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判决书意识形态意义的批评语篇分析

中国民事判决书意识形态意义的批评语篇分析

柯晓玲[1]2003年在《中国民事判决书意识形态意义的批评语篇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民事判决书意识形态意义的批评语篇分析

管志斌[2]2012年在《语篇互文形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现代汉语语篇的互文形式。主旨是根据语言研究所遵循的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将文学批评的互文性概念语言学化,藉此分析语篇的文本互动机制,具体研究语篇互文的标记形式和表现形式。第一章是绪论。介绍和梳理了语篇研究的相关现象和历史背景,指出本文以文本关系为研究对象,综述了语篇互文研究的基本现状、理论背景和研究契机。第二章探讨互文性的哲学渊源和语言学化。文章首先从索绪尔的符号联想理论和巴赫金的文本对话理论探索了互文性思想的哲学源流以及从中获得的理论启示。文章在梳理文学批评领域互文理论的流变之后,结合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语言研究原则,将互文性概念语言学化,并揭示出了互文性概念的语言学内核,藉此而把它分为联想互文和形式互文,指出形式互文对于揭示语篇的组织规律和文本关系模式最具语言学价值。第叁章研究语篇互文的互动机制与语言表现。文章首先界定了语篇互文研究中一些常用的基本概念,包括互文性、文本、主文本、互文本、互文标记、互文形式等,分析了语篇里文本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调适机制,文本互动的基本特征和类型,考察了语篇互文的语言表现形式,指出语篇是文本的互动场,语篇结构是文本的互动模式。第四章分析语篇互文的标记形式。具体考察了语篇互文的六种标记形式:指示成分、指称词语、转述语、标点符号、话语标记和功能明示标签。其中把话语标记分为心理话语标记、交互话语标记和程序话语标记,指出话语标记中只有程序话语标记具有互文性,只有它具有调节话语、编织语篇、指引语篇理解和明示文本关系的标记功能。第五章考察语篇互文的表现形式。具体讨论了叁种互文形式:指称互文、镶嵌互文和外接互文。根据语言的指称差异,把指称互文分为域内文本指示互文和跨域文本指称互文。此外还把镶嵌互文分为平行式镶嵌互文和程序式镶嵌互文,把外接互文分为意图性外接互文和程序式外接互文。第六章是结语。对全文提出和论证了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王飞飞[3]2017年在《中国离婚判决书权力与意识形态分析》文中认为批评话语分析认为,语言是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庭书面语篇,司法判决书不仅是司法审判活动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而且是诉讼参与人权力与意识形态的抗争地。最近几年,有关判决书权力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得到了越来越多语言学者的关注。本研究基于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及费尔克劳夫提出的叁维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收集自全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法院的26篇一审离婚判决书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回答下面叁个问题:(1)中国一审离婚判决书中是如何通过语言来构建权力关系的?(2)中国一审离婚判决书中是如何通过语言来构建婚姻意识形态的?(3)这种权力关系和婚姻意识形态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本研究取得了以下发现:第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权力不平等现象。法官的权力大于原告和被告,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则是平等的对抗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一审离婚判决书的用词、语法以及篇章结构叁个层面上。这叁个层面均是通过展现离婚判决书的正式性、客观性以及权威性来间接彰显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词汇层面上,一审离婚判决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汉语文言词以及简化词;第一人称代词在判决书中使用的频率很低,对诉讼参与人的称呼均与其在庭审活动中扮演的对应角色相对应;离婚判决书中同样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在语法层面上,名词化、被动化、省略以及祈使句在判决书中均有使用。所有的一审离婚判决书都有着相对固定统一的语篇结构。而原告与被告的平等对抗关系主要体现在离婚判决书中对二者的称呼以及词义关系上。一审离婚判决书同样反映了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存在着不平等现象。离婚判决书中这种不平等的夫妻权力关系主要通过与家庭暴力以及恶习有关的词汇以及情态来构建。在所有因家庭暴力和恶习而提起的一审离婚判决书中,家庭暴力的施事者以及恶习的承载者均为被告,且定量统计显示被告均为男性。此外,在26篇离婚判决书中,有20篇中的原告为女性。这也间接地说明了夫妻之间的权力不对称现象。第二,判决书中法官与女性原告婚姻意识形态主要通过用词和情态构建。具体来说,女性原告在诉称中通常运用“性格不合”,“争吵”,“生活琐事”,“经人介绍”等词汇手段以及表达经常性的情态状语“经常”构建自己追求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观;而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主要通过词汇手段,例如“和好”,“珍惜”,“互谅互让”等以及主观情态表达如“本院认为”和表达义务性、可能性的情态动词“应该”,“可以”构建其婚姻观。虽然法官词汇的选择体现了现代婚姻观所倡导的精神,在实际的判决中,法官却通常扮演传统婚姻观的维护者。其判决往往巩固和加强了婚姻中的男女不平等关系。第叁,对判决书作为语篇实践的阐释发现,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对判决书的语言起决定作用。反过来,判决书的语言又加强了权力关系的实现。从机构层次的解释表明,法律赋予了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官方解决机构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法律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权。社会文化分析表明,离婚判决书中反映出的权力关系与婚姻意识形态冲突有着经济以及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婚姻观极大的限制了女性的发展。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正是由根源于传统婚姻观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引发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离婚纠纷是传统婚姻意识形态与现代婚姻意识形态碰撞的结果。本研究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丰富我国书面司法语言的批评性研究。另一方面,本研究能够帮助非法律专业人士提高语言意识和权力意识,并且能够增进他们对一审离婚判决书的批评性理解。

张纯辉[4]2010年在《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判决书是判决的直接结果,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其主要目的是展现基于对立法意图的合理解释所形成的司法过程及所作的最终判决。它具体展现了法官解决社会冲突的逻辑思路。同时,司法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正义的平台,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让人们看见和了解司法正义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司法民主化日益凸显的今天,司法判决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研究认为相对于静止、抽象的法律文本,现实法律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活动,显然是动态的、具体的,也更为复杂。因此,应该以一种更为动态化、开放化、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司法过程中语言的运用。本研究在现代修辞学的理论框架下,结合多种语言学理论吸收并综合运用了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思想、传播学及心理学研究等相关学科的学术智慧,对我国的司法判决书的表达和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描写和分析,从语言具有调节功能的视角探索司法判决书改革需要注意的一些深层因素,力图揭示出司法判决书的表达对判决可接受性产生影响的深层规律,探索连接判决书与受众可接受性之间的一个桥梁。在法官的判决中,其判决结果和判决书最终能否被群众接受,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官通过修辞将事实还原的过程、援引法条以及合理阐释其推理论证过程。法官所要说服的受众不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还包括其他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社会敏感性强的判决,由于受到了公众的关注,因而其判决书的说服力如何就往往受到考验。这时,修辞也将发挥重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修辞,并不仅仅是为了言语上的动听或者辞藻的华丽以哗众取宠,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有助于弘扬真理和正义,使比较弱的观点变得更强。修辞在判决书中的应用是获得受众的信服的重要手段。本研究认为修辞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修辞是指对语言形式或语言手段的研究,以语言体系的修辞手段为研究对象。广义的修辞是指被视为能使本性倾向于对抗和冲突的社会力量和制度力量相互合作和调和的一切手段。具体到本文,它不仅仅是文本上的修辞手法,还包括逻辑推理以及判决形成过程中所有用以增强说服力的手段。本研究取修辞的广义为研究基础。司法判决书具有明显的事务语体的特征,它不同于追求语言形象化、生动化、夸张化的艺术语体,要求准确、简洁、通顺的判决书语言比较适合消极修辞手法的运用,而对夸张、排比、反语等积极修辞手法则多采取排斥或者限制的态度。与文学作品相比,司法判决书在修辞手段上遵循了消极化的原则,不以积极修辞手段建构修辞文本,而只以达意的明白、准确和逻辑的周密、有序为目标。那么,其说服力量的源泉又在哪里呢?社会心理学认为,当对象觉察到外界是有意要说服自己时,往往会产生心理上的准备,从而警觉起来,对内容进行挑剔。因此,在受众没有意识到劝说主题的层面上进行的说服才是最有效的。深层修辞通过隐含的信息传递引起受众形成或改变心理机制,所以是产生真正说服力的原动力。首先,本文对深层修辞做了界定:指在广义修辞的涵义的基础上,在受众没有意识到该劝说主题的层面上进行的劝说,具有思维导向性。其结构机制是,为了实现说服受众的这一目的,修辞者必须尽力消除自己和受众之间就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的分歧,因而只能“以受众业已赞许的思想作为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基础”。也就是说,修辞者只能用他和受众共享的常规认识来进行论辩,以受众司空见惯的常识性想法为基础加以劝说。其次,经过对具体语料进行分析之后,本文总结出判决书的七种主要的作为深层修辞的隐性说服手段。它们是评价、模糊语、预设、会话含意、互文、情感唤起以及叙事裁剪等。这些七种主要的修辞技巧通过隐含的信息传递引起受众形成或改变心理机制,它们表现在语言的多个层面,对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有着直接的影响。第叁,本文认为修辞并不仅仅是表达技巧,它还是一种推理的方法。判决书的修辞推理就不仅仅是对判决结论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支撑,而是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得出判决的内心体验的一种展示。对于判决书的受众而言,当他们在阅读判决书时就可能在心理层面上“参与”了法官司法判决的产生和作出。这种设身处地式的心理“体验”具有隐蔽性和引导性,使得受众在法官公布其结论前内心已经有了类似的结论,甚至,更多的时候,运用隐蔽性的作为推理的修辞并不仅仅是帮助判决书的受众完成思考,而是用一种逻辑的外表代替了他们的思考,直接获得了他们的认同。可见,作为深层修辞手段的修辞推理不仅是对法官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通过对受众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让判决更容易获得受众的认可从而使得判决书更具有可接受性。本研究最后指出了在判决理由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并不正当的情况下,法官为达到获得受众普遍接受的目的,利用修辞把论证及判决本身的合理性和受众信其合理等同化,以修辞的外衣替代了理想的思考,从而改变了法律秩序内的正当性,就是不当修辞。这种修辞对于法治的危害则是潜在的同时又是巨大的。这些不当修辞包括:司法叁段论的滥用、事实剪裁的不当、感情唤起的不当修辞、模糊语的不当修辞、互文的不合理性等。同时指出建构判决书的言语修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言语修辞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言语修辞的最终效果到达有效性;必须符合言语环境的要求,包括适合性、浅显性、说服性;必须精确而合乎逻辑地反映思维和现实,包括精确性、逻辑性等。

赵静[5]2004年在《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以古代判词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裁判文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学界有关裁判文书改革的着述很多,基本上都是从法理角度进行思考。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司法文书格式基本上是全盘照搬西方模式,与古代是完全脱节的。当前关于裁判文书改革的学术论着也多是以西方的司法制度作为参照,学理上的论述较多,并未触及判词写作深层的文化根源。可以说,古代判词的发展在近现代出现了一个断裂,与古代文论一样,当前的判词写作也同样面临一个失语与重建的问题。判词文本自身是一种文化存在,同时也是在更广阔范围内的文化所决定下的存在。本文试图进行溯源式的研究,揭示出判词语体流变背后一些深层的规律,探索裁判文书改革需要注意的一些文化历史制约,力图找到连接古代与现代之间的一个桥梁。全文分别从语体论、修辞论、文本论叁个角度对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进行描写分析。 语体论部分主要描写判词的语体风格问题,判词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语体的总体特征之外,由于其诉求对象以及诉求语境等的制约,又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从古代判词到当代裁判文书,判词的语体特征也处于一种流变状态。古代判词呈现出公文语体与艺术语体融合的特征,随着判词的发展,其艺术性、文学性逐步减弱,事务性逐步加强,当代裁判文书已完全形成公事公办、就事论事的公文语体特征;修辞论部分主要探讨判词语言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包括判词语言运用的依据、标准、艺术技巧,以及社会效果的考察。除了传统的修辞格研究之外,重点考察了古代判词的深层修辞——说服与劝导。古代判词虽然非逻辑化倾向比较严重,也没有对法言法语使用的严格要求,但却从情感修辞、道德修辞的角度强化了其说服力。这是值得当代裁判文书思考的;文本论部分主要探讨判词的文本结构问题。除了对判词文本范式化结构的研究,重点探讨了判词的叙事,判词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判词理由模式的建构。揭示出判词体式与其构成要素语言材料之间的关系;最后,余论部分将中西判词进行了一个初步比较,并就当代裁判文书改革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揭示司法实践中、判词书写中的修辞性策略,描述司法活动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为当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裁判文书改革从语言体制上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中国民事判决书意识形态意义的批评语篇分析[D]. 柯晓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3

[2]. 语篇互文形式研究[D]. 管志斌. 复旦大学. 2012

[3]. 中国离婚判决书权力与意识形态分析[D]. 王飞飞. 重庆大学. 2017

[4]. 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D]. 张纯辉.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0

[5]. 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以古代判词为中心[D]. 赵静. 复旦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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