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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商品化是统计“四化”即“社会化、国际化、商品化、产业化”的内容之一。作为统计事业发展的一个既定目标,统计商品化受到了统计业务部门和统计理论工作者的重视,在学术上展开了讨论,在实际工作中也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将统计商品化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事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这也是一个应当慎重对待的问题,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思路理应得到充分的讨论与研究。在以往的讨论和实践中一些观点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就这些内容提出一些拙见。
一、统计商品的可能范围
通常所说的统计商品也就是统计信息,统计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是因为它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基本性质。统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即它的有用性是众所周知的,统计信息的价值则是由于“信息生产过程中人力和物力财力的投入,凝结了一般的人类劳动”。[1] 由于统计信息的有用性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所以人们在讨论统计商品化时对统计商品范围的界定就落在对统计信息价值的判断与衡量上。这时,人们往往容易将形成统计信息价值的劳动投入狭隘化,从而也就将统计信息商品的可能范围缩小了。具体地讲,有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种观点,是将统计信息仅仅看作是政府统计机构投入形成的成果,这样,统计信息商品就局限于政府统计提供的统计信息范围之内,其价值就是政府统计投入的人财物力。
诚然,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信息的形成上是有着很大投入的,但是,如果说这种投入能够构成统计信息商品价值的话,这也并不是统计信息商品价值的全部,我们不能忽略作为国民经济基本活动单位的广大企事业单位在统计信息商品形成上的投入。因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的统计报表制度以行政方式强制地把大部分基础成本派给了基层企业,正是这些企业支付了基层统计工作者的劳动报酬并无偿地提供了统计信息。”[2]也就是说, 在政府统计机构加工形成的统计信息中也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投入。事实上企事业统计机构提供的信息也是商品,只不过相对于政府统计机构经过加工整理的信息而言是较为原始的、初级的信息,相当于原材料或半成品,而政府统计的投入是在企事业统计投入基础上的追加,是在原材料、半成品的基础上制造成品,我们说成品是商品,也就必须承认半成品和原材料也是商品。
第二种观点,是将统计信息仅仅看作是机构投入形成的成果,即将统计信息商品限于政府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信息范围内。
在这里忽略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及家庭提供的原始信息。或许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没有道理,认为提供关于个人和家庭的信息只是举手之劳,没有什么投入,也就不存在价值。其实不然。举个例子说,当某一个居民根据统计部门的调查要求记录其日常生活中每一项收入和每一笔支出时,你能说他所提供的信息没有劳动投入?即便是提供很简单的信息,也不能说没有付出劳动,比如人们填一张问卷调查表或接受调查员口头问询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这就是付出;当回答的问题涉及个人或家庭隐私时,回答本身也就是一种付出,我们应当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前些年南方某大城市有人在别人问路时提供有偿服务,对于这种现象人们一般都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加以批评,斥之为“一切向钱看”。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商品经济环境中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这是一种服务,“费”我的嘴提供了对你有用的信息,收费是应当的,就象律师、会计师提供有偿的咨询服务一样,二者的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简单的低级的劳动而另一个是复杂的高级的劳动,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当然,我们不是在鼓励一切商品化、一切向钱看,人们在很多方面应当强化社会义务感和公德意识而淡化商品意识,但这并不能否定诸如提供问路咨询一类服务的商品性,也就是说,给别人指路要不要钱是一回事,应不应该要钱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我们忽视了个人提供原始信息或统计信息的商品性,就等于否定了信息商品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原材料来源的商品性,从而将统计商品化建立在统计机构无偿地获取原材料而有偿地出让产品这样一种基础上,事实上这样的买卖不可能长久地做下去并且兴旺发达,当某些人或所有的人不愿意无偿提供原始信息时,原材料的来源就中断了,统计信息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也就停止了。在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当我们为了商业目的进行市场调查时,被调查者接受调查、回答问题完全是自愿的,如果我们准备了一份赠品送给被调查者,就很容易得到被调查者的配合,调查也就能够顺利地进行;如果我们没有这个准备的话,往往会受到冷落。这个赠品是什么?这是对被调查者的答谢,是对被调查者劳动付出的肯定与补偿,也就是购买信息商品的代价,付出这个代价与不付出这个代价,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对于统计信息商品的可能范围应该考虑全,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信息可能是商品,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信息也可能是商品,个人提供的统计信息或原始信息也具有商品性质。需要强调的是,在这里我们用了“可能”两个字来说明统计商品的范围,它不等于统计商品的实际范围,统计商品的实际范围还要受其他条件限制,比可能的范围要小,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的内容中加以说明。在这里我们之所以要探讨统计商品的可能范围,目的在于明确将来可能的统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物和交易者,不损害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统计商品化的顺利推进。
二、限制统计信息商品化的条件
在前面我们说过政府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民间统计机构乃至广大人民群众都是统计信息的加工制造或提供者,这些统计信息都可能成为商品,但实际上统计信息商品的范围要小,因为它要受到限制。我们认为,这限制的条件就是统计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用途:当统计信息被用作商业目的时它就是商品;当被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它就不是商品。也就是说,统计信息的基本用途是划分统计信息商品与非商品的唯一标准。
统计信息的基本用途取决于统计信息加工制造或提供者的基本职能。在上述的各种主体中,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和各国民经济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通过自身的统计信息、服务、监督功能来行使政府管理国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基本职能,它不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它加工的统计信息也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民间统计机构和群众个人都有可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加工或提供的统计信息都有可能用于商业目的而成为商品,但同时,他们的统计信息也都有用于非商业目的的部分,即为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而对外提供的内容。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政府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加工的统计信息都不是商品,应当无偿地提供给国家决策机构、各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相应地,政府统计机构为加工这些统计信息而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调查收集的信息也不是商品,被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能索取报酬;除此而外的一切统计信息都是商品,其交流要遵循自愿和有偿的原则。
在以往的讨论和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并不都是十分明确的。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统计商品化就是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卖方向社会出售统计信息、提供有偿的统计服务,另据介绍,四川省统计局及一些地州市统计局设立了诸如“统计信息产业中心”一类的统计信息商品推销机构,[3]说明已经有政府统计机构在实践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产生错误的原因之一,是对政府统计机构基本职能的误解。比如有专家指出:“我们统计信息的服务对象要扩大范围,不仅仅是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而且还要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这一部分就明显地具有商品的特性”[4]这也就是说, 政府统计机构向党政领导提供统计信息是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必须无偿服务,而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就应该收费,要有偿服务。其实,政府统计机构为党政领导服务和为社会公众服务都是其基本职能,我们不能用双重标准去行使这种职能,提倡政府统计机构为社会公众有偿服务就象提倡警察要有偿地打击犯罪或消防队要有偿地为群众灭火一样,是不能成立的。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统计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它与社会公众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是对应的,统计法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六条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果政府统计机构将统计信息作为商品向社会公众出售,不仅违背了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也破坏了作为调查者的政府统计机构与作为调查对象的社会公众间的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产生错误的原因之二,是误解了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信息加工整理上的投入,以为这种投入形成了统计信息商品的价值,只有将这些信息向社会出售,才能使得统计机构的工作、统计人员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我们承认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信息的加工整理上有很大的投入,在前面也阐述了这种投入与统计信息商品的关系,但那是就一种“可能的情况”而言的,现在的问题是受基本职能的限制政府统计机构不能将自己加工整理的统计信息用于商业目的,这些统计信息不是商品,那么加工整理这些统计信息的投入也就不能从商品生产的角度去解释。正确的理解是:“官方统计机关的经费是通过国家财政由纳税人支付的,它通过行政手段,由被调查者无偿提供资料,这些资料是‘公共产品’,应当无偿地供全社会共享(国家机密除外),不应收取费用。”[5]
产生错误的原因之三,是对政府统计机构为社会公众服务形式的误解,以为政府统计每年以公报、年鉴或在报刊上登载的形式公布统计资料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唯一形式。其实,这些并不是服务内容的全部,政府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还包括向上门索取统计资料的个别企业、科研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属社会公众的范畴,他们有权了解除国家机密、单位的商业秘密、私人及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外的、政府统计以无偿方式从各种调查对象那里收集到的一切统计信息,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尚未公布的信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政府统计部门索取这方面的信息时是行使自己的权力,政府统计部门应该无偿地提供服务,履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不应该收费(当然,收取检索、复制费用除外,因为它与统计信息本身的价值无关),否则就是损害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权。
三、统计产业的主体问题
既然统计信息是商品,那么也就存在生产统计信息商品的产业以及统计产业化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统计产业与前面提到的统计信息交易者不是一个概念,统计产业是以生产、传递统计信息商品和向社会提供统计有偿服务为活动内容的机构所组成的国民经济部门,一般的个人不是统计产业的组成部分。
统计产业化是统计商品化的必然要求,权威人士指出“统计产业化就是统计现代化”。[6]讨论统计产业化问题时,统计产业主体、 统计生产方式现代化和统计手段的现代化都是要探讨的内容,特别是统计产业主体问题,因为它是统计产业化的基础。
由于目前从事统计信息收集加工和提供统计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国家统计机关和部门统计机构,人们很容易就认为它们就是统计产业的主体。这是一种误解。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说明政府统计机构不是统计信息商品的交易者,因此它也就不是统计产业的主体。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产业的主管部门。产生误解的原因主要在于统计信息商品具有与其它商品不同的特点:它是以统计数据形式出现的,而政府统计机构正是通过收集整理和加工统计数据来行使其基本的管理服务职能,这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情况,即一个产业管理部门也在生产本产业的产品。当然我们不是说政府统计机关在生产统计信息商品,但这些统计数据的形态和功能与作为商品的统计数据确实是相同的,这样的现象在其他产业部门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就很容易将政府统计机构与它所管理的统计产业混同起来。我们必须将二者区分开。从产业分类的角度讲,统计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具体地说属于第三产业的第二层次,而统计产业的管理部门即政府统计机构则与其他产业的管理部门一样,属于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第四层次。
那么统计产业的主体应该是什么呢?我们以为应该是民间统计机构和企业统计机构。
所谓民间统计机构指具备法人身份的、以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统计信息。为社会提供统计服务的机构。比如统计师事务所、统计调查或市场调查事务所、信息公司或信息咨询公司等等。民间统计机构应当成为统计产业主体的主要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统计机构是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通过信息功能、核算功能和统计控制功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能力有时间,也可以从事统计产业活动,比如承担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统计分析工作,为企业创造收益,成为企业的一个附营活动单位。由于企业统计机构从事统计产业活动只是“副业”,所以它应当是统计产业主体的补充部分。
目前我国的统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基本上是由政府统计机关开设的,人财物以及活动内容等并未与政府统计机关分开;企业统计在相当程度上还是政府统计的延伸,连真正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还没能做到,更谈不上从事统计产业的活动了。因此说我们国家统计产业的主体尚未真正形成,统计产业化还有很多的路要走。当前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政府统计机关办的统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司等机构要与政府统计脱钩,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第二,企业统计与政府统计脱钩,以改变企业统计身份不明、地位不稳、作用不大的现状,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第三,建立健全有关的法规制度,使统计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规范化。
四、统计商品化的目的与速度的把握
我们以为,统计商品化的基本前提有两个:第一,统计信息是商品;第二,统计信息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就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统计商品化的根本目的是还统计信息的商品本来面貌,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统计信息商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统计商品化的前提是宏观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其目的也要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基本点上。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认识是不正确的。比如有人将统计商品化视为解决统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福利待遇低的途径。这就值得商榷。政府统计机构“既没权又没钱”是众所周知的,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但不正常的不是统计部门而是其他部门:由于统计部门“没权”、“没腿”,没有相应的条件,所以诸如“钱权交易”、“官商”等等反常的情况,也就很少发生在统计部门。现在,提出统计商品化的问题,同时政府统计机构将成为统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权”与“腿”就都有了,此时将统计商品化与统计部门的业务经费和福利待遇联系起来,就很容易走向“官商”和“以权谋私”。还有人将统计商品化视为解决统计地位低下的办法,这也是一种误解。当前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企业统计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地位不高、不受重视的情况,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一提统计商品化就一切问题都能解决,统计机构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统计商品化、产业化的要求。随着统计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将有一批统计信息生产企业涌现出来,现有的统计机构将面临竞争和挑战,如果不苦练“内功”,就要被淘汰。
总之,我们不能将统计商品化的目的“狭隘化”、“短视化”和“功利化”,应当将统计商品化、产业化与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思考统计的改革与“四化”建设。
鉴于我国统计产业主体尚未形成,政府统计机构仍是统计信息的主要生产加工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对统计商品化、产业化还有许多错误认识这种种情况,我们认为统计商品化的进程在现期宜慢不宜快,在具体施行时要慎重,要防止走上歧途。
注释:
[1][3]陈智,1993, 《推进统计信息商品化》《统计与决策》(4)
[2]陈彦玲等,1995,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工业统计改革》《统计研究》(6)
[4][6]张塞,1995,《一靠科技、二靠法制,实现统计的社会化、国际化、产业化、商品化》《统计研究》(1)
[5]李成瑞,1997, 《加强统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和建设》《统计研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