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时期徽州无契土地房屋所有权认定考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所有权论文,民国时期论文,土地论文,房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3—0066—05
徽州属皖南山地,山多地少,耕地不足,民谚形容为“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到了明中叶以后,徽州人口压力加大,土地和人口的矛盾更为突出,可谓是寸土寸金。当土地房屋所有权凭证遭兵燹、火灾、水灾或其他原因遗损后,在地方行政和民间是怎样对这些无契土地房屋所有权重新认定和补发凭证的呢?笔者在此略陈管见。
一、土地房屋所有权凭证遗失原因
清代以来,徽州经受了战乱和各种自然灾害的困扰。顺治二年,清兵入徽;咸丰年间,曾国藩的湘军与太平天国的起义军在徽州境内各县进行了长达八、九年十几次的拉锯战;民国六年,休宁、太平、祁门等县发生地震;民国二十六年,刘建绪任皖赣浙闽“剿匪”总指挥,进攻游击区,徽州各县均遭蹂躏;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休宁、歙县连降暴雨,沿河一带财产损失惨重……①。在诸如此类情况下,契约文书也随之被毁损。另外,遗存的徽州文书中也屡见契约被毁的记载。如:许广茂执契约中称“管业旧存老契因兵燹遗失”②,毕旺保户丁大玖等执契约称“该业契凭乾隆六年居巢被焚,化为灰烬”③,朱福仂立收字称“收到叶和名下取赎田租并佃契价叁千文正,其原买契佥税票及原当契因被水灾遗失,无从缴付”④ 等等。因兵燹、火灾等天灾人祸,或土地交易买卖频繁,造成原契据遗损。
二、原契据遭毁后的所有权重新认定
徽州土地主要为祖遗、开垦,或通过买卖典当方式获得所有权。明清以来,官府攒造鱼鳞图册以记录农田清丈、田土经理情况。每号土地清丈完毕并核实业主后,一般发给业主“佥业票”(或称佥业归户票、佥票等),钤有印章,内有土地字号、土名、丈积、税亩及执业人等内容,佥业票即是土地所有权凭证,以便土地业户执业纳税。如果土地发生交易,在徽州文书买卖赤契契尾中可知,清代规定民间产土交易必须以赤契为凭(买卖契约交付官府呈验后的契约便为赤契),民国时期规定未经呈验之契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证,可见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买卖典当赤契即为有效凭证。当佥业票、赤契等有效凭证因种种原因损毁后,如何重新认定所有权,补发土地凭证,在徽州文书的整理中,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类情况:
1、根据分家阄书或承继文书重新认定所有权
现将乾隆二年汪维轃、汪天龙立批约转录如下:
文书一:
立批约字人汪维轃、汪天龙(父维□),为因承祖分受之业各有阄书为凭,内因汪维轃于向年遭回禄,以致各业不知其细,难以心明。今为化字号屋业,土名新厅,又小厅坦住基,致控堂侄汪天龙,及至阅明阄书以致明白。其时竟在审期将至,因有族长并族众不忍坐视,即在县城隍庙对神一一理楚。蒙亲族众公议,再批均分字号业给与汪维轃,以同堂叔侄之和睦,以致二各心平。于九月初八日蒙县主悬牌示审,又加赵主堂谕准依众议。仍着族长汪环海、族众汪元朗等立将汪维轃控告汪天龙一案情由遵照堂谕理处明白。今汪天龙协同二房以今公众理议依处明白。今汪天龙后恐支下子孙不知皂白,再生事端争讼,即以欺祖之罪论之。一样合同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乾隆二年十一月 日立批字合同人汪维轃
汪天龙
(住基字号略)⑤
该文书是一抄白,叔侄为一祖遗财产发生纠纷,其原因即为原契据遭火灾损毁。徽州人在承继财产时,一般由族长和族亲或德高望重的老人做中人,立分家阄书为凭证。汪维轃因契约烧毁,造成对其财产产权不清,将侄告上公堂,“及至阅明阄书以至明白……,蒙族亲公议再批均分字号业给与汪维轃”。也就是说在族亲做中人的情况下,将原阄书的分业字号再一次进行确认。该案后在审理时,县主堂谕也“准依众议”,以原阄书为凭,从而平息这一因契约损毁产生的房屋所有权纷争。
在另一件民国三年歙县洪发贵执契执照中有如下记载:
文书二:
二十八都业户洪发贵禀称为请补执照事。本屋为承继遗产,屋契于前清兵燹遗失。今因补契检查字号,觅得雍正年间四老房头阄书一本,内于膳茔公产内载有本屋字号。本屋为本房居住多年,至身祖承圭无嗣,于前清光绪九年经合族公同议决,以身父黄立兴继与为嗣,是为甥继母舅门户。其继书载明,所有住屋一堂,小买田八分,大买租一石四斗,菜园一块,遗信一封尽交立兴收管,合族公同作中画押。今四老房支下仍议此屋拨与本房居住,据实声明,伏维补发执照,阄书继书附呈,等情到所。据此查阅阄书及继书确与所禀无异,应准补发执照,须至执照者,阄书继书发还。
县知事龚庆云⑥
该文书所叙产业为承继财产,屋契因前清兵燹遭毁。民国初年颁发验契新则,因而申请补办契据。从文书中看到,执业人从雍正年间的阄书中查得该屋业的字号,以及光绪九年族内所立继书,以此为依据报呈,官府在核定时认为“查阅阄书及继书确与所禀无异,应准补发执照”。
从上述两例文书可看出,祖遗财产原契据遭毁后,所有权重新认定时,分家阄书虽是民间私立契约,仍是官府重新确认的依据。从文书二看,从雍正年间至民国,经历了如此漫长的年代,仍不失其有效性,得到官方认可。
2、核查土地登记簿册重新认定所有权
明清以来官方土地登记簿册主要有鱼鳞图册和土地归户清册(或称归户册)。攒造鱼鳞图册时,将一个保或一个图的各段田地编号为序,由都图公正⑦ 等带领测量,按土地字号登记,反映的是一个图或保的土地情况。另外,同时编制土地归户清册。所谓归户清册就是“将同一业户所有的分散于不同都图、不同地点的各色田土,都汇集到业户名下而攒造成的一种土地文书”⑧。其中注明业户土地推收情况,并钤有都图册里印章。民国年间一归户清册首页有一文字记载,现转录如下:
文书三:
叁拾叁都册里余胡义,今据本都本图五甲新立江子渊,乃将字号、税亩、土名依照亲供交付本图册里,眼同转造归户清册,交付业户收执。庶日后字、税亩不至争错误,以此归户存照。
民国拾年桂月日立 册里 余胡义
经手 张传发⑨
又光绪十七年三十都胡恒产户和民国十三年三十都胡恒多户归户清册封里都写有“册里胡希烈”重造和新造的记载。由此可知,自清代以来,归户清册由各图册里编制,与鱼鳞册不同,它反映了各业户所有田产。
现将一件清乾隆十七年发给休宁县业户吴元忠的执照转录如下:
文书四:
特授休宁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四次记大功九次万,为遵开字号税亩,恳赐印发执照事。据五都三图民人吴元忠具禀前事词称:缘身家住屋,不幸于乾隆拾叁年捌月贰拾夜被邻郑得凤失火延烧,一切契墨家物尽付灰烬。身因契墨无存,曾于本年拾月以屋遭回禄等事将产逐细开例呈禀前任升宪,奉批着图册查明具结,夺图正金宗高册科夏保分别查明,开单具结在案。奉批准结,存候过硃给发。嗣因楚地店业亏折,往外经理,旧冬归家。随于拾壹月拾陸日以业叩赏凭等事具禀,奉批该房查案禀经承呈卷禀明。奉批此案既经查明,吴元忠契书被毁情实,取具各结在卷,自应给发印照,便伊执业有据。着元忠另用买卖契纸将被毁各号亩数,备细载明,呈请批准印发存据可也。卷并发身。遵于前月贰拾贰日以各号亩数遵开呈请等事叩禀,奉批仰即遵照前批,另用买卖契纸开明字号亩数以凭查对。前单印发执业。深沐恩批,全家感戴。窃身家被毁各号契业系结字等号,计肆拾玖宗,理合遵用买卖契纸开明呈禀。为此恩赐钤印,给发执照,永杜侵占,世戴洪庥。上禀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亟执照管理。为此,照给吴元忠,遵将后开结字等号税亩,逐一照号执照管业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略)
右照给业户吴元忠收执
乾隆拾柒年三月二十日给⑩
该文书纵750毫米,横600毫米,钤有休宁县印。文书中叙述了因邻家失火延及吴元忠家,一切契据被烧毁。在重新认定所有权时,经过“着图册查明具结,夺图正金宗高册科夏保分别查明,开单具结在案”等确认过程。文书中所说“图正”便是都图丈量土地的公正。文书中“册科”应是都图造册或管册之人。因归户清册才能反映各业户执业情况,并由各都图册里编制。既然让“图正”和“册科”分别查明,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核定所有权时应是根据归户清册中业户的土地字号,与鱼鳞图册核对,两者相同即给予确认。吴元忠户申办补契即是核查了其申报的四十九宗产业与图册相符,才得以“给发执照”。
又如,在民国三年休宁县五都六图毕旺保户户丁大玖补契中叙述,该业契凭于乾隆六年因房屋被焚损毁,“幸得身祖五九、秋寿等哀问具禀到县,蒙批赏给执照,对册逐号清查,毕旺保户注册产业列单附执世守无异。兹遵新章备述原由粘单呈”(11),其中“对册逐号清查”,应该也是核查了归户清册和鱼鳞图册,确认所有权,补发执照。
3、勘察现业认定所有权
在民国二年休宁县吴世公执佥业票上有这样的说明文字:“补佥者尤重现管,并妥保根据”(12),说明在当时契约遗失后,补办凭证时以现管土地房屋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再看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休宁公署判决李德美与余开泰山业纠葛一案堂谕。
文书五:
讯得两造在前清时代承种余姓山业,历代相传。各分地段至宣统年□李德美契买丽字七十五号山税四厘五毫三丝六忽;余喜林等公买丽字号山税贰厘五毫,两造佥契俱全。李德美藉口于阙字册底(即丽字号)指称该山全税祇四厘二毫,遂欲并管余喜林等分段契买之业,遂致两造缠讼时阅数年。查此乡佥册自兵燹后多已散亡地方,买卖习惯向凭现管现业。查核该阙字底册系私家记载,并无官印,殊不足凭。即就李德美所买山税而言,已不止四厘二毫,于此益征此册之不能尽信。经本知事躬亲勘验,该字号面积步则按照税亩计算约在一分以上,实不止四厘二毫。两造自应遵照吴前县堂谕,各自照契各管现业,毋得混争。勘费应缴□□□造分担。此谕。
县知事刘荣椿
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牌示(13)
此山业纠纷“两造佥契俱全”,即佥业票同契约并未遗失,却“缠讼时阅数年”。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李德美的指控,核查了“阙字册底”。此“册底”应是指鱼鳞图册。因李德美所指册底是“系私家记载,并无官印”而“殊不足凭”。在“两造佥契俱全”,官方土地登记簿册又散失的情况下,由“县知事躬亲勘验”,证明实际情况与李德美所控有悖,“买卖习惯向凭现管现业”,从而判两方仍“现管现业”。说明在所有权重新认定过程中,其他证据不足时,通过“躬亲勘验”,采取尊重历史事实的方法,以现管土地实际边界为依据重新认定所有权。
4、根据民间白契重新认定所有权
以下是一鱼鳞草册散页中的几条记录:
文书六:
服字叁百玖拾肆号土名十三坞口
原业十六都五图十甲潘胜功户丁林出全
雍正玖年月僧扬古户买潘胜功户丁林,原契凭遗失,于咸丰玖年贰月本户丁能照立据补票壹纸。
服字叁百玖拾壹号土名十三坞口
原业十八都十甲戴元吉户丁出全
康熙叁拾捌年十月僧扬古户买戴元吉户,原契佥税遗失,光绪叁年九月僧圣泉立据补入,僧惠如户丁圣泉执票。
服字叁百叁号土名鬼坞
原业十六都五图十甲潘胜功户丁出入鲍
嘉庆十八年十月僧扬古户丁顺宝买十六都三图六甲鲍潄户丁时芳,出全原契同前遗失,光绪四年贰月僧圣泉立供补票全业执凭(14)。
从鱼鳞图册草册散页记录中,看到原契损失后,都要“立据补佥”或“立供补票”。这里所说的“佥”、“票”即为佥业票。我们先看何谓“立供”。
在咸丰年间的一张佥归税票上有这样的说明文字:“县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依则步亩给发小票,付与业户领执,该册书入册亲供输课,毋得隐漏,执此凭照”(15)。小票为佥业票,从这份文书中我们可得知,“亲供”即是执业人将自己的产业字号、土名、税亩等开列给册里编制归户清册。“立供”即为亲供。
那么“立据”又指什么呢?
文书七:
立和据人姚社度、王礼公支孙等,缘因上泽水口王姓于光绪卅贰年受到钱立典名下原地壹业,其四至俱已载明,其业乃系姚姓所出,历年已久。王钱买卖已有五年,并无异说。因为姚王支丁口角陡起争论界限之款,追取钱姓所进之据,年湮代远,难以检出,所以凭中调处两下息争。俱念先人之大义,同订后嗣之遗徽,爰是订立和据,仍将四至载清,上至大路,下至大坑,左至大株树柮,右至小坑。四至之内仍归王姓经管,钱姓愿津贴姚姓业价洋趺贰员正。其洋当即兑楚,四至之外路外左右俱姚姓众业。自此以后,各家毋得争论。欲后有凭,爰是订立和据一样两纸,各执一纸,子孙永为世守之据。
宣统叁年三月 日立和据人 姚社度支孙(略)
王礼公支孙(略)(16)
(下略)
这是一张合同文书,发生纠纷的产业原是姚姓卖出,“历年已久”。后又由钱姓转给王姓受业。姚王两姓支丁为边界争执,向钱姓索取原契,因“年湮代远难以检出”。凭中调解后,重新确认土地边界,在和约的批注中写明,日后倘若检出姚姓所出之据以做废纸,不再行用。所立和据便成为“子孙世守之据”。此文书中无县印,有两方“陈报验讫”长方形红印,还不能算是一件正式赤契。不难推测,“立据”应是无原契时,民间所立有关该号产业情况的契约文书。类似这样的契约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在土地房屋产权重新确定补办凭证时,是一重要依据。
5、族邻作保重新认定所有权
在民国初期,出现了一种专门印制的契纸,我们称之为补契。从征集的休宁县、歙县、黟县、绩溪县等补契看,格式基本相同,由两部分组成。有一补契摘要为表格形式,内有土地面积、四至、土名、地价、取得缘由及中证人等栏供补契人填写。另一部分为契执照,该补契摘要与契执照相连应为一完整的补契,成为新的土地所有权凭证。在契执照中的验契简则第七条规定:“如系执照或系无上手红契之白契呈验时,须取具公正族邻五人保结核准后方给新契”,在税契简则第七条规定:“如原契有遗失情事,得仿照验契简则第七条辩理”(17)。
文书八:
十二都三图业户许广茂,今因承祖遗受皇字五百九十二号大小买田一业,土名西山,计税壹亩零八厘四毛,四至照依清册管业。旧存老契因兵燹遗失,除按年完纳正税外,遵章请补新契,并将邻保开列于后。
民国三年三月
业户 许广茂
族邻 宋长清
许柏康 方正林
江富来
税书 许天才
地保 许青旺(18)
此文书便是民国三年歙县许广茂因补契所写申请,遵照验契新则,由族邻、地保、税书等人作保。该契与一民国十六年以后的验契纸相连,钤有歙县县印,说明此文书在民国三年作为重新确认所有权的依据,到民国十六年以后再次验契时仍是一有效凭证。
在另一民国二十七年王氏立补注字中,因其地业一宗凭中卖出,仍留部分产业未经册注,“该号佥票因昔年遗失亦无从检验,其税原在十九都二图十甲曹社寿户丁全名下历年完纳久管无异。兹又于本年间凭中立据,该号之税尽行出杜卖与十九都三图三甲陈晹户丁怡茂名下为业。今烦贵所司册员验明册注粮串,将业登入于十九都二图十甲曹社寿户丁全名下,并请转登入十九都三图三甲陈晹户丁怡茂名下,以保业权。如有原佥发现,是身一力承值负完全责任。恕口无凭,立此补注字为据”(19)。王氏将未册注的土地重新登记,认定所有权以便执业纳税。此据也有中人、保长、甲长等多人作证。由此可知,民国时期由族邻等作保,开始成为土地房屋所有权重新认定的依据,程序也趋于简化,有利于无契土地房屋管理。
三、对清至民国时期无契土地房屋所有权认定及补办凭证过程的分析
综上所述,可知清至民国时期,无契土地房屋所有权重新认定及办理新凭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清代至民国,徽州土地房屋原契据损毁后,地方行政都以新的土地房屋凭证代替了原契据。从上述文书可知,主要通过核查官方土地登记簿册如鱼鳞册及归户清册,民间所立契约,族邻作保,必要时还进行实地勘查等环节重新确认所有权,然后补发契据。佥业票、土地归户清册、鱼鳞册、民间立白契等在所有权的重新认定时并有互补作用。
第二,清代补发的凭证形式为执照(如文书三),其中说明了原契据损毁原因,开列了核准后的所有土地字号、土名及税亩,成为新的土地所有权凭证。那么执照是否可代替佥业票呢?在文书六中曾多处提到“立据补佥”,佥业票是丈过土地的凭据,一般一号(地)一佥。在一同治七年休宁县十六都壹图程汝承执业的佥业票上,发现该佥票在日期处有“补佥”红印,并有这样的说明文字:“宪颁给示谕清理赋业。今照原额积步税数亲供纬税,凭册清丈查验,给发新佥,付业主收执输纳”(20)。与其他佥业票不同的是,在左上方有土地四至图形,落款为“清厘局□发佥票”。因此我们有理由证实,清代土地房屋原契损毁后,补发执照作为新的所有土地所有权凭证,补发佥业票为原佥业票的替代凭据,与原契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民国初期,政府首先通过验契制度促使无契执业人去补办契据。从前述民国二年休宁县吴世公执佥业票说明中也可证明,同样对遗失佥业票要进行补佥。但我们在收集的民国八年、民国十四年等佥业票附则中又发现有这样的说明文字:“凡老佥遗失者,准检其他各种证据赴册登记给由备查,惟不准再行补给佥票”(21),也就是说,补办凭证时不需再补佥业票。补契成为原契据损毁后的唯一有效凭据,一业一契有利于减少重复交易。
第四,在清代原契据损毁后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补契制度。如原契因火灾遭毁,一般都报呈备案。如宣统二年黄荣桂立卖地骨断契,后有批注:“原买胡姓老契元(缘)因光绪辛丑年以被回禄,立有火案”(22),即在光绪二十七年就已备案,到宣统二年仍未补契。从上述文书二、六、七、八中也可看到,很多业户原契损毁后都未及时补办凭证。只是当执业人提出申请报呈后,才由官府重新认定其土地所有权,补发给执业人一个执照,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如毕旺保户户丁大玖其祖“哀问具禀到县,蒙批赏给执照”,吴元忠户执照也经过两次报呈,历时近四年才补发执照。因此有理由认为,清代对无契土地管理呈松散状态,补办契约的事虽然时有发生,但并未形成定制,处于民报官理阶段。
民国初期颁布的验契简则,表明政府对无契土地房屋的管理开始走上正轨。为了推动落实契约管理,民国政府还推出了一些减税政策,“在民国元年一月一日以前立旧契,无论已税未税,每给新契一张,只收纸价一元,注册费一角,不再征税。此项办法以民国三年一月底为限”(23),实行一次性减免税赋的政策,无契补办凭证也参照执行,使很多无契业户对其土地重新进行了注册。在民国文书中还发现由官方印制的“安徽省休宁县无契土地证明书”(24),列有业户姓名、地号、土名、因何致无契呈证、保人等栏供业户登记报呈。这些举措有利于对无契土地房屋进行管理,也说明在民国时期补契行为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并受到重视和逐步趋于完善。
注释:
① 徽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徽州地区简志》1989年版,第6—25页。
② 《民国三年歙县许广茂补契》,黄山学院藏。
③ 《民国三年休宁县五都六图毕旺保户丁大玖等补契》,黄山学院藏。
④ 《民国三年朱福仂立赎田白契》,黄山学院藏。
⑤ 《乾隆二年汪维轃、汪天龙立批约抄白》,黄山学院藏。
⑥ 《民国三年歙县洪发贵补契赤契》,黄山学院藏。
⑦ (韩)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纠纷”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⑧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176页。
⑨ 《民国十年桂月歙县三十都三图五甲江子渊户归户清册》,黄山学院藏。
⑩ 《清乾隆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休宁县吴元忠户执照赤契》,黄山学院藏。
(11) 《民国三年休宁县五都六图毕旺保户丁大玖等补契》,黄山学院藏。
(12) 《民国二年休宁县吴世公执佥业票》,黄山学院藏。
(13) 《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休宁县山业纠葛一案判决书》,黄山学院藏。
(14) 光绪《鱼鳞草册散页》,黄山学院藏。
(15) 《咸丰十年五月休宁县二十二都会三执佥归税票》,黄山学院藏。
(16) 《宣统三年姚社度等立和据》,黄山学院藏。
(17) 《民国三年歙县洪发贵补契赤契》,黄山学院藏。
(18) 《民国三年歙县许广茂大小买田补契赤契》,黄山学院藏。
(19) 《民国二十七年王氏立补注字》,黄山学院藏。
(20) 《同治七年七月程汝承执佥业票》,黄山学院藏。
(21) 《民国八年十二月休宁县二十三都八图八甲起发执佥票》,黄山学院藏。
(22) 《宣统二年正月黄荣桂立卖地骨断契白契》,黄山学院藏。
(23) 《民国三年歙县洪发贵补契赤契》,黄山学院藏。
(24) 《民国三十一年洪英照立土地编查各处土名字号册》,黄山学院藏。WW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