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两点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两点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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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470(2003)02-0088-04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取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在谈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十六大报告用“关键性作用”取代了过去“主导性作用”的提法。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种变化又意味着什么呢?

明确提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而不再是“主导性”作用,首先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尊重,是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发展状况的一种承认。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调整取得显著成效和改革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召开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国有企业要实行“两权分离”,于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概念同时产生。与之相适应,过去多年来一直使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也被“国有经济”的概念所取代,并且充分肯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性作用。从1984年“国有经济”概念的产生及其地位的确立以来,国有经济在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发挥导向性作用方面确实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伴随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及市场机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济环境和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非国有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事实上,国有经济还能否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带动和导向性作用,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就已经是一个引起人们议论和关注的话题。但鉴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某些局限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仍然肯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性作用。不过,对于国有经济的主导性作用的解释,做了一些变动,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解释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如果说十五大报告的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本意的话,那么,十六大报告中将其表述为关键性作用,就是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新定位,就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真实反映,同时,也是共产党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党性、与时俱进的表现。此外,明确提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而不再是“主导性”作用,就如同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实行“两权分离”后,“国有经济”取代“全民所有制经济”一样,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中国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具体体现。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不再起“主导性”作用而是“关键性”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来讲,这意味着什么呢?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表述:“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还指出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还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简而言之,就是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仍然为国有国营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都将成为股份制企业,都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说到底,就是将国有经济融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就是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取代“国有经济”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取向,并进而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内容。因为,当只有极少数国有企业仍然实行国家独资经营时,国有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资产或产值上,都将只占较少比重,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控制力也将减弱;当绝大多数企业都成为股份制企业时,这些企业都将或通过资本、或通过劳动以股份制形式存在,其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也都要通过股份公司方式进行。而股份公司是没有“国有”与“非国有”之分的,就是国家控股公司,也只表明国家占有多数股份,享有更多的权利,在有其他股东存在的前提下,是不能称之为国有企业的。而当只有极少数国有企业存在,绝大多数企业都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国有经济也将失去支撑,它将被溶合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为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前景。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要转变成为股份公司,意味着国有企业将只作为企业中的极少数而存在;国有企业只作为企业中的极少数而存在,意味着国有经济将溶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而国有经济溶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则意味着国家财产将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并将与其他类型的财产一样,要求保值和增值。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将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已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表明,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今后将有一个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集中体现为机制、模式等方面的变化。

综上所述,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和创新,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发生着变化;今后的国有企业将会越来越少,大多数国有企业将转化为股份制公司,国有资产将转化为国有股份,国有经济也将融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终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取向。

二、按“四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谈到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问题时,明确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是说,我国将要确立一种“四种生产要素”(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依据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并且,这种新型的分配制度是对原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那么,这种“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是一种怎样的分配制度呢?

如果我们将这种新型的分配制度作一解析的话,其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其一,劳动与资本、技术和管理并列,都为生产的要素之一,劳动的提供者(如同资本、技术和管理的提供者一样)是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如同资本、技术和管理的所有者一样)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分配的。也就是说,劳动不再处于特殊的地位,它同样只是生产的要素之一,在劳动力的提供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格和身份参与分配的同时,投资者以资本的所有者、技术人员以技术的所有者、经营管理人员以管理的所有者的身份和资格也在参与分配。

其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这四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是按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劳动者按照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投资者按照所提供资本数额的多少和资本的类别参与分配;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则按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多少来参与分配。

其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这四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分配。虽然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者四种生产要素各自有自己的特性,并由各自的特性决定分配的具体形式可能具有较大的差异,但其最终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要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及其它市场的运转机制来实现对“四种生产要素”的分配。

这种“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是对我国过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将劳动置于高于其它生产要素的地位,而且是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对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分配,则是依据个体劳动者运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动成果的多少来决定,这些劳动成果直接归个体劳动者所有,并构成他们的收入;除公有制范围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和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成份,则采取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形式。这种将劳动置于特殊地位,并且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配制度,由于使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处于不对等地位,并且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很难体现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的“社会公平”原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某些不利的影响。此外,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虽然明确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但这种提法较为含糊;按劳分配中的“劳”的界定和判断、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含糊不清的表述,极易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不仅将劳动与资本、技术和管理并列,使劳动不再成为置于其他生产要素之上的、属于特殊地位的生产要素,而且在明确了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四种生产要素”都要按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而对贡献大小的鉴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要确立的分配制度,已经将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引进了分配制度。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分配制度提出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推动下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市场机制的首次引进,是对过去多年来所实行的分配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这种“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与西方国家所奉行的“生产三要素”理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三要素”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和资本构成生产的三个要素,与之相适应的便是土地获取地租、劳动获取工资、资本获取利润的分配制度。如果说,“生产三要素”理论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是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匹配的一种分配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无疑义地认为,“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是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市场经济改革的分配制度。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资源,不宜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而技术和管理却不同,虽然技术和管理的所有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既有资本的投入,又有劳动的投入,他们参与分配所依据的贡献大小既取决于劳动的复杂程度,又取决于人力资本投资的多少,但将其与资本和劳动区分、并列为“四种生产要素”,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至少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不仅能够在充分肯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更新换代以及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要确立的“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是一种与西方国家有着许多不同的分配制度,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分配制度。

这种“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的分配制度,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使“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而要使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只实行“按劳分配”是不行的,只有明确肯定除劳动之外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生产要素地位,并使“四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才能见效,才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并通过收入状况的变化达到改善消费结构、扩大内需的目的。

综上所述,“四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由于将劳动与资本、技术和管理并列为“四种生产要素”,切断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并且引进市场机制,明确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是对过去多年来所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由于突出了技术和管理的生产要素地位,是一种与西方国家有着较多不同的分配制度;由于“四种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家庭财产的普遍增加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从而改善消费结构,因而是一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因此,按“四要素”分配制度的提出和确立,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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