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环境、健康和安全问题_风险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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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来临

每一个社会都经历过危险,现代社会正是在向着危机和风险的世界迈进。“危机”是“一种能够带来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威胁的、特殊的、不可预测的、非常规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美国的9·11事件、中国的SARS肆虐、印度洋海啸、禽流感、疯牛病……这些看起来似乎是孤立的现象都是现代环境-社会系统内部隐藏的重重危机爆发的结果,它们都证实了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了世界范围的风险社会。

在1992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贝克首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并认为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的状态转变。风险社会与以往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人为风险的增多。

吉登斯也认为风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出现的,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风险”,即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工业社会前200年里占主导地位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严重,却由于经常发生而可以预料;另一类风险则是“人造风险”。所谓人造风险,指的是由于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它存在于自然和传统消失之后,是由人的发展、特别是由科学技术的进步所造成的。对于人造风险,历史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知识,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些风险是什么,就更不要说对风险的精确计算,也谈不上对风险结果的预测,这就使人们陷入到前所未有的风险环境之中。

环境、健康、安全(EHS)危机

2003年OECD国际未来计划(IFP)出版了名为“21世纪面临的新风险:行动议程”的报告。该报告中将自然灾害、技术或工业事故、传染病、食品安全、恐怖主义和计算机犯罪列为该书着重讨论的五大风险领域;最近成立的“国际风险管理理事会(IRGC)”也将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传染性疾病、核能系统和化学物质的管理等作为重要的风险源。由此可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安全和健康问题变得愈发突出。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开始关注到环境、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广义的EHS被纳入到公共安全和公共政策领域一体考虑。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和不确定性社会,要求政府不仅要在常态下管理好EHS事务,更要在非常态环境下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担当起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提高,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毫无限制地加以破坏产生的。20世纪3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其中最突出的是世界闻名的八大公害事件。随后,虽然人们对环境的意识逐渐加强,全球环境状况却仍然日益恶化,早期的以环境污染事故为主的环境问题已演化成为全方位的生态灾难和环境危机。这些危机包括全球性的资源、能源短缺,生态系统恶化造成的社会动荡,全球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等全球环境问题等等。尤其是水源、能源已成为当前人类发展的瓶颈,日趋紧张的国际争端很多都是围绕着资源问题和生态危机而展开。

这一系列事实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的根本生存条件就会受到威胁。频发的环境危机意味着许多人将死于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并限制经济增长率。从这个意义上考虑,生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威胁甚至要大于来自军事的威胁。因此,国家生态安全理应是国家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均衡的一个重要参数和力量,是各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内容,应当上升到与民族、国家兴衰存亡这个高度来对待。

公共健康领域的风险包括人体卫生安全(如各类传染病、中毒等)、动物防疫安全和水生物防疫安全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交通运输、商品交换、移民、通信以及新的生活方式以更快的速度传播,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面临着一系列健康方面的风险和挑战。

近年来因食品污染或食品添加物等引起的食品恐慌事件屡有发生。从英国的疯牛病到二恶英食品污染,到至今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禽流感,每一件事都牵动着政府和公众。世界卫生组织(WHO)曾对世界范围内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有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管理体系不健全、检测方法落后、国民安全教育与知识更新滞后和政治经济等因素。

2003年中国爆发的SARS给无数人带来了生命健康的威胁。公共卫生问题不解决,将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更是多方面的,一旦爆发,不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造成公众心理恐惧,导致社会混乱、经济衰退,威胁国家安全。

在安全领域涉及的风险已从生产安全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如自然灾害、人为恐怖袭击等。公共安全事件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局部地区的灾害常常引发对全局的危害。分配的不平等反映了持续拉大的收入差距,包括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教育差距,而社会差距拉大的最简单结果是公共安全将受到极大伤害。当前,公共安全保障基础薄弱,突发性、灾难性事件时有发生。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反恐及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支撑严重不足。

王绍玉等指出,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国家安全就是主权安全、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外交冲突安全等,我们把这种安全概念称为传统安全。而相对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是指那些除了传统安全因素威胁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包括那些危及社会稳定、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和资源安全等的因素,以及自然与人为灾害、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疾病蔓延、跨国犯罪等等,这些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今传统安全受到破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非传统安全却会时时受到挑战,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认识相关风险,全面提升国家应付各种危机的能力。

国际及主要国家和地区风险应对策略概况

联合国

联合国在1999年12月通过了实施“国际防灾战略”(ISDR)活动计划,并设立了联合国国际防灾战略事务局,作为联合国国际防灾活动的窗口,负责推动国际间防灾减灾的各项活动。国际防灾战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建立灾害应对能力强的社区;从原有的以灾害应急为中心的灾害应对体制向灾害预防、灾害管理进化。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关于现代社会中灾害风险的普及、启发教育的推进;促进公共机关参与灾害防治的规划;促进地区居民参与防灾社区的建设;建立一套减少社会经济损失的防灾体制。

国际性的防灾援助体制,由联合国机构、各国政府、国际红十字会、非政府组织(NGO)等共同推进而形成。有关防灾方面的联合国的活动主要分成:①紧急援助;②紧急预防;③研究开发等3个部分。在发生需要国际援助的灾害时,通过联合国人道问题调整事务进行。

在欧洲,重要的防止工业事故风险的法律是塞弗索指令。1976年的塞弗索事故催生了防治类似事故的立法进程。1982年,首部欧盟法令《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指令》(又称塞弗索指令)颁布,1996年和2003年两次更新。指令要求企业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业设施的安全报告,建立欧盟重大事故危险情报网,及时发布和传播有关安全信息,以此作为事故预防和危险管理的基础。

塞弗索指令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预防重大事故的污染物质扩散,二是限制类似事故对人群及环境造成的影响。成员国有义务向欧盟报告重大事故。欧盟为此建立了重大事故报告系统(MARS)以及工业风险社区文件中心(CDCIR)。每三年,委员会都会出版由各成员国提供的关于指令执行情况的信息摘要。

塞弗索法令是一种新型的工业法令系统。一方面表现在此之前欧盟的成员国遵从其各自的工业安全管理法则,而塞弗索指令使所有的成员国家遵守同样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该指令要求公开事故中的主要工业有害物质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信息。这是“需要知道”(need to know)原则首次出现在欧盟法令中。

在此之后,欧盟在其他相关领域特别是在环境管理以及公共健康领域设立了众多法律法规。例如:Directive 89/391/EEC要求引入措施以鼓励在职业安全以及健康方面的改善;Directive 89/654/EEC强调工作场所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底线;Directive 90/219/EEC关于生物技术领域;Directive 90/313/EEC涉及环境信息获得自由;Directive 89/618/Euratom强调公众获得关于核辐射危机方面的信息。

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十分成熟,防灾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构健全,行动组织完备,并在全球率先实施城市政府应急能力评价。

在法律体系方面,有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怖主义法》为核心的安全法律体系以及各类防灾及应急法律近百项。而且根据灾害救助和紧急救援的需要,建立了由27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联邦反应计划》(Federal Response Plan,FRP)和相应计划,同时,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于1995年全美各州建立了联邦和州应急管理伙伴关系执行协议(PPA)。美国应对危机的管理模式是以总统直接领导、由专门应对各种危机的政府部门参与的组织体系。

美国的信息沟通系统较为完备。以美国公共卫生信息沟通系统为例,全国共有100多个,主要包括国家应急行动中心、全国医院传染病监控报告系统、全球新发传染病监测网等。它是美国公共卫生系统决策制定和具体措施实施的基石,为发现公共卫生问题和重点制定防范疾病的具体行动以及效果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

9·11事件后,布什政府成立了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for Homeland Security),以承担从前分散在100多个政府部门中的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这被视为是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政府的最大改组措施。该部门的组织结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边界及运输安全,紧急事件准备和响应,化学、生物、放射及核事故对策,信息分析及基础设施保护。其组织结构如图。

日本作为重灾大国是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每年防灾预算占国民收入的5%左右。目前,日本拥有各类防灾减灾法律近40部。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日本的灾害对策相关法律按基本法类、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类、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类、灾后重建和复兴法类、灾害管理组织法类等分成五大类型。

其中在灾害基本法方面,主要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石油基地等灾害防治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建筑标准法等。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对应体系。该体系具体表现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规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由地方政府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规划和中央防灾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并推动防灾规划的实施;灾害时,灾区地方政府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整个防灾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日本各级政府正是按照现在这套体系进行着有系统的、有规划的防灾减灾工作。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月8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法》也被列入了全国人大2005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级地方政府也正在建立相应的部门。这些举措为我国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奠定了基础。今后,我国宜结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不断加强国际合作,迎接风险社会的挑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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