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观念的出现和国家形态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形态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2)02-0001-06
虽然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不同,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拥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且各国的政体、法律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但是在相互交往和工业化、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之间的共性始终在不断增加。进入到21世纪,可以说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可以被大致归类为保持独立主权、公认边界、在国际社会拥有平等地位的“民族国家”。当各国民众在谈到“国家”这一概念时,尽管各自语言用词不同,但是彼此仍然可以对“国家”的特征和意义有一个基本相近的理解。与现代“民族国家”相联系的许多政治概念如“国民”、“公民权”等也正被越来越多的各国民众所普遍接受,人们开始讨论是否存在“普世价值”。在某种意义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正在推动各国的“国家”形态朝着同一目标演进。
为了从理论上探讨人类社会国家形态的发展史,我们感到很有必要把过去、现在和将来世界各国国家形态的演进轨迹作一个理论的梳理,归纳出一个虽然粗线条但是有内在逻辑指导的思路,这样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分析现今和认清未来的国家发展方向。①
一、“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出现与分类
“民族”和“民族主义”是在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治概念和社会运动,代表了新兴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理念,“民族国家”是在民族主义运动中用以代替欧洲传统封建贵族-王朝体制的新型国家模式。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出现后,欧洲各国彼此承认为拥有完全主权、边界清晰、遵守共同外交准则的独立国家。这就为国家的政治、法律定位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制定了一套游戏规则,而“民族国家”则是国际法的主体单元。
西欧的“民族”理念和“民族主义”运动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此后各国参照西欧的“国家”模式在各自原有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上先后转型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其中西欧作为资本主义要素、“民族”理念的发源地,最早建成一批可以被称作是“原生型”的民族国家。而在西欧民族国家向东欧和其他大陆的殖民扩张和帝国主义侵略过程中,在其他地区接受了西欧国家影响而出现的具有或多或少“民族国家”形式的新政体,则可以被称作是“被动型”(或“后发型”)的民族国家。
由于这两类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政治理念和产生机制不同,所以英国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归纳出两类“民族”(国家)模式:一种是西欧的“公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即(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4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1](P.11)。另一种是东欧和亚洲的“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即(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3)对本土的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这些方面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一些“民族”(nation)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清楚[1](P.11)。
二、传统部族国家和现代共和制度的公民国家的比较
在分析国家形态的演变时,菲利克斯·格罗斯提出另外一组相对应的分析概念,即“公民国家”和“部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概念与史密斯的两类“民族国家”模式在实质上相互重合。格罗斯认为“公民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所以,在同一地域里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群(ethnicity)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的成员”[2](P.xi),“公民国家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并且诉诸于政治纽带,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3](P.11),“公民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文化民族)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国家民族)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认同转向政治地域关系的途径。”[3](P.32)
与构成现代“公民国家”的基本理念不同,传统的“部族国家则往往把宗教、族群(ethnicity)和政治制度混同为一个单一的原则和属性,因此,它是一种与平等权利不相容、甚至不能容忍少数群体(minorities)存在的高度排他性的制度。”[2](P.xi)“部族国家把政治认同与种族起源和种族身份联系在一起。在一个现代多元国家,政治联系与认同与种族纽带之间被明确分开”[3](P.26),“民族主义部族国家是一个与现代社会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持久冲突的政治信念和制度。”[3](P.37)
从以上论述来分析,格罗斯的“公民国家”可以等同于史密斯的“公民的‘民族’模式”,“部族国家”则非常类似史密斯的“族群的‘民族’模式”。由于历史惯性,“部族国家”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很容易转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具有传统内部政治关系的“部族国家”和具有现代内部政治关系的“公民国家”,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国民也因此表现出十分不同的效忠模式。在多族群的帝国当中,各族民众首先是对本族首领效忠,而各族的首领则根据自身和本族利害关系的选择来决定是否对帝国皇帝效忠,所以部落首领的“倒戈”会引起整个部落对皇帝的“反叛”。这是一种传统的“多元一体模式”,其中的每个部落单元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有些多部族帝国从其诞生即在内部组织结构上是以各部落为基础的政治统一体。在“公民国家”,每个成员都是在政治和法律上完全平等的公民,公民权和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首脑只是公民们通过法定程序集体选举出来的执政代表,公民对政府首脑有罢免权。公民和政府首脑、各级官员都必须效忠于宪法,服从国家法律。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现代化进程来看,亚非拉各国被动型的“族群的‘民族’模式”也必然将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过渡到“公民的‘民族’模式”,这一过程也就是从“部族国家”向“公民国家”的过渡过程。当我们引进“时间”维度之后,这两组分析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更加清晰。
从“部族国家”向“公民国家”的过渡是所有国家或早或迟都要发生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那些幅员辽阔、族群众多的人口大国,国家内部各区域之间在演进基础和速度上可能出现不平衡、不同步的现象。因此,在这一过程最终完成之前,各国社会中已经具备的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基本性质的整体政治框架与仍然保持传统“部族集合体”遗迹的某些群体之间,肯定会出现各种矛盾。以中国为例,自鸦片战争后即开始接触现代工商业和学校制度的沿海城市,与长期相对闭塞并保持传统农牧业和社会组织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观念等方面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相互之间的整合也必然是一个不断推动相互理解和消除隔阂的过程。在存在于国内一些边缘地区的传统“部族集合体”遗迹完全消失之前,各国政府也会根据具体国情设计出必要的制度安排来对这些可能的矛盾进行协调。
三、传统部族国家向现代(公民的)“民族国家”的演变
在对传统部族国家向现代公民“民族国家”这一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领袖遴选和继承机制:从国家元首层面的国王、皇帝的传统世袭制度、中间层面的贵族-部落首领(土司、酋长、王爷)的世袭制度向政府首脑和各级官员的选举-任命制度演变。
2.政治制度:从部族集团成员效忠部族领袖、帝国臣民效忠皇帝的效忠观念和服从制度,向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宪法-共和制度和公民制度演变。
3.法律体系:从传统的人治社会(“朕即法律”、社会地位即权威、“官大一级压死人”)向现代“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演变,并制定出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现代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刑法、选举法、公务员法、合同法等)。
4.国家观念:从传统的“朝代观”即把国家看作是“皇帝的国家”、“朝廷的国家”转变为把国家看作是全体公民的共同祖国。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普通民众对“改朝换代”一般听其自然,只有出现外族入侵、族群压迫杀戮、自己的生命财产和文化习俗受到威胁时,才会导致民众的群体自发抵抗。这时的抵抗运动也许会打着朝廷的旗号“精忠报国”,但实质上是在保护百姓的切身利益(“身家性命”)和文化传统(“祖宗之法”)。
我们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可以对一个具体国家或国内的具体区域的演变进程开展分析,并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历比较)和纵向比较(与本国或本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比较),从中加深对研究对象演变进度和特征的理解。
有人提出现在世界上已经在谈论“后民族国家”,因此今天的中国不应当强调“民族国家”,而应当把“公民国家”作为目标。首先,这就把“民族国家”与“公民国家”二者对立起来,说明提出这一观点的人完全没有理解“原生型的民族国家”的核心实质就是共和制和公民国家。其次,说明提出这一观点的人(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认为今天的中国已经完成了向“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如果我们再回到史密斯的两类“民族模式”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今天的中国在许多方面恐怕还只能算作“族群的民族国家”模式,距离真正的“公民的‘民族’模式”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恐怕我们很难断定今天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部族国家真正过渡进入“公民的‘民族’模式”的公民国家。
四、一些传统多部族帝国在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内部效忠机制的转型
有些多部族帝国,其疆域和臣民是在不同时期陆续征服的,内部包括了多个在语言、宗教、经济活动、社会组织等方面各不相同的部族。有时为了避免强制同质化带来的社会矛盾,有时也为了对帝国各部分“分而治之”,帝国政府可能会对这些存在不同传统的部族实施不同的统治方式,使帝国内部的隶属和效忠体制可能呈现多元结构,典型的例子就是清王朝的多元统治体制:汉人在中原地区实行郡县制、蒙古实行盟旗王爷制、西藏设立噶厦政府、南疆实行伯克制和西南地区实行世袭土司制(“多元式天下”)[4]。在实行郡县制的地区,各级官吏和臣民效忠皇帝;而在其他实行某种世袭封建制度的地区,部族民众效忠其首领,首领效忠皇帝,是一个多层级效忠体系。当这样一个多元管理体制向一个公民国家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制度过渡时,各个部分接受的程度和演进的速度肯定会出现显著的差异,推进这一演进的政策和方法也必然有所差别。对此,国家领导者和社会精英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稳妥的具体措施。
(二)新建“民族国家”的类型选择
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一个传统的多部族帝国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民族国家”即把内部的各传统部族定义为“民族”,使其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和特殊政策待遇,并以“民族联邦”或“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体制来协调“民族关系”。第二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努力引导内部各部族、各群体发展成为“国家民族”内部的“文化族群”,尊重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传统并把这些文化权利作为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全体国民中实行统一的法律、行政、政策,以宪法和“公民权”为核心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扶助弱势群体。这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后果完全不同。
沙皇俄国是一个多部族大帝国,自彼得大帝之后历代沙皇参照欧洲民族国家模式对管辖各地区进行政治整合和认同整合,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则把各部族定义为“民族”,通过一系列做法(民族识别、民族共和国、联邦制等)把苏联建成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共和国有独立的权利,这样的“民族”定义和“民族国家”体制客观上为日后苏联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中国的清朝和辛亥革命的中华民国政府经历了“化除满汉畛域”、“五族共和”和“中华民族宗支论”等几个不同的演进阶段,目的指向日益明确,那就是认定“中华民族是一个”[5],努力建立一个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成立后即接受了苏联的“民族”理论和话语体系,更多地从社会革命、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一层面来表述中国内部各群体之间的“民族关系”,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后把具有不同语言、宗教、族源等特征的群体识别为56个民族,建立了一个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60多年“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各族群的“民族意识”显著加强,这给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整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多民族国家内部各群体“民族”身份的政治意义
在官方正式构建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及其成员具有排他性的独立身份,这一独立身份通常与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直接挂钩,把原有的传统“部族”(tribe)意识催生成为现代“民族”(nation,nationality)意识,如果在国家行政建制中各个“民族”拥有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地区”,本民族的“领土”意识也必然会产生或强化。正是被政策差异不断强化的“民族”政治和文化意识,阻碍了全体国民统一的法律身份、统一的公民身份的建立,使真正的“公民国家”难以建立。
民族共和国或区域自治在制度上为各民族的聚居地设立了“地域区隔”,高度自治实质上必然转化为行政体制中的“区域割据”,这将使各族人口的跨地域流动带有“跨民族区域”的色彩,同时也很容易使中央政府主导企业或发达地区企业的跨区域资源开发造成某民族“掠夺”另一民族的印象。
(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共和国或民族区域自治对全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真正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必然要促成世界性、全球化的资源开发、人口流动和商品贸易,“资产阶级社会的真实任务是建立世界市场(至少是一个轮廓)和以这种市场为基础的生产。”[6](P.584-587)区域自治体制中的“自治民族”,其精英集团所考虑的可能主要是当地民族的局部利益,而不是全国整体发展中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因素,因而有可能不利于一个国家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这种不同利益的各自考量和相互博弈很可能带来自治地区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当然,中央政府和发达地区必须充分考虑自治地方当地民众的切身利益并设计出适当的补偿机制,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造福全体国民,实现各族民众的共同富裕。
(五)多民族国家也应当始终把“公民国家”作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即使传统的部族国家被构建成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发展的目标仍然是向真正的公民国家演进,那就必须逐步以统一、平等的公民权来取代各“民族”的自治权,逐步淡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和公民权。这一转型的实质也就是逐步以文化色彩为主的“族群”(ethnic group)来取代“民族”(nationality),引导现有的“多民族国家”进行第二次转型,即转变为“多族群的民族国家”。
(六)多民族国家如不转型为“公民国家”,将始终存在分裂的风险
假如由于各种原因,新构建的“多民族国家”保持这一架构不变,那么在传统帝国时期各民族之间所积累和存留的文化共性和认同联系将逐步淡化,各民族之间的感情距离将逐步扩大,人们会越来越从“民族”之间关系和利益冲突的角度来看待和解读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人口迁移、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各类现象,如果个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涉及两个不同的“民族”,这些在一个公民国家中完全可以采用行政调解、民事纠纷、刑事处罚等方法来解决的矛盾,就会被看作是“民族矛盾”。当这样的事件不断出现后,将会引发民众中的“民族主义思潮”和分裂主义活动。所以,从长远来看,多民族国家如不转型为“公民国家”,其出路很可能就是以“民族”为单元分裂为几个新的“民族国家”如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
但是由于人口迁移、民族通婚和混居等历史原因,即使是以原来架构中的“加盟共和国”、“民族自治区”为单元建立新的国家,新国家的人口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单一民族”,各新独立国家内部必然存在异族成员和他们的聚居地,这在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从苏联的情况看,即使已经以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实现了分裂,但是各加盟共和国内部还有“民族自治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区”,还可以沿着“民族”边界进一步分裂,俄罗斯联邦内部的“车臣自治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内部的“南奥塞梯自治共和国”就是进一步争取完全独立的典型例子。在“民族情绪”的风暴中,许多“非自治民族”的成员或者被迫外迁,或者沦为“二等公民”,种族清洗的阴云一直会笼罩在他们的头上,这种“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彼此仇视将不断延续,直至民族主义运动耗尽各族民众的全部精力为止。
五、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整合
(一)经济整合的大趋势
随着全球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将逐渐趋同,由于经济机构的彼此渗透和货币的可兑换性,世界经济正在以最低成本为杠杆推动资本、原材料、技术、产品、人才和劳动力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要素的重组和流动,无数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使得各国在经济活动中难分你我,各类消费品包括文化产品(电影、音乐)的全球性市场已经出现,一定地域内的跨国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为了方便商品生产各要素的自由流动以降低流通成本,相近发展水平的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逐渐消除。资本主义的诞生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最高而且彼此水平相近的西欧各国最先启动了国家之间的经济整合。以西欧国家为核心的“欧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走在最前列,各国之间取消了人员过境签证和商品海关关税,为了各国之间贸易结算的简便而出现了统一货币(欧元),在欧盟的范围内,国界逐渐失去实质意义。为了规范国民在其他国家的行为,各国的法律也需要进行整合并趋于统一。为了在外交、金融、法律甚至立法等领域采取同样的政策,欧盟正在不断创建各类机构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行动。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二)局部地区的整合试验
但是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国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相差很大,所以反映了上述整合现象的地区性联盟(欧盟)只能出现在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对这一整合又高度需求的局部地区(如西欧)。如果整合的步伐过快,地区性联盟吸收了在竞争能力方面与联盟主体国家(德国、法国)有明显差距的国家(希腊),整合带来的利益分配会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创造财富能力弱的国家如果享受到创造财富能力强国家同样的收入和福利水准,无疑会使后者的国民在心理上无法平衡。“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社会依然遥远,分配不公的抱怨很可能会导致这一整合出现问题甚至出现倒退。
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差异极大,只能在长期的磨合中彼此学会相互适应,在相互学习中增加彼此的共性,逐步淡化各自特性的政治意义,彼此尊重对方的文化特性,以“共赢”的思路来逐步推进这一整合。“欲速则不达”,国家之间的经济整合应当在共同不懈的努力中使其“水到渠成”。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这一整合的指导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几千年延续不断、把周边族群不断成功地吸收同化的文明古国,它的文明内涵和对待外来文化的包容态度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唯一仅有的。首先,中国文明的核心并不是任何一种宗教,而是一套世俗的伦理道德观(儒学)。正因为儒学不是一种宗教,没有其他宗教的创世说和来世“轮回”,没有“天堂”和“地狱”来吸引和恐吓民众,儒学对其他外来宗教和文明持有开放和并存的态度。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和而不同”等理念,在引导不同文明、不同宗教和不同族群的整合过程中具有独特的积极价值。其他宗教都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排他性,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延续几百年的“圣战”,而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从未出现过一次真正的宗教战争,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基督教等都能够在中国的土地上传播和发展,这样一种非宗教的对待其他文明、其他国家的宽容态度,在人类社会未来的文明交往、经济整合、政治对话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中华文明不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本质上都是“一神教”,传统上对“异教徒”有一种强烈的排斥。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和而不同”的文化对话态度也许可以在未来的国际关系中发挥出某种“粘合剂”的作用。
(四)欧美各国的“战国意识”和双重标准不利于建立在各国平等基础上的整合
自罗马帝国衰落之后,面积与中国相似的欧洲长期处于许多小王国之间的相互征战之中,在欧洲各国的外交史中,我们始终可以依稀看到中国周代战国时期的“合纵连横”、彼此攻防等竞争意识和谋略。在某种意义上,欧洲一直没有走出“战国争雄”的政治格局。也正是这样的发展历程,使欧美各国领袖在考虑国际关系时始终需要“选择”或“树立”一个战略“敌手”。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把这种心态作了生动的描述:“人们需要敌人:商业上的竞争者,取得成功的对手、政治上的反对派。对那些与自己不同并有能力伤害自己的人,人们自然地抱有不信任,并把他们视为威胁。”[7](P.135)
欧美国家都出自基督教的文明传统,宗教战争曾在欧洲历史中扮演过重要角色。根据这种历史惯性的思维习惯,“不同的文明”之间似乎必然要发生冲突。同时,由于宗教的排他性和对“异教徒”的歧视,欧美各国习惯于“居高临下”地俯视其他文明,在与其他文明打交道时通常会采取“双重标准”,做不到“一视同仁”,这与中华文化传统形成强烈反差。亨廷顿对这种“双重标准”也给出明确的表述:“历史上,相同文明的国家或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有异于不同文明的国家或实体之间的关系。对待‘像我们’的人的指导原则与对待不同于我们的‘野蛮人’的指导原则是截然不同的。基督教国家彼此打交道的原则不同于它们与土耳其人和其他‘异教徒’打交道的原则。”[7](P.134)
也正是由于这种“双重标准”,全球化进程中迄今为止的“整合”只发生在同为基督教传统(包括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欧洲国家当中。二战后一些政治家在中东和北非推动的并不成功的“政治一体化”(整合)也只局限于伊斯兰教国家中。也许,宗教作为政治经济整合的一种文化基础,在21世纪仍然会继续发挥作用。而跨宗教、跨文化的国家整合很可能还是相当遥远的事。在这一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有一点我们是具有自信的,这就是比起现在欧美“战国争霸”、必须树立战略敌人的思维方式和采用“双重标准”的交往态度,中华文明传统中非宗教的“和而不同”的文化观将更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相互整合。
注释:
①本文是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关于‘国家’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的认识与思考”研讨会(2011年9月17日,成都)上的发言。
标签:政治文化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中国宗教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政治论文; 文明发展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现代文明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