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实践效果与理性探索&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_再贷款论文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实际效应与理性探索——对湖北荆州市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荆州市论文,湖北论文,个案论文,金融机构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运用实际效应评价

荆州市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发放始于1999年,伴随着货币政策的传导和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走过了波浪式的发展过程,再贷款的拉动效应也由弱到强逐渐得到体现。

1.直接拉动,牵引中小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近年来,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把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并直接利用再贷款手段助推中小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一是支农再贷款拉动了信用社对农业的贷款投入。据统计,2002-2004年,人民银行累计对荆州市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33.6亿元,最高年投放额达11.9亿元。支农再贷款的滚动注入,使全市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迅速扩规、扩面,三年累计投放贷款37.6亿元,受惠农户达48.7万户,平均每年以13.9%的速度递增,到2004年末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余额达到8亿元。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增加相应带动了与之关联的农业贷款增长,仅2004年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就新增农业贷款2.1亿元,占各项新增贷款的78%(见图1)。二是发展再贷款拉动了城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资金来源不足一直是制约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瓶颈”,发展再贷款的投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2002-2004年,荆州市商业银行累计使用发展再贷款17060万元,择优扶持了全市50家中小企业。如2003年,该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70万元给荆州市天达塑化公司,支持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42万元,净盈利327万元;2004年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好转,销售收入达到6000万元,目前已成为该行的优质客户。在市商业银行的示范效应下,荆州市城区其他金融机构主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273家,三年间净投放中小企业信贷资金7亿元,到2004年底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3.6亿元,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的矛盾(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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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2-2004年荆州市涉农三项贷款累放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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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2-2004年荆州市区中小企业三项贷款累放额对比

2.扶弱帮困,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成长壮大。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以荆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为例,2000年,该联社挂牌成立时,有73%的基层网点资不抵债,不良贷款占比达57%,资金运转捉襟见肘。近年来,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扶持和支农信贷业务的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市场份额逐年攀升。一是信贷投放和资金吸纳能力同步增强,逐步走出了保支付的阴影。2002-2004年,荆州市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分别增长4.8%、6.2%和11.1%;贷款的增长相应增强了信用社资金吸纳能力,三年各项存款分别增长12.7%、13.6%和16.8%;存贷款市场份额分别为16.1%、17.4%、18.3%和7.6%、7.8%、8.3%。2002年前有3家法人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保支付,到2003年已没有一家信用社再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二是间接和直接促进了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的好转。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导向,促使信用社把信贷投放重点放到农户,随着农村经济的好转和农民增收,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得到整体提高。2002-2004年三年间不良贷款净下降2.6亿元,年均下降8.2个百分点;信用社累计减亏0.85亿元。三年来仅支农再贷款一项就为农村信用社增加经营利润1436.3万元。三是推动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支农再贷款到期必须偿还的外在压力,演变成为农村信用社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贷前深入调查、贷中台账管理、贷后跟踪服务、年终绩效考评全面跟进,经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调剂余缺,平衡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流动性差异。中小金融机构作为一级法人,其资金营运必须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框架下以存定贷,而以存款为主的负债业务具有很强的波动性,以贷款为主的资产业务具有很强的扩张性,波动性与扩张性的矛盾经常导致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流动性差异,严重制约了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及时有效投入,再贷款的介入成为平衡差异的“调节器”。一是平衡了城市商业银行年初资金来源不足与中小企业贷款集中需求的矛盾。如2005年初,荆州市区先后有107家中小企业向市商业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该行受理了68家企业的贷款申请,总需求为4亿元,计划投放2.1亿元。但一季度其存款不增反降,比年初减少了2亿元,无力对企业进行投入。荆州市人民银行及时向该行发放了1.5亿元的再贷款,支持该行向35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1.9亿元。二是平衡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稳定性与农业贷款投放季节性的矛盾。据调查测算,2005年荆州市春耕资金总需求为35.7亿元,除去农户自筹外,需要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12亿元。而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收回老贷款可用资金仅7亿元,人民银行5亿元支农再贷款的到位,迅速填补了春耕资金的硬缺口。同时,在农业贷款投放高峰期,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也因农户支取存款用于农业生产而上下震荡,极不稳定(见图3)。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能够有效满足信用社间歇性资金需求,弥补其资金流动时间差异,既防止了资金流动性不足可能诱发的支付风险,又有效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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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02-2004年荆州市农村信用社存款月度增减变化

4.杠杆撬动,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弱势农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共同构成县域经济主体,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以中小金融机构为媒介,运用再贷款这一有效杠杆,引导中小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了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在支农再贷款的强力支持下,全市初步形成了以粮食加工、油料加工、棉花加工、水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色板块经济和区域产业链,农业总产值逐年增加,2002-2004年分别达到157.4亿元、166.8亿元、193.6亿元。涌现了银欣米业、洪湖奇味鱼等一大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以农村为销售市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再贷款的催化下,荆州市逐步形成了以汽车零部件、轻纺、化工等中小企业产业链。以活力28公司、雷新电子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起死回生,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盈利能力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传导的局限性分析

由于再贷款使用主体和客观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再贷款在实际中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

1.再贷款政策扶持目标面临着中小金融机构与弱势经济群体的两难抉择,存在事实上的“跛腿”现象。从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情况看,信用社增效与农民增收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冲突。农村信用社认为再贷款是扶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应该追求效益最大化,在向农户发放贷款时,其利率往往是按现行利率政策标准一浮到顶;而农民认为自己才最应该得到政策的惠及和支持。实际情况往往是,尽管农户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贷款基本有了保证,但并没有真正感受到资金价格的低廉和优惠。据调查,2005年荆州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利率达到了9.6%,已接近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有的甚至高出民间借贷利率,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户在资金紧缺时不是选择使用支农再贷款,而是在亲朋好友间寻求借贷。究竟是优先支持农户,还是优先支持农村信用社,不仅农户、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感到困惑,基层人民银行也感到难以把握。如果一味强调要扶持“三农”,要求农村信用社“多予少取”,给农民优惠,则农村信用社利益受损,不愿承接支农再贷款;如果优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与成长,对其资金运用不进行认真的检查监督,又有可能使服务“三农”的政策落空,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减负。

同样的问题也可从发展再贷款的使用上得到体现。调查中,荆州市商业银行反映,目前人民银行在发展再贷款的使用与管理上限制过多,如要求其贷款投放与中小企业——对应、按期全额收回、不准展期等,为中小企业考虑的多,替商业银行发展考虑的少;再贷款定价也偏高,现行3.87%的再贷款年利率比2004年提高了0.63个百分点,盈利空间缩小,商业银行只能高进高出。而在中小企业调查中,企业对银行过高的利率也颇有微词,据对10户中小企业的典型调查,企业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达到8.9%。实证分析表明,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二元扶持目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异,从资金的角度,中小金融机构和弱势经济群体都得到了相应的支持,但在利益分配上此消彼长,难以两全。

2.再贷款利率的上调体现了金融宏观调控需要,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有效需求和弱势经济群体的投入形成抑制。长期以来,再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等优势使中小金融机构趋之若鹜,但今年以来,再贷款利率的上调尤如一柄“双刃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一方面从总量上降低了中小金融机构对再贷款的依赖,减轻了央行货币政策工具膨胀压力,较好地配合了金融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从结构上也抑制了中小金融机构对再贷款的有效需求,降低了中小金融机构对“三农”和中小企业投入积极性,区域内再贷款的直接和间接调控功能相对削弱。一是再贷款资金与市场资金的比较优势缩小。荆州市商业银行反映,目前货币市场3个月的资金拆借利率在1.5‰上下浮动,该行一年期存款综合成本也只有2.87%,而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为3.87%,从三种渠道获取资金成本差异较大。以现行利率对该行发放1亿元再贷款为标准测算,设定资金投放、回收环节正常,没有不良风险,该行大约能盈利300万元,盈利率仅为3%,而组织存款发放贷款资金盈利率为3.9%,两者相差0.9个百分点。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市商业银行往往选择用组织存款发放贷款,用货币市场资金解决头寸不足,再贷款资金只是平衡余缺的应急手段。二是削弱了再贷款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如荆州市某农村信用社认为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投入“三农”风险较大,首次明确表示不需要再贷款,其对“三农”的投入也明显减少。该社2005年一季度存款增加5亿元,对“三农”贷款新增4200万元,同比少增4400万元,导致人民银行支农货币信贷政策在少数农村信用社难以落实。

3.再贷款风险控制在实际中难以操作,抵押担保措施有名无实。为了维护中央银行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确保再贷款调控的可持续性,中央银行需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风险控制。近年来,人民银行认真吸取过去发放紧急救助再贷款的历史教训,在发展再贷款的风险控制上也做出了新的规定与要求。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发展再贷款,要求资本金充足率必须达到8%,存贷比不得超过70%,同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等,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一是固定资产抵押费用“高处不胜寒”。以荆州市商业银行为例,该行有效固定资产主要是土地和办公大楼,市值估价约1亿元,如将该行有效固定资产全部抵押给人民银行并办理他项权证,按现行抵押担保制度规定,必须经过房产、土地、工商、公证等部门的评估、登记、办证,即使按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各项手续费大约为标的物的1%-2%,即大致支出100-200万元,这已基本抵消了该行运用1亿元再贷款可能创造的盈利。二是担保主体难寻。抵押不行办担保,但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很难找到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为之担保;即使愿意担保,难道企业信用比银行信用更强?三是法律障碍难越。目前对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再贷款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政府出具书面承诺,但政府担保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的。虽然支农再贷款暂时没有要求办理抵押担保,但如果今后实施难度更大。

4.再贷款工具对市场变化反映较为迟钝,刚性的管理办法对其效应的放大形成掣肘。客观评价,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工具从制度设计到管理办法是比较科学严谨的,统筹兼顾了总量控制、资金安全、社会效益等各方面的因素,经过实际检验和论证是成功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再贷款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近年来未做大的变动,而与之对应的承货主体和客观环境却发生了大的变化,无论是中小金融机构还是中小企业、农户,其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和资金需求特征已经发生了大的改变,制度规定与金融现实之间已经有了明显反差。而再贷款管理对市场变化的反映缺乏应有的灵敏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再贷款支持层面有待拓展。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农户的构成已发生了变化,单纯的粮棉油种植户减少,从事规模种养殖、个体加工运输业的农产增多,小额的纯种植业贷款需求呈现萎缩,大额养殖、个体加工业贷款需求增加,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的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大额农贷的政策和管理没有明确,在帮助农村信用社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大额农贷上还是一片空白,农村信用社想贷而又不敢贷。调查中,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农业产业化企业强烈呼吁,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应在“农”字上延伸,拓展到农业产业化企业以及粮棉油市场流通环节。二是管理上不够灵活。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增加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投入,贷款与对象必须一一对应,人民银行定期进行检查。中小金融机构普遍感到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人为切断资金运用的边界,制约了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循环和调度,这种“画地为牢”做法,难以体现再贷款扶弱帮困的宗旨。同时,再贷款资金到位缓慢,由于要经过逐级上报审批和限额下达,再贷款资金到位的时间往往与客户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同步,再贷款期限虽然是一年,但真正能投入使用的时间也就10个月左右。三是期限上缺乏弹性。农业生产形态的改变和农户结构的变化,改变了沿袭已久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农贷规律,贷款期限需求呈现多样化。而人民银行再贷款期限是刚性的,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必须收回,对信用社发放农贷增加了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中小企业因生产的产品和工艺各不相同,资金运转周期长短不一,用一个固定的期限来平衡所有中小企业生产周期的差异,确有强人所难之嫌。部分生产周期相对较长的中小企业担心到期还不了贷款,商业银行担心到期被迫用存款资金垫付。

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政策建议

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传导中存在的局限性,有必要从政策设计、管理模式、关联指标、运作方式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与思考,我们建议如下:

1.以最终承贷主体的实际资金需求为依据,科学确定再贷款期限,增强灵活性。一是改进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设置,保持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合拍。加强对贷款使用时间的分析,根据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投向和需求时间清单,灵活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尽量满足农户对不同时段资金的需求。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根据资金需求的时段和期限种类来确定支农再贷款的笔数,适时发放支农再贷款,分期分批收回。对于农村水产畜牧养殖业、林果种植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可探索发放1年以上的中长期支农再贷款。二是根据中小企业资金使用和转化周期,合理制定发展再贷款期限。根据商业银行申报的不同生产周期和市场特征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合理确定发展再贷款期限,防止脱离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困难。对于流动性资金贷款,以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周期为依据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要根据固定资产的转化程度、基本建设的施工速度和技术改造的工程进度等予以统筹考虑。

2.以市场资金价格和地区经济差异为参照,加大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的调整弹性,增强科学性。总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已经实行1年多时间了,但目前还没有涉及到中小企业和农户。尽管已经实行了优惠,但与中小金融机构存款组织综合成本,与货币市场、债券回购利率相比,目前再贷款利率还是显得过高。同时地区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再贷款在资金价格上也应体现区别。建议以资金市场综合平均价格和地区经济差异为依据,适当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频率和幅度。一是根据各个时期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组织综合成本,结合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二是按照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条件、有差别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以适应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再贷款资金导向和结构调整的作用。

3.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为目标,灵活配置再贷款规模,增强针对性。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目标应定位在扶持中小金融机构成长壮大,兼顾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弱势经济群体发展。为此,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配置及实际发放上,人民银行应采用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实行且较为成功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实行“总量控制、设定基数、指标考核、限额授信”的授权授信管理,灵活调配再贷款。即人民银行系统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控制再贷款总体规模;上级行根据相关指标核定下级行的再贷款限额基数(即授权限额),不实行期限管理,可周转使用,但上级行可根据确定限额基数的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调增、调减下级行的限额基数;上级行根据辖内实际设定与再贷款管理、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金融生态环境等若干指标,按年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下级行再贷款授信限额,实行期限管理,一般可确定为一年。下级行在上级行授权授信总限额内根据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贷款实际需求,自主有针对性地发放再贷款。

4.以资金运转安全高效为原则,进一步改进再贷款风险控制和管理方式,增强实用性。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运作需要保证资金安全,这是基本前提,为再贷款调控所必需。但在安全运转的前提下,也必须兼顾效率。建议对目前的再贷款资金运作管理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尽快修改支农再贷款台账管理模式。鉴于农户贷款点多面广,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与人行再贷款到位时间不同步的实际情况,建议取消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可信度较低的农户明细台账管理规定,重点考核农村信用社支农投入是否按照人行要求已达到规定比例,配套资金是否到位;二是及时修改发展再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中,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地方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有着本质的不同。发展再贷款就其范畴而言,是央行与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银行信用,其抵押担保模式不应混同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关系下的制度设计。建议对发展再贷款的抵押担保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可考虑改全额抵押担保为比例抵押担保;另可从相关法规条例中朋确政府担保、政府承诺的法律有效性,以此减少中小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借贷成本,真正促进其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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