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问题和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模式
(一)概念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多元化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简称联合论坛),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这是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比较权威的定义。
2001年欧盟发布《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将金融企业集团定义为:主要业务活动在金融领域,至少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中的两个以上金融机构的集团。
日本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定义,而是在《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中分别定义了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统称为金融控股公司。
2001年台湾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控股,并依本法设立的公司。其中控制性控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定义。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相对于全能银行而言的。国际经验表明,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有两种典型的机构组织形式:
一是全能银行模式。全能银行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内部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等若干不同金融业务。目前,在允许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采用“全能银行”模式。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是其下属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子公司共同的母公司,子公司作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分别经营各自的金融业务。相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全能银行模式对金融行业的规模水平和经营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各项金融业务之间缺乏相应的风险隔离措施,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现阶段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对我国更为适用。
从国际经验看,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同时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类型以上金融机构。母公司不从事金融业务,只负责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和股权管理,金融业务由子公司开展。
该模式的优势是:(1)子公司间的风险隔离程度高。在母公司统一协调下,各子公司人员、经营,财务关系独立、清晰,各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有利于防范子公司风险向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传递,并能有效降低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2)资本管理规范。在集团内部,资本不能从子公司流向母公司,也不能发生子公司间的横向流动,有利于规范资本管理。(3)子公司分业、集团混业。在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子公司仍然按照“分业经营”开展金融业务,对分业体制冲击最小,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全球领先的金融集团,如汇丰、花旗等多采取集团综合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不利和风险在于:(1)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不明显,存在较高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2)对母公司的资本运作和管理能力要求高,母公司在制定和实施集团战略规划需要高素质人才。
二是金融母子公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一家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母公司以子公司的方式对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进行渗透和扩张。一般可以采用母银行一子证券公司、母银行一子保险公司和母保险公司一子银行等多种形式。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较多采用了金融母子公司模式。如英国有数十家金融集团,其中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的业务涉及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1)协同效应较强。同分业经营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银行母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销售和客户渠道向客户提供基金、保险等产品,交叉销售的效果较好,协同效应比较明显。(2)风险隔离较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般仅限于投资资产,因此在法律上可避免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对母公司的直接影响,加之防火墙等制度安排,相对于全能银行可以较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冲突、风险传染等问题。
该模式的不利和风险在于:(1)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控制难度较大,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的防范弱于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2)银行母子公司之间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大。如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向第三方不谨慎地发放贷款;向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通过投资银行子公司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3)针对存款机构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广泛延伸到证券和保险市场,道德风险严重。
三是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产融结合是指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共同置于一个公司控制主体下,从而实现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资本、产权均相互融合。具体表现为实业企业(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金融机构形成产融结合型控股公司。据统计,世界500家最大的企业中,约有80%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
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是:(1)母公司是来源于产业资本的实业企业,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有利于补充金融子公司的资本金。(2)母公司的发展获得便利的融资保障。
该模式的不利和风险主要是:(1)实业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会更多地考虑实本身的融资便利而忽视金融子公司的发展,实业企业滥用控制地位侵害金融机构权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可能性较大。(2)实业企业的风险可能向金融体系转嫁、传递和扩散。(3)集团内关联交易的风险较大。在母公司是实业企业的情况下,母子公司之间发生不遵循市场原则的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比其他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能性更大。(4)企业文化冲突更加明显。实业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特性不同,在业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也对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发生一些影响。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德隆系风险爆发以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摸清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情况,人民银行对全国506家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前10大股东开展了一系列调查,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由大型实业企业形成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实业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一是开展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二是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来保证其事业发展的资金和其他金融需求。在这些企业集团中,有少数一些在集团内整合了金融资源,即由集团设立控股公司管理金融资产,而更多的是在集团内部设立“金融管理部”管理金融资产,形成实业与金融业的直接混业。
二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近年来,地方政府纷纷整合本地的资源,由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等重要金融领域。
三是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当前,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希望开展综合经营的愿望十分明显。有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或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尝试,通过跨行业并购开展其他行业金融业务。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等。
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当前有许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同时参股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都达到了5%以上。这些企业包括很多著名的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虽然这些企业对金融机构还没有形成控股地位,还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但作为大股东能够对金融机构施加重大影响,其中可能会产生一批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企业。
五是一些外国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也以设立分行、子公司、合资公司、参股等多种形式渗透到国内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进行了跨行业的战略布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英国汇丰集团、德国安联集团、荷兰ING集团和欧洲富通集团等4家金融集团同时进入了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美国花旗集团、高盛集团、瑞银集团、德意志银行等16家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入了国内银行业和证券业,美国国际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同时进入了国内证券业和保险业,澳洲联邦银行同时进入了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没有规范的前提下逐渐发展起来,由于金融体制内外的因素,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除能够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没有可以专门适用的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法律地位等基础问题都还没有解决。例如,现实中,类似德隆的企业集团既不属于金融机构,又不是单纯的产业集团,以至于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实践中,母公司利用控股地位,通过不遵循市场原则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犯子公司及子公司客户权益的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特别是由于系族企业复杂的股权关系和管理结构,对于系族企业的监管不到位,使得母公司不仅可能侵害金融子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放大并向金融机构转移实业企业风险。德隆系风险的重要成因之一是母公司违反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利用控股地位肆意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大量套取、挪用、抽逃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然后在资本市场上违规进行股票炒作,操纵股价。
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不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特有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为此,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如子公司之间资金、信息、人员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隔离和降低风险。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虽然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行业的审慎监管标准建立了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缺乏整个集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如果一家子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支付风险,可能会传递到控股公司内其他金融机构,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稳健和安全。
四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没有建立。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没有明确,现有的“一行三会”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缺乏明确分工,分业监管不协调、信息不共享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明显漏洞。虽然金融集团内的子公司受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乏对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一套全面的对金融集团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尚不存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真空问题非常突出。近年来相继出现的周正毅案件、德隆系风险、鸿仪系案件等,都与其在疯狂扩张中缺乏有效监管有很大关系,教训深刻。由于缺乏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德隆集团通过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同时控股了13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对德隆系金融机构以高额保底承诺大量吸纳委托理财资金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对德隆系套取、挪用、抽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和操纵股价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特别是,由于德隆集团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一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德隆集团高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德隆集团实施整体监管。这些情况表明,现有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缺乏明确分工,存在监管不协调、信息不共享等问题。
三、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立足现实,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金融行业风险的相互传染,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因此,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综合经营模式。此外,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也可考虑允许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金融母子公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吸取德隆系风险的教训,当前,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应要求其设立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金融资产。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规定,当前应当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国际经验表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中央银行主导下的伞形监管模式、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业务比重确定监管者的牵头监管模式以及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统一监管模式,具体模式的选择通常由其国情所决定。其中,主业监管主要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而诱发被监管者在子公司之间转移业务及其收入的“监管套利”行为。二是行业监管机构同时承担双重的监管职责,存在利益冲突,分业监管机构可能倾向于牺牲金融控股公司在其他行业的子公司的利益,以确保本机构监管的子公司满足监管标准。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核心问题就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恶意关联交易,而人民银行不代表任何一个行业的利益,现有的信贷登记系统和支付结算系统能够掌握不同子公司所有的交易信息,具备判断系统性风险和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有关“制定完善金融业运行规则”、“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控”的规定,考虑到人民银行承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可以由人民银行作为监管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其业务种类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分别接受银、证、保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监管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信息渠道不畅,一些关键信息难以获取,监管措施不协调等。为此,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
(四)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发展政策,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形式,其健康发展对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密切影响。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关金融改革、金融开放和金融稳定,受到金融业体制内外因素的制约。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科学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以及跨行业的专门技术和人才,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外部法治环境。为此,建议国务院加强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的协调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划和政策,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注释:
1、系族组织是指由资本纽带联结的、具有母、子、孙关系等多种层次的企业群,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情况普遍,股权关系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