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法中物有所值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有所值论文,政府采购论文,西方国家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物有所值原则的涵义
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是西方国家在政府采购法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的影响。通常的涵义是指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比,这里的投入不是指所采购物品的现价,而是指物品的寿命周期成本,即所采购物品在有效使用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再减去残值。
目前,物有所值原则的内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已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对物有所值原则中的“值”的理解。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值”应作狭义理解,仅指资金的使用效率;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值”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应包括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了机会以及促进技术转让等。笔者认为,这种争论其实质上就是对政府采购作用定位的争论。如果政府采购只是简单地被看作为满足政府自用或自行消费的需要而从市场上获得物品、工程及服务的一种行为,那么对“值”的理解只能是狭义的,即指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采购就和自然人采购、法人采购以及社会团体采购没有太大的区别了。如果政府采购被看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那么对“值”的理解应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应包括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机会以促进技术转让等。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调控,节约财政性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因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不仅是采购的效率问题,也是采购的社会效益问题。同时政府采购有异于自然人、法人及会团体的购买,它是市场之中与一般消费者平权的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其购买力非常巨大,在很多国家,采购金额占一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十以上,因此,以国家利益为偏好的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异乎寻常的非强制性的影响力。采购规模的扩大与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这些常由国家意志左右的变量,均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因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调控手段,实现着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等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因此,物有所值原则中的“值”应作广义的理解。
物有所值与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以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数量大小来衡量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有所值原则是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它的着眼点在于价格与效益的比,在于所采购的物品的效用和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它的价值取向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它比效率与效益的内涵,更丰富和更具弹性。
二、确立物有所值原则的依据
首先,历史依据。政府采购无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还是在垄断时期,均强调物有所值原则,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在西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市场是资源配置的绝对支配力量和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西方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理论,政府基本上不参与、干预国民经济活动。政府直接采购的物品和承办的公共工程十分有限。因此,政府采购市场并不发达也不完善。政府采购行为也被直接纳入到民法中调整。由于政府采购行为在法律上大都采用契约形式,则契约自由原则保证了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通过财产权的转让,使资源向最有价值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同时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原则虽然没有行文于民法的字里行间,但从民法的精神以及具体规定中均可发现,这是政府采购追求物有所值的思想基础。总之,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采购关系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市场调节基本上保证了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实现,民法虽然不主张政府通过采购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政府采购效益的实现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政府采购将基本价值取向定位于物有所值。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经济危机、贫富悬珠等。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开始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对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在其内容上开始注重对政府通过采购这种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原则和方式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与传统民法所不同的是,以“社会权益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当然政府采购法仍强调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为它也是植根于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以尊重市场机制为前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是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实质公正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物有所值仍应是政府采购的基本价值取向。
其次,理论依据。政府采购所遵循的物有所值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的使命表明,政府采购不仅要实现物有所值,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片面强调政府采购所遵循的物有所值原则,可能因政府囿于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平,因供应商自由竞争、排斥打击弱者而造成社会不安定,还有可能带来过度使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恶果等。因此,政府采购在追求物有所值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平,即要保证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上确认“对同样的人同样对待的原则”,实行机会平等,又要确保满足采购机关的基本需要和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保护。这是“因为效益不仅对个别主体而言之增益,不单是微观的经济成本收益分析,诸如社会经济效益,个别主体的长远经济效益,不同个体之间关系损益权衡,以至以一定的‘成本’换取社会价值和优良道德之实现、人的愉悦及由此带来的工作效益等,都应当是这种分析的对象。所以,正义、公平和效益,两者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没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既有效益,又有公平,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物有所值原则实现的条件
诚然,整个政府采购活动领域中,如果能够始终不渝地以物有所值为价值取向,则政府采购活动是完善的市场机制运营。而实现物有所值原则的条件是:
首先,有效的竞争。尽管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的自愿地交换和双方权属明确为分配的效益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但是物有所值只有在有效竞争的环境中,通过双方权利自愿交换才能得到保证。所以西方国家普遍认为有效竞争是实现物有所值原则的首要条件。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也是政府采购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条件,离开了它就没有政府采购的高效率,这已被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实践所证明。同时,西方国家几百年经济成功运行的最基本经验之一,就是竞争有活力,竞争出效益,只有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得以实现。为此,西方国家在政府采购法中确立了另外一个原则就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如美国在《合同竞争法案》中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为只有保持、维护竞争和竞争秩序,才能确保物有所值原则实现。
其次,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从政府采购自身来看,就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高效益的价值的实现,是政府采购主体根据收益预期和互利原则选择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权利转让过程。而采购机关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从根本上保证了物有所值原则的实现。因此,只有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才能实现物有所值原则。
再次,物有所值应成为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范。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保护有效竞争和自愿基础上的政府采购交易是实现物有所值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意义上的“效率”。因此,追求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的运作,必须要以法律制度为支撑。然而,政府采购市场所需要的法律机制必须直接将物有所值原则引入法律规范,并且上升为指导政府采购市场及其市场行为的根本性准则。只有这样,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运行才能以有限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核心,最终实现物有所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