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科技创新中的“试错”税负_税收论文

论企业科技创新中的“试错”税负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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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大力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科技创新是有很高风险的,1%的技术成果往往以99%的失败为基础。一般而言,企业科技创新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研究阶段、开发研究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些许错误,就可以认定整个创新活动的失败。国外的研究表明,探索研究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低于25%,开发研究阶段成功的可能性为25%~50%,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为50%~70%[1]。而高投入的科技创新一旦出现“试错”,会给企业带来财、物的巨大损失甚至面临“出局”的危险,从而造成企业创新恐惧症。因此,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除了要有创新成功的奖励机制外,还必须建立起政府对企业创新失败的宽容机制,从政策上消除或减轻这种创新恐惧感。目前,浙江省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7年出台的《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将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2],这是国内第一个对企业创新从财政支出上给予大额度“试错”。另外,2007年7月在北京进行了首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签字仪式,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等市及苏州高新区分别签署了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此五市一区正式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这些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可以获得保险赔偿。[3]不过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政策或措施只是零散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处理机制。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杠杆,也被忽视了其在宽容科技创新“试错”中的作用。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以此增加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而间接的费用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试验发展等相关的费用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另外延期缴纳税款、创新失败损失抵减所得额等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短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因此,建立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我国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6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008年新《科技进步法》以及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均多角度、多方位的在运用税收手段来激励企业的科技创新。总的来讲,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已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导、所得税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支撑体系,但从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角度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整体上缺乏直接的针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新《科技进步法》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了宽容失败的制度。根据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4]。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创新失败的科技人员给予宽容。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企业创新“试错”给予法律上的宽容,更没有体现在税法上。目前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企业科技投入环节,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政策;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有科研机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所得环节,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鼓励其他单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环节,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是从整体上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一条是直接针对创新“试错”企业而给予的税收宽容,因而对于创新“试错”企业缺乏应有的激励和保障。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也只是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给予创新“试错”企业一笔较大额度的补助。直接的税收宽容政策的缺失,将导致企业一旦科技创新失败就可能陷入永无翻身之地。

(二)税收优惠方式仍侧重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较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观,增加了除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等直接减免税方式之外的其他一些方式。但总体说来,现行的优惠方式仍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因而投资导向滞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少使用诸如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优惠手段,对创新失败可能导致亏损没有利润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缺乏对创新过程的针对性鼓励,从而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现行25%的税率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了10个百分点,这无疑是优惠力度非常大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一个举措,但这种优惠很明显侧重于事后,企业必须满足包括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等一系列的条件,已经被认定了是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且这样的企业一旦创新“试错”,没有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享受不了由此带来的较大的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环节的选择不尽合理,现有的某些优惠政策对创新“试错”企业往往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基本上集中于产业链下游,即产业化阶段,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研究与开发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少。目前主要的税收政策中,只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两条,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小。税收激励政策重心后移,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只能是那些已有较强创新能力并已获得创新成果的企业,而企业科技创新一旦失败就往往享受不到急需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不仅如此,而且就现有稀缺的对科技研发活动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对于创新“试错”企业而言,往往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实际上根本无法享受。就从目前主要的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部分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向后结转5年。实际上,该政策能否享受和享受的多少,就取决于企业当年有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创新活动一般属于一种资本投入较大的活动,科技创新一旦“试错”,带来的是财、物的巨大损失,何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退一步说,这些企业虽有利润,能享受这一优惠,但扣除各种损失后的应税所得已很少了,企业能享受的税收利益也会非常少,从而也就不能真正刺激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充分开展。

二、国外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企业科技创新失败是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努力为创新失败企业营造一个有效的税收环境。从国外资料来看,还没有系统的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法律条文,但无不例外存在以下有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针对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的税收宽容政策,为我国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提供了借鉴经验。

1.税收抵免。直接的税收抵免政策通过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最直接的促进作用。新加坡规定凡是向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该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5]。在英国,对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可预先申报税收抵免,可获得相当于研发投入24%的资金返还[6]。

2.费用扣除。许多国家都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或增长水平或两者兼顾的情况,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扣除比例大,扣除额结转优惠期限长,一般大约为10年,甚至15年,从而有利于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美国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澳大利亚采取研发投入总量与增长水平兼顾的办法,在对企业研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3.提取风险准备金。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设立一些资金准备,如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这些提取的准备金作为税前列支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旦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则能缓解资金压力,弥补其创新失败损失。例如,日本在《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中规定,计算机生产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发生的损失[7]。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也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8]。

4.风险投资减免税。风险投资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的税收优惠,该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有利于激发企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在美国,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直接刺激了大量资金涌入高新技术领域,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台湾地区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投资于创业事业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于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5]。

三、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的政策取向

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具体到企业科技创新中“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应是通过税收内在的作用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终影响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应强化直接针对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措施,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研发活动的特点建立一种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和研发失败损失的机制,以削弱企业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实现税收激励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从而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

(一)制定直接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法律法规

从立法上看,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宽容失败的制度应在税法上有所体现。因此,国家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制定具体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税收宽容条款。此外,在当前对创新“试错”企业税收宽容的政策还没有法律出台的情况下,各省人大、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方特点、各行业创新“试错”企业的特点,制定出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宽容政策法规,为创新“试错”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政策平台,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性规章、各省市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参考。

(二)实行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

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旨在多方位、多角度的解决创新“试错”企业进行创新和再创新的压力和风险。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具体实际,可以选取的政策有:

1.创新失败损失直接抵减应税所得额。创新“试错”企业往往可能出现大额亏损,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困境。若创新失败损失能在税前予以直接抵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具体的政策设计中,首先,对创新损失的核定要有统一的标准。创新损失包括技术开发人员的人工费、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技术咨询费、中间试验费等;其次,由于企业创新项目周期长,有的长达四五年,所以损失额的确定应按照现值核算,以使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第三,应延长科技创新“试错”而导致的亏损结转期限。可考虑创新失败的损失额允许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地抵减应税所得额,或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从而退还以前年度的已纳税额。

2.对创新失败企业实行税收间接优惠政策为主。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创新“试错”企业享受实在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真正地体现政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具体可以通过采用加计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税收豁免等优惠措施刺激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也可以允许“试错”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

3.将再投资退税政策扩大用于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试错”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企业再投资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信心,也就缺乏再进行科技创新投入的动力。所以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给予创新“试错”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刺激再投资。只要是创新“试错”企业再投资增加创新投入,都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可将再投资所投入资金的5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退还再投资者。

(三)重点优惠研发环节,加大对创新“试错”企业的优惠力度

企业科技创新中,在研发环节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却没有成功或者没有能够带来收益,不可避免地会给创新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破产。为减少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加大对研发环节投入的税前扣除力度,以政府税式支出的形式分担部分投资损失。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亏损分散到科技创新的政府参与者身上,尽可能减轻创新“试错”企业的资金包袱,提高创新积极性。具体措施可以有:

1.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可以根据研发投入的总量和增量综合考虑,在现今对企业研发实行150%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同时,对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尚未盈利的创新“试错”企业,其研发投入也可按此规定预先申报税收减免,并允许向前向后结转扣除。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创新失败企业税前扣除力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发生的当年在税前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该费用扣除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由于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特点,创业投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9],如果是企业自主创新,因其能力、专业、技术等原因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才能使创新“试错”企业真正享受优惠。

3.扩大企业税前列支的范围。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投资技术开发准备金,用于研发阶段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企业可按销售额或收入总额的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不需要纳税,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支付的费用,可列入研究开发费,予以150%税前扣除优惠,以促进科技项目的联合开发。

(四)激励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给科技创新“试错”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创新“试错”企业的捐赠,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等,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2.税收应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通过以上对国外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到国外政府都很重视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我国政府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包括经费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政府担保等,对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必要的。从税收上来说,可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亏损结转的期限则予以延长,以降低投资者投资于这类企业的风险,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3.对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实行税收优惠。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大力推广科技保险,能够为企业推进自主创新提供保障,为创新失败留下出路。在税收上,应对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收入免征相关税费,投保企业所获得的赔偿额则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科技保险的运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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