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斟句酌说合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字斟句酌论文,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有效载体,但在现实中,总有人利用合同作幌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设置陷阱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交易安全。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签一份规范完整的合同
(一)签约对象的选择与调查。首先,要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最重要的是看对方是否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在担保合同中,要注意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次,要调查对方的资金、信用情况。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且经营状况良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够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合同。对资信情况的调查,可通过五种途径进行:即通过银行调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的咨询机构进行调查;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可以通过驻外机构进行调查,或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与其有经济交往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看其履约情况。
(二)注意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条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然,对于重大合同,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审查签订,也可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三)注意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应注意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履行合同时,双方既要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又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还应注意对标的物的检查、验收,对对方交付的货单,票据等的辨别等等。
二、起草合同,八个细节需注意
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首先要对合同性质了解清楚,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就会为以后履行合同埋下隐患。
2、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如购销合同,标的是多类产品,有些当事人却只在合同中标明总价款,而未列明每种产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未履行部分产品的价款。
3、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发生诉讼后,法院就只能依法酌情处理,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4、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合同条款必须对等。《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既要避免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之类的“一边倒”合同,又要避免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对方可能以违背公平原则而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6、区别“定金”与“订金”。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7、分(转)包合同有特殊要求。有些承揽方承揽的项目是从其他承包方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方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承揽方应当直接向承包方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己方。
8、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作出“一旦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模糊性约定,这样的仲裁条款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对仲裁机构必须写明具体的名称(如潍坊仲裁委员会)。
三、合同用语须规范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常常因合同用语不规范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性质的用语不规范。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如“购销合同”与“代销合同”,前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一经验货,买方承担风险责任;而后者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期间,物权并不发生转移,相应地风险责任也不转移。
2、质量标准用语不准确。质量标准是合同标的中的关键内容,也是合同中因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纠纷的焦点所在。不少当事人在合同产品质量条款中笼统使用“有关标准”,“通用标准”之类的用语,有的合同甚至对质量标准无约定。对质量标准约定不具体,不明确,易产生歧义,引起纠纷。
3、履行期限用语模糊不清。如合同中“货到3个月付款”的约定,是3个月内、是3个月整,还是3个月后付款呢?有的约定“月底发货”、“见人必货”、“合同生效后立即履行”等类似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引起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违约责任用语不具体。订立合同时,必须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种违约情况,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如有的合同约定“到期不交货或不付款,则支付20%的违约金”,那么这20%的违约金是针对迟缓履行,还是针对根本不履行合同呢?还有的合同中更是简单地写着“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5、表述履行方法的用语不规范。在交付方式上,是供方送货还是需方提货;在付款方式上是银行结算还是现金结算;履行时是一次履行还是多次履行;交货时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等,在合同中如无明确规定,易产生争执,引起纠纷。
四、签订特殊合同勿忘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特殊合同必须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后才能成立和生效。这些合同是:
1、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有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依照这一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其买卖关系无效。
2、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1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都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交易手续的,交易行为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3、抵押担保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以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质押担保合同。《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欺诈常用“花招”巧识破
合同欺诈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手段主要有10种:
一是虚构主体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相当一部分不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营业登记便以法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挂羊头卖狗肉”手法,冒用一些公众比较熟悉的大企业、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欺骗性交易,有的甚至从他人手中高价购买公章、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成套手续进行诈骗。
二是虚构合同标的骗取财物。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虚构市场紧俏物资,趁机买空卖空,骗取定金或预付款。
三是以“货到付款”方式骗取大宗货物。行为人抓住一些当事人急于销售产品的心理,以高于产地价格大量收购积压物资,承诺“货到付款”。一旦货物到手,又以低于产地价格抛售,携款潜逃。
四是“钓鱼式”欺诈。不法分子先履行几笔小额合同,骗取发货方信任后,再骗取大宗货物。
五是以虚假财产、权利作担保,骗取财物。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产权手续,以虚假财产向银行、债权人作担保,骗取货款或财物;还有的钻政策空子,将某一财产反复抵押担保,骗取多个当事人的财物。
六是利用虚假广告等传播手段制造虚假供求信息。发出要约引诱,以鼓吹发财致富的途径、寻求货物销路、推销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找合作、联营伙伴等方式,骗取中介费、质量保证金、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一些发财心切的善良群众被其蒙蔽,交付各种费用后,才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
七是玩弄合同条款进行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交付对方当事人违约金或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等。有些利用合同行骗者就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信誉的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往往代表着特定商品的质量。有些企业或个人故意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合同标的物,使对方对己方商品产生信任惑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从《商标法》角度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使用权;从《合同法》角度看则构成了欺诈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
九是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如有人利用加工承揽合同,通过对定作物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的合同条款设置苛刻,使当事人达不到“质量要求”,从而骗取当事人质保金、定金。还有一部分人以技术转让名义骗取钱财,他们以技术转让为名,将一些所谓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骗取技术转让费、培训费、材料费。
十是其他方式。在购销合同中主要有:签订合同时出具真样品,但在履行时却偷梁换柱,以伪劣残次品代之;提供虚假说明书,夸大产品的成分、性能,而实物与该说明书严重不符,相差甚远,或者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等;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以某技术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名义伪造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谎称自己的产品已获专利,诱使他人签订合同等等。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主要是以承揽方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有的以定做方名义,骗取承揽方的质量保证金,或利用承揽方不易掌握和操作的验收标准,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对方加工好的产品,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担保合同中,有的设立无财产可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的企业在银行以贷还贷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方并不知悉具体合同的内容,致使在己方无履行能力时,因保证责任无效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联系电话:0531-519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