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赵宇凤1,2
(1.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0;2.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0)
摘 要: 英国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逐渐领先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第一个国家。在成功实现现代化的诸多要素中,英国独特的普通法功不可没。“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是随着诺曼征服后不断发展的王权而逐渐形成的。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完善对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英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英国;普通法;历史条件
罗马征服不列颠之前的铁器时代末期,不列颠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形成,但是当时的不列颠还谈不上有实质的法律制度。罗马人曾统治不列颠400年之久,在此期间,罗马人依据罗马法和当地的土著习惯进行统治,罗马法一度对不列颠产生了直接影响。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格兰时期,统治社会的法律形式与内容通常是习惯法以及发展的成文法[1](P2)。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碎片本质上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性[2](P307)。12-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此期间,先后统治英格兰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封建集权君主制,于是,政治的集中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尖锐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国王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加强国王司法权力。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诺曼民族和盎格鲁-撒克逊两个民族本身的融合以及两个民族在经济、政治生活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相互融合的结果。普通法的形成意味着要将征服以前分散的审判管辖权集中起来,也要把隐藏在习惯中的规则固定下来。普通法的形成发展与当时英格兰的政治社会环境密不可分,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王权的加强
1066年,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主英格兰,结束了自罗马帝国撤退之后长期的战乱和分裂,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君主国。威廉一世不断实行改革,加强王权,没收土地,分封诺曼底贵族,确立了牢固的封君封臣关系,加速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封建化。诺曼征服是英格兰法律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普通法形成与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在1066年以前,英格兰并无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所有的诉讼基本上是由各地的领主法庭来解决,并无统一的适用法律。威廉一世把诺曼法与撒克逊法相结合治理国家,法律也从属人主义向属地主义过渡。威廉一世之后,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都维持了强势的王权,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对于前朝王权政治上软弱的“矫正”和对这种权利的维持,为亨利二世的伟业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一旦缺乏了这种强大的王权,随之而来的就可能是地方习惯的盛行以及罗马法的最终胜利[3](P43)。王权的强大,使得亨利二世能够顺利推行司法改革。统一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制度环境。亨利二世时期,被认为是“普通法历史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之一”。逐渐强大的王权,有利于亨利二世推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促进了国王和王室法庭司法权的膨胀,有利于国王和王室法庭对纷繁复杂的习惯法进行整合,以形成较为统一的法律[4](P25)。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逐渐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开辟了道路,凭借强大的王权建立的封建集权君主制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司法的统一
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的司法不统一。在诺曼之后,多元法律并立,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多元的、不统一的法律与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格格不入。诺曼征服之后逐渐强大的王权,使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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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巡回审判制度得以扩展。巡回审判制度在法兰克时期已经创立,主要是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威廉一世时引入英格兰,亨利二世时期巡回审判正式制度化。巡回法官完成其巡回审理职责返回威斯敏斯特后,聚在一起讨论各地的地方性习惯并对其加以总结归纳,将王室法官们认为最好的习惯原则适用于全国,促进了普通法的行成。巡回审判制度的确立为司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剥夺了地方的司法管辖权,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
最后,亨利二世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引入司法诉讼程序中。令状制(writ)在诺曼王朝就开始使用,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逐渐完善。自由人如果想要在王室法庭提起诉讼,必须取得相应的令状,然后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诉讼。随着案件的增加与复杂化,令状数量也明显增加,导致王室法庭司法管辖权和对地方法庭干预权不断扩大[6]。采用陪审制(jury)来举证,陪审制为民众带来的便利和好处,大大扩展了普通法的使用范围。令状和陪审团在本质上是依靠人的理性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裁判,逐渐取代了先前存在的神明裁判和决斗等落后的裁判方式。司法改革使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扩大,王国普遍使用巡回法庭解决土地争议,逐步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裁判,采用陪审团审理。这一切使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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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完善王室法庭体系。亨利二世统治初期沿用了御前会议这一机构,后来从御前会议中选取五位官员组成了专门的法庭,来听审整个王国的诉讼,减轻了御前会议的司法负担。御前会议仅为封建领主提供司法救济,但这一专门的法庭则听审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向更多的臣民提供司法救济,成为英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王室法庭,即普通民事法庭,后又分化出王座法庭和理财法庭[5]。国王建立了专职的王室法庭,并不断扩大其司法权限,逐步削弱过去遗留下来的地方公共法庭和封建领主法庭的司法权。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被吸收到王室法庭中,原先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逐步融为一体,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三、罗马法的复兴
虽然普通法是英国独立发展起来的,但也受到了罗马法因素的影响。11世纪和12世纪,由于农业革命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得以复兴。社会经济的变化使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原有的习惯法无法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意大利的波伦纳等地率先兴起了对罗马法文献的讲授,培养了许多解释罗马法的学者。成千上万来自欧洲各国的学子前来研习罗马法,罗马法复兴运动波及整个欧洲[7](P109-111)。对罗马法的研习大潮从意大利迅速传播到英国,罗马法的复兴对普通法的形成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主要实行盎格鲁-撒克逊法和诺曼法,由于罗马统治不列颠四百年之久,罗马法对二者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亨利二世时期的改革部分继承了先前的法律,其中包含着众多的罗马法因素。英国在亨利二世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独特的普通法,这场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在王权主导下对王国内原有习惯和法律进行整理汇编与适用[7](P113)。亨利二世时期直接引入罗马法的法律以弥补英国法的不足,适应了司法改革和普通法发展的需要。12世纪中期,查士丁尼和反查士丁尼的罗马法资料在英国得以传播,13世纪对罗马法的研习传入剑桥大学。亨利二世时期的最高司法官格兰维尔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格兰维尔编撰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其作品的开篇序言就是仿照《法学阶梯》的序言写就的,紧接着在记述普通法令状制度时行文的布局是罗马式的……格兰威尔作品中最具罗马风格的部分是对契约的分类,不过其记述的是纯粹英国的法律”[8]。从这本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对普通法产生的深刻影响。
四、结语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当时代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强大的王权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王室法律救济的需求等因素都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其中,安茹王朝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亨利二世对普通法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近代英国司法的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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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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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5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640(2019)03-0008-02
doi: 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003
收稿日期: 2019-03-05
作者简介: 赵宇凤(1992—),女,山西忻州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世界史专业 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地区与国别史。
(责任编辑:李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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