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殡葬制度:优良传嬗与现代指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殡葬论文,优良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4)01-0069-04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和灵魂不灭的信仰,古代中国人对死亡看得很重,具体表现就是对丧(葬)礼的重视。在中国的“五礼”①中最重要的是“凶礼”,也即“丧礼”[1]585。从《仪礼》《礼记》和《礼至》,至司马光的《书仪》、朱熹的《家礼》、徐乾学的《读礼通考》和秦蕙田的《五礼通考》等,都对殡葬礼仪和规定进行了详尽的描述。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广袤,不同的时代和地域形成了各有特点的殡葬制度,就演化规律而言,彼此之间呈现出时间上的继承和空间上的互动关系。殡葬制度的内容既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也是当时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一种体现。殡葬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墓葬形制(墓田的面积和坟墓的大小)、地面设施(墓志、碑志、墓志铭)、墓内陈设(明器和石兽的规格和数量、随葬品)等。
唐代和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两个重要阶段,前者是国力强盛的高峰,后者是政治开明的典型。而中国封建时代改朝换代固有的破坏性,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在两个朝代之间,中历五代十国,经历了巨大的波动;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也出现了较明显的转折。这两个方面的变迁必然反映在丧葬理念和礼仪中,同时,通过对丧葬制度的研究也必然有助于我们对经济社会和思想风俗变迁的理解。本文将论述唐宋殡葬制度各自的典型特征,并反思殡葬制度从唐到宋的演变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而探讨其对现代殡葬制度带来的有益启示。
二、唐宋殡葬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墓葬形制的演变
1.唐代的墓葬形制
作为礼制一部分的殡葬礼仪自然首先体现在等级制顶端的皇家显贵的墓葬上,而且就文字记载及考古发掘的实物发现而言,这一部分殡葬礼仪保存得也较为完整,是研究的可靠材料。此外,同一时代,社会金字塔的不同等级在礼制的规格上有内在的一致性,这一点在殡葬制度上也不例外。因而,皇亲国戚和各级官员与民间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反映,在殡葬观念上趋同,在殡葬规格上趋近。
具体而言,一个时代的厚葬与否也必然首先体现在最高统治者的墓葬上。大唐贞观九年,唐太宗李世民为高祖李渊陵寝诏令“诏定山陵制度。令依汉长陵故事。务在崇厚……”[2]37由于李世民定下的成规,其昭陵也建造得奢华至极。史载“因九嵕层峰,凿山南面,深七十五丈,为玄宫。缘山傍岩,架梁为栈道,悬绝百仞,绕山二百三十步,始达远宫门。顶上亦起游殿……”可见其辉煌宏丽[3]42。此后,唐代各位皇帝的陵墓,都与昭陵的格局相仿[2]42-44。
此外,唐代还在前代的基础上,对陵寝的建设进行提升,设立了专供朝拜祭祀的“献殿”和专门供奉饮食起居的“寝宫”。为了朝拜祭祀的方便和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陵园中设置有长住的管理官员和宫女。《旧唐书》载“夏四月乙丑,以左谏议大夫、平章事崔损为修奉八陵使。先是昭陵寝殿为火所焚,至是献、昭、乾、定、泰五陵各造屋三百八十间,桥、元、建三陵据缺补造……”,这是对陵寝官员的任命。其他的对陵寝房屋修缮的记载散见于各典籍中,有些陵园还驻扎守护的军队[3]144。
唐代墓葬形制存在等级差异和地区差异。《通典》对百官墓葬形制有如下记载,“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坟高丈六尺。……五品方五十步,坟高一丈。六品以下并方二十步,坟高不过八尺。……余皆封茔而已”[4]160。统治阶级处于稳定时期,等级界限在各方面变得非常严格。在唐前期,官品越高,墓室的结构越大,如官居正一品的李泰,其墓室长度是正二品的张九龄的四倍。而至唐晚时期,经济上的没落和政治上的衰败导致墓葬形制的等级制度无法严格执行[3]142。地区差异方面,唐代南方民间墓室主要是砖室墓,具体包括“刀形砖室墓”、“方形砖室墓”等。典型的“刀形砖室墓”通常为券顶,斜坡墓道,还有甬道。同时,在甬道的顶部会开设天井,天井两侧有小龛[5]59。在唐代中原地区,以带有长斜坡墓道的单室土洞或者砖室墓为主。就砖室墓而言,存在着“方形”、“长方形”、“方底圆形”、“覆斗形”、“椭圆形”、“穹顶形”等多种类型,且不论墓道形制的大小,都不设天井。而关中地区则多为双室、双砖室墓,而且较大的墓都设有天井[5]58-59。
2.宋代对唐代墓葬形制的承袭与演变
自唐及宋,中历战乱频繁的五代十国,其间社会极不稳定。《新五代史》载:“五代之君往往不得其死,何暇顾其后哉!”[6]23五代帝王丧礼以后多遵循唐礼。作为新的基本统一的王朝,宋代在部分承袭唐代制度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7],从厚到薄的风气逐渐形成,此特点在墓葬形制上有一定的体现。
北宋深受唐末五代的影响,对其墓葬形制风格有所继承。北宋早期②的墓葬总体特征表现为墓葬形制上以梯形券顶砖室墓为主,墓室均为单室,不见双室合葬墓,墓葬营造简单,无壁龛、腰坑等,也无墓内装饰[8]44,均是唐末五代中小墓形的发展,但与五代大型墓形制无明显继承关系。北宋中晚期至南宋早期③,墓葬形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首先是从梯形向长方形过渡,并演变为以长方形墓为主。其次是从单室墓向双室合葬墓和单室并列合葬墓的转变。南宋中晚期④,墓葬种类中出现石室墓,并且得到空前的发展。梯形墓彻底消失,长方形的砖室墓成为主体,正方形的墓室出现。墓葬结构总体上呈现出由长变短、由宽变窄的趋势[8]45-46。《日知录》载:“今制,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故士弥躁进,而风俗之厚不如昔人远矣。”[9]59足见宋代的殡葬奢靡之风已远不如唐代。
相对于宋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宋王朝陵寝的建制依然相当奢侈。据历史文献记载,北宋七帝陵寝皆所费甚广。史载,“六月十五日,河南府言永定陵占故杜彦珪田十八顷,凡估钱七十万,诏特给百万”[10]35。此材料说明,仁宗为显孝心,在计划七十万贯之余,多费三十万贯,共计百万修建真宗山陵[2]48-49。
宋代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唐朝的殡葬制度,比如死的称谓、墓碑志石的题写,明器和石兽的规格和数量、墓田的面积、坟墓的大小、棺椁的形制等。《宋史》记载,“品官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11]41。系统的殡葬制度规定散见于《开元通礼》、《太常因革礼》、《元丰新礼》、《政和新礼》等典籍中。宋代还规定了官员家属的殡葬规格,据《宋史》载,“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实行”[12]4。
(二)墓葬地面设施的演变
地面设施最早是用来为了与死者沟通而建立的礼俗或它的承载体。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有形的地面设施才出现。《礼记》载孔子既将父母合葬于防,说“吾闻之,古之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13]168-69。目的是为了做一个便于今后祭奠的标记,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后来说的坟墓[2]140-141。随着殡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地面设施的规格已经高度规范化,成为殡葬等级的重要象征。在庶民的墓地上,仅堆一坟丘而已,而达官贵人的墓地,却有一套规模宏大的建筑设施[3]149。
1.唐代墓葬地面设施
唐代对地面设施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通典》载“碑碣石兽。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碑,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其兽等,三品以上六事,五品以上四事。方相纛竿。凡四品以上用方相,七品以上用魌头,五品以上纛竿九尺,六品以上长六尺”[4]160,足见其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和有序。
作为地面设施的重要部分,墓碑的建造规定较为系统和严格,比如立碑必须报请朝廷,在朝议许可之后才能建立。道德高尚者和讲究孝义者,也可以立碑。《唐会要》载:“……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虽不仕亦立碣……”[14]33既然有植立于墓外的碑表,当然也有收藏在冢内的铭文,是一种刻有死者生平梗概的方石,金石学家称之为“墓志”,又被称为“葬志”、“埋铭”等。唐代时期,碑文、墓志多是由文人学者撰写,王公显宦和平民百姓都可以使用。古文运动兴起之后,碑文突破了大力叙述出生的框架限制,同时也摆脱了宣扬官职的束缚,成为一种重要的应用文体类型。墓志的雕刻、书法、文体都已经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5]71。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其发展都是辩证的。在墓志成了纪念载体的同时,也被用来夸大先人声名业绩,但此类行径为坚守文以载道底线的文人所不齿。《新唐书·韦贯之传》载:“居辅相,严身律下,以正议裁物,室居无所改易。裴均子持万缣请撰先铭,答曰:‘吾宁饿死,岂能为是哉!’”[15]34
2.宋代对唐代墓葬地面设施的承袭与演变
宋代官员墓葬设施的规格明显下降,唐代五品以上立碑可达九尺,而宋代巡抚一级官员仅五尺。同时,宋代的墓葬设施规定更加细致,涉及民间社会的墓葬设施规格及墓碑字体和颜色的限制。
宋代既不太像唐代那样重视死去的墓主,也很轻视撰文的文人,关于墓碑的建设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草民白丁墓碑高度不得超过三尺,不得使用白色。墓碑使用字体为魏碑体,但不能使用红字。无子逝者的墓碑不得超过一尺,不设坟堆。有功名的人墓碑可以超过三尺达到四尺,有省巡抚或者社会贤达赐名的逝者墓碑高度可以达到五尺。墓碑的宽度一般不超过墓碑高度的三分之一。文官的坟堆可以设置一个小龛,武官的坟堆可以铺设石板。墓碑上书写逝者的名字上不达到顶端,下不触碰低端,立墓碑的人的名字在平行的高度上不得超过逝者的名字的下端。坟墓四边设置4个石柱,说明逝者是战死疆场的烈士,如有坟堆,则为逝者死后收敛尸首建立坟墓,如无坟堆,则为逝者死后无法收敛尸首而建立的衣冠冢。4个石柱应为狮、虎、豹、狼4个邪兽,镇住各方鬼魂,以免占据坟墓。
(三)墓内陈设的演变
1.唐代的墓内陈设
墓内陈设通常是指墓葬内的随葬器物及其所陈设的位置。典型的唐墓通常是下样陈设:墓门的入口处安放墓志,并且对称放置一对镇墓兽。其后为一对武士俑和一对文官俑等。进入甬道后,在其东西两壁各设壁龛一个,内置若干明器。墓室东半部有三彩男女诗俑、陶马、陶罐、铜洗等明器。墓室西半部的棺床上陈放棺材,并于棺前置园宅下帐。墓室四角以方相或天王、力士卫墓[3]145。唐代对明器的数量和类型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通典》上载:“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四神驼马及人不得尺余,音乐卤簿不过七寸。三品以上帐高六尺,方五尺;女子等不过三十人,长八寸;园宅方五尺,奴婢等不过二十人,长四寸。五品以上,帐高五尺五寸,方四尺五寸;音声仆从二十五人,长七寸五分;园宅方四尺,奴婢十六人,长三寸。六品以下,帐高五尺,方四尺,音声仆从二十人,长七寸;园宅方三尺,奴婢十二人,长二寸。若三品以上优厚料,则有三梁帐蚊帱,妇人梳洗帐,并准式。”[4]160
历来随葬明器的种类和形制因时代、地区和社会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唐代的墓葬中,除了少量的以实物随葬外,绝大多数是陶俑明器。实物随葬可以分为陶瓷器类和金属器类,主要是死者生前的日常生活用品。唐代的随葬陶瓷器大多为罐、壶、碗、碟等。金属器类有金器、银器、铜器和铁器等。
唐代统治阶级因为迷信“灵魂不死”而奢望死后在冥府依然能过纸醉金迷的生活,于是在丧葬中大肆铺张,如殓装殓物、明器纸扎,多多益善,极尽奢侈之事。有史料记载唐太宗因喜欢王羲之的字,死后把《兰亭序》埋在昭陵。百官文人平民皆纷纷仿效,如《新唐书》载,“宿,……,卒,年七十,赠吏部尚书,谥曰懿。治命薄葬,悉以平生书纳墓中”[3]142。
2.宋代对唐代墓内陈设的承袭与演变
宋代对殡葬中墓内陈设是有规定的。《宋史》载,“诏葬。《礼院例册》:诸一品、二品丧,敕备本品卤簿送葬者,以少牢赠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三、纁二。诸重:一品柱鬲六,五品以上四,六品以下二。……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11]41。政府对明器的使用有如下规定:五品、六品官准许用30件、七品和八品准许用20件、其他在京师的官员只能用15件。
从宋墓葬的随葬品来看,无论是与前期的唐、五代或是与同时期的辽相比,还是与同等级人物墓葬的随葬品相比,都是无法企及的。唐墓的随葬品有唐三彩、陶俑、瓷器以及中亚风格的金银器等,数量庞大。五代十国时期各地墓葬基本继承了唐代风俗,随葬品也十分丰厚。据相关研究显示,金银器、铜器、漆器等奢侈品在南方地区宋代墓葬中的出现比例是相当低的。中原、北方地区宋代墓葬出土的随葬品与南方地区相比,无论是种类,还是质量,都更加逊色,因此,以“薄”来形容宋代墓葬的随葬品是比较恰当的。
三、唐宋殡葬制度的演变路径
从上述史料分析中,宋代殡葬制度在很多方面承袭了唐代的殡葬制度,但是我们也能找到两者的显著差异和演化。唐朝至宋朝,殡葬制度趋向于简单化,无论是从墓葬形制、地面设施、墓内陈设,宋代殡葬活动相较于唐代有很大程度上的淡化及简化。从演化路径上,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由繁至简
自唐至宋,殡葬制度最典型的变化就是由繁至简。唐代的厚葬以葬事的奢华和葬品的丰富为特征。据《旧唐书·李光进传》:“是岁冬十月,葬母于京城之南原,将相致祭者凡四十四幄,穷极奢靡,城内士庶,观者如堵。”[16]4《旧唐书·苏味道传》载,“长安中,请还乡改葬其父,优制令州县供其葬事。味道因此侵毁乡人墓田,役使过度,为宪司所劾,左授坊州刺史”[17]4。显示了唐代达官贵人葬礼之显赫。而唐代民间厚葬之风同样十分盛行,这一民风甚至影响了生活在唐朝的外国人。据《新唐书·宋璟传》记载,“比来蕃夷等辈及城市间人,递以奢靡相高,不将礼仪为意。今以后父之宠,开府之荣,金穴玉衣之资,不忧少物;高坟大寝之役,不畏无人”[18]36。
宋代的殡葬相对简朴。《宋史·张铸传》载:“及卒,身无兼衣,家人鬻其服马、园圃,得钱十万以葬。”[19]66显示了宋代社会在饱受战火之后,已经十分积弱,甚至官宦之家都已无法支付安葬之费。另据《宋史·查道传》载,“初,赴举,贫不能上,亲族裒钱三万遗之。道出滑台,过父友吕翁家。翁丧,贫窭无以葬,其母兄将鬻女以襄事。道倾褚中钱与之,且为其女择婿,别加资遣。又故人卒,贫甚,质女婢于人。道为赎之,嫁士族”[20]81。查道的乐善好施接济朋友恰恰反映了宋代经济社会的萧条及薄葬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
(二)重视民生
宋代出现了“漏泽园”这类似当代“公墓”的殡葬制度。《却扫编》载:“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初予外祖以朝官为开封府界使者,尝行部宿陈留佛祠。夜且半,闻垣外汹汹若有人声,起烛之四望,积骸蔽野,皆贫无以葬者委骨于此,意恻然哀之,即具以所见闻请斥官地数顷以葬之,即日报可。神宗仍命外祖总其事,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轮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21]58清晰记载了“漏泽园”设置的时间、目的和运行方式。《东谷赘言》对“漏泽园”作了进一步的介绍,“我朝设养济院,以养民之鳏寡而无告者也。惠民药局,以济疾病之穷者也。漏泽园,以葬无主之死者也。课守令,积谷而为殿最以赈凶岁之饥者也”[22]26。同时,《宋史》载,“己卯,命诸郡收养老疾贫乏之民,复置漏泽园,葬死而无归者”[23]41,说明了“漏泽园”在百姓墓葬选择中的重要地位。《宋史》载:“三年,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24]57讲述了政府在“漏泽园”的管理。
(三)火葬流行
火葬在商代前期就已经出现。少数民族早期的火葬习俗后来逐渐在汉族中流传开来。,唐代佛教广泛传播,佛教教义强调,僧人圆寂,必须火葬。上至皇室,下至百姓,都推崇火葬。火葬是最清洁、最卫生的一种埋葬方式,在唐宋时期都十分流行。《日知录》载,“然自宋以来,此风日盛,国家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成俗”[9]46。《日知录》还记载了火葬在礼教压力之下的强势流行,“宋以礼教立国,而不能革火葬之俗,于其亡也,乃有杨琏真伽之事。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9]48。
四、唐宋殡葬制度演化的诱因
殡葬制度从唐代的厚葬逐渐变迁至宋代的薄葬,其中有很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原因。
(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转变
社会经济状况的优劣与葬事的厚薄有着直接的关系。无论国家还是个人,厚葬是以经济条件作为基础的。唐宋之间的五代十国时期,社会大动荡,没有形成大一统的王朝,各地经济遭受到极其惨重的破坏。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特别是到盛唐开元年间,社会经济相当繁荣。丰厚的经济实力为厚葬提供了物质财富。唐初期厚葬之风渐兴,中期最盛。五代十国之后厚葬风气转衰,虽经宋代数百年的恢复与发展,但唐代的厚葬传统始终没能复现。
社会的政治形势因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成为影响葬事的重要因素。按照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概括为凡是政治安定、皇权极盛之时,厚葬之风便盛行;反之,政局动荡,皇权旁落之世,薄葬易于推行。
(二)封建统治者自身的理念转变
面对厚葬之风越刮越盛,唐代统治者曾多次下令禁止厚葬,依据《全唐文》中皇帝所颁布的“禁厚葬诏”,自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到宪宗元和年间,可以发现的诏令就包括:“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三月:薄葬诏”、“高宗龙朔二年(662年)三月:禁止临丧嫁娶及上墓欢乐诏”、“则天政圣元年(695年)八月:禁丧葬愈礼制”、“玄宗开元二年(714年)八月:禁厚葬诏”、“天宝年间:禁丧葬违礼记士人干利诏”、“代宗大历七年(772年)六月:申约葬祭式敕”、“宪宗元和年间:禁厚葬诏”。唐高宗曾下诏给雍州长史李义玄说:“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弱,勿使再然。”唐玄宗亦认为,“共行奢靡,递级仿效,浸成风俗”,“冥器等物,皆竟骄侈,失礼违令,殊非所宜”。
唐代也涌现了一大批主张葬事从俭的士大夫和名士。虞世南、萧瑀、唐绍、宋璟、白敏中、傅奕、王绩等人都是反对厚葬的,他们针对当时的厚葬,发表激烈的言辞和说理精辟的议论,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躬行薄葬。
宋太祖天宝三年(970年)起,连续3次下诏对厚葬进行整饬。诏令指出“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在宋代,出现了对厚葬进行限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当时规定,“贵得同贱,贱虽富不得同贵”,地位低的人,即使再富有,也不能逾级丧葬。宋代的社会和士大夫也是公开反对厚葬的,他们有的著书立说,有的亲身力行做表率反对。宋仁宗时,翰林学士承旨宋祁撰写了《治戒》给他的儿子,内容包括“我死后,根据家里的经济能力来治丧”。他说自己的墓地只要深三丈,不要将金铜杂物放入墓中,墓地中五棵柏树,坟高三尺,不得用石翁仲和石兽。司马光在《书仪》中拟定丧仪,劝告世人“慎勿以金玉珍玩放入圹中”,反对运灵柩的车子过大,反对高墓大碑。朱熹说冥器和粮瓶这些东西无益有损,棺椁中不能放置一件世俗的用物,他还强调,“当使圹仅能容椁,椁仅能容棺,乃善”。
五、基本结论与现代取向
封建社会本身相对稳定并且有同质性,但从唐代到宋代殡葬制度仍然经历了演化。演化路径与唐宋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及统治者自身理念的转变有关:一是由于经历五代十国长期战争,国家积贫积弱状态,由皇帝起崇尚节俭之风;二是宋代政局长期不稳,与少数民族战事频繁;三是当权者无视民生需求,导致民间寄希望于死后的生活改善。由此可以看出,在固有的文化背景下,中国殡葬仍然可以做出顺应社会需求的改变,并且从繁到简、由厚到薄,不仅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应,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及其政策)的进步。
现代殡葬制度在继承传统殡葬制度和理念有益部分的同时,也应突出其时代性[25]。以现代福利制度的眼光看来,殡葬制度是老年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意义重大,具有不可分割的公益性、文化性和情感性。为了实现现代殡葬制度应该具有的在社会进步、传统继承和心理抚慰方面的功能,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必须作为中国殡葬服务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第一,改善殡葬服务基础设施,拓宽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第二,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殡葬服务的品质和效率;第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为殡葬服务设定具体规范和确切标准。这3个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首先在制度和政策层面完善其公益性,进而更好地承载其文化性和情感性。
①“吉、凶、宾、军、嘉”称为五礼。
②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真宗乾兴元年(公元1022年)。
③宋仁宗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宋孝宗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
④宋孝宗淳熙元年(公元1174年)—卫王祥兴末年(公元12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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