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战线承包与股份合作制的实施_股份合作制论文

国有经济战线承包与股份合作制的实施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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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民的伟大创造,根植于中国农村经济现实,是乡镇集体企业筹集资金、明晰产权的有效途径。当股份合作制的试验从农村走向城市后,便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国有企业“放小”、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重要举措。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放小”

我国目前所拥有的国有企业分布结构,相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说,是极其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集中表现在政府建立了大量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应由政府兴办但市场经济体制下却不应由政府兴办的企业,即那些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竞争性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上,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这种不合理的国有资产结构,不仅不能适应未来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也已经对我国的改革形成了全面的、直接的制约。这种制约突出地表现在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和行为上。

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具有了双重职能。一方面,由于政府掌握着庞大的竞争性企业,政府成了众多竞争性企业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还理应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这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是存在矛盾的,不仅两者的目的、动机以及用以达到各自目的的手段不同,而且支配两者各自行为的准则也是不同的。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政府理应站在一个超脱于所有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之上的公正的立场上,去对整个社会和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适度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支配并制约政府这方面行为的,主要是行政法规和政府各个部门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是,作为众多竞争性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理应是尽可能地追求自己所拥有资本的利润最大化。而支配并制约其行为的,则主要是经济法规和市场价格信号。对于这种双重职能上的矛盾,如果不彻底改变目前不合理的企业分布结构,无论设想采取何种办法,都无法根本解决。

从政府的行为看,政府兼具双重职能的情况普遍化,则导致政府行为缺乏规范和混乱。政府既不可能象社会和宏观经济管理者与调控者那样,去公正、合理地管理整个社会和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又不能象真正的资本所有者那样,去有效地经营和管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资本,关注其保值增值和实现收益最大化。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和混乱,是政府职能配置混乱、失当的必然结果。

政府行为不规范还表现在政府各部门自身利益日益加重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所有者的特殊利益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被日益强化,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趋利意识和行为的商业化倾向也正在被日益强化。其结果,导致政府各部门自身利益日益加重,以权谋私现象普遍,政令不通,条块分割,行政性垄断经营加剧,腐败由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行为或集团行为。

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可能自负盈亏,企业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的自负盈亏,说到底是所有者最终承担亏损责任,获得盈利利益,而不是企业经理人员的自负盈亏,更不是企业职员的自负盈亏。把自负盈亏界定为经理或职员自负盈亏,似乎与投资者或所有者不相关,本身就是一种误区,这等于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企业经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仅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即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企业所有者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控制,如对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免,对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向、财务预决算、资本筹集、重大投资,以及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经理人员所能承担的责任只能是日常经营责任,不可能也不应该是资本的最终亏损责任;经理人员所能分享的利益也只能是利润的一部分或日常经营得到的收益,不应该是全部利润。能够而且应该负最终盈亏责任的,只能是资本所有者。然而,对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来说,由于它同时也是行政机构或行政官员,代表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力,人民无法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造成了行政机构或行政官员不可能负亏损责任,倒可能分享盈利利益。

由此,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内部难以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由于在改革中维持了不合理的企业分布结构,同时又要求政企职责分开,已经在国有企业中造成了普遍的“所有者缺位”状况。即政府机构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却把一些本该由所有者掌握的权力,也以政企分开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名义转交给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经理,从而把自己排斥在了企业之外。这种“所有者缺位”不仅造成国有企业内无人能真正代表所有者并对所有者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而且由于企业经理人员权力过重,形成“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突出的是国有资本所有者利益的流失)。

另一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难以制止。因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本来就拥有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力,而不管它对企业的干预从具体行为上讲是否合理。对此,不论我们采取什么办法,包括那些试图通过“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把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权扩大到带有某种程度所有权的作法,也依然排除不了政府作为所有者对自己企业的干预,甚至包括不合理的干预。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企业行为扭曲,已使得国有企业效益持续下降成为一种必然。在单一的公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下,由于缺乏竞争和比较,国有企业效益不高的问题似乎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低效益则暴露无遗。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已完全取决于经理个人政治素质和境界的高低、管理水平的好坏,而不是取决于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这已是极不正常的。目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的一个沉重负担。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矛盾和问题使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行为都发生扭曲。由于政府掌握着大量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有经济分布范围过宽,战线过长,政府行为目标被输入到企业,导致企业行为目标多元化,且经济效益处于低水平上;企业行为目标也变成了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目标,导致政府行为目标双元化,且腐败愈演愈烈。这使我们处于这样的境地:在不彻底改变不合理的国有企业分布结构的基础上,既无法找到任何一条合理的途径,能同时使得政府和国有企业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无法找到任何一条可行的途径,去单独解决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的问题。任何一条对一方有利的举措,都将要以对另一方的不利或损害为代价。总之,在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政府占有企业数量过大的条件下,去对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寻求解决的答案,都将是难以奏效的。

收缩国有经济战线,降低政府占有企业数量的比重,势在必行。但是,该如何操作呢?是否政府要全面放弃企业所有者身份,取消国家所有制企业呢?或者政府占有企业数量多少才是合适的呢?在各个领域中政府都要退出吗?

显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在社会和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实行分类改革。国有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竞争性企业,如那些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领域、社会公益性领域,以及一些特殊领域的企业;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如绝大多数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这类企业又可分为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的企业和一般竞争性企业。对于第一类企业,根据它们在社会和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存在的主要目的不能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因此,对这类企业,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者举办,并由政府控制。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所有者身份,将不会给政府带来前面所提到的政府职能不清、行为混乱问题。因为政府掌握和控制这类企业的主要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管理社会和调控国民经济,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民经济调控者的行为目标是一致的。

对于竞争性企业,才存在国家退出其所有者身份的问题。由于这类企业所处的领域,决定了它们只能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行为目标。舍此,这类企业也就失去了其在竞争性领域生存的条件。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决定了政府掌握这类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与政府本身职能是矛盾的。因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有效或合理发挥作用的场合和条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或干预才是合理有效的,其中包括政府直接举办企业。否则,政府的参与或干预就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由于竞争性领域是市场机制最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只要政府以宏观经济调控者身份保障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发挥(如反垄断)就够了,无需由政府直接举办竞争性企业。

当然,理论与实践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国竞争性领域中,有许多大型企业是国有企业,要求政府放弃其所有者身份,显然是困难的。而且,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控制,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因而,设法抓好这类大企业,才是现实的改革选择。基于这种考虑,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应以如下思路推进:

对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领域、社会公益性领域和特殊领域的企业,原则上应由政府主办。由于这类企业具有非竞争性,决定了政府以外的资本不愿参与投资,或不能允许政府以外的社团法人和私人投资,只能由政府或主要由政府举办。当然,对于这类企业,也存在改善管理,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的问题(虽然这类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对于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和先导性的企业,应成为“抓大”的主要对象,通过股份制等途径改造为公有经济占主体的现代公司。由于这类企业所分布的行业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企业的规模一般都很大,而且数量不可能很多。在国家控股并吸收政府以外的社团法人和私人资本参与的原则下,逐步把这些大中型企业改造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今后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国家股权的行使方式问题,亦即如何保障国家控股且能政企行为目标基本一致,这是十分困难的。从现实的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产权关系、企业组织与运作方式、技术进步以及改革的社会成本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的约束和历史积淀的问题,在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债务问题、冗员问题等,已经成为一时难以解决的难题。可见,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通过几项措施就能解决问题。因而,它的改革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随着实践的发展,改革的思路会逐渐完善。

对于一般竞争性企业,事实上也多是小型企业,应成为“放小”的对象。由于这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处地位的一般性,决定了它们既无助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也较少有助于政府的国民经济调控职能。因此,对这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政府从这类企业中彻底退出,不再以所有者或股东身份举办该类企业,即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是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在今天看来,可操作性也最强,改革的障碍也最小。

二、“放小”的途径与股份合作制

以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为突破口,由此推动企业改革由浅入深地发展,是一项明智的战略选择。国有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多是在计划经济中长期积累起来的,解决的难度很大,但这并不是说所有企业解决问题的困难程度都相同。国有小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完全有可能采取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无法采用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较快从旧体制中走出来。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在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思路: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国有小企业放开放活的具体途径,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能强求一致。从个人承包租赁的实施过程看,对于搞活小企业有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旧负盈不负亏;二是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对资产实行掠夺性经营;三是对经营者监督机制不健全,经营者营私舞弊现象严重;四是劳动者权利难以得到有力保护。而合资、兼并的方式,也有许多难题:一是往往受制于企业历史包袱、社会负担的拖累;二是难以全面推广,因为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额巨大,合资、兼并者难以在全局意义上担当起投资主体的重任。但是,这并不是说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不能尝试这些方式,各地应根据本地、本企业情况,选择最宜于操作推广的形式,积极推进改革。

相比之下,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许多优点,特别是股份合作制,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有其独特的功效。这也正是股份合作制成为全国各地的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的原因。

三、股份合作制的功能

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过程看,它是群众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创造,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具有“资本联合性”和“劳动联合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明显的特征。由于目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方面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有不同的概括。一般说来,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2.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即职工股东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同时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3.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

4.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虽然股份合作制具有过渡的性质,但是,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上的特点,使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功能。

从一大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绩效看,股份合作制因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初步理顺了产权关系,明确了资产经营责任,增强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融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于一体,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之所长,因此,凡搞得好的地方,都显示出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巨大吸引力和蓬勃生命力,取得了较好效益。

对照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初衷——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来看,通过股份合作制,把国有小企业改造为企业劳动者所有的民营企业;国家以向企业职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方式,一方面收回国有资产,一方面推进企业改制,这种企业所有权主体的置换,从生产关系上说,是两种所有制形式的置换。以往由于企业规模小、分布散而造成的资产管理监督成本过高的弊端,通过企业劳动者直接行使所有权而得到有效的克服。在股份合作制下,企业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劳动者与企业资产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利益联系纽带,以往那种任凭国有资产流失、无人过问的状况,能够得到根本扭转。可以这样讲,所有权主体的这种置换,使国有资产主要投放于大中型企业,国家集中精力搞好大中型企业,而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转变为劳动者成为主要的产权主体,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治理,承担搞活这些小企业的责任。

对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实现竞争性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社会管理者、宏观经济调控者职能分离的原则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效地实现了这一原则。这是通过政府放弃企业资产所有者身份和投资主体地位而实现的。由于政府退出,使劳动者取代了政府的主体地位,占据了政府退出后的经济空间,劳动者在企业改革中由被动转为主动,由企业改制的“包袱”变为积极推动者和受益者,从而有利于尽快打开企业改革的局面。股份合作制塑造了全新的独立产权主体,对外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政企分开,对内可以强化资产约束机制,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约束,形成企业的长期行为。

总之,对于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寻求新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避免单纯拘泥于国家所有制这一种公有制形式(事实已经证明国家所有制在竞争性领域中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塑造劳动者联合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使劳动者成为直接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打破多层代理关系即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并由国家委托具体机构行使所有权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恰恰是符合这种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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