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帐务局与帐务店研究--以对五种记事局和帐务店清单的解读为中心_经营利润论文

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五种论文,清单论文,中心论文,放账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5)01-0058-09

       账局、放账铺①是清代至民国时期存在的一种重要金融机构,它对当时城乡人们的生活、工商业运行发生过重要的影响。黄鉴晖开创性地从银行业起源、变迁的角度,对晋商账局的起源、发展阶段、作用、局限性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②。刘秋根从京债经营的角度对账局作了探讨,并补充了对“放账铺”的论述③。但受资料所限,对于账局的研究仍比较薄弱。本文拟在刘建民所藏晋商玉盛吉账局、天合永放账铺等清单资料的基础上,对账局、放账铺在清代前期的资本组织、业务经营、利润率等作一个初步的探析。

       这些算簿、清单主要有以下五种:

       乾隆四十七年(1782)立《玉盛吉记算单》。记载了玉盛吉账局此年股东投入、得利、借外、外借的详情。算单是账册样式,可能附在账簿末尾。封面、封底皆贴有红纸,封面写有“乾隆四十七年算单”的字样。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残)。此文件不全,目前所见包括三个内容:一份资本、利息计算、分配情况单,前半部分有些损毁;各级官员因为丁忧、被参、得病、死亡而导致的京债拖欠情况;部分道光年间的京债借贷契约摘抄,个别契约还记载了偿还情况。

       道光十八年立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这应是一份单独的账单,内容、格式与乾隆算单类似,记载了玉盛吉号此年的现存资本、盈利、借外、外借情况。

       道光十八年(1838)至咸丰元年(1851)天合永放账铺清单八份。资料封面未明言为账局,笔者根据其内容断定为放账铺。包括道光廿九年开廿八年清单、道光廿三年开廿二年清单、道光卅年开廿九年清单、道光廿八年开廿七年清单、道光廿六年开廿五年清单、咸丰元年开道光卅年清单、道光十九年开十八年清单、咸丰二年开咸丰元年清单。记载了这八个年份的资本、得利、亏本、费用、公积、利润分配等情况④。

       道咸疑为放账铺清单若干。此件也未定名,根据其内容定为放账铺清单。道光咸丰同治清单六份,其原照片顺序是:同治七年(1868)、同治九年、同治五年、同治三年、咸丰八年、道光四年,其中道光四年(1824)之单,仅余其中所谓“三厘股”得利情况。

       一、资本组织

       笔者曾引用两处放账铺的资料对账局、放账铺的合伙经营进行了初步探讨,这里以这些新材料为主,再作更详细的研究,以下通过玉盛吉算簿了解账局的经营,通过天永合清单探讨放账铺的情况。

       由乾隆算单看,玉盛吉账局在乾隆年间采用的是合伙经营方式。玉盛吉记算单记载了一些长支钱的情况,依晋商惯例,在店中支钱的既有伙计,也包括股东,我们可以此资料了解其股东情况。算单第一部分记载了乾隆四十七年以前共四年的长支银情况如下:

       吉记四年共支银一千○九十八两七钱六分;楷四年共支银三百一十二两七钱四分;禄四年共支银一百九十两○二钱一分;琦四年共支银一百五十一两一钱六分;林四年共支银二百四十九两三钱七分;锡共支银二十三两八钱四分;炳共支银三十八两一钱四分;永清身金支银二十二两八钱九分

       第二部分也有类似记载,但指的是四十四、五、六三年的情况:

       吉记三年共支银一千○九两;楷三年共支银二百六十四两八钱六分;禄三年共支银一百七十五两二钱一分;琦三年共支银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五分;林三年共支银一百七十三两;龄支银二十三两八钱四分;堂炳支银二十两

       第一部分支银钱者共八人,其中楷、禄、琦、林、炳五人,在第二部分中也出现了。第一部分有锡、永清二人在第二部分名单未出现,而第二部分中龄一人在第一部分中未出现。以上大部分人、字号的身份如何,是股东还是伙计,不能完全肯定,但永清为伙计则是肯定的,因明确注明其所支为“身金”,即薪金。而楷、禄、琦、林、炳五人作为股东的可能性则比较大。

       玉盛吉的老板是山西寿阳县周家,除玉盛吉号外,周家还开设有玉成号、玉盛号等商号,这些店铺的股份时有交叉重叠。嘉庆三年《玉盛号支使账》⑤中记载了在玉盛号支钱的共有十一人,“吉记模字”、“吉记松龄”、“吉记锡龄”、“吉记堂炳”、“楷”、“福林”、“永清”、“堂炳”、“堂炜”、“泰昌”、“锡龄”。“堂炳”、“锡龄”两人重复,实际共九人。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嘉庆年间玉盛吉股东的变化情况,可以肯定,以上名字序列加“吉记”二字的四人皆应为玉盛吉号股东。还可以借此了解某些股东的真实姓名,乾隆年间股东名单中所谓的“林”可能就是福林、“龄”可能就是锡龄或松龄。总的说来,至嘉庆年间,玉盛吉的股东又有较大变化。

       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也可以证明玉盛吉账局采用的是合伙投资经营方式。此簿前半部分有股东资本投入及利润分配的记载:

       玉盛吉记算簿……(上略)以上十三宗共除银五千三百一十一两二钱七分。除去十三宗净在现银四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四分。

       按九股均分,每股应分银五百一十三两一钱六分。

       玉盛号二股分去现银壹千○贰十六两三钱二分。

       赵辙一股分去现银伍佰一十三两一钱六分。

       兰已三股分去现银壹仟五佰叁拾九两四钱八分。

       桂已三股分去现银壹仟五佰叁拾九两四钱八分。

       以上四宗共分利银四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四分。分清。……

       一宗浮记账该咱银九百四十五两七钱二分。

       一宗花单该咱银陆拾两。

       一宗水牌上该咱银十八两。

       一宗众伙伙账该咱银柒佰六十九两。

       一宗与世和堂佃本银叁千两……

       一宗与协和公佃本银叁仟柒佰五十两……

       由此可知,玉盛吉在道光年间有股东四家,即玉盛号占二股,赵辙占一股,兰已占三股,桂已占三股,共九股。“浮记账”、“花单”、“水牌上”、“众伙伙账”等均应是一些临时债权,但究竟是何种债权项目,均不易解。有些项目可做猜测,所谓“水牌”,依晋商经营惯例,是指店铺临时记载欠账的木质牌,倘顾客按时偿还,则消去,如未能按时还,则抄入账册。晋商账本多见“撇去某某”之类记载,可能就是这种临时欠账,偿还不了而仅挂账。“浮记账”、“花单”也是此类。“众伙伙账”可能是众伙计在店内的那些与薪俸、及身股分红无关的收入。世和堂、协和公是玉盛吉的关系户,在此算簿的京债账中,多次与玉盛吉合作放款,此处玉盛吉又给两家堂号垫放本银。说明世和堂、协和公可能是玉盛吉投资设立的字号之一。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玉盛吉账局在乾隆年间有可能是由楷、禄、琦、林、炳等人合伙组成的账局;嘉庆年间则是由模字、松龄、锡龄、堂炳组成的账局;至道光年间,则已是一家由玉盛号、赵辙、兰已、桂已等四家股东组成的账局了。

       关于放账铺的合伙经营,天合永放账铺清单有所反映。八份清单中的五份都提及了最终股东赢利分配问题,表1是其中关于余利分配情况的整理。

      

       表1可见,很有可能天合永有六个股,在多数年份里,每一股开余利钱一百千文,赢利状况好时开到了每股四百千文。股东也应该有六家,其中有一个股东是德厚堂,而清单中两次提到有具体名字的股东是赵福宝、杨宜秀,二人所得股利却比其他股东高,应该是两名特殊的股东。

       二、业务:对商号放款

       账局的业务活动,最值得注意的是对官员放京债,在进行生活性放款的同时,逐渐开始向商铺、商人放款。北京的账局是怎样开始向商人商铺放款的,受资料所限,目前还不太清楚。检索《清实录》,直到嘉庆年间,与账局有关的记载才逐渐多起来,而且还都与官员有关:或是官员开账局,或是官员存款于账局,或是官员在账局借债,或是官府禁止私开账局。那么,账局又是如何开始对商人、商号放贷的呢?

       应该说,这本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因为账局经营者,原本就是经营其他行业的商人,而商铺经营放款、存款,包括对商人及商铺放款,在清代也是很常见的⑥。他们最了解商人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尤其是清代以晋商、徽商为代表长途贩运的发展,与这种发展相适应,本地铺店零售商业的发达,都对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账局像其他商铺、商人一样,转而对商人放贷,是很自然的。至于立于中小城市及市镇的账局,可能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什么京债的经营,只能对商人、商号及城乡居民放贷。只不过这种放贷,偿还率较高、风险相对较小,在不影响社会秩序时,是不会引起官府及士大夫的注意的,故而在传统史籍文献之中难得觅其踪影。

       直到咸丰二年(1852),因南方太平军的逼迫,北京的账局立意收回本金,引起市面恐慌,导致商人经营、百姓生活资金困难、无处借贷时,才引起清廷注意,史书及其他文献中也开始出现对账局活动的记载。御史王茂荫提出了首先要让北京的账局照常营业,以满足各商铺乃至钱铺、当铺资金的要求,还要求当铺也照常营业,以利贫民。也正因为如此,账局对商人放贷资本的面貌才显露出冰山一角,但此后不久,官府士大夫对账局的记载又沉默下来。故而对账局工商业放款的认识,目前为止仍然是断断续续、缺环甚多。乾隆四十七年立《玉盛吉记算单》和道光十八年立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两份资料中的“外借”部分,可以使我们对这种借贷的细节有所了解。

       乾隆四十七年结算单中显示玉盛吉账局的资本似乎是分两部分进行结算。第一部分原文记为60宗借贷业务,但实际为51宗,其中11宗无法确定是否借给商号,借出本银共计16609两。由此可见,至少有40家商号从玉盛号第一部分资本借了资金。第二部分原文记为70宗借贷业务,实际上只有61宗,其中13宗无法确定是否是借给商号,本银共计14903.61两。可见,至少有48家商号从玉盛吉第二部分资本借贷了资金。

       从借贷数额看,第一部分资本外借1000两以上者1宗;500两以上者13宗;100两以上者24宗;100两以下者17宗,共计55宗。第二部分1000两以上者,1宗;500两以上者8宗;100两以上者36宗;100两以下者16宗,共计61宗。从所占比例看,两个部分资本中,借贷百两以下者分别为30.91%、26.23%。可见小额贷款在账局借贷业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但百两以上千两以下者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有意思的是,乾隆四十七年以前清单显示玉盛吉两部分资本有十一宗外借对象相同的记录,但利银却不同。如合盛号陈兄借100两,第一部分记录利银16两,第二部分则为14.65两;久兴号张兄借300两,第一部分利银14.04两,第二部分1.22两;兴成号白兄借50两,第一部分利银0.7两,第二部分13.28两。两个部分我们可以看做是玉盛吉的两副资本,但为何又有这么多重复呢?难道是巧合吧?具体原因是什么?还有待于以后新资料的发掘及进一步的深入解读。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账局便已经比较经常性地为商号经营服务,即为之提供借贷资金。有点遗憾的是,无法计算出这些借款的利率。

       道光十七年《玉盛吉号算单》共记录了27宗外借业务,出借本银38300两,其中1000两以上者11宗;500两以上者9宗;100两以上者5宗。与乾隆年间玉盛吉外借情况相比,道光年间的业务总数减少,已经没有百两以下的小额借贷,大额借贷业务大大增加,借贷数额最大者“复盛公记李生桂兄”借得本金11900两,千两以上的借贷业务11宗,达到借贷业务总数的45%。

       总结乾隆道光间两份清单、算簿外借情况看,玉盛吉号账局已经大量向商人商号放款,而借贷资金的数额也相当的大。如果一笔账代表一家字号,那么玉盛吉账局至少可以向61家、51家、26家商号借贷流动资金,当然也未必全是用于流动资金。

       三、业务:京债放贷

       算簿、算单资料所见,玉盛吉账局从乾隆年间开始大量对商人商铺放贷的同时,似乎也针对官员放贷大量的京债。自清代中期以来,账局对京债经营是非常普遍的,以至于《晋游日记》的作者李燧将账局的起源直接与京债联系起来⑦。《清实录》及其他正史、相关文集、笔记乃至档案,对京债经营也有连篇累牍的记载,但多是一般性概述,且侧重其对官僚制度的冲击,至于具体如何借贷,则缺乏细节资料。道光某年《玉盛吉记算簿(残)》附有账局京债的部分内容,可借以了解此方面的情况,以补史载之阙。道光算簿关于京债的内容有两部分,一是分外(官)该上账、外官该下账、下下账三个部分记录了玉盛吉一些不易或完全不可能讨回来的京债;二是八份京债借贷的契约,以下对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制度与数字作些分析。

       第一部分资料显示,“外(官)该上账”共有13宗,“共上账该银三万○二百六十三两”;“外官该下账”共有33宗,“该银三万一千一百四十二两六钱”;“下下账”共13宗,“该银四万○九百七十五两”,共计59宗,总银数102180两。因京债情况比较复杂,且数量较多,不便一一列举,仅就“外官该上账”的部分内容整理成表2,以说明其资料所反映的基本信息。

       表2所列数字严格来说,不一定准确,记述亦有让人不明白之处,如有些条目标明是“欠银”,有些却标明为“该银”,二者之间有何区别,不得而知。几乎每笔都标明有“票”,但有时一笔银却签两张票,有些票被别人带走。如琦公额注有“票一张”,“票陈攀瑞带去”。资料中还有同一人为两个人带票的情况,如徐建魁为“清公山”、“崇公元”带票。按常理,借贷之票应该收藏在玉盛吉账局,为什么有些票却由第三者带走,是否这些人是玉盛吉信得过的人,可以帮它以后要回本利,或者他们是玉盛吉内部的人,可能随官员赴任讨取债务。

      

       京债的借贷金额是比较大的,不算与人合作出贷的总银数,而仅就单独放贷或合作放贷时玉盛吉所承担的份额作一个估算。资料中所列者共计发生了62笔借贷,不同资金额度的分配情况如下:4000两以上者6笔;3000两以上者6笔;2000两以上者8笔;1000两以上者12笔;500两以上者10笔;500两以下者20笔。1000两以上的借贷共计32笔,超过借贷业务总数的51%,其中3000以上达到近20%,4000两以上者达到近10%,其中最高借出7000多两。当然这些都是因为官员丁忧、去世、降职等而不能偿还的京债。因其记录的随机性,更能反映一些实际情况。京债的借贷数额与对商号、商人的借贷十分接近,甚至超过了后者。这应该也是账局重视这种借贷的重要原因。大额放贷虽然风险大,但相对而言,放贷成本要较那种小额生活性借贷低很多。

       表2还反映了账局在京债的经营中,为了避免风险,同时也为了分利,对一些数额较大的放款,常采取合作的办法。如借给季公以晋的款项除玉盛吉外,还有刘毓其、刘秉全、马履和各250两;縻公良泽借9400两,“本局六股二,同茂堂八股二”;惠公丰的借款是“与童七爷、贾有良伙的”。在记录的62笔放款中,至少有16笔是合作放贷的,除一笔借款额不详外,其余合作借款中3000两以上者3笔;2000两以上者7笔;1000两以上者5笔。这说明不是所有大额的放款都合作进行,但合作进行者应是以大额为主。

       资料记录中,与玉盛吉合作放款者有刘毓其、刘秉全、马履和、李桂林、童七爷、贾有良、李献裔等7人,还有同茂堂(3,为资料中所出现的次数,下同)、世和(4)、协和(5)、五福公(1)、公合成(1)、裕兴堂(1)、恒和堂(1)、代耕堂(1)等数家堂号或字号。其中世和、协和、五福公、公合成等4家作为商号甚至直接就是账局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这些字号、堂号与玉盛吉的合作,还不能说成是合伙,他们只是一次性的、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的临时放款,并不意味着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及共同分担亏损。

       第二部分的八份京债借贷契约,可依借贷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名之为“借票”、“借字”的契约;二是名为“会票”的契约。依原文顺序,其中的第二份契约属第一类。

       立借票候选知县贺家麟,今借到周名下京平纹银贰佰两,言明按月照点行息,期至十一月底初三日,如数归还不误。此据。

       中友杨大川(花押)

       道光十八年八月初三日亲笔(花押)⑧

       此类契约共有五种,一般载明借银数目,利息,偿还期限,其中还有两份说明了归还地点,即“在京归还”,很有可能是在“晋亨周兄”家里借了,次年在京归还给玉盛吉账局,因为玉盛吉正好是设在北京。

       依原文顺序,其中第一份契约属第二类。

       立会票人山西候补知县贺家麟,今会到周名下库平足色纹银捌佰两。言明至次年四月底,在省如数归还。过期按笔下二分行息,或补或署,得缺之日,本利一并归还不误。此据。

       中友 王之贵(花押)

       杨大川(花押)

       道光十九年九月廿六日亲笔(花押)

       道光廿年十一月十一日付还本银伍拾两正。(花押)

       此类契约一般载明数目、归地点、方式、时间,给人的感觉是在约定期限内是没有利息的⑨,但在第七份契中,道光十八年十五日借银四千两,契中未言利率,但道光廿年十二月廿日,却有“加利伍百两”的记载。故而京债如何计算利息,还须继续关注。此外,所谓“会票”似乎也没有汇兑银钱之意,所谓“会”可能就是会账之意。

       通过对玉盛吉京债坏账和京债借贷契约分析可见,京债经营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封建官场的险恶导致了较高的违约率。与此同时,也反映出账局对于债务人违约缺乏相应的对策,故而在算簿末尾我们见到平常风光的京债放贷者发出了这样无可奈何的哀叹:“以上十三宗俱系坏降故丁四项人员,不过暂存此票据,日后倘有伊等子孙起发做官者,或能拮多拮少,有票可以查对”。这也与《实录》、《会典》乃至文集、笔记小说等文献所记载的西商京债经营者强势、豪横、苛刻的形象形成了对比。

       因为京债的高风险,其利息自然要高于对商人商号的资本放贷,但也不完全如京师竹枝词中常说的“三分九扣”那么苛刻。如所引契约中,关于利率利息有以下这些规定:“按笔下二分行息”、“按月照点行息”、“照典行息”、“每月壹分行息”、“每月叁分行息”。可见达二分、三分以上,“照典”之典息,南北区别较大,但经清代康熙后期以后至乾隆年间的减息之政,多在三分以下是肯定的,低者达月利一分五厘⑩。

       四、利润率

       对于账局、放账铺利润率乃至晋商利润率,目前学术界探讨很薄弱,而字号清单可能是开展这种研究的最重要资料。玉盛吉账局道光十七年清单、天合永放账铺清单皆有可以反映利润率的资料,现以其为基础对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利率做一个初步的考察。

       首先是玉盛吉账局道光十七年清单,我们省略其中所列借外、外借资本及利银具体数字,将最相关的条目选录如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润率做简单分析。为简明起见,年代及银数全部改成了阿拉伯数字,有些条目用现代会计学术语作了解读。

       清单第一部分:

       玉盛吉记原本银3000两

       十五年净得利银1317.93两

       十六年净得利银1115.27两

       十七年共收利银1676.02两(主营业务收入)

       共收色银51.32两(其他业务收入)

       收合盛永记得米银216两(其他业务收入)

       共出利银1469.58两(主营业务成本)。

       共出日用银337.27两(营业费用)

       除收净出利银130.83两(主营业务利润)

       以上五宗共银5569.7两

       清单第一部分可以说是一份利润表。所列各项费用的关系大体如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用数字表示就是:1676.02-337.27-1469.58=-130.83,可见玉盛吉的主营业务利润数是亏损的。其他数字的关系:第一部分总数=原本+前两年得利+非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即5569.69=3000+1317.93+1115.27+51.32+216+(-130.83)。

       清单第二部分为“在账借外本银”二十宗,具体数字从略,所借外本银共计33758.27两,未付利银1093.58两,大共原本获利并色借外本共银39327.93两。

       第二部分数字的关系是:第二部分总数=第一部分五宗总和数+借外本银数,即5569.69+33758.27=38327.96。但奇怪的是此总数并没有加上其中的未付利润,即“未付利银”。

       清单第三部分为“在账外借本银”二十七宗,具体数字从略,外借本银共计38300两,未来利银1705.5两。还有“在账现存”,包括:现存银1317.8两,大共外借本号资本现存银共计39617.8两,十七年本号总得共收利银136.5两。

       第三部分的数字关系是:第三部分总数=现存银数+借外总数,即39617.8=1317.8+38300。但同样奇怪的是这个数字也没有加上未收利润。最后的“十七年本号总得共收利银”乃是主营利润收入+米银、色银收入,即:-130.83+216+51.32=136.49。显然,这是净利润数。

       这个净利润数字如果再加上未收利银1705.2,减去未付利润1093.58,等于748.11,减去米银、色银收入267.32,这一年的主营业务利润应是480.79。以这个数字除以“3000+1317.93+1115.27”即得到了利润率,即480.79÷5433.2=0.0885,即得年利润率约8.85%。这大体应是这一年的利润率吧!

       比较奇怪的是,在清单的实际记录中,未收利息没有当成资产,没有参加利润计算,未付利息也没有当成负债,其原因还值得进一步注意。

       其次是天合永放账铺的清单,有八个年份的记录,表3所列可看见其所得利润、利润分配、留利的情况。

      

       表3根据以下公式制成,“上年累计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本年分配利润=本年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天合永合伙经营得利的情况看,八份清单显示仅道光二十九年(1849)是亏本的,还有三个年份未分配利润。但放账铺的得利情况似乎也不太好。因为有未分配利润,故而在某些年份,如道光三十年时,其所分配的利润(2400千)比本年度所得(734千960文)多很多。

       以此为基础计算天合永放账铺的利润率,见表4。道光二十二年(1842)的利润率最高,并超过10%;道光十八年其次,利润率与上文玉盛吉道光十七年的利润率基本持平,达到8.43%;其余多数年份的利润率在4%左右,利润率少者低于3%,甚至也有道光二十八年亏本的情形。可见,放账铺的利润率相对较低,大部分年份维持在4%上下。

      

       此外,《道咸疑为放账铺清单若干》中有所谓“道光四年三厘股”情况的记载,显然,这是放账铺的合伙利润分配情况,分别为“京钱”:道光四年60千,五年60千,六年78千,七年60千,八年108千,九年80千,十年90千,十一年105千,十二年90千,十三年117千,十四年129千,十五年□□44千,十六年□百44千,十七年129千。共钱1401千,共使用钱726千。资料中显示的此家放账铺,股仅三厘,却从道光四年至十七年,每年均可分得40千、60千至140千左右的收入,说明此家合伙放账铺经营状况很不错。但无法算出其利润率的高低。

       以上可见,玉盛吉、天合永清单虽不能代表当时全部账局放账铺的利润情况,但至少可以说明一个方面的状况,那就是,看似风光的账局放账铺,也可能有得利相当低的时候。虽然《道咸疑为放账铺清单若干》所载利润情况可能要好一些,但整体上给人以富厚印象的晋商,落实到单个字号上的得利情况时,也不是我们想象的有那样高。总而言之,对账局放账铺的利润率还需细加考察。

       综合以上研究可见,由五种清单所了解到的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已经具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账局与其他金融性店铺或一般商业店铺一样,已经比较普遍地运用合伙制的方式筹措资本。第二、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账局即开始大规模地对商号商人放贷,一家账局至少可能对三十至五十家以上的商号放贷,放贷数额常到一千两以上,至少也有一百两。这一放贷,在道光年间还是一样兴盛。第三、不但有资本规模较大,更多地针对商号及官员放贷的大账局,也有资本规模较小,可能更针对小商人、小手工业者甚至地主农民的放账铺。第四、放京债是账局重要的业务之一,这种放贷利率高、数额大,但风险也甚高。

       账局最早源于何时还无定谳,但说它在乾隆年间便已相当盛兴,对当时工商业及城乡人民生活产生了相当重大的影响,应无问题。本文所用五份晋商账单中的三份属于玉盛吉账局,玉盛吉是山西寿阳商人设立于北京的较大型账局,另外两份,据笔者推测,应是天合永等两家放账铺清单。就前者而言,主要针对商人及官员放款,对于后者而言,不一定设在大都市,甚至不一定设立于大中城市,而是设于小城市、市镇甚至农村集市之上。故而主要面对农村、农民或其他小手工业者或中小商人。说明直到道光年间账局、放账铺还相当活跃,它能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较好地适应了当时中国长途贩运、铺店零售、手工业各行业的发展。

       故而总的说来,清代前中期的商人经营尤其是经营状况较好的商人或字号是不缺资金的,因为类似于账局、放账铺这种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布设的资金市场网络,已经相当细密,他们与一般商人商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很清楚工商业运营的内情,形成了一套很实用的进行款项放贷,而又能规避风险的经营模式。故而即使除典当以外,其他金融店铺多采取信用放款方式经营,他们也能得利,也能维持金融网络的运行。即使亏本,这些金融机构的所有者也有避险办法,他们的店铺虽然是实行无限责任的,但每一家字号规模均不太大,倒闭一家,也不至于对全家所有的资本产生根本性的损害。

       那么,清代前期的账局,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呢?学术界在探讨传统金融机构时,对于典当,争论似乎不大,多认为它就是一种高利贷机构,而对于票号、账局、钱庄,则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账局的借贷,有认为它还是高利贷资本的,也有认为它已是近代借贷资本;账局的性质,有认为它是货币经营机构的,也有认为它是银行业机构的。

       黄鉴晖研究清末账局,力主它是银行业机构,“因为银行业者,无非是经营存款、放款、储蓄、汇兑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作用的机构。账局起初虽不经营汇兑业务,但已经营存款和放款,基本具有银行的性质”(11)。是不是经营了存款、放款、汇兑,承担了信用中介作用就是银行业,还值得再思考。从清末金融史的情况看,既然法律注册时都认可传统票号、账局、钱庄都是银行业,为何要成为银行,还要进行改造呢?如票号便未能改造成功。二者除了资本大小、资本组织方式不同,还有别的不同吗?又从什么角度来探讨这种不同呢?

       有观点认为应从这些机构接受存款的角度来探讨,如有的学者认为到了近代以后,建立了一大批华资银行,大量新式企业闲置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时,才开始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有观点认为应从放款角度来考察,如果放款变成了商业资本家或产业资本家,就是近代借贷资本,就是银行业机构。而从时间上说,有学者主张在乾隆年间,这些机构便转化成了信贷机构,也有人认为清末以后,钱庄才转化成近代银行业机构,开始属于近代借贷资本机构(12)。

       经过长时间的思索,我们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得将两个过程分开讨论。高利贷资本转化为近代借贷资本,货币经营机构演变成为银行业机构,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过程,但有时又重叠为一个过程,从思想上必须得分开。

       大体说来,想要探讨高利贷资本转化为近代借贷资本的过程,得从放款角度分析。即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从借款人的面貌来加以考察,如果借款人是近代工厂主、商业资本家,或至少是手工工场主,则是近代借贷资本;如果还是地主、小农、小工、旧式商人则还是高利贷资本,或者说古代生息资本。还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在金融机构之外发生的,其性质变化与否,与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这是由实体经济决定的。

       而要探讨货币经营机构演变成为银行业机构的过程则更多的是要从存款角度来考察。如果要考察一个金融机构是否银行业机构,得看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存款是否产生,以及因此而形成的某种信贷机制是否形成。而这种信贷机制的形成,又与在工商业发展基础上商业信用的普遍化开展,及这种商业信用与金融机构的结合有关。当然如果列举一些指标,可能还有商业信用票据化、放款利率低微化、货币资金供应的便利化,即资金链形成,或者还应有专门的资金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形成,以及大型金融中心城市的诞生等。在这样的前提下,金融不但成为了信用中介,而且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导致的金融机构本身业务的进步,最终形成社会资金的总管理人。

       就本文所论乾隆至道光年间的账局而言,它虽然已经比较普遍地对商人商号贷款,与清代工商业企业运行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但它的放款利率如何?存款经营情况如何?它与清代商业信用的关系如何?由本文所举出来的材料,还不甚清晰。其业务形式与近代银行业是否一致?也还不甚清楚。故而这一问题还值得继续探讨(13)。

       注释:

       ①账局与放账铺是同一类的金融机构,账局资本规模大,业务更加针对商人、工商业字号,相对而言,放账铺则规模要小一些,业务方面虽也对商人商号,但更多是针对农业农民,每次放贷的规模也要小一些。并更多的使用铜钱放贷。二者有时也不好区别,有时放账铺也被称之为小账局。

       ②黄鉴晖:《中国早期的银行——账局》,《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4年第6期;《清代账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

       ③刘秋根:《明清京债经营者社会构成——兼论账局及放账铺》,《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④关于“天合永”之名,目前仅见忻州人在包头所开杂货铺,有名曰“天合永”者,参见《晋商史料全览·忻州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302页。网上搜到包头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撰写的“老忻州人走西口”的文章,也论及包头天合永杂货行。但由清单所反映的天合永经营内容看,它与杂货铺似乎是不匹配的。笔者从其经营内容,推断此店就是放账铺之类,但可能也做粮食生意,即有可能购地收租,同时将收租得来的粮食用于贩卖。因为各单几乎都有所谓的“地本”、“地利”钱的项目。另,每份清单中皆有一图章,上有“刘营”的地名,但刘营具体在何处,也不确定。文中顺序乃收藏顺序。

       ⑤此账册亦为刘建民所藏。

       ⑥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3、133-175页。

       ⑦这种观点,从现在见到的资料看,当然是非常不全面的,因为它忽视了账局与商人商号经营的关系,即账局对商号的资金放贷。这是至关重要的。

       ⑧关于此契,应作以下两点说明:1.“晋亨”二字,每个契约开头皆有,这是山西借贷契约所少见的,此算簿的另一份由贺家麟所订的“会票”契约中,开头也有“晋亨”之名,但此份契约却未在原件中见到。“晋亨”当即玉盛吉账局东家“周兄”的堂号,在刘建民所藏永锡号账局账折中,可见大量道光后期“晋亨堂周兄”的借贷记录。2.契约中所谓“照点行息”,即照典行息,按照典当利率计息。第五种侯国璋的一份“借票”便是“照典行息”。

       ⑨契中所言利息规定带有惩罚性质,即过期才按二分算息。

       ⑩这些契约虽数量不大,但比之史籍、文集等文献,可能更反映京债利息的一般情况。当然要想考察京债利率的整体状况,目前资料仍感不足。

       (11)黄鉴晖:《清代账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

       (12)当时许多学者参与了此桩争论,似可以洪葭管与黄鉴晖为代表,参考以下成果:洪葭管:《略论山西票号、上海钱庄的性质和历史地位》,《金融研究》1982年8期;黄鉴晖:《也谈山西票号和上海钱庄的性质——与洪葭管同志讨论》,《金融研究》1983年第1期;洪葭管:《从借贷资本的兴起看中国资产阶级的形成及其完整形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黄鉴晖:《论山西票号的起源与性质》,《清史研究集》第4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目前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研究,虽然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极不平衡,典当、票号研究最多,账局、印局研究最少,对于清末民国的银号、钱庄研究比较雄厚,对于清代前期的钱铺、银号则探讨还相当薄弱。笔者计划对这些薄弱的问题作一个系列研究,本文是其中的第二篇。第一篇是利用白话小说材料探讨清代前期的钱铺问题,参见刘秋根、柴英昆:《明清的钱铺、钱庄、银号——以白话小说记载为中心》,《石家庄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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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帐务局与帐务店研究--以对五种记事局和帐务店清单的解读为中心_经营利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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