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与对象化:克服虚无主义的辩证思考_唯物辩证法论文

意义与对象化:克服虚无主义的辩证思考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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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无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阵痛,其核心问题归结于价值评价主体的正当性确立。“现代主体是自我规定的,而按照以前的观点主体是在同宇宙秩序的关系中得到规定的。”①现代主体的正当性确立既不是一个纯粹形而上学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价值哲学问题。《启蒙辩证法》讲道:“主体的觉醒也必须以把权力确认为一切关系的原则为代价。”②在先验世界崩塌之后,现代人依然保留着一种“超越的”情怀,“这种意义的‘超越’,那本身无限,自己与自己同一的自我意识,也是有的”③,因为“我们的心灵总相信一种秩序,一种简单恒常而有普遍性的规定”④。当权力、超越、秩序被摆放在一起时,价值虚无的困境自然彰显,一种经验式的主体性原则依然被用来投射世界秩序,在超越的维度,表现为现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的同一,而在经验维度,表现为“我的世界”与“世界”的同一。

       既然超越的情怀依然存在,虚无问题不可被简单地归因为“最高价值的自我贬黜”,而是因主体性原则差异所导致的自我超越的路径冲突。所以,价值的最高理念在人心中并未暗淡,而是在主体性矛盾中被遮蔽。若要使其再次彰显,须区分主体性原则与价值理念之间的区别,在现实中为主体性原则的普遍化过程开辟反思的空间。

       一、现实与抽象:唯物辩证法的价值评价困境

       作为一种唯物主义范畴内思维病理学的诊断方法,辩证法被马克思转化为一种立足于感性的活动论,但感性的具体却往往被误读为现实。具体与现实有关,但内涵不同。马克思认为,认识应以直接现实性为依据,但现实性的通达是一个过程,不可简单地直观。马克思并不把当下的直接性具体等同于现实,因为从片面的直观到完整的过程尚需要有目的的活动的参与,即实践。所以,马克思认为唯物辩证法应该是一种感性活动论,而不是感性直观论。

       具体与现实之间不可随意画等号,具体毕竟是思维中的具体,而现实则更具有独立性与客观性。现实与认识行为相联系,构成了激发反思的否定力量,反思不复源于先验世界与经验世界的距离,它就存在于现实之中。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现实的可知性,但从过程的视角分析,可知并不意味着现实可以被直接把握。因此,尽管立足于现实,马克思依然在可知论中设立了否定维度,可知中包含着未知,认识行为要立足于现实为未知留出空间,这一部分空间通过实践行为构造其内容。

       若把感性具体等同于现实,未知部分就会被相应忽视,甚至“未知”在想当然中转化为“已知”,认识活动随即也丧失了否定之维,导致实践动力的贫乏。所以,唯物辩证法包含着“抽象——具体——现实”三个基本维度,所谓反思不仅是从抽象到具体,更要厘清具体与现实之间的差异。

       反观抽象维度,马克思认为其中不仅包含了认识论通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同时也融入了以合理性法则为代表的思维形式,即讲理的方法论依据。故而,1845年以前的马克思重点批判了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思辨性,它们用主观的抽象法则替代现实规律,进而使复杂而多样的社会被思维法则同一化。但是,如果站在病理学的视角,马克思的批判行为从一定层面上承认了思维法则预先存在的事实,认识的过程总是从预先存在的思维法则出发,此为认识的常态,立足于常态批判其中的错误,唯物辩证法合理性才得以彰显,即把先入为主的思维法则拉入到现实维度中进行检验,以纠其中之偏。

       所以,从抽象到具体必须立足于现实的关切,可关切不等于通达,更不意味着与现实完全一致,正如关注问题不等于解决问题。即便在对现实的关切当中,人们还是会从预先存在的思维方法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为,虽然预设法则具有局限性,但若缺失,认识活动便是盲目的。马克思认为预设法则是一种主观尺度,“即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⑤,用主观尺度代替了社会现实是认识论的常态。尽管主观尺度有限,却是自我确证的一个起点,所以主观尺度必须存在着现实的否定之维,在从个体的现实到社会现实的过渡中被逐渐扬弃。

       但当唯物辩证法被应用于价值理念的诠释时,其中的认识论困境也随即彰显。价值理念是抽象的,且没有直接的具体表象,认识论无法从直接现实性维度诠释价值的内涵。当今中国社会,人们惯用认识论上的真理判断替代价值判断,这很容易陷入一种没有价值只有真理的环境当中,仿佛价值就是“主观”的另一个代名词,谈价值“色变”导致价值不能被正视。

       若如尼采所言,虚无是最高价值的自我贬黜,那么人心当中针对最高价值必然存在普遍共识,但是诠释价值理念的路径却往往截然不同,有时在追求同一价值时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窘境。

       作为一种抽象理念,价值必须要靠人的行为进行诠释。价值理念的独特性就在于,它自身并没有任何的现实表象,而人的行为恰恰构成了价值理念的表象。于是,针对不具有现实表象的理念,其内容的构筑只能以人的行为作为载体,即最高价值内在于人的现实行为当中,而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对象。若唯物辩证法要针对最高价值进行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只能是人的现实——那种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客观”现实。

       最高价值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理念,无形的理念要转化为“有形的”——即感性的——对象方能被认识,继而将认识结果转化为一种秩序以规范主观行为。所以在价值理念的诠释行为之中永恒地存在着一种差异性,即无形与有形的不同。但无形与有形又永恒地结合在一起,结合点便是前认识的主观尺度。一方面,主观尺度须以无形的理念为根据,即每种行为必须首先被判定为正当方能施行;另一方面,主观尺度的现实化过程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具体性。无形与有形的差异在主观尺度上重新表现为抽象与具体的差异。价值的辩证法表象转化为“抽象理念——主观尺度——实践”。

       所以,现实行为必须依附于一种理念以证明为“正当”,也就是说一种行为必须首先自证是善的、正义的或道德的。但另一方面自证的根据却是无形的,它必须同时依靠有形的、感性的外在现实为根据,从认识论角度证明为“合理”。这具体表现为,人们只能从经验性事实中利用认识论来证明具体行为与价值理念的同一性。如此,价值评价的“好与坏”相应地转化为真理评价的“对与错”,进而逆向地用真理判断规范主观尺度。

       但由于主体的经验性事实毕竟有限,且无形理念与有形行为之间的差异性永恒存在,主观尺度与经验事实之间的同一会被误认为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的同一,当一种主观尺度能够在现实中找到事实依据时,主观尺度会替代价值理念自身,独立于价值理念而存在。

       所以,尽管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主观尺度却可以与经验事实达成当下一致性。虚无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主观地将主观尺度与经验事实的一致性等同于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的一致性。进而,一种行为越是合理,主观尺度的独立性就越强。这现实地表现为,人们越讲理,彼此价值判断的差异性就越大,越难以相互融合,以致会走向了价值相对论的极端。

       可见,在人的行为中,一方面存在着价值“所指”,另一方面存在着道理“可谓”,两者既相互结合又存在差异。即便运用唯物辩证法,如不能正确处理价值所指与道理可谓的关系,也难免会犯错误。未能明确价值评价与真理评价的差别,就不能正视价值理念与主观尺度的差异。尽管唯物辩证法立足于实践,但实践在中国多与真理判断相结合,或多或少存在着用真理判断取代价值判断的倾向——只要行为是合理的,就认为它是正当的。

       所指的对象是价值理念,所谓的对象是实践的合理性。一方面,每一种实践行为都必须指向公认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直接的现实性又充当着事实依据佐证着实践行为。如果唯物辩证法仅仅立足于主观尺度与事实依据之间认识论上的一致性,忽视了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之间的差异性,这是对唯物辩证法的错误应用。例如,问“善是什么”,虽然唯物辩证法打破了思辨哲学的束缚,不会仅仅从抽象概念的关系角度来获取答案,但人们同样会经由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添加价值理念的谓词部分。在人们把注意力完全放在道理的陈述上时,会立足于实践的正确性,经过一种经验主义式的认识过程,把主观尺度放在谓词的位置。也即,不是直接地用概念去“谓”,而是透过实践再用概念去“谓”,以得到真理维度的规范。

       “理”从经验事实中获取,其中融入了主观尺度。可事实上,在抽象的真理判断中,根本寻觅不到主观尺度的影子,反而会把有限的道理当成是绝对且客观的真理,用相对替换绝对,用偶然替换必然,最终用有形之理替换无形价值。黑格尔在《小逻辑》中着重批判经验主义的认识论,“经验主义者把这类具体的内容抽象化……而且除了在现象中即可说明的[因果]联系外,也没有别的联系或规律可以认为是合法的。所以经验的知识便在主观方面得到一坚实据点,这就是说,意识从知觉里得到它自己的确定性和直接当前的可靠性”⑥。如此,在实践的认识论维度中,谓词的“理”很容易取代主词的“价值”,用有限真理判断去规范主观行为,道理之间的冲突导致了价值维度的退隐,使得价值不断被贬黜,直至实质性消失。

       但是,马克思的实践思想不仅要从实践到认识,还要从认识再到实践,道理的正确性可以得到不断扬弃,任何一种道理都不可独断地被放在价值理念的谓词上,而是通过扬弃不断与价值判断相趋近。对此,我们必须意识到,虽然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道理规范并不等同,但价值理念能且只能通过道理才能起到规范性作用,即价值理念在真理判断中被现实化,仅仅“指”向价值理念还不够,必须“谓”出所以然。所谓之理不仅仅是道理,更是价值评价的现实载体。价值如果没有规范性,自然也就毫无意义。道理虽然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扬弃,但价值评价的规范性却要求道理的固定性。有形道理是无形价值的现实代言人,若代言人不断变化,必然损害价值评价的权威,社会也就无秩序可言。如果要价值,实践扬弃认识的效果必然被弱化,因为实践不仅要求真,更要用真理判断完善价值规范,树立社会秩序,秩序不可朝三暮四。但如果只求真,忽视实践背后的价值维度,所导致的不仅是价值相对论,甚至是无价值。

       其实,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大突破,就是主观尺度与真理维度的辩证结合,唯物辩证法的使用者必须意识到无形价值与有形道理之间的差异,对于任何一个价值评价主体,不仅要“谓”,更要在“谓”中有所“指”。一旦有谓无指,所谓道理不复价值理念实施规范的现实载体,而是主观尺度自身合理性的佐证。而一旦有指无谓,价值评价的规范性则难以体现,社会则陷入虚无的状态。若要克服当前中国虚无问题,必须要明确“价值理念——主观尺度——实践”三者之间的差异性。

       二、对象化对虚无的克服

       中国虚无主义问题的独特性在于,价值共识的所指维度并没被破坏,只是因为过分诉诸“所谓”,使得道理冲突替代了价值冲突,因讲理的矛盾动摇了共同的价值理念。因此,虚无问题的中国式解决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前提:其一,价值理念内在于主观尺度;其二,在实践之维当中,道理与其说是在施行价值评价的规范力,不如说是在施行主观尺度的规范力。唯有正视这两个前提,中国化虚无主义的根源才得以彰显,不是因为价值自身被贬黜,而是主观尺度替代了价值尺度,进而由于主观尺度难以获得共识导致价值规范的地位被削弱。解决中国化虚无主义的钥匙须立足于主观尺度的辩证反思。

       虽然无形的价值理念要通过主观尺度来表现,但主观尺度同样也是无形的,必须在对象化活动中获取现实性。对象化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也即主观尺度在满足需要的动力下实践,从而将主观尺度注入客体之中,将客体改造为主体的客体,之后对其进行认知,以求自我反思。目的作为一种媒介,不仅衔接起主体与客体的联系,更是主观尺度现实化的直接动因。马克思讲道:“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⑦因此,所谓反思,不仅存在于思维之中,也存在于对对象化活动的产品的再认识之中。

       唯物辩证法一方面批判了单纯的思辨性反思,另一方面在面对无形的对象时也同样会陷入困境。单纯思辨性反思不仅不能彻底触动主观尺度,反而通过思维方式的完善佐证了主体局限性的合理性。但是,唯物辩证法也不能针对没有现实内容的问题进行反思,唯有出现可以被感觉到的对象,其批判效力才能发挥作用。

       对象化过程本身是主观尺度现实化的过程,其产品为感性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客体,对于产品的评价,不只限于目的满足层面,更是蕴藏着对主观尺度的规范力。产品的属性是多样的,虽然它直接用来满足实践主体的目的,但也存在着满足不同目的的多种可能。所以主体实践的产品自诞生那一刻起,就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社会性。

       如此,价值理念在现实化过程中,虽然以人的活动为载体,可在目的的作用下却被注入实践产品之中,产品成为价值理念的最终表象。价值理念与主观尺度之间的差异,在对象化活动之中又被转化为产品与主体目的的差异,即总体与部分的差异。

       虽然价值与实践产品之间依然存在着无形与有形的鸿沟,但对比主观尺度,产品作为价值的现实表象相对完整,因为一种产品满足目的的潜能可以被无限挖掘,产品与产品的关系也在目的的作用下不断组合,使得产品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深入,继而导致了主观尺度与产品之间的部分与总体的差距渐远,产品与价值之间的有形与无形的距离渐近。

       价值评价是以主观尺度为媒介,价值理念与具体实践产品相互作用的过程,主观尺度通过目的的满足现实化为具体的产品,如果仅仅立足于主观尺度,运用经验主义方法,主观尺度会取代价值理念。但如果立足于对象化活动的产品,由于产品自身具有多重属性,主观尺度在经验角度进行确证的途径就会遭遇到不同维度下的不同评价,也即立足于一种现实使产品更多元化。

       从产品出发的价值评价多元化并不等同于价值相对化,因为任何一种评价都需要价值理念的参与。而对于实践主体而言,满足目的的过程必然包含着“所指”与“所谓”双重维度。针对同一产品的不同评价如果能够产生多元化冲突,说明多元评价必然立足于一个共同的价值理念,只是针对现实产品的不同属性而产生不同需求。故而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必然带来一个所指的价值理念和现实的物质载体,没有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就不会有相应的共识之维与价值评价的现实依据。

       为了防止主观尺度代替价值理念而独立存在,必须立足于主体性反思。反思的目的是意识到主观尺度的局限性,而无论是立足于单纯的思辨性反思还是经验主义的实证路线,都不能使价值评价主体真正意识到这一点。相对于此,对象化过程却能够把一个有限的主观尺度现实化,这一过程不仅能够让主体在对象中切实地感受自身,同时也因对象化过程的“所指”维度,将价值共识与现实对象结合在一起,从而用对象化产品的社会维度规范主体的主观尺度,从多维视角扬弃自我视角。并且,对象化过程的现实性,有效地将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现实存在结合在一起,避免了单纯从理论之维讨论价值的空洞感。

       不过,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批判了对象化活动的另一种表现——商品拜物教,“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⑧。仿佛对象化就是一种不好的东西,用物与物的关系取代了人与人的关系,应予以排斥。但事实上,从本质而言,商品拜物教的根源依然是主观尺度替换了价值理念。马克思认为,“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⑨,所以若要对商品价值进行公正的评价,必须将无形的价值通过人的目的注入有形的对象中去,并且“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⑩。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立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工人没有能力生产出直接满足需求的产品,所以资本主义的劳动并不是从劳动主体目的角度进行的对象化活动,而是立足于另外一种被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关系化的“主观尺度”即(货币)来进行的。

       任何一种对象化活动都必须立足于价值理念,首先自证为正当方能施行,但在雇佣劳动中,对象化活动却首先立足于对货币的需求,那么这样的一种对象化活动从本原角度而言就是虚伪的,因为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的目的满足没有直接关系,更不是劳动者自身主观尺度的现实化表现。当所谓的对象化活动一旦失去了所指的“价值理念”,而是直接用物化的社会关系(货币)取而代之,社会便步入了真正的虚无状态。因此,本文所讲的对象化与商品拜物教存在着根本区别,对象化活动必须存在着“所指”之维——价值理念,与“所谓”之维——产品,从而在两者的交互作用中使价值理念的规范力逐渐彰显。

       综上所述,中国式的虚无问题并不是因为价值共识的丧失,而在于由经验主义的路线所导致的固执己见。当主观尺度一旦寻觅到现实根基时,便自认为与价值理念等同。因此克服虚无主义的辩证路线,必须让价值评价主体意识到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自我的反思性扬弃。无形的价值理念要通过讲理的手段实施相应的规范力。只是讲理要讲“谁的”理?如果仅仅立足于主观尺度,所讲的只能是“我的”理,只有将“我的”理通过对象化活动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才能在价值理念与现实根基的双重作用下,把“我的”理在社会关系之中扬弃,唯物辩证法的批判性效力才能被应用于价值评价之上。若没有现实的产品,价值评价只能导致“言之无物”的结果。归根结底,克服中国当代虚无主义的方法还是那句老话:就事论事。

       注释:

       ①[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②[德]霍克海默、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③[德]黑格尔:《小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④同上书,第9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05页。

       ⑥[德]黑格尔:《小逻辑》,第12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274页。

       ⑧[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⑨同上书,第61页。

       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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