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_法律论文

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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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现跨世纪蓝图的战略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跨世纪的奋斗目标之一

依法治国,简称为法治。它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式。其内在要求是:国家的管理主体依据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乱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我国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既是科学总结人类治国经验的结果,也是对我国现代化目标和民主法制建设状况正确分析的结果。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治国方式也经历了从专制独裁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演进过程。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治是与落后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治国方式,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形态。其典型的表达语言是“朕即国家”,“君命即法”。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已经提出并初步阐释了法治的思想,但是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这两种社会形态下普遍性的治国方式是人治,是专制主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首先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大机器工业基础之上。为适应现代工业引起的社会利益与政治要求的多元化,保障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决策民主、个人权利、竞争平等,资产阶级不仅提出了“天赋人权”、无罪推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而且建立了议会民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法治制度。法治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性的统治形式。虽然资本主义法治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弊端,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

同人治相比,法治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法治建立在社会民主的基础之上,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之上。法治能使国家的决策更好地体现民意,避免个人决策的失误;能够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次,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法治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人治虽然也强调权威,但由于其权威缺乏民意基础和有效制约,因而是不稳固的,甚至往往是与社会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的。再次,法治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效率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地克服人治造成的等级、特权和低效率等弊端。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能够为每一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社会的基本制度能够提供一套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当社会利益分配及其实现明显不均衡、不公正时,社会基本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予以纠正或补偿。而这些要求都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从效率方面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才能有效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使市场在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正因为如此,法治成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成为文明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只能搞法治而不能搞人治。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现代大机器工业基础之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其对科学决策、资源配置、经济效益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都决定了只能走依法治国之路。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人民权益,实行人民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要做到这一点,也只有实行法治。社会主义还应是历史上最公正,最讲正义的社会。为了实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正义”和个人行为的“行为正义”,社会主义也只能选择法治,而不能是其他什么方式。

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法治是保障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从俄国十月革命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迄今已有近80 年的历史。 80年来,社会主义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回顾这段历史,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所以遭受严重的挫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不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搞人治,轻法治。原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搞人治造成的消极影响,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搞人治导致的十年内乱,以及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都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实践证明“没有法制不行”〔1〕。

正是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现工作重心转移,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政方针。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取得重大成就,法治局面正在形成之中。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法治的水平还不高,还难以满足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我国跨世纪的战略目标之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此认识的深化,它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保证

《纲要》规定,到201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人口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这一跨世纪的宏伟蓝图,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多方面的努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根本保证之一。

1.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为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的长治久安,是社会发展与国家强盛的重要表现与保证。如果没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就不可能一心一意搞建设,就不可能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而要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顺和正确调处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矛盾,就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要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

2.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发展。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开放是发展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不改革开放不行,乱改革和无规范的开放也不行。改革开放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搞好改革开放,必须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办事。否则,改革就可能迷失方向,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开放就会失去依归,给两个文明建设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3.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决策保证和人力支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而没有民主保证的决策,很难称得是科学决策。《纲要》制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党和国家一系列动态的科学决策。如果没有科学决策和保证科学决策实施的正确措施,那么实现奋斗目标就是一句空话。而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和科学决策的正确实施,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没有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因为如此,《纲要》提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就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跨世纪奋斗目标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密切相关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没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就不可能迅速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难以有效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与一切市场经济有相同的共性,如自主性、平等性、等价有偿性、公平竞争性、诚实信用性等等。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实行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具有引导作用、规范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调控作用。只有用法治的方法,确立市场主体的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定市场交易的规则,建立起国家调控市场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才能可靠的保障。

5.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地铲除腐败现象。腐败现象,是寄生于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因素。此病不除,民心难平,社会难稳,效率难高,跨世纪的奋斗目标难实现。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惩治腐败分子”,“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是与法治原则根本对立的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其重要表现就是以权乱法、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制约不力。因此,要铲除腐败现象,必须在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只有把制度建设与依法惩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实效,才能为实现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6.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保证。以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它不仅保证物质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而且为其提供人力、智力支援。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纲要》提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在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条件下,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只有依法治国,健全法制,才能为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基本的规范,才能有效地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弘扬正气,破除陋习和封建迷信,有效地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建立和发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总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全面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依法治国: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面临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困难与问题。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法律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正因为如此,无法可依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我国的执法、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环节,法律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近些年来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等,就是体制弊端的典型表现。体制弊端的存在,导致了社会上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三是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总体上说,我国公民(包括相当多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还相当缺乏,依法办事和权利义务意识还比较淡薄;传统观念中的对权力的敬畏与崇拜,对清官人治的向往,对诉讼的厌恶等,还较为普遍地存在。这种状态,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妨碍着依法治国的实现。四是法律人才的缺乏和社会法律服务水平的低下。由于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对法治的忽视甚至鄙弃,我国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出现严重的断层。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无论从法律人才的数量还是从素质上看,都还远不能满足12亿人口的大国实行法治的需要。就我国社会的法律服务而言,不仅从业人员少,素质低,施备落后,服务种类少和服务质量较差,而且管理也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法治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还有具体体制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除了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等外,必须根据《纲要》的要求,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以下对策:

1.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纲要》特别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在制定新法的同时,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对旧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废止,真正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就我国的立法工作而言,当前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发扬人民民主和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法律专家和法律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对一些应兴应革之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地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作出规范,更好地用法律引导和推动改革与发展。对那些正处于探索试验阶段的事物,要跟踪观察,认真研究,审慎决策。要尽力做到立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2.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为了有效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的现象,《纲要》提出,要“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建立健全并落实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明确执法、司法主体的职责,增强其责任心、使命感,保证他们严肃执法,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配套,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司法、执法体制,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坚决克服司法机关讨钱度日、自己创收的局面,要对司法经费实行财政保障;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要实行由上级司法机关下管一级的做法,并明确规定司法干部的任期未满,不得随意取消其资格或调离本职工作岗位;要在案件的管辖等方面建立起更有利于公正执法、审判的体制,使司法执法人员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非法干扰中摆脱出来;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系统内部的监督、群众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制度,以保证法治的真正实行。

3.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司法、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维护国家、公民权益的基本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选择的实现。为了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要大力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要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晋优汰劣;三要大力发展法学教育,不断为政法战线输送合格的专门人才,改变司法、执法人员来源不合理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四要下大力抓好政法队伍中的廉政建设,铲除腐败现象;要整顿纪律,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法纪进行严肃处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对执法、司法人员进行严格要求的同时,要大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帮助解决他们生活、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依法办事创造必要的条件。此外,还要大力宣传依法办事的执法、司法人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支持他们的工作。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以至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国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强弱,不仅直接关系到立法的好坏,而且关系到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的各个环节。只有普遍地提高了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才有了可靠的社会基础和心理条件。而要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除了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善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从而改变落后的传统观念外,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科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这方面,首要的是要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使之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出表率。应该看到,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党和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不懈的努力。最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确定了从1996年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这个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相信,随着《决议》的贯彻和“三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纲要》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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