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共生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生”一词源于希腊语,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提出。共生的概念首先是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de Bary)在1879年提出的,因而作为一种生物学的研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
生物学的“共生”,它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生物为满足各自的需要(捕食、防卫、繁殖等)而组成的互利联盟。根据生物学研究的成果,当两种生物“在需要上和有机结合上彼此越不一样,它们越会经常结成紧密的互利联盟”,“自然的共生联盟者,以及最终可能成为共生成员的候选者,总是那些亲缘关系很远的生物类型”。[2]《现代汉语词典》将“共生”定义为:两种不同的生物生活在一起,相依生存,对彼此都有利,这种生活方式叫做共生。1998年,我国管理工程博士袁纯清运用共生理论研究小型经济提出: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共生不仅是一种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可塑状态;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识别机制,也是一种社会科学方法。生物学与管理学的研究成果为研究非营利部门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思维。基于共生理念,探讨它们之间怎样通过协调与合作,共同激活、共同适应、共同发展,结成良性互动的共同体,研究非营利组织与其他部门及个人之间“兼相爱、交相利”的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非营利组织共生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与其他社会生态系统所达成的互利、互惠、合作共存的状态。非营利组织的共生并不排斥竞争,但与一般意义上的竞争所不同的是,非营利部门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不是相互的排斥和厮杀,而是相互吸引和合作; 不是共生单元自身性质和状态的丧失而是继承、保留和发展。社会生态系统因为共生而导致各共生单元的竞争优势增强,产生共生效应。社会组织的三大部门,基于各自的核心竞争优势,为获取合作伙伴的互补性资产,共同维护竞争秩序,以扩大自身利用外部资源的边界,降低运营成本,拓展市场空间,满足客户及合作伙伴的需要,增强彼此的市场竞争地位与竞争能力。共生使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共生单元均获得了一种仅靠自身力量无法得到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形成了一种共生效应。
一
非营利组织的二重性是形成共生的根本原因。非营利组织的事业性决定了使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必然要求与企业、政府结成联盟,以得到人、财、物的支持。另一方面,非营利部门具有经济力。内生于非营利组织并作用于资源配置过程的力量,能够以社会资本的形式,作用于政府与企业。这两大部门能够借助于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可见,共生正是基于该特征而形成的。
非营利组织共生可分为非营利组织外部共生和内部共生。根据生物学共生概念的内涵,可将非营利组织外部共生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不同种的组织或群体组成的相互需求、相互依存的互利联盟。非营利组织外部共生的界定为非营利组织生存关系分析提供了便利。 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关系必须先确定与非营利组织发生“物质”或“能量”变换的组织或群体,图1显示了这些主要的组织和群体。依据非营利组织外部共生的概念,进而得到非营利组织在图1中所体现的生存关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公众、消费者、捐赠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非营利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关系比较复杂:共生(不同种的非营利组织之间,如医院与学校)、种内互助(同种类的非营利组织之间,如基础教育部门与高等教育部门)、种内竞争(同种类的非营利组织之间,如两所大学之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营利组织)之间也存在复杂的关系:共生(如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种内竞争(如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之间的竞争)。
图1 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关系
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共生是指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组织和成员与非营利组织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主要表现为内部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成员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
二
非营利组织为什么会选择以共生的方式与不同种的组织共存呢?或者说是什么原因促使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不同种的组织共同选择了共生作为生存方式呢?具体有以下原因:
(1)比较优势。非营利组织及其他组织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是共生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具有比较优势,它可以比其他组织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但在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私人市场方面却是缺乏效率的,而与此同时,企业在提供私人产品上具有优势,非营利组织则在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优势,正是因为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使分工合作得以产生,各自的境况都得到改善,共生关系最终形成。
(2)相互需求。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不同种组织都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元素,相互联系,彼此存在对各自产品和服务的相互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存在对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需求;非营利组织在消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同时必须提供准公共产品满足对方的需求;企业须提供私人产品来换取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各自都存在对双方产品的需求,而消费需求的满足给彼此都带来相应的效用(好处),因而相互需求成为共生的又一原因。
(3)多重博弈。共生的选择还是多重博弈的结果。在继续分析之前,姑且作这样一个假设即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不仅会考虑成本和收益,而且较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在共生形成之前,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不同种组织都面临共生与非共生的选择,以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为例,非营利组织在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企业在私人产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优势,在刚开始提供产品时,当信息不对称时,双方都会假定对方选择共生方式提供产品,那样,显然是有利可图的。这种博弈的结果只会使双方都选择非生的方式,而这会使双方都生存得不好,但处境不会马上改变,因为双方都担心对方不会按共生方式提供产品,只有经过多重博弈之后,双方最终才会选择共生的方式。
比较优势,相互需求、多重博弈使得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不同种的组织选择共生作为生存方式。综合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共生关系,可以得出以下一般特征。
(1)互利性。互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也是共生形成的基本条件。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标和宗旨是其社会使命(共同愿景),但其社会使命的完成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持续的资金来源;政府希望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部分社会责任;企业则希望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促进销售等等,这些都可以通过选择共生的方式得以实现。
(2)双向选择性。宏观层次上,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不同种的组织构成共生关系,但具体到某一个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不同种的组织时,共生关系不一定能形成,微观层次上共生的形成受到地域、规模、目标等因素的限制。共生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潜在的共生者选择最称心伙伴的过程,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3)变迁性。非营利组织共生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外部环境、比较优势等因素的基础之上的。当外部环境、比较优势等因素发生变迁时,非营利组织共生关系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如网络的出现使置身于社会之中的组织无不受其影响,从而使非营利组织共生行为更加丰富。比较优势的变化同样会影响非营利组织共生方式,共生条件下共生者比较优势的变化主要地是为了满足自己伙伴的需要。
(4)多重共生性。非营利组织的共生关系并非是单一的,在某个时候,它与众多的不同种组织同时构成共生关系,具有多重共生性。例如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形成共生关系时,它与企业、不同种的非营利组织,捐赠者、消费者等也形成共生关系,而且这些共生关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如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捐赠者的共生关系不存在,非营利组织将无法有效率地提供准公共产品,那么非营利组织与消费者的共生关系也很难形成。
(5)地域性。非营利组织总是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它与周围的组织和群体进行“能量”或“物质”的交换,同时,非营利组织受到自身规模和比较优势的影响,其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共生关系的形成在带来收益的同时,需要一定的成本,诸种因素限制了非营利组织选择共生对象的范围。从微观层次讨论非营利组织共生的地域性似乎更具有意义,如一所国立大学只能使用当地自来水、电力、煤气公司提供的水、电、气,经常性交往的政府是当地政府,经常性享受的医疗、文化等当地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等等,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
三
随着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深入,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了几种较为公认的理论,其中不少都涉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问题。对这些研究成果的借鉴,有助于从不同侧面透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共生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在1974年提出了政府失灵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他认为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差别化需求,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产品只反映“中位选民”的需求,而非营利组织的介入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他认为“政府、 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对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的工具。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互补关系”。[3]赛拉蒙的第三方管理理论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他认为政府只是非营利组织“志愿失灵”的衍生物,只有当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不足时, 政府才有发挥作用的必要。因此,政府的介入是对非营利组织的补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地完成福利提供的责任”。[4]尽管两位学者的角度并不一致,但有一点却是非常类似的,即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相互需求、 相互补充的合作模式,虽然他们并未提出共生这一概念来形容,但阐述了两者共生关系的实质。
2003年SARS的防治过程充分体现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共生关系。在SARS流行之初,由于感梁人群不多,流行地区不广,医院有能力给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但当SARS进一步蔓延,发展为疫情时,流行区医院无法给众多的患者同时提供服务。医院境况的变化使其共生者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当医院有能力给SARS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政府并未介入,但当医院的能力被最大地使用时引起了政府的积极介入,如扩建、新建专门防治医院、在全国范围内调配医务人员、建立专项防治基金等等,正是因为医院和政府的相互补充、通力合作,SARS才得以全面控制,这充分证明了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共生关系的重要性。从SARS的防治过程也可以看出,共生关系使医院行为和政府行为之间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如医务人员的调配,正如罗伯特·伍思努所认为的那样,“政府和志愿部门之间,由于政府把一些福利项目承包给志愿组织,并为它们提供资金,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项目合作也模糊了彼此的界限”。
合约失灵理论是在1980年由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提出的理论,运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营利组织)相比而具有的比较优势及共生关系的形成。汉斯曼认为,由于营利组织的利润将在组织内部进行分配,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生产者可能会采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额外的收益,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失灵。汉斯曼还例举了部分会出现合约失灵的情况,如“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等”。[6]非营利组织因为受到“非分配约束”即利润并不能在组织内部分配,大大减少了合约失灵的可能,因此,如果上述产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富有效率、从而非营利组织具有提供某些产品的优势,与营利组织形成合作、互补的共生关系。
根据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社会志愿链的位置关系可以将两者的共生关系划分为纵向共生和横向共生。纵向共生是指非营利组织和自己的供应商、产品的消费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因此纵向共生可分为向上共生和向下共生;横向共生是指非营利组织与并无直接物质或能量交换的企业形成的共生关系。例如医院的正常经营需要药品生产商提供药品,需要医疗器械生产商提供医疗设备等等,医院与这些供应商之间是向上共生关系,同时,医院给企业提供医疗服务,形成向下共生关系。另外,医院接受来自企业的捐赠、与企业形成营销联盟、建立研究所等等是横向共生的表现。
非营利组织与消费者之间的共生关系主要体现为消费者依赖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而非营利组织需要来自于消费者的资金以维持正常的运转;非营利组织和捐赠者的共生关系表现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捐赠的支持,捐赠者则可借助于非营利组织树立良好公众形象; 非营利组织与公众的共生关系主要表现在非营利组织为公众提供就业机会,公众为非营利组织创造良好生存环境等方面;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不同种的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主要是基于两者对双方产品的相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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