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经责审计两办规定比较研究
◆蔡小江/兴山县审计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7 月7 日起正式施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笔者将新《规定》与原《规定》比较后认为,六个方面的新变化必须把握到位。
一、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出现了新变化,由原来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变成“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7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的,审计委员会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的“决定”、“变更”、“中止”(第13、14、15条)都必须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审计结论性文书都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此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也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发生了变化
新《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审计的内容也有新的变化。原《规定》要求“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新《规定》要求“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原《规定》要求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新《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强调了“责任落实”;在新《规定》中,对党委政府、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国有企业等三类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进行了细化,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中强调了“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等内容,强调了“民生”和“生态”,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审计中增加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注重企业“高质量地发展”。
零件总的加工误差Σ△为各项误差之和,因此工件加工精度的条件是Σ△≤Δk 即工件的总加工公差δk。为保证夹具寿命能在设定范围内,为防止因磨损过大而过早报废,需留出一定的精度储备量Jc。因此将上式改写为:具中加工时,Σ△=δK-δ△≥0,当Jc≥0时,夹具能满足工件的加工各项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环节出现了新的变化
在审计程序中,新《规定》将审计组广泛征求意见环节提前到审计实施过程中:“在审计过程中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情况,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只需要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再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另外,原《规定》中由审计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新《规定》中,审计组审计报告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再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后,再由审计委会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最后由“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
新《规定》中,审计通知书发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必须“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审计程序中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环节提前到审计实施过程中,不再放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环节前置,便于“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便于增加审计深度和广度,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公信力;审计报告抄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工作结束后,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集体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环节;新《规定》在“审计结果运用”中,也强调了“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审计评价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划分简单明确
其一,新《规定》中“对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界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种,厘清了原《规定》中“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其二,新《规定》中,审计报告中不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报告,对于“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其三,审计评价中增加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要求审计人员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求审计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主体界定清楚
新《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有建立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的责任,审计机关负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和督促审计整改进行责任划定,都明确了任务清单,将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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