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十六国北朝西北经济发展思想_魏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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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6)02-0087-05

魏晋十六国北朝,中国历史再一次陷入政治分裂的漩涡。继三国分立,西晋短暂统一之后,进入五胡十六国时期,匈奴、鲜卑、羯、氐、羌、吐谷浑等民族上层和汉族豪强地主,先后在西北或整个北方地区建立了前赵(304~329)、后赵(328~351)、前凉(314~376)、前秦(351~394)、后秦(384~417)、西秦(385~431)、后凉(386~403)、南凉(397~414)、北凉(397~439)、西凉(400~421)、夏(407~431)、仇池、吐谷浑(4世纪初~663)等政权。在今新疆地区,还有20多个小的民族国家。与中原内地日事干戈、杀伐相继、人民丧离、闾里生蒿、虽有沃土而无法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惨象相比较,陇右、河西等西北地区粗具“独安”的局面。在这一政治环境下,不论是西北的分割性政权还是作为个人的政治家、思想家,都从当时的客观实际出发,提出了不少的经济开发思想或政策措施。下面择要予以介绍。

一、各政权一般的经济开发思路和措施

魏晋十六国北朝分裂局面下的统治者,谁都知道经济尤其是粮食供应对一个政权存亡的决定性作用。魏武帝曹操就说过:“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1] (P783-784)问题是在战火弥漫的中原内地,甚至包括关中地区,一时骨岳血海、井湮木刊,很难得到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条件。陇右河西与中原内地及关中地区相比较,战争较少,社会相对安定,加上这里土地厂袤,水利便当,外来人口较多——他们大都是中原、关中等地富有生产经验的农民,这一切,为农业的开发提供了难得的条件。此外,西北传统畜牧业、“丝绸之路”贸易的历史悠久,现实条件也很优越。因此,从曹魏、前凉到北朝后期,西北各分割性政权的统治者大都能以军需供应为目标,以官营屯田、官苑牧马、丝路贸易为主营,多管齐下地进行开发,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实践了当时南北几乎所有割据者都想到而难以办到的梦想。

1.屯田。这是汉武帝时期创建的解决军粮供应的有效方式。魏晋十六国北朝西北各割据政权普遍继承了这一开发思路。三国魏时,“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2] (P14),邓艾“留屯上邽”[1] (P1337),蜀汉诸葛亮与曹魏对垒于渭南,“分兵屯田,为久驻之基”[2] (P925)。甘肃嘉峪关魏晋墓壁画中的《屯垦图》,生动地反映了魏晋军士“出战入耕”、“且佃且守”的生活主题。五凉时期,西凉李暠遣军“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1] (P2259)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孝文帝令河西取州郡户十分之一兴办屯田,一夫之力,岁责六十斛[3]。北周保定四年(564),河州总管李贤在驻地“大营屯田,以省运漕”[4] (P417)。等等。都是在这一思路下展开的,可以说,魏晋十六国北朝分裂局面下,西北屯田的规模或许不是很大,但在开发的思想政策上与统一时期没有什么两样。

2.占田和均田。要解决军需供应,实现“富国强兵”,单有屯田尚不够,还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劝课农桑”,发动百姓甚至无职官员普遍地参加农业生产。西晋永嘉之乱后,“宇内横流,亿兆靡依”[1] (P1653),连昔日极其繁华的关中也是“人皆流散,道路断绝,千里无烟”[1] (P2927)。针对这一情况,西晋最高统治者在平吴以后,提出并颁布了占田令,对王公、贵族、官员的占田额做了必要的限制①。与此同时,规定普通农民,“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1] (P790)。与其相配套的还有农民向国家负担赋税的“户调之式”[1] (P790)。北魏以后,北方仍然地广人稀。且在宗主督护制下,豪强世族隐占人口的现象更加严重,极不利于经济开发和国家赋税的征收。为此,北魏孝文帝按李冲和李安世等人的建议,实行了户口编制的“三长制”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②,将大量流徙和无地农民安置到农业生产中去,形成稳定的赋役源泉。有些割据者还像南方政权那样,建立了侨郡县,安顿各地区包括中原内地来的流民。前凉张轨于姑臧西北置武兴郡,辖武兴、大城、乌支、襄武、晏然、新鄣、平狄、司监等县;又分西平界置晋兴郡,统晋兴、枹罕、永固、临津、临鄣、广昌、大夏、遂兴、罕唐、左南等县。[1] (P434)西凉李暠时,江汉、中原的大批流民涌入敦煌、晋昌一带。西凉迁都酒泉后,将这部分流民随之迁来,“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1] (P2263)。为流民提供了相对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同时扩大了当地的开发规模。此外,还在选拔人才、实行郡县长吏负责制、减轻民众赋役等方面动脑筋、提措施,从不同侧面调动官民的开发积极性。

3.官私牧业。河陇广大地区,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牧业区之一。魏晋十六国北朝时期,许多塞外民族涌入西北各地,它们都擅长于畜牧业,对于农业比较陌生,加上人口死丧耗减,劳动力不足,而牧业经济形式,能用较少的劳动力利用更大面积的自然资源,所以,这一时期西北的产业结构形式似又在向牧业经济倾斜,包括陇中黄土高原,河湟地带,祁连山区,天山东部、南部、北部,河套南,陕北高原等地区。各政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了大量的官营牧场。还通过“按赀配生马”等制度,督促民户养畜。西晋惠帝永兴(304~306)中,前凉张轨在官营牧场规模较大的今甘肃山丹县南“置汉阳县以守牧地”。到张玄靓(355~362年在位)统治时期,又改汉阳县为祁连郡[1] (P434),提升了行政管理规格,仍然负责管理当地的畜牧业,这一地区的官营牧场此后就一直保留下来,直到今天还以山丹军马场的名字,在国家西部边防建设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北魏太武帝神二年(429),魏军西巡至张掖,北度燕然山,沿途见南徙的柔然等族放牧的马牛羊漫山遍野。被魏军带回的战利品中仅马就有100余万匹,杂畜不可胜计。北魏太武帝统一秦陇后,“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5] (P2857)。这是西北也是古代中国官营马牧业史上见于记载的最高数字。魏孝文帝(471~499)时,“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盛矣”[5] (P2857)。兴旺发达的畜牧业从战马、肉食等方面支撑了北方各政权的统一战争,局部或大范围的统一局面也为西北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历史证明,无论在统一时期还是分裂局面下,农牧经济的发展都需要有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魏晋十六国北朝西北之所以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号称独盛的牧业经济区,其源盖出于经济环境的相对安定。

4.丝路贸易。这一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在重点开发农牧业资源的同时,还特别重视疏通商品流通渠道,采取鼓励通商的政策。尽管史书上有北魏时一度“钱货无所周流”[5] (P2863)的记载,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是富商大贾周遍天下。官私贸易,包括西域与内地、西北割据政权与中原王朝及西北地方性贸易都在丧乱夹隙中发展,有时还呈现出相当活跃的景象。著名的“丝绸之路”,“前有二道,今有三道”。中亚、西域各民族国家的使臣、商人,就是通过这三条道路进入玉门关,经河陇而与中原王朝进行政治联系和经济文化交流的。西域使臣或商人入玉门关后,当地政府有一套严密的接待和管理制度,如曹魏仓慈作敦煌太守时,鼓励中西通商,西域商人“欲诣洛者,为封过所,欲从郡还者,官为平取,辄以府现物与共交市,使吏民护送道路”[2] (P512)。这是让一部分西域商人在河西市场上就近交易;一部分经河陇进入内地直至京师,只要胡商在当地办理了“过所”即通行证,就可以放行,并在贸易后由官府护送出境。前凉张祚以敦煌郡为商州[1] (P434),倡导商业贸易。北魏“不设科禁,卖买任情”[5] (P1341)。正光间(520~525),由于水旱兵荒,国家粮储缺乏,停给百官例酒,唯“远蕃使客不在断限”[5] (P2861)。这是为了鼓励通商而采取的照顾远使客商的做法。“丝绸之路”在当时也有新的发展。史载:“其出西域,本有二道,后更为四:出白玉门,度流沙,西行二千里至鄯善,为一道;自玉门度流沙,北行二千二百里至车师,为一道;从莎车西行一百里至葱岭,葱岭西一千三百里至伽倍,为一道;自莎车西南五百里,葱岭西南一千三百里至波路,为一道焉。”[6] (P3207)四条道路中,能够穿越葱岭的只有从莎车出发的两条。降至隋朝裴矩作《西域图记》时,从敦煌经新疆过葱岭西去的“丝绸之路”就在原来两道的北面又踏出一条北新道,即从敦煌出发,经伊吾(今新疆哈密)、蒲类海(今巴里坤)、铁勒部(在准噶尔盆地西南一带)等地而到西海(地中海)之道。这一事实,说明在魏晋十六国北朝分裂战乱的年代里,中西经济文化交流既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又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和维护。同时,西北各地方政权还重视和开拓与内地的贸易渠道。曹魏凉州刺史徐邈在与当地少数民族交易中,将“州界军用之余,以市金帛犬马,通供中国之费”[2] (P740)。“西域虽不能尽至,其大国龟兹、于阗、康居、乌孙、疏勒、月氏、鄯善、车师之属,无岁不奉朝贡,略如汉氏故事。”[2] (P840)《太平广记》卷二七二引王子年《拾遗记》云:西晋大豪富石崇有个名叫翾风的小婢,“妙别玉声,能观金色”。石氏之富,财比王家,骄侈当世,珍宝瑰奇,视如瓦砾,聚如粪土,皆殊异国所得。莫有辨识其处者,使翾风别其声色,并知其所出之地。可见,石崇从西方得到的珠宝玉器是很多的,他的侍婢能“妙别玉声”而“观金色”,是因为见过的金珠玉器、听过的玉声多了,因而能掌握各地玉声的特点、珠宝的出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北地区与内地经济交流的盛况。重视农牧业开发,也重视商业开发的思路,使各割据政权在获得必要的粮、马等军需的同时,又通过与内地的贡赐贸易、各政权之间的贸易、各民族之间的贸易,增加了经济收入,促进了中西经济文化的交流,各民族政权及人民之间的经济、思想、文化和政治联系也更加畅通了,这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

二、傅玄的经济思想

魏晋时北地(今甘肃宁县)人傅玄的政治思想我们将另文论述,这里着重介绍他的经济思想。傅玄在社会劳动力配置上提出分民定业论,他一方面要求最高统治者采取措施,将浮游于生产之外的民众按照社会分工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按比例安顿到士、农、工、商的不同岗位,使他们各安其业;另一方面又要求首先保证农业的劳动人手,将那些没有实际职务的散官们也安置于农业生产,为国家提供适当的租税。他说:“禹、稷躬稼,祚流后世,是以《明堂》、《月令》著帝借之制。伊尹古之名臣,耕于有莘;晏婴齐之大夫,避庄公之难,亦耕于海滨。昔者圣帝明王,贤佐俊士,皆尝从事于农矣。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不督使学,则当使耕,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今文武之官既众,而拜赐不在职者又多,加以服役为兵,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南面食禄者参倍于前。使冗散之官农,而收其租税,家得其实,而天下之谷可以无乏矣。夫家足食,为子则孝,为父则慈,为兄则友,为弟则悌。天下足食,则仁义之教可不令而行也。为政之要,计人而置官,分人而授事,士农工商之分不可斯须废也。若未能精其防制,计天下文武之官足为副贰者使学,其余皆归之于农。若百工商贾有长者,亦皆归之于农。务农若此,何有不赡乎!”[1] (P1319)魏晋十六国北朝政治上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人口流失严重,行政区划过度细密,官多民少,十羊九牧。因此,傅玄(还有一些官员也有类似提议)的这一建言,既反映了他对那些闲散无事、坐食百姓的官员的不满,又从一个侧面表现出当时社会劳动力的奇缺。

在傅玄的农业思想中,特别强调改变广种薄收,实行集中功力,少种多收的重要性。他在泰始四年(268)上晋武帝便宜五事的第四事中说:“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1] (P1321-1322)他建议召回精练水利事业及农业的河堤谒者石恢,详细询问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改进经营方式,必然会对加强农业生产有所补益。他还强调水利对农业的重要性,认为“陆田者,命悬于天也。人力虽修,水早不时则一年功弃矣。田制之由人,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7] (P3658上)。在地租分成问题上,他认为“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因此他建议应恢复旧制:“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1] (P1321)他还认为应加强对郡县官的刑督,因为“二千石虽奉务农之诏,犹不勤心以尽地利。昔汉氏以垦田不实,征杀二千石以十数。臣愚以为宜申汉氏旧典,以警戒天下郡县,皆以死刑督之”[1] (P1321)。

在赋役征发上,傅玄提出应坚持平、俭、常的原则,认为这是黄帝、夏禹之所以成其功的原因所在。后之为政,思黄帝之至平,夏禹之积俭,周制之有常,随时益损,而息耗之,庶成虽劳不怨矣。就是说,向百姓征收赋役,一定要俭而有节,至平有常制,“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8] (P516),这样,百姓就会劳而无怨。他举例说黄帝之时,外有赤帝、蚩尤之难,内设舟车门卫甲兵之备,六兴大役,再兴天诛,居无安处,即天下之民,亦不得不劳。劳而不怨,是因为役法公平。禹凿龙门、辟伊阙,筑九山,涤百川,过门不入。薄饮食,卑宫室,以率先天下,天下乐尽其力,而不敢辞劳者,是因为俭而有节,而且是公共事业。故世有事,即役烦而赋重;世无事,即役简而赋轻。他指责了赋税征收中所调非所生的情况,指出:先王之制,九州异赋;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若河内诸县,去北山绝远,而各调出御上党真人参,上者十斤,下者五十斤。所调非所生,民以为患。他进一步认为:“赋物非民所生,而请于商贾,则民财日暴贱;民财暴贱而非常暴贵;非常暴贵则本竭而末盈;末盈本竭而国富民安者,未之有也。”[9] (P513)

三、李冲的改革和劳动编组思想

李冲(450~498),字思顺,陇西狄道人。他是十六国时西凉国王李暠的曾孙。在魏孝文帝的改革中,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措施,对于社会的进步有深远的影响,是北朝历史上一位了不起的政治家。这里只说他的经济改革思想。

魏晋以来,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占支配地位的世族地主所有制,经过连续不断的农民起义的打击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火并,到北魏中期,已出现了变革的迹象。私家佃农纷纷脱离世族地主庄田,变为自由自农,他们对高门世族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减轻。世族地主为了保护其经济、政治利益,就一方面加强对现有劳动人手的控制,尽量追回逃亡人口;另一方面又处心积虑地挖封建政府的墙角,用兼并的手段,将国家税户抢夺过去。政治上的一致性与经济利益上的分割性,构成世族地主与封建国家间关系的两个方面。著名的北魏孝文帝改革,就是要解决政府与高门大族、鲜卑显贵争夺劳动人手的问题,加强中央集权力量和对农民的统治。李冲积极参与孝文帝改革运动,他提出的三长制、租调力役制,与前此已经推行的均田制相辅相成,是北魏政府与私家地主争夺农民剩余劳动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长制是参照我国古代的乡、里组织制定的,它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充当。三长享有免除征戍的特权,每个邻长免一丁,里长免二丁,党长免三丁。三年没有过失,还可以升等录用。李冲提出的租调制是:一对夫妇每年向国家交帛一匹,粟二石。百姓十五以上还未结婚的,四人出一对夫妇的调;奴婢能耕织者,八人出一对夫妇的调,耕牛二十头的调额与一对夫妇相同。不养蚕而出麻布的地方,一夫一妇交麻布一匹,未婚者,奴婢、牛等按桑乡比例少交。所交之帛,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京官和地方官俸。除此之外,百姓还要负担一定数额的杂调。八十岁以上的百姓,免除一个儿子的力役,孤寡老病贫穷而失去生活能力的,由三长内百姓共同扶养。[5] (P2855)

李冲在当时提出三长制和革新租调力役制是有进步意义的:首先,三长制、新租调力役制使北魏政府“混天下一法”,从而做到“课有常准,赋有恒分”,改变了过去乱征滥要的状况。三长制创立之前,北魏实行宗主督护制,“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10] (P22下)。国家赋役按需征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泰常三年(418)九月“甲寅,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5] (P61)。泰常六年二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乙亥,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5] (P61)。始光二年(425)五月,“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5] (P70)。兴安二年(453)正月,“诏与民杂调十五”[5] (P112),延兴三年(473)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同年十月,“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5] (P139)。以上征发,全无定制。北魏的赋税制度,至迟在孝文帝“始班俸禄”(太和八年,484)的时候,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数额:“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人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10] (P30上)但由于“无乡党之法”,故以上数额可以是五十家的负担,也可以是三十家的负担,人户大小不同而负担一样,政府督课没有一致的标准,致使居边之民,“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者[5] (P997)。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秩序及政权的稳定。三长制和新租调力役制建立后,政府将赋役征收的最小单位统一确定为“一夫一妇”,将征收的数额确定为帛一匹、粟二石。有了基本确定的标准,就使农民的负担较为均平,法行之后,公私便之。

其次,三长制确立后,北魏政府有组织、有规模地“校比户贯”,检括出了大量的“苞荫之户”。北魏中期以来,世族地主开始衰落,出现了地主对劳动者失控的现象,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高门世族便不断向国家争夺佃农,荫庇户口,国家与私家大地主争夺劳动者的斗争相当尖锐。在这种形势下,李冲创立三长制,交给三长检括户籍的任务,同时在中央设立“定户籍大使”③,向各地委派官员专主其事④,上下结合,法令严格,制度严密,强宗豪族不再容易隐占侵凌劳动人手,国家控制的税户因而增加。孝明帝正光(520~525)以前,北魏户籍达到五百余万户[10] (P40上),当与三长制的推行有密切关系。

再次,三长制的建立,阻止了“侥幸之人”“包藏隐漏,废公罔私”的活动。以前,由于制度不严,世族地主隐瞒户口、逃避赋税的问题相当严重。依法免除税役的民户,也是户有大小,而“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5] (P2856),李冲的三长、租调制推行后,各地三长在中央政权的强大后盾下,理直气壮地核比户口、催督赋役,富强者既难以包藏人户,又无法隐漏税役,使这一制度成为国家与私家争夺的有力武器。

最后,三长制、租调制的建立,健全了北魏政权的基层统治机构,它既使均田制的推行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又使北魏政府推行均田制的目的——增加赋役来源如愿以偿,对于北魏政权的巩固和加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说,没有均田制,就没有北魏长期统一的专制政权,而没有三长制和租调制的紧密配合,北魏均田制便无法推行,统治者也无法实现其赋役的征发。由此可见,李冲提出的三长制和租调制,不仅是孝文帝改革的核心内容,而且对于北魏整个政权的加强也起到了杠杆的作用。北魏以后,直至隋唐中叶,各代虽有变化损益,但都基本沿袭了北魏三长制和租调制的基本形式。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与各政权开发西北经济的思路不同,傅玄和李冲的经济思想带有全局性,而不是专对西北而发的。它是籍贯于西北的政治家、经济谋略家对中国经济开发思想作出的重要贡献。

注释:

①占田令规定: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国公侯还可以在近郊占刍藁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第790页)。

②三长制后有详述。均田令规定: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露田之外,又有桑田。桑田不在还受之限。

③《魏书》卷八十三《闾毗传》第1816页:“太和中,初立三长,以(闾)庄为定户籍大使,甚有时誉。”

④《魏书》卷四十二《尧暄传》第954页:“于时始立三长,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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