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设置:一种官方知识的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业设置论文,知识论文,官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知识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密切。国家不仅控制着学校的知识,而且还控制着更大范围的社会生活的知识。国家为了更有效地控制知识,总是建立起相应的知识控制制度,而大学的专业设置制度,既是国家把它的影响施加于高等教育的过程,也是国家总体的知识控制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它限定了什么是合法性知识,大学可以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可以学习什么知识。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对大学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来对知识进行控制,形成一种官方知识的体系。这种官方知识的控制可分为实体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前者是指对知识内容的直接控制,后者是指通过一系列程序性的要求来达到对知识的控制。
一、实体性控制:知识内容的选择、调整和分布
国家在大学专业设置中对知识所进行的实体性控制,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家层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来对知识进行选择、通过专业目录对知识进行框限、通过专业布点对知识进行空间分布的安排和对专业的课程设置提出要求。
(一)专业设置和调整中对知识的选择
专业以知识的形象存在,它有赖于一定的社会认可。比如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专业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地位。中国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过程也是高等教育领域“合法性知识”的国家认定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合法性知识”的领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先前历史时期的知识往往会让位于随后历史时期的知识,而且一个社会的知识也可能在另外一个社会被认为是神话。因此,可以说,知识是易变的,合法性知识的定义也总是要面临不确定性和冲突性的考验[1]。在国家与知识的关系上,国家必定在专业设置的过程中,介入知识的生产、裁决与审定,努力创建官方知识。可是,一旦官方知识与社会常识产生冲突或分歧时,不同理念与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就会在政策与实践中展开角力,从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开启一场知识的政治较量。什么被看成是官方知识,什么不被接受为合法化的知识,就必然要经历一个知识选择的过程。
判断一种知识能否进入高等教育专业框架的砝码不在于知识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而在于知识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能否代表政府决策层的利益。事实上,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专业知识形成过程与其说是根据对学生、社会及学科的研究结果而对知识进行价值判断与类型划定的一种“技术过程”,不如说是根据政府决策层的价值取向而对知识进行价值判断与类型划定的一种“社会过程”。在整个这一过程中,“都充满着权力的制约与价值的较量”[2]。
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强调,本次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是,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全面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深化教学改革,努力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促进高等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具体地说:
首先要做到“两个优先发展”,即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国家和地方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增加上述本科专业布点,加快其人才培养。已经设置这些专业的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其次要做到“一个大力发展”,即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等学校,必须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积极设置和建设主要是面向地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各类应用型人才。
再如在2005年有26个“新增专业”,这些专业或者是高校以前从来没有涉及的,或者是有些高校的某些专业有过相关的方向,但是从来没有开设专业进行过系统研究,这些新增专业有不同的特点[3]:第一类,是我国特有的学科,但是多年来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专业,比如书法学。第二类,是特别重要而且急需的,但现在的高校中并没有设置的专业,比如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第三类,由于原来的产业中出现了新工艺、新技术而新设的专业。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很多传统的行业中出现了新的工艺和新的技术,不少专业的设置就是为了跟上这种变化。如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第四类,是适应特殊需求的专业,比如公安情报、公安管理等专业。
教育是一种文化传承,主要是为了使受教育者能够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其中知识传承最为关键,因为教育任务的完成基本上是通过知识传承来进行的。任何一个社会或人,选择教育知识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社会或人选择价值的一种倾向性态度,既反映了社会的需要,也反映了人对客观事物及自己需求和利益的认识水平,体现了社会或人的主观意志。从上述材料来看,在中国,国家层面的专业设置中专业知识选择的主要标准在于知识对于国家的价值。
(二)专业目录对知识的框限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过程,本质上是知识的排除与筛选的过程,通过一连串的排除与筛选,某些知识被淘汰,某些知识被拣选。当一个知识门类获得大学的专业建制,就意味着它从边缘走向中心。在我国,国家通过设置专业目录来认定进入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专业目录的实质是国家进行专业设置与调整后知识选择的固化,体现着知识的划分与人才分门别类培养相匹配的原则,它是一定时期指导和规范高校人才培养的制度性文件。高校办学招生,所设的专业必须符合这份目录。
国家对高校专业设置实行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颁布和修订学科专业目录,实行对大学学科专业的行政性划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地进行专业目录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其中包括合并划分过细的专业,减少专业数目,降低工科的比重,增加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学的分量。但是这些改变实际仍然是在政府主导的学科、专业管理框架下完成的,其间颁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目录也基本上沿袭的是政府主导的思路和管理方式[4]。
从专业目录制定和修订的过程来看,知识进入大学的专业在中国需要得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最终认定。被列入学科目录或专业目录才决定了这种知识得到了国家的象征权力(symbolic power)的认可与合法化。现有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传递着一个潜在的信息——这不仅是高校进行学科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这是国家权力对知识生产领域的控制,只能由国家的象征权力确定知识与学科的合法化[5]。因此,在中国要设立新的专业,就必须获得来自国家的合法性认可。
国家层面专业目录的设定,一方面确认了某些知识进入大学教学领域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将其他知识排除在高等教育大门之外。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通过专业目录这一工具扮演着官方知识把门人的角色。
中国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更是对知识领域的框限,它规定了哪些知识可以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哪些知识是被排除在外的。1998年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种数为249种,那么人们可以问:249种知识之外的知识算什么?当然,随着社会的变化,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也必然发生变化,而专业目录的修订又是具有一定周期的,因此就会出现目录中的专业知识不足的现象。如果某种知识确是社会所需,但并不在目录之列,又将如何处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专业设置规定①采取了设置目录外专业的办法并对目录外专业的设置做了专门规定,而目录外专业的审批较目录内专业更为严格,这就确保了进入专业领域的知识正当性和合法性。
国家通过专业目录,不仅严格控制着进入大学专业领域的知识内容,而且还严格控制着知识的总量。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3年(含3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通过《专业目录》,国家实现了对一些知识的肯定和对一些知识的否定,同时,使得某些知识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同时也宣布了某些知识的不合法。因此,《专业目录》所表征的知识成为一种全国一致的官方知识。
(三)专业布点决定知识的分布
专业布点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决定下的知识在不同地域大学中的分布。按照我国现行专业管理体制,大学准备向学生提供什么样的知识类型,即设置什么样的专业,并不是大学单方面的事情,必须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之后,方能开设,教育部每年都会公布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的结果。如根据2007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2006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全国各高校新设2781个本科专业和11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并可以从2007年开始招生。这里的新设专业,指的不是“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的专业“种数”,那里只有249种,这里指的是“点数”即有多少高校新增加了专业的教授点。
专业布点作为国家专业管理的手段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知识控制的整体意志。国家除了要从宏观上保证与国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边远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等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外,还特别对热门专业采取了一些限制的措施。1998年,教育部把当时一些出现毕业生供过于求的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法学、社会工作、编辑出版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行政管理等14种本科专业确定为1998年和1999年度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2000年,考虑到个别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又明确了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等1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容易看出,我国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国家主宰的”专业结构。它表明,在我国,“国家”对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与知识的总体格局实行着强有力的控制,是“主导性主体”;“地方”和大学虽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权限,但仅具有象征性参与的意义,可视为“象征性主体”。
(四)对专业课程提出要求
在我国的专业管理制度下,国家对知识的官方控制不仅表现在宏观方面的通过专业目录所实现的知识划分与组织、通过专业布点所达到的知识分布和通过专业调整所实现的知识选择,这种官方知识的控制还深入到具体专业的微观层面中,即规定专业的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和教学环节。如教育学专业的主干学科为:教育学、心理学。主要课程为: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通论、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社会学、教育统计测量评价、教育研究方法、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哲学、课程理论、中小学语文或数学教学法。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有:教育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教育调查等。由是观之,我国大学中具体到某一专业内部,由于决定专业本质的主要课程都已被限定,大学对具体专业的发挥空间很小,可以想象,不同学校间相同专业的知识同质化也在所难免。专业的教学内容过分强调统一性,有违背于知识、个人和社会具有多样性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从而造成高校培养的人才类型与规格单一,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
二、程序性控制:知识准入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于1989年、1993年、1998年和1999年出台了正式的关于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行政规定——《专业设置规定》。从这几个专业设置的规定来看,国家对进入大学的知识进行程序性的控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高校专业设置条件的规定
专业的设立也就是专业的准入,是关于知识体系进入大学成为大学合法专业的制度,是国家对知识体系的选择与合法化认定。从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言,它决定了高校必须首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某种知识体系进入大学的资格,即拥有某种专业的设置权。《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提出,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规定》还对高校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做了限制。如: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二)对专业设置审批权限的规定
实行严格的专业设置分级审批制度,以保证统一的专业目录的贯彻实施以及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的优化,是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特色。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的审批权曾一度集中在教育部,也曾几度下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或者由高等学校自行决定。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体制。专科(高职)院校的专业审批权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专业的审批权在教育部,研究生专业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对高校专业准入的权限做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即设置、调整控制专业须经三级审批: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最终决定权在教育部。国家允许高校在目录专业之外设置较少的目录外专业,但是,“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调整、设置此类专业仍需三级审批,最终决定权在教育部。
(三)对专业设置程序的规定
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专业设置程序来看,教育部每年要求在10月下旬上报新设立专业的申请。从2002年开始拥有自主设立专业权限的高校,不必申报,改为在教育部备案②。
就地方院校的专业设置程序来看,因为地方院校到目前还没有获得专业设置自主权,所以所设专业都须参照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后续的“目录外专业”目录。新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首先由各高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直接命令或授意高校设置什么专业,但要考虑本级行政区域的平衡关系。高校可以“自由”提出申请,但决定权不在学校。高校所提出设置的新专业需要按照既定的申请表格汇总为申请材料,呈报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教处,然后由其依据一定的程序与判断标准做出审批意见,最后呈报教育部备案。
不论是部属高校,还是地方院校,在专业设置方面有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那就是设立专业设置委员会和进行专业设置说明。
(1)设立专业设置委员会。在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教育中介组织是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从理论上讲,这类组织作为非政府机构,应该而且可能成为社会需要的代言人,有义务以社会的名义对高校专业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这种专家既有制度、意识形态赋予的合法性,又有科学、知识赋予的合法性,使得具有双重合法性的专家更容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从而控制着整个大学专业体系的编制。“专家”成为沟通政府决策与实际教学现状的纽带,使教学一线的经验、观点也可通过专家的考核、认同、批准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得知识的建构方式由单纯的自上而下的建构过程,拓展为与自下而上地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知识生产方式,提高政府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保证国家成为合法性的权力主体。学校层面的专业设置也需要设置类似的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1999年的《专业设置规定》提出,“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这样看来,国家对专业设置的管理通过设立评议咨询机构的做法使得一些人占据知识控制的主导地位,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把持知识生产的方向与内容。这里的预设是他们在资源的占有上和对某些知识的判断上拥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所以能够保证进入专业领域的知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在专业主义和严格的学科制度帮助下,专家们在知识生活中生产着知识的标准,熟悉论辩的程式和技术,控制着学术性的期刊,生产着各种各样所谓的知识,影响和塑造着公众的观念。站在专业知识面前,所有其他类型的知识,如个体知识、缄默知识、本土知识、民间知识等,都会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被看作是非客观的、非普遍的和非价值中立的。
(2)进行专业设置说明。在申请新专业时,教育部要求要报送许多材料,高校要为新专业的批准进行广泛的说明和解释。这些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学校基本情况表: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师基本情况表;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办学条件情况表;学校近3年新增专业及本年度拟增设专业情况表;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从上述程序性控制的规定来看,不能否认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设置管理上所做出的规范化努力以及对学校设置专业的规范化引导。但是行政管理的“控制”理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不论是在申请表的体例安排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中,评审的权力还是把握在行政层面,其他评议机构只是在“原则”上提供了依据。
三、官方知识控制下的专业设置反思
我国60年来高校专业设置制度变迁的起点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前苏联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都体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性特点[6]。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主要是在行政力量的规划下进行的,行政力量是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导力量。虽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从未停止过,但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复杂性,时至今日,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仍是典型的集权式管理。
(一)关于两种控制模式
实体性控制首先需要制定一个专业目录,而专业目录是通过国家行政力量对知识进行分门别类的控制,它体现了高等教育中的国家主义,有助于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集中力量培养各个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本科专业设置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我国在专业设置上取得了诸多成就,专业设置更加符合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也更加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但是,通过一个国家级的专业目录对全国的高校进行统一要求,而且随着专业种类的减少,专业重复设置现象更加严重,人才培养模式出现了趋同化。
地方高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时,地方性知识难于进入专业领域。学校的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办学水平与其他学校相比没有明显优势。形成经济类高校的经济类专业不强,工科类高校的工科类专业不强等不合常理的格局。尽管对专业目录进行过多次调整,然而不论每一次调整后的专业数是多少、专业口径如何、预设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始终不会改变专业目录对进入高等教育专业领域知识的框限这一本质。专业目录一经制定,必然要经历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因此在知识社会中知识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目录中所框限的知识类型难免出现滞后,如果所有的新知识都要通过专业外目录的途径进入专业设置领域,那制定一部通用的专业目录又有多大意义?
与专业的实体性控制——国家对专业的内容即知识进行直接安排不同,专业的程序性控制是对高校进行专业设置的条件、权限和具体程序的规定。虽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国家对作为官方知识的高等教育专业进行控制的手段,但二者暗含的知识操作主体的关系是不同的。实体性控制暗含了国家主导、高校从属的关系,国家首先对知识进行选择、划分、安排等操作,形成专业目录,然后供高校选择。这里虽然为高校设置目录外专业提供了余地,但依照目录设置专业毕竟是主体部分。程序性控制暗含了高校主动、国家跟进的关系,由高校首先对某些知识进行了选择、划分等操作,形成了具体的专业说明用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进行国家对专业知识象征性的控制。
不管是实体性控制也好,还是程序性控制也好,有一点需要认识到的是,不管任何时代,没有哪个大学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只是政府的控制方式,有显性与隐性、刚性与柔性、直接与间接的区别。在大学巨型化的现代社会,在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阶段向大众教育阶段迈进的过程中,以及大学在国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之时,两种控制方式有互相借鉴、互相靠拢的趋势。表现在学科专业方面,则是应该下放专业设置权,赋予大学以更多的自主权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专业目标单一,专业设置雷同的人才培养弊端。
因此,如果能够弱化实体性控制而加强程序性控制的话,那么在高校设置专业的过程中就不必采用专业目录的刚性限制而允许高校按照培养目标对知识进行自由选择与组织,从而形成专业,而这种新设立的专业如果能够通过程序性控制的各项要求,就可以被纳入到专业目录当中。这样,国家层面的目录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目录体系,它允许一切知识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就可以得到国家的承认。这样的目录中的专业数量也是处在变动之中的。因此,这样的一个目录是“生成”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此外,弱化实体性控制强化程序性控制也可以使国家能够充分发挥大学在人才培养与知识操作方面的主体性,为各种知识平等地进入高等教育提供可能。
(二)权力制约下的官方知识体系
纳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的教育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活动的产物。权力是一个多学科的范畴,一般是指主体由于占有某种资源而具有的影响、制约和控制客体行为的能力[7]。在历史的进程中,人们能够用特定的知识观去生产知识、组织知识、学习知识,能够如埃德加·莫兰所说的“遭遇知识”,其中都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关系。不存在绝对“纯粹”的知识,在知识的背后不仅潜藏着研究者的兴趣、爱好,而且还有国家的权力、利益。在“纯知识”取得任何表现形式之前,就已经有权力——知识的复杂关系存在,因为即使是纯粹的学科知识,也在它的新做法中证明了自己是由各种权力——知识的实践方式事先交织而成的罗网中缔造出来的[8]。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的专业知识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知识,而是价值负载的,是意识形态渗透的。伯恩斯坦认为,权力与社会控制的连结是透过知识的中介而达成,知识本身与权力产生高度的纠葛关系[9]。具体而言,权力具有塑造知识类型与区分优劣等级的能力,此种被定义合法性的知识本身进而影响传播与接受者之间的互动形式,因而权力形成的支配性知识能产生控制的作用。专业知识不是中立的和客观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和优势团体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它是与权力紧密相连的。统治阶级和优势团体为了宣扬自身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利用自身的权力牢牢控制着专业知识的分配权。专业目录中知识的内容选择、分类、分配和评价都充满着价值的判断,不纯然是客观事实的呈现,这与社会支配阶级的文化霸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管理制度实质上也是国家要求知识、学术和教育为政治服务的一种控制手段。努力把知识和学术掌控在符合政治自身利益许可的范围内,这是社会历史的普遍现象。对知识不加约束而任由其发展,特别是任由与政治密切相关的人文社会知识的发展,结果可能会偏离既定政治轨道,伤及政治自身,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对知识和学术不加引领和掌握的政治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只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政治控制知识活动的程度、范围、形态与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在我国国家控制的专业管理制度下,判断一种知识能否进入专业领域的砝码不在于知识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而在于知识是否符合国家的权力意志,能否代表政府决策层的利益。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传统的集权文化的适度改变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高校的自律激励机制尚未普遍地建立和完善,因此为了控制质量,政府对于高校专业设计、专业布点和招生人数等,在行政法规框架内的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权力机构通过意识形态中介、通过社会控制手段对教育知识产生过多约束的话,那也会导致教育知识的扭曲。因此,理想的方法是严格限定政府的权力,让行政归于行政,让学术归于学术。
(三)过于稳定的专业结构
现有的大学专业知识的组织主要是出于管理有效性的需要,却不利于知识本身的传递和创新。就权力控制对大学专业设置制度而言,不是需要彻底批判和变革的对象,而是需要取得重新协调和平衡的因素,要促进对大学专业设置的变革,就必须改变权力结构与权威标准。
我国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都属于“自上而下”的国家行为,都是由国家掌握主动权,而高校只是被动执行。虽然每次专业大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但是这种“整齐划一”的专业调整模式也会扼杀高校的特色专业发展,不利于其灵活设置社会所需专业。尽管由政府作为专业合法化认定的主体可以推动专业选择标准的大范围改革,尤其是在集权国家,国家政权高度的社会动员力可以使学科专业选择的新标准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合法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形成僵化保守的趋势。而且,国家权力越是集中在上层,就越可能与大学学科或专业体系的革新能力呈负相关。
所以,要避免政府控制专业准入可能带来的僵化,分权、放权是策略之一。因社会知识状况变化导致的专业变化也可以由高校自己判断。当高校拥有专业设置权时,其对社会和市场的反应速度可以很快,可以对中央政府过度集权带来的专业设置的单一和雷同起到辅助性预防、平衡、补偿和纠正作用。
注释:
①具体名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1989)》;《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
②教育部于2002年3月开始进行下放部分高校专业设置审批权的试点工作,先后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7所高校拥有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权。这些高校除新设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本科专业须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外,可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自主设置新的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