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的内容、行文特点及其史料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礼论文,史料论文,价值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周礼》内容简析
《周礼》一书,体大事繁,是一部宏大的建国规划。全书分为《天官》、《地官》、《春 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篇,分述六个系统的职官,而皆统之于天官。
天官系统共有六十三职官。天官之长曰大宰,亦即冢宰:就其统领天官则称大宰,就其总 摄六官则称冢宰。天官系统的官,依照《叙官》的说法,属于“治官”,即治理国政之官, 然其实际职掌却十分复杂,可以称得上治官的,仅大宰、小宰、宰夫、大府、内府、外府、 司会、司书、职内、职岁、职币等十一职而已。其他诸官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为王、王后及太子等掌饮食的官,如负责烹煮或制作食物的膳夫、庖人、内饔、外 饔、亨人、腊人、醯人等,负责捕获兽类或鱼鳖等以供膳食的兽人、渔人、鳖人等,负责进 献食物的笾人和醢人,负责制作和供应酒浆的酒正、酒人、浆人等,还有专门为王调配食物 的食医,掌盐的盐人,掌供巾幂以覆盖饮食的幂人,掌供冰以冷藏食物的凌人等,总凡十九 职。第二类是为王、王后和太子掌服装的官,如为王掌皮裘的司裘,负责缝制衣服的缝人, 掌首服(头上装饰物)的追师,掌鞋的屦人等,凡四职。第三类是医官,有医师、疾医、疡医 、兽医等四职。第四类是掌寝舍的官,有负责为宫寝清除污秽的宫人,有为王外出设宫舍、 帷帐等的掌舍、幕人、掌次等,凡四职。第五类是宫官,有宫正、宫伯、内宰、内小臣、阍 人、寺人、内竖等五职。第六类是妇官,其中有服事王并协助王后行礼事的九嫔、世妇、女 御,有为王后掌祭祀和礼事的女祝、女史,凡五职。第七类是掌妇功的官,有典妇功、典丝 、典枲等三职。另外还有为王掌藉田的甸师,为王掌收藏的玉府,掌皮革的掌皮,掌 染丝帛的染人,掌大丧为王招魂的夏采等五职,皆可自成一类。以上分类虽未必尽当,但可 以帮助我们对于天官系统的职官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从本篇职文可以看出,作为天官之长、 六官之首的大宰的职权是何等重大,他既要“掌建邦之六典”,以作为天、地、春、夏、秋 、冬六个系统官吏的典则,以佐王治理天下邦国,又要掌理王国的“八法”、“八则”、“ 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等等,然其属 官,除前所列十一职(其中又主要是小宰)协助他施行部分职掌外,其他各类职官的职事皆甚 细微,几与天官作为治官的职掌无涉,而尤以服务于王、王后、太子的生活和宫内事务的职 官居多,占了天官系统职官的绝大部分,因此颇为后世学者所讥。斯维至说:“曩读《周礼 》,觉其言冢宰之权能极尊,而细按所属,则凡庖人、宫人、世妇、女御等,殆皆王之小臣 ,可谓头大尾小,殊不相称。”[1]蒋伯潜说,天官“以掌宫中事务者为最多,凡寝舍、膳 食、饮料、服装、医药、妇寺,皆统于天官,次则为掌财货会计者。可见天官一方统摄六官 ,一方兼掌杂务,恰似现代各机关中之总务处焉。”[2](p272)金景芳先生则认为,上述批 评“都是不懂得历史唯物主义,用后世之见来臆测古人的。殊不知《周礼》这些记载,恰是 当时的真实情况”。[3]然而是否“恰是当时的真实情况”,恐怕还有待证明,否则也只能 是一种臆测。
地官系统总共有七十八职官,若加上《叙官》中提及而职文中未列的乡老一职,合计为七 十九职。地官之长曰大司徒。依照《叙官》的说法,地官属于“教官”,即掌教育之官,然 细按其职文,掌教育固其职责之一,却并非主要职责。地官的主要职责,是掌土地和人民。 《大司徒》职文开头就说:“大司徒之职,掌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此其大纲, 以下即据此以记其具体职掌。小司徒是大司徒的副手,协助大司徒工作,其主要职责,亦不 外掌土地和人民两大类。大、小司徒以下的七十七属官,职掌则甚繁杂,大体上可以划分为 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基层各级行政的官,其中有掌都郊六乡各级行政的乡师、乡老、乡大 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有掌郊外野地六遂各级行政的遂人、遂师、遂大夫、 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总计十六职。第二类是掌赋税、力役的官,有载 师、闾师、县师、遗人、均人、族师、稍人、委人、土均、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 炭、掌荼、掌蜃等,总计十六职。第三类是掌山林、川泽、场圃、矿藏等的官,有山虞、林 衡、川衡、泽虞、迹人、人、囿人、场人等,总计八职。第四类是指导农业生产的官, 有草人、稻人、司稼等三职。第五类是掌管粮食及仓贮的官,有廪人、舍人、仓人、司禄( 职文缺)、舂人、饎人、槁人等,凡七职。第六类是掌市政(市场管理)及门关的官,有司市 、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暴、司稽、胥、肆长、泉府、司门、司关、掌节等,凡十三 职。第七类是掌管教育的官,有师氏、保氏、土训、诵训、司谏、司救等,凡六职。第八类 是负责有关祭祀事务的官,有封人、鼓人、舞师、牧人、牛人、充人等,凡六职。还有掌为 民调解仇怨的调人,掌民婚姻的媒氏,皆可自成一类。以上诸职,特别是前四类以及调人和 媒氏,凡四十五职,其主要职掌仍然可以概括为土地和人民两大类。而第五、第六两类凡二 十职,亦密切关系着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可见在六官中,地官所掌,关乎国计民生,乃立国 之根本,最为重要,而与所谓“教官”之说,出入甚大。还有些职掌,盖当属之他官而混入 此官。如《大司徒》记其所掌“乡八刑”及听断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即当属之秋官 ;而上述第八类掌祭祀诸职,则似当属之春官。还有职掌与他官相冲突的。如《大司徒》曰 “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而其所颁之前九职与天官大宰所掌“任万民”之“九职”无 异,而又增学艺、世事、服事三职,则“任万民”之职,究竟当由何官颁之,而所颁究竟是 九职还是十二职?读者不能不生疑窦。诸如此类的问题还不少,盖皆由作者思之未密,或因 《周礼》一书尚属未完成之作所致(注:关于《周礼》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详可参看拙作《略述〈周礼〉的成书时代与真伪》 ,《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75页。)。
春官系统共有七十职官,大宗伯是其长,小宗伯是大宗伯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春 官属于“礼官”,即掌礼事的官,此说较确。大、小宗伯的主要职责就是掌礼(包括吉、凶 、宾、军、嘉五礼)。其下六十八属官,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礼事的官, 有肆师、郁人、鬯人、鸡人、司尊彝、司几筵、典瑞、典命、司服、典祀、守祧、世妇、内 宗、外宗、冢人、墓大夫、职丧、都宗人、家宗人、神仕等,凡二十职。第二类是掌乐事的 官,有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蒙、视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 、镈师、韎师、旄人、龠师、龠章、鞮鞻氏、典庸器、司干等,凡二十职。第三类 是掌卜筮的官,有大卜、卜师、龟人、菙氏、占人、筮人、占梦、视祲等,凡八职。第 四类是巫祝之官,有大祝、小祝、丧祝、甸祝、诅祝、司巫、男巫、女巫等,凡八职。第五 类是掌史及星历之官,有大史、小史、冯相氏、保章氏、内史、外史、御史等,凡七职。第 六类是掌车旗的官,有巾车、典路、车仆、司常等,凡四职。还有天府一职,虽亦掌礼事, 但主要职责是掌宗庙宝物重器以及吏治文书的收藏,可自成一类。从以上分类看,春官的职 责虽不尽掌礼事,但主要还是掌礼。如第二类掌乐事的官,就是直接为礼事服务的,且礼、 乐二官的数量占了春官系统职官的大半。第三、第四、第六三类职官,也主要是为礼事服务 的,而天府一官也有为礼事服务的职责。然第二类即掌乐事的官中,又有掌学校教育的职责 ,如《大司乐》“掌成均(大学)之法”,《乐师》“掌国之学(小学)政”,《大胥》“掌学 士之版”,《小胥》“掌学士之征令”,等等,则似当属之地官。
夏官系统共有六十九职官,大司马是其长,小司马是大司马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夏官属于“政官”,即掌军政之官,这个说法大体不错。如大司马所掌九伐之法,征收军 赋,教民习战,救无辜而伐有罪,以及王亲征时掌其戒令,皆属军政,而所掌“制军诘禁” 一项则纯属军事性质。本篇的《小司马》职文缺佚,仅残存数语,其详虽不可考,然由“掌 其事,如大司马之法”一语,可推知其职掌的性质亦属军政无疑。大、小司马之下的六十七 属官,其中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掌疆、司甲五官职文缺佚,其他六十二官的职掌,则 较复杂,虽多属掌军政者,亦有许多与军政无关的职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 掌军事或与军事有关者,有司勋、环人、挈壶氏、诸子、司右、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槁 人、戎右、戎仆、掌固、司险、候人、都司马、虎贲氏、旅贲氏等,凡十七职。第二类是掌 天下邦国者,包括邦国的封建,疆域的划分,协调各邦国的关系,通财利,一度量,徕远民 ,致方贡等等,有职方氏、量人、土方氏、怀方氏、合方氏、训方氏、形方氏、山师、川师 、原师、匡人、掸人等,凡十二职。盖对邦国的管理需依靠军事实力,故将此类职官属之司 马。以上两类职官的数量最多,其所掌也是夏官的主要职责。第三类是掌养马及马政者,有 校人、趣马、巫马、牧师、庾人、圉师、圉人、马质等,凡八职。盖马为军事所需,故将此 类职官属之司马。第四类是为王掌车者,其中戎右、戎仆掌王军车,已属之第一类中,此外 还有齐右、道右、大驭、齐仆、道仆、田仆、驭夫等,凡七职,分掌王其他诸事所剩车。盖 王车安全保卫第一,故将此类职官属之司马。此外还有一部分职官,则与军政无关。依《周 礼》对于六官性质的划分,似当属之他官,而亦以属之司马。如掌吏治与朝仪的司士,掌出 纳王命的大仆、小臣,掌吏民向王的上书和奏事的御仆,掌王冕服的节服氏、弁师,以及掌 寝庙杂役的隶仆,凡七职,似当属之天官;掌射礼之事的缮人、射人,掌视察祭祀准备情况 的祭仆,掌羊牲以供祭祀的小子、羊人,掌 驯养猛兽以供祭祀的服不氏,掌射鸟、捕鸟、养鸟以供祭祀的射鸟氏、罗氏、掌畜,掌驱疫 鬼和魍魉的方相氏等,凡十职,则似当属之春官。还有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爟,则可自成 一类。《周礼》之六官,要数夏官的职掌最为复杂错综,盖皆因《周礼》尚属未完成之作, 作者尚未及修改定稿所致。《夏官》的《叙官》详载军事建置,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王 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以下又有师、旅、卒、两、伍等建置,这是《夏 官》写法的一个特点。又《职方氏》详载天下九州的划分,以及各州的山川、泽薮、人民和 物产,与其他职文的写法不同而颇类《禹贡》之体,这是《夏官》的又一特点。
秋官系统共有六十六职官,大司寇是其长,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手。依照《叙官》的说法 ,秋官属“刑官”,即掌刑法之官,此说大体不误。如大司寇的主要职责就是掌刑法,其中 包括惩治违法诸侯的三典,惩治违法之民的五刑,用圜土(狱城)聚教不良之民,定期宣布刑 法,等等,皆属掌刑法之职。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工作,其主要职责也是掌刑法。但此外小司 寇还掌询万民和群臣,又掌大校比时登记民数以上报天府,以及孟冬献民数于王等职,则似 与秋官性质不类。大、小司寇之下的六十四属官,其中掌祭祀、掌货贿、都则、都士、家士 等五官职文缺佚,其他五十九官,职掌则较复杂,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掌刑 法狱讼的官,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朝士、司刑、司剌、司厉、司圜、 掌囚、掌戮、布宪、禁杀戮、禁暴氏等,凡十六职。第二类是掌各种禁令的官,有雍氏(掌 沟渎之禁)、萍氏(掌水禁)、司寤氏(掌宵禁)、司烜氏(掌火禁)、野庐氏(掌路 禁)、修闾氏 (掌国中路禁)、衔枚氏(禁喧哗)等,凡七职。盖禁令近于刑法,故属之司寇。第三类是掌隶 民的官,有司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凡六职。案隶民罪犯(罪隶)和少数民 族战俘,把他们当作奴隶加以监管和役使,有执法性质,故此类职官亦属之司寇。第四类是 掌司盟约的官,有司约、司盟二职。盟约亦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故此二官亦属之司寇。第 五类是掌接待四方宾客以及与诸侯和蛮夷交往的官,有大行人、小行人、司仪、行夫、环人 (与夏官之环人名同而职异)、象胥、掌客、掌讶、掌交等,凡九职。第六类是掌辟除的官, 有蜡氏、冥氏、庶氏、穴氏、翨氏、硩蔟氏、翦氏、赤氏、蝈氏、壶涿氏、庭 氏等,凡十一职。还有负责统计民数的司民,掌为王侯出巡时“执鞭以趋辟”的条狼氏,掌 有关矿物开采戒令的职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薙氏,掌供祭祀之杖及杖函的伊 耆氏,掌供犬牲的犬人等,皆可自成一类。可见司寇的属官除掌刑法外,还有许多与刑法无 关的职事,其中有些似亦当属之他官而杂入此官。如第五类官的主要职责是掌宾礼,当属之 春官;掌统计民数的司民,掌除草木造田的柞氏、薙氏,以及掌矿物的职金等,则当属 之地官。又第六类职官的职掌至微,分工至细,例如同样是掌捕鸟兽,既有攻捕猛兽的冥氏 ,又有掌捕蛰兽的穴氏;同样是掌除虫,既有掌除毒虫的庶氏,又有掌除蠹虫的翦氏,还有 掌除墙中虫豸的赤氏,以及掌除水虫的壶涿氏;同样掌除鸟,既有掌除猛鸟的翨氏 ,又有掌覆妖鸟巢的硩蔟氏,还有掌射妖鸟的庭氏;又仅因嫌蛙类叫声吵人而亦特设蝈 氏一职,专掌除蛙类,真可谓不厌其烦,故亦颇为后世学者所讥。
《周礼》缺《冬官》,汉人补之以《考工记》。冬官系统的职官,按作者的构想,当为“ 事官”,掌“事典”,亦即《小宰》所谓“事职”,其职责在于“富邦国”,“养万民”, “生百物”(皆见《小宰》)。既为“事官”,则其属固不当限于“工”,然《记》文仅列三 十工(其中段氏、韦氏、裘氏、筐氏、栉人、雕人等六工职文缺佚)。《考工记》既别为一书 ,则自与《周礼》体例不同。其首为全篇之总叙,其中论述百工的分工一节,是《考工记》 全篇的大纲。其分工凡六类。第一类是攻木之工,有轮人、舆人、弓人、庐人、匠人、车人 、梓人等,凡七工。第二类是攻金之工,有筑氏、冶氏、凫氏、氏、段氏(原文缺)、 桃氏等,凡六工。第三类是攻皮之工,有函人、鲍人、人、韦氏(原文缺)、裘氏(原文 缺)等,凡五工。第四类是设色之工,有画工、缋工(案《记》文将此二工合而为一,而总言 “画缋之事”)、钟氏、筐人(原文缺)、氏等,凡五工。第五类是刮磨之工,有玉人、 栉人(原文缺)、雕人(原文缺)、磬氏、矢人等,凡五工。第六类是抟埴之工,有陶人和旊人,凡二工。以上六类,总为三十工。从《记》文看,记车工之事尤详,盖因“周人尚舆 ”,而车又为乘载及战争所必须,且工艺又最复杂的缘故。其次则详于弓矢,而尤详于弓的 制作,盖因戎为国之大事,而弓矢为战争所必须的缘故。又《考工记》所记诸制作,不仅详 于尺度、要求和要领,而且善于总结制作经验,这是其一大特点。如《筑氏》总结铜锡合金 因二者所占比例不同而区分为六等,记载各等的名称及其所适宜制作的器物,反映出战国时 期的冶金业和手工制造业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具有极其珍贵的史料价值。
二 《周礼》的行文特点
通览《周礼》,除《考工记》外前五篇的内容,盖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
第一,各篇开头皆有一《叙官》,先列出该篇或该系统设有多少职官,每一职官的级别及 其属员的级别和员数,正如孙诒让所说:“《叙》之通例,皆先揭官名,次陈爵等,次纪员 数。”[4](《天宫·叙官·疏》)因此各篇的《叙官》,也即是各篇职官的大纲。又每篇《 叙官》的开头,都同样有“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五句, 盖为强调各系统职官设置之郑重,以警诫各级官员慎重职事,恪尽职守。
第二,以职官联系着各种制度,是《周礼》行文的最突出特点。《周礼》是讲官制的书, 因此它的各篇都以叙述各官的职掌为主要内容。但各级官吏又都是在一定的制度下工作的, 因此其职掌的叙述(即所谓职文)就必然紧密联系着各方面的制度。语其大者,如《天官·大 宰》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掌建邦之六典,是大宰最主要的职 责,而其所建之“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也即是 国家六个方面的根本制度。又如大宰所掌之“八法”、“八则”、“八柄”,是作者所设计 的治官制度;“八统”、“九两”,是治民制度;“九职”、“九赋”、“九式”、“九贡 ”,则是国家的理财制度。又如《地官·大司徒》曰:“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 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 ,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即是邦国封建制度。语其细者,如《天官·膳夫》曰:“ 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瓮。” 这是王的馈食制度。《地官·遗人》曰:“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 ,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这是道路委积制度。又如《 夏官·巫马》曰:“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入其布于校人。”案巫马是掌疗马疾的官,但如 果马疾治疗不好而马死了,该怎么处理呢?这里就是记巫马处理死马的制度(或规定)。我们 在读《周礼》时,如果注意会通,就可以看出作者所设计的国家在各方面的制度是怎样的了 。
第三,《周礼》职文中,还每每记及有关方面的经验、技术或人们对某些事物的认识。如 《天官·内饔》曰:“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这是内饔的职责。下面接着又说: “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貍。豕盲视 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这就是从平时观察中得出的有关牛、羊、犬、鸟、豕、 马等不可食的情况的认识,以提醒内饔及当时人们的注意。《天官·疾医》曰:“掌养万民 之疾病。”这是疾医的职责。下面接着又说:“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 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漱上气疾。”这是从长期行医实践中得出的对于人们四季常 见疾病的认识。《天官·兽医》曰:“掌疗兽病,疗兽疡。”这是兽医的职责。下面接着又 说:“凡疗兽疾,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凡疗兽疡,灌刮之 ,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这里所记则是治疗兽疾、兽疡的方法或技术。《秋 官·硩蔟氏》曰:“掌覆夭鸟之巢。”这是硩蔟氏的职责。下面接着又说:“以方书 十日之号,十有二辰之号,十有二月之号,十有二岁之号,二十有八星之号,县其巢上,则 去 之。”此所记则是驱除妖鸟的方术,这在今天看来自然荒唐可笑(所谓妖鸟之说本身就很荒 唐),却反映了当时人的宗教神学观念。类似的例子在《周礼》中很多,这些方面的记载都 十分具体而生动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认识水平,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第四,互文见义,是《周礼》行文的又一突出特点。如《天官·大宰》所记“佐王治邦国 ”的“六典”,仅列其名目,曰治典,曰教典,曰礼典,曰政典,曰刑典,曰事典,至其 具体内容,则包括在六官职事的记述中,当于六官职文中求之。《周礼》中所记许多大事, 如祭祀、宾客、丧纪、军旅、田役等等,皆由诸多官吏共同完成,这在《周礼》中叫做“官 联”(见《大宰》),而每一官的职文,则仅述其当官之职事,故必明其互文见义的行文法则 ,方可知某一事是由哪些官吏怎样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如祭祀,其外祀以祭祀天地为大, 内祀以祭祀宗庙为大,不论是祭天地还是祭宗庙,都涉及到众多的官员。兹仅以宗庙祭祀为 例,粗略地统计,即涉及到一百二十八职官之多(其中还不包括冬官),这些职官都有从不同 方面为宗庙祭祀服务的职责。因祭祀事体太繁,涉及的职官、职事太多,篇幅所限,不可详 述,仅述其供祭祀用牲一项。其事,先由遂师“共其野牲”,即由遂师收取牧之于野的六牲 (牛、羊、豕、马、犬、鸡)而供之于遂人,再由遂人供之于牧人加以牧养。经牧人牧养后, 择其牲体和毛色纯好者,供牛牲于牛人,供马牲于圉人,供羊牲于羊人,供豕牲于豕人,供 犬牲于犬人,供鸡牲于鸡人,再由他们分别对六牲专门加以饲养。其中牛、羊二牲,到祭前 三月,又当交给充人系之于牢而刍之,即加以特别喂养。但在交给充人之前,得先由肆人“ 展牺牲”,即察其牲体毛色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才交给充人。犬牲则于祭前系之于槁人加以 喂养。豕牲盖亦当于祭前特加喂养,然经无明文。马和鸡祭前是否须特加喂养,亦无文。临 祭前,要由封人“饰其牛牲”(即将牛牲洗刷干净),由羊人“饰羔”(洗刷羔羊)。其他诸牲 是否须“饰”,亦无明文。“饰”后还要由小宗伯“毛六牲”,即再检查一遍六牲的毛色是 否符合要求,然后“颁之于五官,使共奉之”,即颁牛牲于大司徒,颁鸡牲于大宗伯,颁羊 牲和马牲于大司马,颁犬牲于大司寇,颁豕牲于冬官大司空。天官尊而不奉牲,但要“赞王 牲事”,即协助王行纳亨(烹)礼。案祭祀宗庙,王要亲自出庙迎牲,并牵牛牲入庙而纳之于 庭,向神行“告杀”礼,即报告神将杀此牲。当王牵牲时,封人要跟在后面“歌舞牲”,所 歌的内容是赞美牲又肥美又香,可用以供神歆享。然后王要亲自射牲,射牲所用的弓矢,是 由司弓矢特制而供给的,即所谓“凡祭祀,供射牲之弓矢”。王射杀后的牲,再交给亨人加 以烹煮。从王迎牲到射牲后交给亨人,这个过程就叫做纳亨。在王行纳亨礼时,除大宰赞王 ,还有大司寇“前王”(此时大司寇不知是否还牵着犬牲),即为王做前导。又有射人“赞射 牲”,有大仆“赞王牲事”,然具体“赞”法皆不详。在亨人烹煮牲之前,先要由内饔加以 宰割,宰割牲时所需用的悬挂牲体的木架子(即所谓互)和盛牲肉的“盆簝”(簝是一 种盛牲肉的竹器)则由牛人供给,而羊牲则由羊人加以宰割,并“登其首”,即将割下的羊 头拿上堂而供之于室中的神位前。其他诸牲由何官宰割,经无明文。烹煮用的薪柴是由委人 负责供给的,而点火则用明火,这明火是由司烜氏用阳遂取之于日,而由大司寇奉上的 。开始煮牲之前,还要由大宗伯“省(视察)牲镬”,然后亨人才开始烹煮。烹煮好的牲,要 盛之于鼎中,用时再从鼎中捞出盛于俎而进奉于神。《外饔》曰:“掌外祭祀之割亨……陈 其鼎俎,实之牲体。”内祭祀,则盖由内饔陈鼎俎而实牲体。实于鼎中的牲体,则由诸子负 责用烜朼将其捞出而放置在俎上,以便进上。又《大司徒》有“奉牛牲,羞其肆”之职, 羞其肆者,即将经剔解、烹煮而已盛于俎的牲体,进献于神位前。所进献于神的牲肉是放置 在神位席前的茅草上的,而这茅草则是由乡师负责供给的,故《乡师》曰:“大祭祀,羞牛 牲 ,共茅蒩。”其他五牲,则盖分别由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羞进之。除供奉 六牲外,还有兽人、囿人和服不氏供奉野牲。具体说:由兽人供奉田猎所获之“生兽、死兽 ”,由囿人供奉养之 于园囿中的“生兽、死兽”,由服不氏供奉经过驯养的“猛兽”(如虎豹熊罴之属),由渔人 供奉鱼牲,而由腊人供给各种干的牲肉(脯、膴、胖等)。由上可见,仅宗庙祭祀用牲一 项,已涉及到如此众多的官吏,我们只要遍览以上诸官的职文而加以会通,就可以了解《周 礼》中所设计的宗庙祭祀用牲制度。其他各方面的制度或事项,亦需根据《周礼》互文见义 的特点加以会通而求之。
三 《周礼》与西周史研究
自《周礼》被今文学派诬为伪造,曾一度为治中国古史者视为禁区,莫敢援引其说,这实 在 是一大冤案。经过近现代学者的深入研究,这种“伪造”说已经没有什么人相信了。尤其通 过大量金文材料的证明,其珍贵的史料价值,已愈益显现出来。这里仅以《周礼》对于西周 史研究的意义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周礼》虽非西周的作品,更非周公所作,而出于战国人之手(注:《周礼》的成书时代虽尚无定论,但大多数学者皆以为出于战国时人之手,其中影响较 大的,如钱穆的《周官著作时代考》(载《燕京学报》第11期,1933年6月);郭沫若的《周 官质疑》(见《金文丛考》);顾颉刚的《“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载 《 文史》第六辑);范文澜的《经学讲演录》(见《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杨向奎的《周礼 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4年第4期)及其近著《宗周社会与礼乐文 明》,等等,皆持此说。)
,但其中确实保存有大量 的西周史料,只要我们善于择别,并证以其他先秦文献和出土资料,就可以为我们今天研究 古史、特别是西周史所用。在这方面,许多前辈学者以及当今的不少中青年学者,都已经做 出 了很好的成绩。这里,我们仅以近年出版的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5],以 及张亚初、刘雨两先生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为例[6],来说明这个问题。
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内容十分丰富,篇幅所限,此处仅略述其有 关西周社会发展模式的研究。对此,杨先生主要就是依据《周礼》的材料,并参以《管子》 和其他先秦文献以及金文材料,以西周主要地区之一的齐国为例,来进行探讨的。其结果, “肯定西周是宗法封建社会,也就是‘前期’封建制,它们自氏族社会转变而来,没有经过 奴隶制”。其主要依据如下:
一、《周礼》中有奴隶制残余存在,但奴隶已经不是主要生产者,在农业社会,他 们不从 事农业生产,他们从事的工作,或者是为贵族的享乐,或者是看守门户,或者管畜牧,或者 是其他贱役。
二、虽然《周礼》中有奴隶存在,但其中有广大的从事于农业的农民及封建贵族地 主。这 种农民在《周礼》中称作“氓”,他们的地位高于奴隶,他们是授田的对象,他们是居住于 野 的“野人”。
三、根据《周礼》和《管子》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当时东部地区治国用彻法,治 鄙用助 法。这是一种封建式剥削而有东方色彩。在国内正是“统治种族自己的公社形成的农村组织 ”,而在鄙内存在着“被统治异族的公社”。在被统治异族公社的农民是受奴役的农民,这 些人是不自由的,《周礼》说农民徙于他乡,为之旌节而行之;没有旌节的,关上便须呵问 ,查出来要受处罚。而国内的农村组织的农民——士,可以称为“自由农民”,他们没有那 些限制,士是贵族中的小宗成员,是贵族成员中的大多数,《仪礼》实际是《士礼》。
四、“书社”的制度正好说明齐国地方组织有浓厚的农村公社色彩,它包括有土地 和人民 ,而区域不大,家数不多,可以用来赐人的公社组织。《周礼》中的井田制是公社,与书社 性质相似,都是地区域的农村公社。如果说国内公社是氏族公社原生形态的变种,那么,区 域公社也就是鄙内公社,就是氏族公社的次生形态了。国内公社成员是贵族小宗成员,他们 有血缘关系,鄙内农民不存在宗法,而且组织划分由统治者摆布,只能是地区性的农民公社 。
五、在地方行政组织上,齐国也有由原始部落留下来的十进制的行政组织,如《地 官·族师》及《管子·立政》都有类似的记载。
杨先生还指出当时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认为“齐国在宗周各国中可能是最早进入宗法封 建制的国家”,然而“在西周至春秋时代,东方齐,南方楚,西方秦,北方晋,各国的历史 传统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因之不能说他们的社会形态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我们不能把 问题简单化”。
在具体的分析论证中,杨先生还主要依据《周礼·地官》的材料,提出了如下一些见解。 他认为周实行分封后,在每一国中的居民可以大致分为二个不同的阶级,即:1、宗周的小 宗 成员——士及没落的殷商贵族,2、居于野外的依附农民。前者居于乡遂,属于国畿;后者 居于都鄙,属于野外。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以“田”为单位,一田是一千亩。但不同的是, 乡遂实行的是“十夫为沟”的田制,一田千亩,都属份地,田间有小邑,居住十家,称为“ 十室之邑”,构成一个小小的公社组织;都鄙则是实行“九夫为井”的田制,千亩之田,九 夫各耕百亩,是为份地,其中百亩则为公田;居住于乡遂的是国人,向国家缴纳贡赋;居住 于都鄙的为野人,向国家出劳役租。贵族领主则居于国内即城内。战时,乡遂之民有当兵的 义务,称作甲士;都鄙之民则充作徒兵。土地划分为方形和长方形:一夫百亩是方形,一邑 千亩则是长方形。土地的规划有“图”,属专人保管,而土地上所居之民的户籍则称为“版 ”,统治者通过“版图”来控制土地和人民。但这种棋盘式的田制,是整齐化了的结果,实 际一邑之田可以有多有少。在国畿附近实行的是“宗族公社”,这是由小宗成员组织的公社 ,它是氏族公社的发展;在郊野中实行的则是以地区划分的农村公社,在这里不存在宗法制 度,地区划分代替了血缘组织,是氏族公社的次生形态,这已经是阶级社会中的基层行政单 位了,等等(皆见杨著之第三篇第一节)。
杨先生的上述见解是否正确,当然还可以讨论,但从杨先生的探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周礼》一书对于研究西周历史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周礼》所提供的材 料,杨先生就不可能得出上述看法。
利用金文材料来研究西周官制并验证《周礼》,是现代学者所十分注目的一项课题。首先 致力于此项课题的,是杨筠如先生,他的《周代官名略考》一文[7],从文献及金文中 寻材料,用以证明《周礼》一书保存了部分周代官制。此后,有郭沫若先生作于1932年的名 文 《周官质疑》(收在《金文丛考》中),文中以金文所见西周官制同《周礼》进行比较,以推 定“其真伪纯驳与其时代之早晚”。杨、郭二先生之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还很多,而 近年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要数张亚初、刘雨两先生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书。
该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周职官方面的铭文作了比较彻底的清理,搜集了有关职官 铭文的铜器近500件,整理出了不同的职官材料近900条(包括同铭之器在内),归纳出西周职 官213种,按十五类进行整理研究,然后以这些西周当时的第一手材料为依据,与《周礼》 的记载进行对比研究。“发现西周金文中的职官也有许多与《周礼》所记相合。”[6](p112 )具体说:《天官》64官,与西周金文有相同或相近者19官;《地官》80官有26官;《春官 》71官有13官;《夏官》74官有27官;《秋官》67官有11官;总计《周礼》356官有96官与 西周金文相同或相近,这说明《周礼》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职官在西周金文中可以找到根据 。再则,(一)就职官体制言,《周礼》六官的体系除司寇一官与其他五官并列与西周金文不 合,其余五官大体与西周晚期金文中的官制相当。(二)就宰职言,《周礼》的天官冢宰总摄 百官,主司王家内外一切,地位与其他五官有上下之别,这种宰职的设置在金文中也可以找 到来源,如西周晚期金文中所见毛公、番生,其职权即与《周礼》的冢宰十分切合。(三)就 《周礼·夏官》中的司士职言,其职掌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四项:1、掌群臣之版(名册);2 、正群臣朝仪之位;3、掌群臣之爵禄赏赐,三岁考核一次;4、掌群臣之治,即其戒令刑罚 。这四项职掌与西周金文中的司士和士的职司都能对上号。(四)就乡遂制度言,金文中虽未 出现“遂”字,但出现了“乡”字,且西周中晚期金文中有奠人与邑人之分,据陈梦家、杨 宽先生考证,此即乡遂两处的官吏,这虽是诸侯国的乡遂官吏,但综观金文中周王与诸侯国 官吏的建置,两者是大同小异的,从诸侯国的 建置当可推见王官的建置。(五)就《周礼》中的爵制而言,虽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 分,然就杨向奎先生的研究,这五等仅用于封地大小的不同,而其礼制上的划分则为三等, 即公一等,侯伯一等,子男一等。这种三等爵与金文中的三等爵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其对 应关系则是显而易见的。《周礼》中记录的九命为公、七命为侯伯、五命为子男的爵级,也 与金文中频繁的册命制度十分一致。综上所述可见,《周礼》与西周金文“有如此众多的相 似之处,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偶然的巧合,只能证实《周礼》一书在成书时一定是参照了西周 时的职官实况”。[6](p140)“其书虽有为战国人主观构拟的成份,然其绝非全部向壁虚造 ”。[6](p112)“所以,我们认为对《周礼》一书似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对这部书过去一段 时间的研究多从否定方面出发,而今后有必要多从肯定方面,援引第一手金文材料,找出其 合于西周制度的内容,充分利用它帮助我们开辟西周职官研究的新途径”。[6](p144)总之 ,通过张、刘两先生的研究,对于《周礼》的史料价值,作了比较客观、科学的评价。
最后,我们想引用李学勤先生在其《从金文看周礼》[8]一文中说过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们 这篇文章:“法国汉学家毕瓯(E.Biot)翻译《周礼》,自以为业绩不在发掘巴比伦、亚述之 下,这是在1890年克尼翁(F.G.Kenyon)在不列颠博物院新入藏的纸草中鉴定出《雅典政制》 之前。《雅典政制》的确认和研究,大有裨于古希腊历史的探讨。通过与金文比较,重新认 识《周礼》的价值,一定会在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研究上起类似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