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处长“自由裁量权”与主审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审论文,处长论文,作用论文,业务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制度中业务处长的职权分析
目前特派办的审计工作制度是根据审计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审计事项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审计工作小组的组成。通常审计小组的组长是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担当,各业务处的处长们担任副组长,并具体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而审计项目的主审基本上是由各业务处主持工作的处长指定,各业务处处长居于审计项目小组管理的核心。
实践中,业务处长在审计项目管理上表现出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审计中数据取得的深度和广度,时间上的用量,人员的分配,审计问题反映的取舍,审计报告的内容等,业务处处长有直接的决定权。因此,某种程度上业务处处长的个人因素决定了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审计项目质量的优劣。
业务处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从审计质量控制角度,改革和创新现有的工作制度模式,监督和约束业务处长的职权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理想的状态是在审计职业化的情况下,建立审计员工作制度,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审计员项目负责制,赋予审计员相应的职权和责任。但是,基于目前情境,笔者认为:
增强业务处长的责任感和领者情商。业务处长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和良好的领导者情商。责任感是业务处长作为审计项目具体领导者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围绕工作中心进行良好的项目管理。业务处长应当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必须广纳贤才,不计私利,求实敬业,严于律己,以良好的品德感染和影响部属。业务处长应当有良好的领导者情商,能够直面组织内多样化的人格特征及各种复杂的关系动态,协调人们在目标以及价值观、利害关系等方面的分歧,使团队呈现更加团结并富有积极进取和创造精神:尊重处里每个人的独特性格,提供不同的支持与持续性技能发展。
明确业务处长职权,建立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在审计项目实施中,业务处长具有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双重职权。笔者认为,业务处长应当只具有行政管理和协调权,业务管理权应当由处长及其他副职、主审组成的业务会议决定,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在可能的条件下,建立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增加透明度。审计小组每日应当召开审计情况汇报会,每个审计人员汇报当前所获得数据的情况、需要继续做的事情,既让每个审计人员了解团队的工作情况,彼此有所启迪,又杜绝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寻租行为。
赋予主审匹配的工作职权
在现有的工作模式不能完全脱离行政色彩的条件下,确定主审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赋予主审匹配的工作职权是提高审计质量,牵制业务处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证。
主审的任职资格与选拔确定。实践中,主审是由业务处长决定,并且选定范围主要限定于处级以下的人员,审计实施中主审要听从业务处长的旨意,处于辅助地位。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主审应当具备:一是具有一定的学历,审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二是具有优秀审计人员所必需的特质、敏感性、洞察力、高度的综合判断能力;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四是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主审的选拔应当在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处中公开选拔,包括处级及以下人员,而不应当由主持工作的业务处长单方面定夺。
主审的职权。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审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是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主审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三是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四是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五是组织审计组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及负责审计工作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工作报告具有建设性;六是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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