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三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点论文,文明建设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我们在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比起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来说,还缺乏创新和突破。回顾5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以及对21世纪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趋势的思考,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
一、改革党内民主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合理配置党内权力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
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党内民主则是国家民主化的基础。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是靠制度来保障的,而长期以来党内民主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决策权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于各级党代会是五年召开一次,且每次仅几天时间,在这几天中,代表们发言投票完成代表使命后便各自回家了。各级党代会闭会后也就不存在。这样,日常工作中大量需要由党代会决策的重大事情因此而无法决策,从而导致了各级党代会决策权的失落。第二,按照党章规定,各级党委仅是各级党代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但由于党代会在五年的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决策权,因此其决策权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各级党委会,这就形成了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是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因而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决策失误;但为了维护决策的“权威”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如历史上对已出现饿死人的“三面红旗”的“决策”,对文革十年造成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决策”,对改革以来一些地方党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等;这正是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弊端。第三,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并行、独立、互不统属的机构,它们都只能对同级党代会负责,但现实中,纪委却成了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这种状况削弱了纪委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改革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当前应从以下几点突破创新。
首先,在县以上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常任制,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为了避免在党代会五年闭会期间无法决策的弊端,确保党代会决策权的真正落实,可将过去每五年一次的党代会改为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并且选举产生一个常设机构以处理日常事务。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如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决策有重大失误或不完善。可对决策机构提出抗辩,并提请召开党代会重新审议,这样就使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从而能够较好地避免如“共产风”和十年文革之类悲剧的发生。同时,为了使党代表能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继续发挥作用、继续行使党代表的民主权力,县以上党代表应实行专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或三年,薪金由相应党组织发给,并在党内或党章中明确规定各级党代表在党代会以及闭会期间的各项民主权利。
第二,扩大党内民主。在党内全委会上对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即由党的全委会在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立项、投资等重大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使党内的民主权力进一步扩大,避免过去由少数常委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全委会“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的一部分权力分解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成为按党章规定的名符其实的权力机关。目前部分地区由省全委会对市、地正职拟任的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地市全委会再对县级正职拟任人选进行投票的试点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党内新的民主形式,使全委会有职有权,有事可议可决,并能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对常委会和“一把手”的制约,是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也是为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党内权力所必须的。
第三,各级纪委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出来,拥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直接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实行垂直领导。其委员以上干部,非同级党代会或上级纪委同意,不得在任期内随意调动。各级纪检机构有权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正常工作;而党代会作为决策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纪委主要领导干部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业务活动。
二、强化法治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早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法治作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保证。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离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一是随意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今年4月24日新华网报导,河北省委常委会4月24日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非典”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三次不报或三次不按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这虽然体现了治“非典”的决心,但却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该法律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才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这种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党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的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我们许多党员和领导干部中仍普遍存在。部分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随意罚款、抓人、关人等,已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从近年出现的“处女卖淫案”、“夫妻看黄碟案”、“老农布鞋上街影响市容案”,直到震惊全国、惊动中央的“大学生孙志刚惨死案”等“公权力”侵权案看,虽然这些案件内容各不相同,但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即都是执法人员用“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私权力”、三是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作为法治国家、应有一套较为良好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尽管全国人大已经制定有法律308件、法律解释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12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900多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等,但从法律体系来看,不完善之处还较多、还有许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亟需的配套法律还未出台,如《监督法》、《新闻出版法》、《公民利益保护法》、《政党法》、《社团法》等,并且原来许多已出台的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民商法等。针对以上影响和阻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法治问题,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方面的改革和创新。
首先,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强化法律的权威性教育;摆正党的领导和法律的关系位置,决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做到这点,一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重新学习国家宪法。16大召开后的第一个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第一次集体学习会上学习的就是国家宪法。这不仅为各级领导和全国人民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做出了榜样,而且也表明了新一届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决心。二要加快改革,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乃是宪法原则,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部门实际成为了各级党委的附属党委。干预、插手、领导、指挥司法工作正是用“以党治国”代替“以法治国”的具体表现。这既不符合世界政治文明潮流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加快司法独立改革创新的步伐,对促进政治文明建设、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加快完善法律体系的步伐。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其原则和价值取向应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别应在尊重人的尊严、人格、自由、财产、隐私、劳动、生命、合理愿望、进取精神等基础上,形成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依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民。二要加快制定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所亟需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保护公民权利法》、《监督法》、《政党法》、《参政法》、《新闻出版法》等,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应清理那些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缺乏人文关怀的法律法规。三应尽快把“人权”写进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仅侧重于政治权、民事权、社会权这三大类,还缺乏基本人权这一重要内容。我国政府已于98年签署了《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按《公约》规定精神,一国宪法也不能没有基本人权的内容。
第三,大力整顿清理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公权力”的监督制约。防范和制约滥用“公权力”对公民权力的侵害,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一是要严格整顿和清理执法人员队伍,那些素质极差、品德败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人员应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同时要加强对现有队伍的法律知识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建立意见反馈制度。二是要加大对滥用“公权力”的惩治力度。对那些知法犯法、严重侵害公民权力的执法人员,不能仅用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温和手段,而必须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惩治。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凡是涉及到滥用“公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媒体曝光,并跟踪报导直至最后。
三、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逐步逐级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等方面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今天按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来看,人大制度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改革各级人大构成人员的不合理状况。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基本上由以下人员构成:一是退居二线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他们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二是少量民主党派人士;三是文化艺术界的专家学者;四是各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这样的人员构成,与人大的立法、参政、议政、选举监督等职能的要求相去甚远。人大的组成人员直是社会各界能代表人民利益愿望的政治精英,是应该有参政议政的政治能力和立法能力、有较高文化知识的人,人大代表首先不应是一种荣誉而应是一种能力,一种资格,一种责任。具有这种能力资格的人,还要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要求,并且要真正由人民选举才能成为人大代表,而不能由各级党委政府参予安排。
第二,各级人大代表可由竞选产生,并建立直接对选民负责的、与选民经常保持联系的述职制度,随时接受选民的监督。长期以来,我们尽管也组织选民投票选举人民代表,但由于被选人多是由上级提名,选民们不知道被选人的德才学识政绩如何,心里想的是什么,能否代表选民的利益愿望等,因而常常对这种与自己利益无关的选举毫无兴趣。当今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表明,在被选人之间实行竞选演讲,使选民与被选人见面沟通,了解被选人的德才学识以及对选民的责任承诺等,乃理所当然之举。因此,我们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应顺应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潮流。只有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才能真正做到对选民负责而不是仅对政府官员负责,才能真正肩负和履行人民代表的神圣职责。
第三,实行全国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使人大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专门立法机关。由于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中有许多是兼职的,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专职与兼职之比是53∶80,七届是65∶70,八届是60∶70,九届是64∶70。由于这种超过半数多的兼职常委在党委政府中还有自己的工作,这势必要削弱他们在全国人大履行职责的精力、能力及效率,进而必然会影响到全国人大在立法、任免、监督等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实行全国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不仅能有效地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其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也是理顺人大同党委、人大同政府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四,优化全国人大常委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从六届人大直至九届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年龄多是60—70岁的老人。如九届人大常委中,61—70岁的有110人,51—60岁的18人,50岁以下的仅5人,其平均年龄已远远超过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这种偏大的年龄易使人心态老化,活力不够,对新动态缺乏敏感,对新知识缺乏兴趣,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不够,审议议案趋于保守,加之身体衰老多病,难以保证开展经常性的调研、视察、检查等工作。从知识结构看,九届人大常委中,工科、理科、医学、军事、文学艺术等专业人才所占比重过高,而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所占比例过低,这种知识结构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一个小组只有一个法律专家发表了意见,而其它委员都没有提出任何看法。因此,充实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具有世界眼光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是改进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