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研究范式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局限性_政治论文

政治研究范式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局限性_政治论文

一种政治学研究范式的局限——评公共选择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政治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政治学往往是比较性、描述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未能预测、更无法解释战后世界政局的发展而备受指责的政治学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中获得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团体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特别是行为主义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导框架。但20世纪60年代前后,国际政局动荡不安,美国面临着内外政治危机,行为主义政治学过分注重方法论和政治的形式而忽视实际问题和政治的实质,排除价值成分,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限制了政治学的发展。政治学研究再次陷入危机。行为主义的日渐式微被后行为主义时期理论与方法的多元发展所取代。从这种多元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最强有力的“范式”便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用于政治分析的经济学方法。

经济学的一种通常做法是论证市场经济与人的天性是相符的。在假定每个人都抱有纯粹自私动机,即在每个人都是自利(selfinterest,主要是自私)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一种能够成功运作的秩序,自利的个人都能从市场交换中获利。布坎南等人于60年代初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是最近40年来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该理论立足这一假定,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考察包括政治领域的集体决策在内的“非市场决策”,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也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

公共选择理论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交易理论和经济人假设。概言之,即人是理性的、自私的,通过交易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公共选择理论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假设:市场中的经济行为者有着共同的本性——自利。如果每个人在市场中都作为理性自利者行为这一点为真,那么,“推论就应当是他们在别的非市场行为背景下也将采取类似的行为”(注:J.Buchanan and R.Tollison eds., Theory of Public Choice,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2,p.22.)。即, 这一理论可以应用于政治、家庭、社团等不同的社会环境。虽然公共选择理论声称在范围上是普适的,但它应用的核心领域是政治。事实上,公共选择理论家们明确承认,公共选择是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和政府决策领域的应用和延伸,“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是在把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集体的或非市场的决策的过程中产生的”(注:[美]J.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页。)。应用于政治领域,这一理论的目的旨在反对用国家行为来修正市场失败。

新古典经济学观点认为,国家行为是解决现实中因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的存在而产生的“市场失败”问题,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根本方法。但是,新古典经济学这种以政府来拯救市场的观点是基于官僚和政客只关心公共善或全民福利这一假设得出的,正是这一假设遭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反对。因为,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理性自利者一旦走出市场,坐到官僚或政客位置上就不再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成为使公众效用最大化的利他主义者了。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理性自利者这一假定不适用于政治这种非市场环境。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新古典理论先入为主地假定国家行为者是善意的、公正的,从而导出国家能够修正市场失败这一论断代表着不能把理性自利者原则一以贯之的理论失败。理性自利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特征应同样适用于解释官僚和政客在政治活动中的行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国家行为者用行政等手段制造不出也不可能制造出“完美市场”状态中的最优结果。政客的行为是为了他们自身利益(如获得职位)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官僚们的行为目的则是使他们的预算规模最大化。同样,公共选择理论在对投票者行为和政客行为的解释中,假定投票者像消费者那样行为,政治候选人像公司那样采取行动,候选人旨在获得最多选票从而得到政治职位,投票者则希望自己对国家能够提供的物品的偏好满意度最高。既然人们在政治中和在市场中一样,都是自利的,那么,国家行为者就不是以公共善的仁慈代表面孔出现的。官僚、政客和投票者的自利行为如果没有制度改革的制约,将导向永恒不变的政府经费膨胀,产生非理性和非效率的后果。这样,“市场失败”就会让位于“政府失败”(注:J.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ch.9,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公共选择理论家通常不求助于国家来修正市场失败, 而是诉诸自由市场经济,用市场内部的制度变迁(如产权的转移)来实现有效率的最优结果,从而避免这种“政府失败”。例如,公共选择理论对由“市场失败”——外部性、公共物品以及对许多环境物品缺乏市场价格等——引起的环境问题已在市场自身中找到了解决方案,即用在市场中重新界定产权的方法来解决。因此,科斯定理就被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注:[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0页。):给定完全竞争和交易成本为零,通过讨价还价解决负的外部性问题是可能的。

公共选择运用于政治并非不带有自身的优点,它对政府为善的质疑和批判有正确的一面,对分析处于困境中的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有相当裨益,也有利于我们在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制度的底线作出充分的设计,但是,从理论的生命力和长远影响来看,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却让人深表疑虑,它关于自利经济人的普遍性的一般主张令人难以接受。同时,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家们承认,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是与权力有关的非自愿关系,但他们仍然认为,政治与市场一样是一个复杂的交换过程,自利的个人投入其中的是个人偏好,通过相互间的自愿交易来使自己的偏好获得最大的满足,从而各种制度安排的生成,“提供一种理解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注:[美]J.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3页。)。这也就是说,无论背景如何,个人偏好都先于制度安排并解释制度安排。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国家行为者行为分析时有现实感,似有一定道理,但它却企图提供一个新范式,将整个社会生活纳入其范围:不仅仅是政治,而且还有家庭、非政治性社团、不同社会领域中的行为准则(注:如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大小集团的性质不加区分,一律认定为利益集团进行行为分析。)。照这样推理,公共选择理论自己就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自利行为。在这里,笔者先不考虑这个理论是否为真,而是关注这一点:公共选择中的主体——自利行为者的利是什么?即它所支持的是什么样的利益?从这一点出发,要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共选择理论家们创造公共选择理论的用意(或说利益)何在?如果经济理论是要应用于“非市场环境”,那么,它就首先得用于评价经济学家的学术成就。而就文本来看,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赋予“利益”的只是一种狭义的含义,即仅指职位、地位、权力和金钱。因此,如果把公共选择理论家的理论当真的话,那么,就不能把他们表述出这一理论的行为及其动机当真。

因此,笔者在此对支撑公共选择理论的两个核心命题提出质疑:

1.自利(或利己主义)行为是普遍的;

2.政治互动中,个人偏好先于制度安排并解释制度安排。

其实,公共选择是一种用经济方法对政治进行的微观分析。这两个命题背后的理念支持是个人主义。第一个命题仰赖于“自利”、“利己主义”概念的具体含义,因为“自利”、“利己主义”的概念本身并无实质内容,一旦纳入具体环境,在普遍意义上说“这个人是自利的”就没有什么固定意义,并且还往往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同时,政治中群体利益的存在也是不可忽视、需要解释的。而第二个命题的错误完全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本身推导出来,也可以从政治不同于市场的事实特点上找到证据。

公共选择理论常作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一个显著标志呈现在世人面前,它代表着新古典经济学传统内部对该传统忽视制度问题的一个回应。因此,有关市场运作于其中的制度环境问题,如产权的界定;有关某些制度形式的后果问题,如政治和官僚机构不受约束的运作;还有有关最佳制度安排明晰化的规范问题等,在公共选择观点看来,都是中心问题。虽然这种对制度的集中关注是可喜的,但对制度所采取的新古典方法却存在问题。

首先,政治与市场有根本区别。公共选择的经济学方法关注政治制度的形成与改变,必然要面临制度背景的根本转换。在政治互动中,权力是核心概念,个人偏好不可能通过平等交易来获得满足,而出售公共物品的政府只有一个,即卖主垄断,个人作为买主,无可选择。同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多种多样,宪法和其他规则一方面作为公共物品不能直接为每个个人所消费,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和日常政治又在这些规则的规定下发生、进行。因此,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中个人偏好间的博弈自发形成规则这种图式也应用到非自愿关系构成的政治中,力图通过政治中不平等的利益互惠来使个人偏好获得满足并形成规则。这不能不令人怀疑:场景置换后,个人偏好是否能够导出所期望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经济学自身的发展看,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偏好既定这一假设作为出发点,来决定和解释制度,因此,公共选择理论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如果个人在市场和“非市场行为环境中”都是自利经济人的话,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换言之,如果每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如何形成制度?

相比之下,旧制度主义则假定个人偏好由制度背景来决定和解释,于是,问题就成了决定用何种制度来支持个人形成可欲的偏好。这一假设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政治思想中:城邦的终极目的是“优良生活”。而优良生活的特征是以各种美德为表现的,于是,最好的政治组织就是使每个人都“尽其所能而得以过着幸福生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0、344页。)的组织。因此,他对市场在鼓励人们对物品的无限索取而形成的贪婪癖所做的批判至今都是很有影响的。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在上述广泛意义上说,正是对这一古典传统的继承。

新、旧制度主义以完全不同的解释假设为起点,因此二者具有显著差别。用理性研讨标准,即经验证据、一致性等来衡量,规范的公共选择论点不仅缺乏经验支持(如全民一致地通过宪法是不可能的),而且试图抹去制度对偏好的影响。实际上,有关的制度背景早已预设在该理论关于个人对其利益所持的观念的假设中了。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家们宣布从先于制度而存在的偏好出发时,他们对个人自利偏好天性及其“效用函数”的解释,也已经随着他们所描述的制度的不同而变化。

对于行为者的自利观念因制度背景不同而变换的假定,需要指出:最根本的是,通过简单的生活观察就能看出,特定的利益离开了特定的制度背景根本无法明确表现出来。试以选举为例,个人只有作为公民才能投出一票,而只有在作为候选人时才能被选举。而且,投票行为本身也仰赖于一套由特定的共享观念形成并体现这一共享观念的选举制度。只有在确定的制度环境中,划票行为、举手行为才能被理解为“投票”,在别的场合,如在拍卖行举手,在招生名单上划去一个人的名字,则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赢得选票”的利益是一种仅在特定制度环境中可能的利益。类似的还有“买”、“卖”消费品的利益等,这些利益本身就预设了特定的制度环境。并且,关于制度背景的假设在现代社会还表现为各种制度之间存在某些不可逾越的界限的假设,如选票和政治职位在现代社会不可买卖(注:J.buchanan and G.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p.27.)。

进一步说,公共选择理论正确而含蓄地假定不同制度环境培养不同的自利观念。在市场环境中,利益被界定为获得对物的所有权;在政治领域,权力则被定为个人利益指向的目标;而在官僚体系内,利益则与在官僚序列中职位的升迁相关。因此,虽然公共选择理论家声称他们只是简单地把新古典理论中的理性自利原则引入新领域,但实际上,他们已默认不同制度培养不同的个人利益观念。需要注意的是:给定一个完全明确的个人自利观念后,说一个人能够把市场中的自利行为转换到别的领域是不能为真的。在别的制度环境中,利益观念是迥然不同的,可能或确实与市场培育出的利益观念相冲突。在传统贵族社会中,荣誉在制度上被界定为一个人的利益指向,为金钱而牺牲荣誉是粗俗的标志,市场与荣誉之间的冲突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英国比比皆是。而当下,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表现得相当明显。可见,个人对自己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的利益有着完全不同的观念,不能把在市场中假设的自利行为转而用到别的制度环境中去。

在新古典理论中,理性经济人被假定有绝对的偏好,即他能够对所有物品表达自己的偏好。换句话说,如果X比Y好,而Y又比Z好,则X比Z好。理性经济人会在一组偏好中将满意度最大化。这样一来,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效用函数就受到个人有限预算的约束。在市场中,个人受预算约束考虑满意度最大化时所表现出的利己主义并不表示在别的意义上他们也是利己主义的。

公共选择理论通过效用函数不动声色地赋予个人偏好一个特定的利己主义特征,而“利己主义”依赖于对个人所有偏好的特定解释。一般意义上的利己主义是指一个人仅占有狭义的一组物品(如金钱、荣誉、政治权力等)并排除他人的占有。公共选择理论也确实设想了一个对这些有限物品有偏好的利己主义者。这样,它就将形容无限欲望的词,如“贪婪”、“爱财”等置换为“利益”,自利被赋予狭义内涵之后,反而削弱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现实解释力。

对这样勾画出的利己主义者,亚里士多德早就做了经典回应:他们只不过是误解了生命的善是什么(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4~55、340~341页。)。由此可见,那些专注于无限获取金钱的人被不恰当地叫做理性经济人,而事实上,他们既非“理性的”,也非古典意义上“经济的”。“理性经济人”这个词是对“守财奴”在技术上委婉的称呼。类似的,那些单纯追逐政治权力的“政客”也被“职业政治家”所替换。而这些贬义称谓其实表达了人们对他们应当采取的态度。随着市场对非市场领域日甚一日的侵略,对生命的内涵抱着无可救药的狭隘观点的人构成人间诡异的风景。

在市场中追逐私利的人,在非市场环境中并非采取同样的行动。在市场之外,人们被各种目的激励着:科学家孜孜求解一些难题;音乐家渴望谱出新的乐章;登山队员期待攀登新的险峰……所有这些都不否认利己主义个人的存在,但否认可以把个人利益缩减到市场和政治权力中心所显现出来的一组狭隘偏好。

公共选择理论这方面假设的局限性在他们对待社团的态度上充分显现。尽管社团能够也确实对市场和政治结果有影响,但社团有不同类型。一些社团的确是为了追求那些狭义的利益,但有一些社团可能以狭义的自利始,但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又发展了其他利益,如友情。还有一些社团却追求某种善或广义的利益,如环境保护协会等自愿性社团。特别是自愿性社团的存在为论证一个理性行为者能够在别人带来的利益上白搭车带来了难题:如果所有社团都追求狭义意义上的利益,一个人在计算成本后,为何不去搭别人的车而加入一个社团呢?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宣称大型集团集体行动的不可能,而该书出版之时,西方世界正掀起空前的民权运动、游行、抗议和罢工。这又如何解释呢?

公共选择理论不仅没能区分不同的社团,而且也同样没有厘清作为某个社团的成员可能拥有的不同利益。一个社团的成员愿意从事一些实践可能出于两种利益考虑:一是在实践中取得特定的经验、理论的发展,掌握某种技巧或单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在社团提供的外部物品中获得某种承认、得到某一职位等。公共选择理论家界定了利益的狭义内涵后,就把第一种利益视为追逐第二种利益的简单工具了。但是,这种看法是成问题的,例如,把一个人提升到某个行政职位上可能很困难,因为这种升迁可能意味着他们得牺牲投入真正感兴趣的内在目标上的时间。

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社团时的局限恰恰反映了各种社团中驱动个人的动机和利益的多样性。在市场中,个人的确表现出一种获取消费品的偏好;在政治中,获取权力的利益也确实是首要的。但是,在别的社团中,对其他物品的偏好也同样明显,而且,正如旧制度主义主张的,这些偏好可能并非是由个人带入社团中的,相反,它们是这些社团培育出来的利益。事实上,正如在一个特定制度背景之外对选票的利益不可能存在一样,诸多被社团培育出的利益离开了那些制度背景后就不可能存在。除了公共选择理论家们界定的利益之外,每个人都投身于一系列非市场、非政治的社团和实践中,相应地就有了比公共选择理论家描述的利益更广的利益。

更宽容地说,公共选择理论家认为,尽管假定所有人都是被自私贪婪驱动的利己主义者是不恰当的,但我们为了设计好的制度,就需要假定所有人都是被自私贪婪驱动的。由此所确定的制度设计原则就能通过诉诸多个权威而以各种方式得到支持。有时它可以用经济术语表达:道德约束是稀缺资源,应最小限度地使用。对于别的方面,则诉诸正义原则,“不道德的人”或“利己主义者”与他的“利他主义”同胞相比不应获得“不公正”的优势(注:J.Buchanan and G. Tullock,

TheCalculus of Consent,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pp.302~306.)。公共选择理论通常被简单地认为代表着流传下来的政治智慧的制度设计原则。布坎南诉诸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的权威——宪政政府原则,要求假设政治权力会被特定持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滥用。休谟也认为政治理论家应把每个人都设定为只追逐私利的无赖,但休谟也明确否认这一假设在现实中是真实的(注:《休谟政治论文集》,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8页。)。制度对于不道德的人、利己主义者、野心家和贪财爱权的人显示出的脆弱性确实是任何公正合理的社会、政治理论需要认真考虑的,但这并不必然推出所有制度因此应从所有人都被狭义利益驱动这个假定出发来设计。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纯粹契约论者对好制度的解说。他们从制度应围绕利己主义者来设计这一假设出发,认为惟一可防御的制度是那些利己主义者将会同意达成自愿契约而进入的制度。但问题在于:契约本身是不能自足的,它只有在契约关系当事人都以信用为基础的非契约环境中才是可能的。而假设利己主义具有普遍性的话,信用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度。但非契约关系不可能以非理性为基础,因此,契约本身就不可能达成。

综上所述,公共选择理论有两点值得肯定:第一,坚持主张不能单纯假设一个充满仁慈国家行为者(对消费者的偏好和道德上正直的投票者的评判都积极回应的政客、官僚)的良好国家是非常可取的。第二,坚持考虑在交易和政治中产生的制度结构问题对制度设计和改革是有益的。但是,公共选择理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正成为其难以走出的困境。问题不是在既定普遍自私前提下解释或设计制度,而在于检讨制度界定和培育不同的利益观念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关于他们的利益的观念应成为分析的目标取向,而不能作为分析的起点。因此,我认为,仅强调个人如何决定和形成可欲的制度过于片面,也容易使制度设计和改革仅着眼于微观和短期的收益,而强调制度背景将把分析从以市场为中心和以政治为中心的方法中解脱出来,转到以关心个人的基本权利、经济和社会福利为宗旨、以社会及其中的社团为中心的观察点上来,开阔改革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对社会中各种社团如何最好地拓展人类生活的意义以及这种社团的繁荣需要什么条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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