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述评_环境保护法论文

2004年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述评_环境保护法论文

2004年环境资源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环境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学术研究概况

本年度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蓬勃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

本年的主要学术活动有:5月29日—31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昆明举办“2004年 度环境法基地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讨 。6月5日,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成 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会议围绕着“北京市环境法治建设相关问 题、环保产业相关法律问题、防沙治沙相关法律问题、其他环境法基础理论和环境法实 践问题”等四个议题,共征集到学术论文近60篇。7月22—2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 法学研究会与国家林业局和重庆大学联合在重庆市召开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 研究会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此外 ,3月份在日本举行了第二届环境纠纷处理中日国际研讨会,中国专家共15人与会。

本年度在各类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数以百计的专业论文,有许多学术专著和教材问世。 主要专著成果有:徐祥民、田其云的《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大版),张梓 太的《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王明远的《清洁生产法论》(清华版),朱建 国、王曦的《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周训芳的《环境权论》(法律出 版社)。常纪文的《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是 新中国第一位环境法学专业计划内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本年度环境资源法在多学科交叉 研究方面的成果显著。如周珂的《突破绿色壁垒方略》(化学工业出版社),李寿平的《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肖冰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研究》(法律出版社)。其他部门法学与环境法相关的论著亦引人注目,如赵秉志、王秀 梅、杜澎的《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刘仁文的《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 犯罪》(中信出版社),徐国栋的《绿色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环境资源法 教材方面,学者们力戒低水平重复,注重质量和学术含量,并翻译、引进国外和港澳台 地区的立法资料,出版或修订教材(含台湾省书籍在大陆的简体字版)以及专题论丛等。 如蔡守秋、常纪文的《国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戚道孟的《国际环境法》(中国 方正出版社),刘国涛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吕忠梅的《环境 法学》(法律出版社),林灿铃的《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曹明德、黄锡生的《环 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蔡守秋的《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永民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郑永流的《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陈慈阳的《环境法总论》(简体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吕忠梅、徐祥民的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何建坤的《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人 民法院出版社)等。

本年度环境法学研究的特点是:第一,基础理论研究方面重视环境法与其他学科的交 流、渗透,从多学科、多角度研究环境问题,如环境法与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环境法 与国际法学研究、环境法与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研究、环境法与民商法学研究、环境法 与刑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为环境法学理论发展开拓了新方向、新 视野。第二,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更紧密地结合,无论是学者发表的论文还 是研讨会的议题都紧密围绕当前国家、社会、地区关注的热点问题,讲求理论与实践相 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自今年六五世界 环境日成立以来,承担了内蒙古阿拉善沙化土地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课题,已取得良好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付诸实施。第三,今年的学术热点大多与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新 的立法相关。如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自然保护区法的制订,可再生能源立法和循环经济 立法的尝试等。

二、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与环境法制创新

有学者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们只有加强对 环境对象及其侵害形态的进一步了解,才能结合新的环境伦理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 指导环境立法”。(注:陈廷辉:《现代环境法发展的维度思考》,载《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党的十六大召开也给学者以启迪,有学者主张以科学发 展观指导环境法体系创新,具体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止法和自然资源法的创新以及人力 资源法、规划设计预防法、绿色产业法等子部门的创设”(注:刘国涛:《科学发展观 指导下的环境法体系之创新》,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上;有的学者主张在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指引下进行环境法制创新,要实现“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 念的创新、环境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 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保新机制、正确指导和引导以加强西部特殊区域生态保护为 重点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系统的创建”(注:周珂、王 权典、吴国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 1期。)等目标。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2004年众多学者对“公众参与”制度给予了极大关 注。有学者特别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认为现行的《环境影 响评价法》缺乏对公众的知情权的规定,我国应建立自己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 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由谁公开信息;二是公开的方法,即如何来 公开信息;三是公开的内容,即公开哪些信息”。(注: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 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二)环境权、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

环境权问题在2004年仍然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有学者称环境权应成为环境法体系的 重心,环境权应为环境法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在立法上把环境权明确为法律权利并以 之为重心进行环境法制创新;并以环境权为重心建立起完善的实现机制”。(注:李爱 年、彭本利:《环境权应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心》,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4年第4期。)但也有学者对公民环境权进行质疑,认为“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环境 使用权,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 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 基础上,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注: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 权》,载《法学》2004年第2期。)

有学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包括“复原功能、惩罚功能、抑 制功能和环境保护功能”。(注:罗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初探》,载《法学评 论》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尝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构建,主张“环境权在某种 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 践的基本标志。可以通过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途径之拓 展、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注: 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许多学者从法律 的定位、目的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有学者指出:“《环境保护法》修改成功的关键,首先应当将该法与其他单项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在法律效力与法律内容上予以区分,将其在性质上定位于国家基本法之上 ,并将修法的重点定位于确立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之上,以为单项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的施行奠定基础。”(注:汪劲:《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2004年武 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也有学者注意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环保法仍归入“弱法”的范畴,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不 足,面对日趋严重、积重难返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往往无法补救,即使得到补救,但要恢 复原状,其代价之高几乎不可能实现。”(注:张怡:《试论我国环境保护弱法的补强 》,载《2004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因此,环保规则必须“补 强”,使之具有刚性。更有学者坦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可 持续发展思想尚未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注:曹明德、龙钰:《关于修改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载《2004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 。)应加以修改和补充。也有学者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 张暂不进行法典编纂,还是围绕着《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应为“修订” ,(注:李挚萍:《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载《2004年武汉大学环境法 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即对整部法律进行修改,亦即大修。但亦有学者认为《环 境保护法》的修改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法学研究上应把注意力放在具 体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加强环境执法等问题上。

(四)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2004年,为了加强我国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 题研究,环境法学者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在林业与森林法制建设、野生动植物资源、物 种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特殊环境要素的保护等方面著述颇丰 。

有学者认为该法需要再次修改,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 中的核心法律,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注:蔡守秋:《论<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载《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森林法》应当体 现以保障木材生产为主向以保障生态建设为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根本性转变。 有学者建议“必须把退耕还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健全和完善退耕还林法律制度,在发 展成熟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法》(或《生态建设法》) ,并强化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注:黄锡生、林玉成:《论退耕还林的法 律规制》,载《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有学者主张 制定全国性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并提出如下建议:“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 护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构建综合投入体系;尽快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 易的有关法律政策;建立森林生态社会价值核算评估体系;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政策,建立流域上下游区际利益互补的协调机制” 。(注:王权典:《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构造及实施机制创新》,载《2004 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今年继续成为热点,有学者主张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性立法,立 法价值取向应坚持生态价值优先;(注:钱水苗、巩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载《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也有学者关注海岛自然 保护区立法,并对海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建立条件、分级管理、建立程序、管 理制度”(注:郭院、吴莉婧:《中国海岛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初探》,载《2004年中 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做出了评述。

标签:;  ;  ;  ;  ;  

2004年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述评_环境保护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