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规划新目标的确立_城市规划论文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规划新目标的确立_城市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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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其中城市规划与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珠江三角洲的城市规划应确立一个目标,从多方面协调好城市规划建设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即树立建设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观点;明确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协调城市之间的社会经济分工,合理布局城镇,协调人口与聚落的空间分布与组织;形成合理的城镇空间结构,协调城镇日常的生活、生产的组织与用地布局、功能分区、设施安排及周边地区土地开发间的关系;搞好城市环境设计,协调城市规划的整体格局与建设、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

确立珠三角城市群为规划目标

城市群是城市密集地区城市发展的高级形式。城市群中的各个城市以一、两个核心城市为核心,通过各城市间高度发达的分工协作,发达的交通、快捷的通讯等基础设施而联成一个整体,共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每个城市都是在与周围乡村的融合中发展。乡村、农田不再仅仅是农业活动的空间形态,和城市一样,也是体现多种现代生活方式的一个场所。

珠江三角洲城市的发展已显露出城市群的基本特征,也具备了发展成为城市群的区域社会、经济基础。建设珠三角城市群是珠三角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必然趋势,需特别指出,港澳是珠江三角洲的城市群的一个组成部分。珠三角城市规划与建设,需协调与港澳的关系。

确定城市群中各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的定位,首先必须突破原有行政界线。近年来珠江三角洲许多城市提出了参加国际经济循环,建设国际大都会或国际性城市的口号,对其产业、城市功能等作出了种种大而全的设想,这些考虑已远远突破了其行政地域的限制。但同时,许多城市的设想却脱离于珠三角这块其赖以生存的土壤。珠三角城市发展过程中,如果只放眼“参与国际大循环”而不立足于搞好与珠三角其余县市的分工与协作,其城市发展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成为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城市发展方向性质的确定,更需要着眼于与珠三角城市群内其余城市的分工与协作,体现功能专门化的特点。总之,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特点,结合珠三角经济区发展的要求及与其它城市的分工,确定自己功能专门化发展的方向,是确定珠三角城市性质的重点所在。

合理确定城市群人口规模,实现空间、城乡一体化

如果将城市群理解为城市与非城市地区融为一体的空间实体,则城市群的人口规模基本上等同于区域的总人口。珠三角人口众多,城镇密集,环境压力大。共同利用和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保证各城市间物质、信息、人员的充分交流,是城市群实现空间、城乡一体化的前提和保证。珠三角人口和居民点的空间组织,除考虑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充分利用依托现有及将来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铁路及将来的信息高速公路。形成以广州、深圳(香港)为核心,广深、广珠为主轴,沿主要交通线延伸的城市群空间结构。

将来珠三角的城市化,不可能像现在一样人口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建成区中。为此,可引入“都市化地区”的概念。都市化地区是一个以现代城市物质设施高度集中的居民点,即通常所说的城市市区、建成区为核心,包括其周围具有基本城市物质设施,处于周围农田、自然环境之中的居民点;合理地组织日常的生产与生活,两类居民点中的人都能充分享受城市物质、文化设施等空间范围。

珠三角城市群的人口和居民点,需按都市化地区加以组织和安排。首先确定每个“都市化地区”的人口规模,然后再明确都市化地区的空间结构,即多少人住在建成区中,多少人住在建成区以外的居民点中,并对“都市化地区”的用地和物质设施作统一的规划和布置。在城市中心区外围发展卫星城或居民点,并将郊外的农田和绿地有机地纳入城市生活中,使其成为城市生活的一个活动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珠三角城市的空间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

以“都市化地区”为空间范围,统一考虑功能分区和功能组织规划

珠三角城镇密集,城市间平均距离不到50公里,城镇平均距离仅10公里。有些城镇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大城市不同功能区及功能组团之间的距离。因此,城市空间结构的确定、用地发展方向的选择、用地功能分区和用地组织及土地开发量的考虑,客观上要求打破各种行政区的界线,考虑周边地区土地开发的状况和相邻城镇用地的规划安排。以“都市化地区”为空间范围统一规划,就是以一个较大规模的城市中心区为核心,将周围地区的城镇、居民点、农田、菜地纳入用地规划、协调的范围,统筹安排居住、工业、商业等各项用地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各城镇之间用地布局、土地开发之间的协调。

从城市环境设计入手,协调城市规划与建设、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

城市规划强调的整体性、长期性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强调的局部利益、短期时效性一直是一对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为协调这一对矛盾,在规划管理上采取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等分层次规划协调的方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还是行之有效的,保证了城市功能分区大的空间格局的合理性,也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现。但城市功能区内的建筑和设施之间在功能、型体、色彩等方面缺乏协调。原因之一在于总体规划仅对用地的功能作出规定,控制性详规也仅注意对地块的功能和设计指标进行控制。两者均缺乏空间的概念,没有就功能区或地块内建筑物,功能设施及周围环境之间如何相互协调作出规定。当控制性详规的地块较小时,问题更突出。出现所谓的“只见新房,不见新城”的不协调现象。因此,城市规划管理上要引入“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的具体范围包括城市总体空间形象设计,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城市干道和商业步行街设计,居住空间设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地下空间设计,旧区改造保护及更新空间设计,建筑小品和细部空间设计。目前阶段,至少在规划管理中要求对城市总体空间形象及重要地段,如城市干道,城市中心区大片的新区进行设计。以协调城市规划与建设、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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