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改革:30年的起起落落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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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制度逐步建立并日渐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断完善的30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探索阶段。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江苏等地的企业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使“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第一步。1986年,国务院决定在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费,改变了过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办法,第一次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在医疗保险方面,针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固有问题,各地探索医疗费用与个人利益挂钩、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等改革办法。1989年国家决定在丹东、四平、黄石和株洲4个城市开始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以后逐渐在部分地区推广。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推行待业保险制度,确保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此外,逐步恢复发展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1987年开始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券)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总之,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展开的,在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关的一些项目上突破了原有计划经济的束缚,开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险项目,如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初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等。

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2年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深化和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五大体系之一,提出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保障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

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统账结合”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并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允许各地结合实际进行选择试点。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养老保险的账户规模、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等主要指标,正式确立了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针对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问题,200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于2001年首先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随后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探索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经验。同年,组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压力建立战略储备。这一阶段,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的转变,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推动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多层次、广覆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在医疗保险方面,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简称“两江试点”),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解决“以药养医”问题,2000年国务院决定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颁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并对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做了调整。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凸显等问题,1998年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三条社会保障线”等重大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了相互衔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将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统一了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在工伤和生育保险方面,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扩大了覆盖范围,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3月19日,江苏昆山,首批“三合一”社会保障市民卡制作完毕,昆山市51万市民将陆续领取到政府发放的集社保卡、公交卡、银行卡于一身的“三合一”社会保障市民卡。

据了解,该卡将取代现有医保卡,今后可办理求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登记、领取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保障事务。国家建设部今年选择上海、合肥、昆山等城市作为第一批实行全国互通新标准的试点。

CFP/供图

在社会救助等方面,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不断完善面向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99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规范,并提出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总之,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立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全面覆盖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的全面覆盖、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在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开始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办法,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始启动试点。2007年,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88个城市启动试点,2010年全面推开。为了进一步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投入支持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培育相关社会工作人员,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完善优抚安置制度和军人保障制度。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注重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扩大覆盖面,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迈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阶段。

以立足国情之经验创举世瞩目之成就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保障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我国改革开放顺利推进与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

主要成就

一是实现了“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采取了以公有制经济单位为实施主体、以国家财政兜底为特色的“单位保障”模式,具有典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单位保障”实际上是企业自我保障,覆盖面窄、基金规模小、共济性差,难以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自身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社会保障改革,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行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符合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实现了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共济的制度转变,实现了企业职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实现了单位封闭式管理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使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从企业转向社会,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原来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转型。

二是建立了个人、企业、政府三方责任共担机制。改革前,我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社会保障事务实行统包统揽,个人无需承担缴费义务,不仅使政府和企业不堪重负,也使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通过30年养老、医疗保险等多项改革,改变了政府兜底、单位负责的“福利保障”模式,政府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缴费、受保障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障费用分担机制得以确立,资金筹集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这种三方共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机制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有利于增进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和解决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等问题,也有利于制度运行的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预筹积累制度模式。我国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弊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向部分预筹积累制的转型。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将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统筹制度和以完全积累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结合起来,力图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互助共济和个人激励的结合,这种制度模式在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也是一个新的尝试。个人账户的设立引入了个人激励机制,体现效率因素,使社会保障待遇与“贡献”挂钩而不是与“身份”挂钩,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缴费积极性,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尽管由于“隐性债务”等问题,统账结合模式在运行初期产生了偏差,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调整中逐步走向完善,但仍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益选择。

四是形成了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有多层次、广覆盖的特点。其中,缴费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险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分别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成。社会救助既包括经常性救助,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救助制度等,也包括紧急性救助,如灾害救助,还包括临时性救助,如城乡医疗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福利主要是政府和社会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的必要社会援助,包括了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孤残儿童福利等。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障进行有益补充,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有住房保障(包括住房公积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和优抚安置两项专项保障制度。以上“5+2”模式,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并将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加健全完善。

五是更多社会成员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实现了从国有企业到非国有企业、从正式职工向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城镇居民向农民居民的转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1991年底的6740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20137万人,年均增长7.0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由1998年底的1879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22311万人,年均增长31.6%;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1988年底的6074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11645万人,年均增长3.48%;工伤保险由1996年底的3103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12173万人,年均增长13.2%。同时,截至2008年9月底,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分别达到2273万人和3858万人。随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快速增长,基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从1998年的162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0812亿元,年均增长23.5%;总支出从1998年的1637亿元增加到2007年底的7888亿元,年均增长19.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1998年的月人均599元增加到2007年的925元。2007年,国务院又决定从2008年开始再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截至2008年9月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月均206元和82元,月人均补助分别达到132元和43元,确保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六是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社会保障制度在30年改革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了下岗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1998年以来,针对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的现实,国家强力推进“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政策,实现了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顺利分流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从而避免了市场经济改革对这些人群的损害和巨大的社会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社会福利项目的逐步增加,正在减少人民群众养老、医疗和基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各个群体的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长久动力。

基本经验

一是立足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代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具体制度模式和保障待遇标准必须根据一国经济、政治等基本国情确定。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城乡、地区间差距大,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从低水平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无论是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还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都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原则,完善制度设计,扩大覆盖人群。在待遇标准上,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坚持从低水平起步,主要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待遇,避免超越发展阶段的福利待遇。

二是尊重客观规律,坚持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共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必须遵循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强调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在强调社会公平的同时仍然要强调效率,发挥政府、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形成责任共担机制。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负有制度建设和财政支持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也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推进了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改革,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加大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救助标准,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社会责任,职工个人也必须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前履行缴费义务。

三是注重体制创新,坚持形成长效机制。社会保障改革的过程就是体制创新的过程。通过体制创新,逐步解决了原有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等制度国家负担重、可持续性差等问题,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长效机制。同时,我国在实施每一项重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十分注重将解决具体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保持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增强群众对制度的信任。

四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社会保障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利益调整,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改革进程中,我国始终坚持社会保障改革先易后难、先试点再推广的渐进改革思路,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以医疗保障改革为例,从1994年到1998年,国家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确立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2007年以来,遵循同样的改革思路,首批选择了88个城市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为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积累了经验。

继续织补社保大网

社会保障制度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制度设计不完善、适应性差、不适应劳动力流动就业的发展趋势、再分配环节的差距过大、统筹层次低、影响基金的互济性、制约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社会救助待遇水平低、社会福利服务职能比较薄弱、慈善事业发展缓慢等。社会保障的体制转轨遗留问题也十分突出。此外,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大规模人口流动、就业方式多样化、收入分配不平衡等诸多严峻挑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体系建设进入了关键时期,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

1.既统筹城乡又正视差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为主向覆盖城乡居民的重大转变。同时从国情出发,既统筹城乡又正视差异,对城乡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障做出制度安排。一方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城乡各类居民纳入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施城乡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体现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

目前,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抓紧研究既符合农民工的特点又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城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集体企业和无工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针对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或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而生活依然贫困的城乡居民,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2.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着力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突出问题,积极建立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要立足长远,完善社会保障的体制和机制。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加快完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做实个人账户后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尽快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的问题,建立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制度之间的衔接,研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政策措施。

建立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研究科学合理的调整标准。同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

3.既强化政府责任又履行单位和个人义务,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效应,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

当前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筹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均等公共服务的职能。一是要加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财政承担最后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各级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监管,不断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三是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步伐。

同时,又要切实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认真履行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个人的缴费义务,重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效率,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法律意识,推动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从业人员多工作、多参保、多享受待遇,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和增加基金收入。改革和创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提供方式和运行机制,在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逐步加快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进程,加快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步伐。

4.既加快法制建设又重视监察执法,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具备较好的立法基础,目前已进入定型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关键时期,需要加快工作步伐,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实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定型和规范,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当前,重点是加快《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单项条例,对已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加快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立法步伐,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努力形成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为核心,以各单项条例为主干,以相关政策措施相配套的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觉守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社会保障法律政策落实到位。

5.既重视制度建设又加强经办管理,不断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领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纠正重制度轻落实、重政策轻管理、重资金轻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进一步健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体系,优化业务流程。特别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需要加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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