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现行正义原则的障碍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我国实现现行正义原则的障碍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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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是古今中外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 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社会的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公正原则的实现 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团结的伦理道德的前提。对于公正原则的内涵,理论界始终众说 纷纭莫衷一是,有的从社会公正、个人公正的角度来分析公正原则;有的则从政治、经济、 法律、伦理等不同的角度来综合阐述公正原则的涵义。笔者则认为,公正是依据一定的道德 规范对一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的合理性的一种伦理道德的评价。一般认为合 理的即是公正的,反之则不然。作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希望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 会,都希望公正原则可以得到真实的体现。尽管我们当前比以往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实现公正 原则的制度基础和社会背景,然而由于我国的国情的制约,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 离,公正原则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的高低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的。

一、公正原则实现的制度(或体制)障碍

公正原则的实现需要以完善的合理的制度体系的建立为前提,可以设想一个制度体系不完 善的社会正如一个竞赛规则尚未确立的赛场一样,何以评判谁胜谁负,何为公平的,何为不 公平的呢?而我国当前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在于此。我国尚且处于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许多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备的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未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成为制约公正原则实 现的障碍。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完善。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 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市场体系与市场 竞争规则还并不规范。经济体制上的种种缺陷无形之中为经济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开了绿灯 。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本是为各类经济主体按照公平、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平等地参与竞争 创造了条件,而事实上经济领域内利用特权进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并不在少数,权钱 交易、以权谋私等现象常有出现。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 刺激生产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然而却有一些人以此为幌子,利用 不法手段获取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是为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桎梏,解放和 发展生产力的。然而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体制的不完善诱发了市场经济的负面 效应的产生和一定程度上的蔓延,在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 势,某些商品生产者在利益驱动下,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 品,不仅对人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机制,危害了市场的 公正性原则。另有一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在拜金主义的侵蚀下,大肆侵吞挥霍国家财产 ,贪污腐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不仅恶化了公正的经济环境,还严重地影响了收入分配 上公正原则的实现。总之不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没有为公正原则创造良好的环境,反而 一定程度上成了实现的障碍。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公 正原则在经济领域内实现以及协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先决条件。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亟待健全。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是我 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实现公正原则的重要条件,其作 用 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公正本身就是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正原则 在法律领域内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公正原则整体的实现程度。其二,法律公正是保 证公正原则在社会其他领域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正原则在经济、行政等领域实现的有效 监督,依靠一套健全、科学、严密、完整的市场法规体系,保证使各个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 活动和经济关系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行为和政府的各种 行为都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同时法律公正也是保障权利义务对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保证平等利害相交换等公正原则实现的有效的法律武器,对社会现存的各种不公正现象给 予法律的严惩,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发展和蔓延。尽管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 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然而社会主义法制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 法制与不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难以避免一些疏漏成为阻碍社会 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制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仍有存在 ,法律公正尚未完全实现,这一点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已有论述,他说“不公正的 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的解释规则。在这方面举 出各种严重的侵犯行为,例如受贿、腐化和滥用法律制度来惩罚政敌,还不如举出那些诸如 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实际上其实某些团体的细微的成见和偏心更有启发意义[2]”。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的原因,法律在保障其他领域内公正的作用受到了 削弱,并不能有效的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以及等利害相交换原则。

再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公正原则之一的补 差原则的贯彻,补差原则就是对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 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给予特殊的惠顾,以排除他们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的起点和障 碍。由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竞争机制的引入,传统的平均主义 分配观被打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强度的加大,在促进生产率高速发展的同时 ,也给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公正原则要求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 公平。如何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减少由于个人因素,灾祸 损害等造成的不公正的待遇则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心任务。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这种通过社 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式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一种 制度。三种方式是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社会救济是对非常规性原因,比如 发生自然灾害和其它损害等引起的突发性的收入降低而进行的一种补偿。社会福利是通过扩 大 公共消费的形式增加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险则是对一些常 规性因素,如年老体衰、身体残疾、失业下岗等因素造成的整体的收入水平偏低的人进行的 一种社会保障。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分 配的差距,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由于市场 自发性的特点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等不公平的现象。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因 此在调节这些经济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上显然是缺乏力度的。这也因此成了制约我国当前公 正原则实现程度上的一个障碍。

二、公正原则实现的认识(或观念)障碍

公正原则本身是一种主体的道德评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公正原则的实现在不同人 那里是有着不同的体现的,正是因此才会有博登海默说的那样“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可以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3]。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的观念认识程 度是制约公正原则实现的另外一个因素。

首先对公正原则的认识存在着个体差异。汉斯·凯尔森认为,正义的内容是不服从理性的 检验,而仅仅服从于人的感觉、情感和意志,那用做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因群体 而异的,并且往往相互冲突的。由此可见公正原则的认识是存在着个体差异的,正因为如此 才会有历史上纷繁复杂的公正观的出现。古今中外出现过平均主义的公正观、自由主义的公 正观、等级主义的公正观、功利主义的公正观、人道主义的公正观等。而这些公正观的出现 并非偶然的,而是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社会形态以及阶级属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即使是在现在,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伦理观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人们对 于 公正原则的认识仍然是存在着个体差异的。公正的评价本身是一种观念性的活动,它是与评 价主体的认知紧密联系的,因此只要评价主体认知上或多或少的存在差异,那么对公正 原则的认识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个体差异。一方面尽管阶级已经消失,然而作为社会中的人, 他是从属于一定的群体、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因此他对于外界事物的感受与认知必然或多或 少的带有这个群体、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的色彩,由此而产生差异。比如对于高收入阶层 来说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可能会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而对于社会的低收入阶层来 讲,可能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群体、阶层和社会集团内部,个体 对于公正原则的感知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于评价主体思想道德水平、受教育程度上 的差别会引起他们对同一事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感知。由于这些个体差异的存在就增加了 公正原则在社会实现的难度,如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调节这种差异 ,尽可能使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能感受到公正原则的实现是真实的而非虚幻的,就成了我们 的当务之急。

其次,个人期望的公正与社会现实的公正存在差异。个人期望的公正是社会中的个体依据 自己所认同的道德观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的一种价值评价和期望。这种评价往 往是带有个人色彩,带有个人所处的群体、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益的色彩,同时也是一种理想 化的公正观。而社会现实的公正则不然,它所依据的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所认可的道德观,因 此是具有普遍性的,此外不容忽视的是社会现实的公正观也是对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 发 展水平的一种间接的反映,与许多理想中的公正观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的。这种距离的存在 是社会公正原则实现的又一个障碍,解决得不好可能会激化业已存在的社会矛盾,可能会拉 大二者之间的距离,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然而如果协调得好的话,不仅不成为阻碍,相反可 能会大大提高社会公正原则实现的程度,因为理想的公正、个人期望的公正更多的是为现实 的公正原则明确了一个发展方向,是对现实的公正原则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期望 的公正与社会现实的公正差距的存在是激励公正原则发展和完善的一个动因。

三、现存的起点不公正的障碍

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重要的要求即起点的公平与公正,因为无论是政治的、行政的或是法 律的手段都只能保证公正原则在实现过程和结果上的公正,而对于起点上的公平与公正也只 能是给予平等竞争的机会和一视同仁的权利,却不能够人为的强行地把竞争者拉到同一起跑 线上,因此业已存在的起点不公正现象本身也是公正原则实现的一大障碍,诸如收入差距的 客观存在,个人天赋能力差异的存在以及个人发展环境的差距等都是起点不公正现象的体现 。

(1)收入差距客观存在。当前已经存在的收入差距都是通过代际传递的方式导致了一部分社 会成员从出生开始就有优越于他人的起步,这是起点不公正的典型的表现,而收入差距的存 在 既有合理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

其一,合理的收入差距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速度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采取了 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政策,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迅猛,中、西部地区相对缓慢,经济 增长的差异扩大了收入差距,造成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1999年据国家统计资料表明最 高的省市与最低省市收入的绝对差额为6859元,而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8 /1/1.06。除了地区间收入差距,此外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城乡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也是一 个不容忽视的现实。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有助于刺激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然而这 种收入差距通过代际流动造成了起点的不公平部分的抑制了公正原则的实现。

其二,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无论是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或者是行业间、城乡间的收入 差距,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扶持力度的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与一些客观因素相联系,诸 如 人才优势,资源优势等的存在就不是这样的了。社会上有个别的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如抢劫 、盗窃、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方式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以这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则 为人民所不容,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法律,严重妨碍了公正原则的实现,同时还恶 化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危及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生命。尽管国家已经加大了对 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对社会公 正原则实现的消极影响也将客观地存在一段时间。

(2)个人天赋能力的差距客观存在。“天之生,民不齐”,个人天赋能力存在着或多或少的 差异,如果抹杀个体之间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距而一律讲究机会的平等,事实上则是不 公平,不平等的。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考虑到个人天赋能力上的差异,使那些在智力、体力 处于同一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我国的社 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正在做这一方面的努力,相信不远的将来,个人天赋能力上的差 距 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和手段来弥补。

(3)个人所处的环境存在差异。起点不公正的另一个表现或是影响因素,是个人所处的环境 存在差异。个人所处的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个人成长过程中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 一些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成为造成起点不公正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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