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政策研究*_农产品论文

“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政策研究*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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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价格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八五”期间的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初步建立起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目前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从整体上说也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但是,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体系还很不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运行方面,也存在某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今后农产品价格水平如何发展,也需要时刻注意。

(一)在农产品价格宏观调控方面。

1.对农产品价格大的波动调控能力还很薄弱,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调控乏力。

2.对出售国家储备粮平抑物价的措施,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国家财政补贴的平价粮,在若干地方存在被截留、挪用和卖高价的腐败现象。

3.国有粮店供应的平价米、面一般情况是质量差,有时甚至供应变质米,北方城市还存在长时期无大米供应的现象。同时,国家财政补贴的平价粮食,不分贫富人人有份,极不公平。

(二)在农产品价格形成和运行方面。

1.粮食等几种重要农产品市场主体缺位。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主导权不在农民手里。

2.几种重要农产品的国家定价仍不能随市场变化而变动。粮食市场价格上涨后,再次出现粮食国家定购价格低、市场价格高,差价过大的现象。在收购粮食问题上,同农民的矛盾又尖锐了起来。

3.农产品市场发育水平低。现阶段的农产品市场,特别是肉、鱼、蛋、菜、果等副食以及粮食等农产品市场,基本上处于“集贸市场”水平,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大都如此。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只不过是规模扩大的从事批量贸易的“集贸市场”。“集贸批发市场”这种形式应当说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但是,由于“集贸批发市场”的交易十分分散,透明度差,形成的价格权威不强,每个市场的辐射和影响力都不大,包括价格在内的信息传递速度慢。集市贸易对农产品规格没有统一规定,增加了各地信息交流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对集贸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

4.农产品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期货交易,主要目的应当是形成权威性价格,套期保值,分担风险。但由于现在的期货市场还不成熟,会员结构不合理,时有少数大户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过分投机的情况,妨碍了期货市场形成权威性价格、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有时对市场物价的波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5.农产品流通环节差价过大,农民所占份额太小。虽然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销地的销售价格也是市场决定的,但是由于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上贩运的运输费、商业经营费用过高,特别是国有商业企业经营费用高和购运过程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开支,以及商业企业、商贩的高盈利目标,使得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与销地最终价格差距过大,销地价格很高,而生产者所得甚少。

(三)“九五”期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的形势。

当前农产品收购价格总的水平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但是“九五”期间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

1.“九五”期间我国农产品总的供求形势。农产品总供给会有所改善,农林牧渔总产品,到2000年有可能比1995年增加30%以上,按每人平均计算有可能增加20%以上。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粮食,实现计划后人均产量也只有385—390公斤,比1994年的373.5公斤提高3.1—4.4%,低于1990年的393.1公斤水平,与1995年的387公斤基本持平,并不宽裕。城市人口直接消费的粮食早在8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拐点,人均消费水平在减少。在广大农村并没有出现拐点,人均直接消费的粮食长期保持在260公斤左右。加上肉蛋消费的增长, 人均消费的粮食仍是增长趋势。“九五”末期人民生活将实现“小康”目标。人民生活从温饱到小康的改善,一个重要内容是膳食的改善。这样对农业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业所能提供的农产品,其中特别是粮食,不仅数量不宽裕,品种和质量上的差距也很大。因此,“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水平将上涨,其中某些紧缺的农产品、优质产品价格水平上涨的幅度会更大些。

2.我国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制约。目前许多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已经接近国际市场价格,个别产品高过进口到岸价格。今后农产品价格提高的幅度,会受到国际市场价格的制约。虽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各国政府对农产品补贴的减少,国际市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我国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受国际市场价格制约的情况下,不会有大的改变。

3.我国非农产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继续呈上涨之势。第二、三产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相对地说,除高技术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外,采掘工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原材料价格将会上涨,服务价格仍将是上涨之势。这种形势使农产品收购价格相对水平很难有大幅度的提高,使“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与非农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很难有大的改善。

4.农用生产资料价格,1989—1993年连续5 年上涨幅度超过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1994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当年比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高18.3个百分点。但以1988年为基期的1994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185.7,仍高出同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5.6个百分点。1995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了27.4%,比同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幅度高出7.5个百分点。同时,化肥等重要农用生产资料还存在黑市, 价格更高。同时,“九五”期间农业投入将多于“八五”时期。“九五”期间农业中间消耗(包括种籽、饲料、化肥、农药、燃料、电力等等)每年增长幅度可能达到10%(1991—1995年农业中间消耗按可比价格计算每年增长12.9%),将使每单位农业产品的中间消耗成本增加3.0%—3.5%,加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因素, “九五”期间农产品价格面临着农业成本比较快的上升的压力。

5.1995年我国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效益的差距,虽比前几年有所缩小,但仍比1988年扩大了8.7%,比1984年扩大了15.0%。 这种形势要求“九五”期间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效益的差距有较大幅度的缩小,农业相对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农产品价格改革目标的选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市场价格体制。农产品价格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下的市场价格体制。“八五”期间已经初步实现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体制,使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用更好地发挥。

1.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用更好地发挥。为此,要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使物流通畅,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八五”期间已经基本上停止了农产品的地区封锁,但在交通线上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仍不断发生,屡禁不止,加大了贩运者的开支,阻碍农产品的流通。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有关价格的规定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付检查等现象。必须完善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建设,同时加大治理力度,做到有法必依,保护正当竞争,使市场交易有秩序地进行。

2.加速农产品市场建设,特别是抓好辐射面广、影响力强的二、三十个在全国范围内起中心作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使其充分发挥形成权威性价格的功能。推行拍卖竞价制度,使价格形成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地进行,增加透明度。健全价格等信息传播制度,使二、三十个处于全国中心地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迅速传递到全国两千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而传递到广大集贸市场,传递到全国农村,引导农产品的生产、上市和流通。办好规范化的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现货市场,开展远期合同交易,充分发挥其形成权威性价格、分担风险的功能。

3.农民要有属于自己的销售组织,以便使农产品生产者的价格自主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增强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分散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主导权大都握在中间商人手里。农民需要组织起属于自己的农产品销售组织,在推销自己产品的活动中提高同对手谈判的地位。对此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农村供销社来承担。另一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农产品销售组织,代表农民销售自己的产品。还可以办厂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设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经过几年的实践这种农民的农产品销售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而且不很巩固,需要进一步加以引导、保护和支持。

4.巩固并完善已基本形成的农产品各种流通渠道、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的格局。使流通更加通畅,以利于农产品的销售和满足各销地的需要,使各地农产品价格衔接得更加合理。

5.推行农民与收购单位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合同制,以稳定农业生产,分散市场风险。合同价格应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形成。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国民经济得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是整个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必须以经济手段为主,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但是也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限价、冻结物价等等行政手段,在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失控、价格可能出现大的波动的情况下,是保持社会安定,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克服困难所必须的措施。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根据近几年对农产品市场价格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及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的时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格波动是调节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波动反映农产品供求的变化,使资源得以按照市场需要重新配置。我们注意到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多发生在前一个时期价格降低或相对降低的时候,这时农产品生产遭到打击,生产下降,从而出现供应短缺。如果我们在出现农产品价格降低或相对降低的时候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农业生产,防止由此导致的农产品供给大幅度减少,就有可能防止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

2.扩大农产品风险基金征集范围,增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目前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扩大征集范围,不能单纯靠财政的支持。而且只有扩大征集范围,才能担负起今后调控农产品市场的需要。建议在批发市场上成交的农产品征收风险基金,用于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

建议在向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征收的外贸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专用于农产品价格调节。

3.加强法制监督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截留、挪用、倒卖宏观调控物资、钱财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绳之以法。

4.建议改变国有粮店低价零售粮食的办法。粮食零售价格可随收购价格(生产者价格)变动而变动。粮店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体制,政府不给补贴。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措施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政府可规定粮食的批零差率,不论何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都必须执行,只允许低于不允许高于政府所规定的批零差率。粮食零售价格放开后,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应同低收入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挂钩。同时提高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补助标准,改变粮价不分贫富全面补贴的现状。

5.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 必须建立和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 1990年建立的粮食储备制度,根据这几年运行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改革。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和粮食行业管理机构应分设,从领导到人财物都应分开,前者可直接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主管部门,后者则负责单一的行业管理,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企业的联合体,自治性的民间管理机构。

三、有关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对农业应实行保护性和支持性的价格政策。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加强农业。提出“要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和支持,应当是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九五”期间,重要农产品按照国家计划和根据自愿原则,在春播以前,与农民签定收购合同。对这部分农产品,国家实行保护性价格政策。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把实行多年的要求农民当作应尽义务的合同定购,转变为国家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生产,增强农业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政策措施。

这里所说的保护性价格,是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支持性价格应该是高出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保护性和支持性价格控制水平由政府制定。按照农产品保护性价格的要求,粮食等目前的国家定价需要逐步提高。

2.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减缓市场风险对农业的冲击,建议扩大实行最低保护价格的范围。最低保护价格可低于按照定购合同收购的保护性价格,但必须高于农产品生产成本并有一定收益。建议国家储备粮、食用植物油料、“菜篮子”基地按照政府指定生产的大路副食品等,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格时,按最低保护价格收购,副食品也可以直接给生产者补贴。最低保护价格由政府制定。

3.重要农产品的保护性收购价格控制水平和最低保护价格,应当每年修定,春播前公布,以引导生产。当上市季节通货膨胀超过一定限度,农民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消费品零售价格涨幅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护性收购价格控制水平及最低保护价格应及时调整。

4.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农村供销社实行代理制,农民进城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组织农工商联合体等等,尽可能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最终价格上所占份额,增加收入,也是不使农业与非农产品比价恶化,争取有所改善的有力措施。

(二)把国家对农产品价格补贴,从消费环节转移到农业生产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力图改变农产品收购价格低、非农产品价格高的情况,通过调整价格和放开价格,使农产品收购价格得到大幅度提高。但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对定购粮食等价格的抑制,应该尽快结束对农产品价格的抑制,实行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和支持,对农业进行“反哺”。对此,需要相应地改变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方向。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过这种转变。英、法、联邦德国、日本、韩国等农业补贴方向转变的时间大约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前5—7年, 这时他们的工业产值已经接近或超过农业产值,农业人口比重一般降至总人口的1/3 以下(韩国例外) ,恩格尔系数在45—55之间。 我国1995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4757元,折合美元为570元(按8.35:1折算)。 如果用购买力平价计算,则接近千美元。1995年第二、三产业的增加值高出农业增加值的3倍 ,其中工业增加值高出农业增加值的1.5倍。1995 年从事农业劳动力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为52.2%(按全年平均人数计算为53.2%)。1995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9.9%。上述许多指标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转变补贴方向的条件。只有农业劳动力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还高。但这只证明我国受补贴的人口多,人均受补贴的金额少,并不能说明不能实行转变补贴的方向。事实上我国也正在进行这种转变。把国家对农产品价格补贴,从消费环节转移到农业生产环节,并不意味着对消费者不实行任何补贴。

1.对低收入城镇居民仍需要补贴。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已经降至49.9%,以这个指标讲已经进入“小康”水平,因此已在一定程度上,经受得起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但是低收入城镇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仍很高。1994年最低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仍然高达61.2%。因此,仍需要给予补助。但全民补贴的办法不可取。

2.当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特别是食品类价格大幅度上涨,超过正常的结构性调整范围,出现剧烈波动的时候,政府仍应采取平抑价格的措施,仍需动用风险基金支持物价的稳定。但不应常年单纯采取行政办法压制物价上涨的作法,应及时采取疏导办法,增加农产品的供应,使市场趋于平衡,价格趋于稳定。

(三)国内农产品价格可以适当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从发展上看,我国农产品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是不可避免的,但应有一定限度。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农产品价格也应同国际市场价格衔接起来。同国外比较,由于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别,我国粮食类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经济作物类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同国际市场价格相比,我国粮食价格相对较高,经济作物相对较低。以小麦、棉花为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小麦、棉花国内外价格比较

小麦 吨/人民币元

棉花

吨/人民币元

进口到 国内收购 比较进口到 国内收 比较(国

岸价平均价 (国内价为100) 岸价购价

内价为100)

1990年 823.3 652.4

126.2 8159.9 6341.0 128.7

1991年 628.0 614.6

102.2 9060.1 6473.0 140.0

1992年 783.8 676.6

115.8 8569.0 6119.0 140.0

1993年 748.6 713.2

105.0 6864.4 6822.6 100.6

1994年 1131.4 1085.6 104.215108.0 10843.4 138.1

上表国内小麦收购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和国家定购价格。1994年小麦国内平均收购价格低于进口到岸价格4.0%, 而市场价格略高于进口到岸价格,国家定购价格低于进口到岸价格8.1%。1994 年棉花国内收购价格低于进口到岸价格27.6%。

1995年国际市场粮食、棉花价格都在上涨,国内价格也在上涨。国内,棉花每吨收购价格(国家定价)为14000元,纽约棉花交易所12 月交割的期货价格每吨为2018.7美元,折人民币为16791.5元。 国内棉花收购价低于纽约期货市场价16.6%。1995年9 月交割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小麦期货价格每吨折人民币1308.3元,比国内国家定购价高25.8%,比市场价格低24.7%。

从我国由政府制定的主要农产品价格看,还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建议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粮食类政府制定的保护性收购价格控制水平应考虑高于进口到岸价格一定比例,是高出5%、10%,还是更多一些,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由于经济作物生产成本同国外比,相对较低,所以收购价格,近期间内一般不会超过国际市场价格。对于我国主要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国内收购价格应同离岸价格进行比较。

(四)关于稳定农用生产资料价格。

稳定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对于稳定农产品价格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而稳定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关键在于增加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增加供给,而不是压制价格。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也要合理,这样才能有利于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建议采取贴息、低税和免除电力等加价政策,禁止对农用生产资料行业摊派,支持其发展,增加供应,并使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保持较低水平。在进口化肥成本过高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免进口税、甚至给以必要的补贴,以保持其价格与国产化肥同价。对化肥、农药、种籽的生产和经营要加强管理,杜绝伪劣假冒产品坑害农民事件的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说明书不详造成农业减产、失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包赔农民的损失,并应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五)改善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实行农产品保护性和支持性的价格政策,改变抑制性政策,采取同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衔接起来的措施,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将有助于改善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关系。长期以来对重要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不够,特别是对粮食价格提高不够,国家定购价格偏低,使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与其它农产品的比价关系处于扭曲状态,极其不利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建议争取在1996、1997年两年内把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到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九五”期间粮食价格上升幅度要快于其它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以调动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要随时注意种植粮食、重要经济作物的收益与水产、生猪、牛羊鸡等的收益以及水果、蔬菜的收益的关系,及时进行调控,使农产品内部比价趋于合理。对农产品内部比价的调控目标,要有利于增加粮食及重要经济作物的生产和供应,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六)“九五”期间必须做到不使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效益差距扩大,并力争有所缩小。

要使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效益差距不扩大,并有所缩小,从而不使农民与非农产业居民收入差距、消费差距扩大,并有所缩小,根本途径是下大力气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但同时,也必须使农业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非农产业产品价格上涨幅度,改善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比价关系。

1.根据我们对“九五”期间农业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预测,估算了1996年—2000年5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5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每年提高速度可能达到4.3%, 比“七五”时期每年提高1.1%,高出3.2个百分点;略高于“八五”时期每年提高3.8 %的幅度。但仍比“九五”期间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每年可能提高5.6 %的速度低1.3个百分点,使农业与非农产业劳动效益的差距从1995 年的1:4.646扩大到2000年的1:4.925(农业劳动效益为1)。为了不使农业与 非农产业劳动效益扩大,并有所缩小,还必须使农业价格上涨幅度大于非农产业价格上涨幅度,以改善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比价关系。

2.2000年以后,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农业劳动力占总从业人员比重的下降,特别是在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过程中,将有可能使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逐步加快。据估算“九五”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可能赶上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我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科学种田和农业机械化,对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有着特殊意义。据调查,实行全面机械化和科学种田的村办规模农场,种植水稻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比以前最少要提高5倍。 我国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将使农业生产率有可能跟上或超过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使务农的农民富裕起来,使农业成为现代化的产业部门,向市场上提供大量的农产品,以满足需要。这时我国农产品价格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缓解。

(七)建议建立农产品价格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应有生产者、消费者和流通部门的代表参加,还应当有专家学者参加。农产品价格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产品价格宏观调控,重要农产品保护性、支持性价格水平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农产品保护性和支持性价格水平的制定和实施,对农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行法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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