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实践中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体系,最核心的有4个方面: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繁荣。民族平等是基本前提(基石),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总原则之一;民族团结是基本手段(主线),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总原则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形式(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发展繁荣是基本宗旨(目标),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各民族真正的平等”的民族政策核心原则

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民族平等,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国原则之一,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民族一律平等。”[5]民族平等也是新中国的宪法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⑦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讲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时都在强调“各民族真正的平等”[6]。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的含义在于,一是强调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8]。各民族的政治平等为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平等提供了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二是强调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是“真正实行”的。“历史上的统治者,何尝没有宣布过好的政策,可是他们只说不做。我们的政策只要确定了,是真正要实行的”[9]。三是强调把真正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立足点。我国在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不仅是帮助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有平等地位和权利,而且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作为实现真正民族平等的核心。因此,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提出,“实现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型,即实现从识别国内56个民族、保持56个民族团结发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到推动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发展和伟大复兴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转变”。“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立意于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其核心原则是“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实质上是搞所谓的“民族融合(实际上是民族同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民族政策核心原则违背了我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的核心原则——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二)“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各民族繁荣”的民族政策根本立场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是使各民族发展繁荣。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⑨

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强调我国民族政策中的各民族繁荣发展的根本立场。毛泽东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的核心是“让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11],并把这看成“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而“方针是团结进步,更加发展”[12]。

周恩来在1957年8月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在民族政策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跟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根本不同。我们要帮助各兄弟民族的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13]“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所以,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各民族是完全平等的,不能有任何歧视。我们的根本政策是要达到各民族的繁荣。”[14]

邓小平在1987年6月29日指出:“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我国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15]

江泽民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16]江泽民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并进一步指出:“这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17]

胡锦涛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把它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但是“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各民族交融一体”,实际上阻断了各民族作为民族共同体发展繁荣的过程,各民族将被“民族融合”。这是违背我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根本立场的主张。

(三)“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违背了“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基本精神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基本制度,也是我国的三大民主政治制度之一。

“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贯的思想,也是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之一。毛泽东在1951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提出:“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工作,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18]周恩来在1957年8月4日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出“实行真正的自治”[19]。

邓小平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指出:“我们的政策只要确定了,是真正要实行的。”[20]“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纲领宣布了,少数民族很高兴,在高兴的同时,就要问什么时候实行,如何实行。他们要求兑现。”[21]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又明确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2]1981年邓小平视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指出:“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23]在1986年的一次讲话中,邓小平指出:“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有的国家搞民族自治共和国,矛盾很深,不好解决。”1987年10月,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24]

我们党和国家强调“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不是形式上、表面上,而是实质上、实际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法定的自治权。

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必须强调经济发展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实在在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使少数民族真正发展起来。

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必须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自主管理和安排本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

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要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从数量、结构、素质上都过硬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中央的方针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出适合于本地区少数民族情况的政策、制度,真正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民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提出要处理民族问题“非政治化”,“从保障个人的公民权利平等(而不是强化国内各族群、民族的集体身份和集体权利)”的角度,“按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处理”,要“淡化附加在各族群(民族)成分上的政治权利”,“各省级行政区、各地级行政区、各县级行政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以族群(民族)因素而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还以行政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名义要肢解面积大的民族自治区。不难看出,“第二代民族政策”主张者实际上是要削弱、虚化、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做法违背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聚居的少数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精神。

三、“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背离了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

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是这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策等的最基本的前提。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行之有效,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不顾我国基本国情的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是行不通的。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背离了宪法确认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大家庭。多民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各民族人民的共和国,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民族的代表组成。

我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因此,在我国民族工作方面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实行民族平等,不搞民族同化。

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民族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不是民族融合的时期,更不是民族同化的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这些都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关的方面,考虑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协调,都不能不考虑这些状况。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不顾我国的基本国情,不顾民族发展的规律,企图超阶段地实现“民族融合”,这是急躁冒进的“左”的思想的反映,不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背离了中央确认的“两个共同”民族工作主题的基本实践

胡锦涛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要坚持“两个共同”的观点,并作了深刻阐述。他指出:“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胡锦涛的讲话不仅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还深刻阐述了“两个共同”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即在落实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间,它们共同目标就是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而二者实现的基本条件就是各民族要共同团结奋斗。在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又强调了这一主题。胡锦涛指出,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关键时期,(民族工作)必须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努力把民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胡锦涛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系统、完整地阐述了我国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理论的科学内涵:“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25]

这标志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民族问题发展规律有了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是党对解决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回答。近十年来,我国民族工作在这个主题指引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背离了新世纪新阶段正在进行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基本实践,违背了“两个共同”之间的辩证关系,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如果没有各自发展繁荣的机会,只有现时就被“民族融合”的命运,怎么能共同团结奋斗呢?!“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26]。

(三)“第二代民族政策”说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基本事实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这是由民族问题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民族问题将始终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民族问题上的客观反映。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做长期的、艰苦的努力。这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

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民族差距将长期存在,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

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存在,国际国内的阶级矛盾和斗争还会影响民族问题,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这又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偏见、民族隔阂的完全消除需要较长的时间。要消除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包括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影响需要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需要做长期的、持久的、细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这又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全面地、彻底地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关键一环。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主张者不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民族差距长期存在的事实,不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事实,现阶段就提“民族交融一体”的“民族融合”,是脱离中国现实的臆想。

总之,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澄清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等观点,消除这些观点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的混乱影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收稿日期]2012-06-05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0828219.htm.

②③勃列日涅夫在《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苏共第二十四次代表大会所作的总结报告》(1971年3月30日),《真理报》,1971年3月31日。参见阮西湖、李振锡、王攸琪编译:《苏联“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问题资料》(内部印刷并发行),1978年,第25页。

④勃列日涅夫:《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五十年——在庆祝苏联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报告》,《真理报》,1972年12月22日。

⑤参见阮西湖、李振锡、王攸琪编译:《苏联“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问题资料》(内部印刷并发行),1978年,第108页。

⑥勃列日涅夫宣布: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已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否认各民族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1967年勃列日涅夫在“十月革命”50周年大会上提出,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正在向共产主义转变。1972年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的决议中也指出,在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已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和一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各民族利益已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正在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1972年12月,勃列日涅夫在苏联成立50周年大会上宣布:“苏联的民族关系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

⑦⑧资料来源于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0828219.htm.

⑨资料来源于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08282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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