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挫折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理论背景及宪政与宪政挫折
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稳固是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自从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后,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宪政民主制度成了摆在第三世界国家前面的一个重要的任务。然而,这一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并不一定会是一个非常顺利的过程,其间很可能会出现宪政挫折甚至完全的宪政失败。这促使比较政治学和宪法学界的学者们去思考如何建立并巩固宪政制度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而对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由于它们在历史经历、非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因素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对宪政制度建立与巩固这个问题做出回答,并概括提炼出它们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的共性或具有普遍性的内容,从而建立一个宪政制度建立与巩固的分析框架,就尤其显得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以利于回答为什么会出现宪政挫折、在何时出现宪政挫折、如何从宪政挫折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这些问题。
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是围绕宪法的制定与运作来进行的。但并不是有了一部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根据宪法的修订程序、内容、性质等标准,人们可以对宪法进行分类,英国宪法学家惠尔就曾从很多角度对宪法进行过分类,[1]但他做出的分类没有抓到问题的核心,也就是说,根据他的这种分类标准,我们无法对在某个国家运作的某部宪法具有一种定性化、本质化的认识。与这种索然无味的分类不同,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也对宪法进行过分类,他把宪法分为三种,即保障性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冒牌的宪法。但他对宪法的这种分类是对莱文斯坦的分类的模仿。莱文斯坦根据本体论的角度把宪法分为规范性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语义性的宪法。他说,对一部宪法而言,在法律意义上生效并不足够,要真实有效,它必须被所有的与宪法有关系的人真正体会到它的存在,它必须把自己整合进整个国家与社会当中去,他说,如果专制传统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思想中充分地萎缩和衰减,以给予立宪政府平等机会,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法就可以称为规范性的宪法。换言之,就是宪法的规范支配着整个政治过程,或者权力过程会调整自己以适应宪法规范。他打了一个比方,规范性的宪法就像是这样一件合身而且确实已经穿在身上的外套。
因此,我认为一个民族国家内,如果确实存在一部让整个政治过程完全按宪法规范进行、或者说权力过程调整自己以适应其规范的宪法,同时,专制统治(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次上)的心理无论是在统治者思想中还是在被统治者思想中都已经销声匿迹(或者更准确地说,这种心理在政治文化中不再占有支配性的地位,或者说已经建立起了一种宪政文化),那么这个国家实现的制度就可以称为宪政制度,而它所处的状态就是宪政状态。
基于对宪政的这种理解,我认为在追求这种宪政状态过程中如果因下面两种情况,而导致出现宪法无法继续有效地约束、规范、指引公共权力及其行为、甚至宪法根本无法继续运作,这时就说明存在宪政挫折的状态:[2]即,第一,统治者对宪法规范的拒绝(比如中止宪法实施甚至废除宪法,如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于1975年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再如巴基斯坦多次出现的军人政权中止民选政权的合法存在)——此时,拒绝宪政的行为是公共权力的主动行为;第二,或因宪法条文本身的局限性、模糊性使得公共权力部门、国家/社会内各主要的力量集团单元无法对宪法的理解达成一致,因而无法继续接受宪法规范、按宪法行事,从而被迫中止宪法或宪法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法运作的状态(比如美国内战)——此时,公共权力拒绝宪政是消极的被动行为。
二、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
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从建立到巩固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分析的便利,本文只对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政发展过程进行四阶段模式的分析。我把这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宪政需求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宪法制定的阶段;宪法初步运行/调适阶段;宪政巩固与深化阶段。
第一阶段:宪政需求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这一阶段从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开始到宪政革命领袖掌握政权时为止。
在这一阶段,民族国家面临着建立宪政制度需要的挑战,宪政领袖也以革命领袖的角色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在不同的国家,这种制度需要可能源自于不同的原因。在现代化早发国家,这种需要主要来自于新兴的社会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反对君主专制的需要 ,西欧十九世纪上半叶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都是为实现和维护新兴阶层即资产阶级的利 益而进行的革命,领导资产阶级革命的领袖深受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他们竞相掌握政 权,制定出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宪法。掌握政权是他们此后建立宪政制度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欧美现代化早发国家而言,宪政需要的出现是新的社会阶层及其经济利益与旧有政治体制产生冲突的结果,是内生性的、原发性的、主动式的需要。
对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第一种情况,这种宪政需要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是以民族独立运动的开始和不彻底的成功为契机的。没有民族独立运动的存在,这些革命领袖不可能出现。与欧美早发国家相比,它们这种宪政需要,产生于宗主国对殖民地的宪政制度的移植与殖民占领时期的一定程度的运作,作为宗主国在撤出殖民地时与新兴的宪政精英达成妥协的产物,这种需要会以制度保障的形式得到强化,也即是说,宗主国的权力交接以殖民地独立后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为条件。由于这种制度需要是外在压力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外压/接受型的、被动式的需要,是一种缺乏自我再生长能力和和自我推动力的需要。如果这些独立运动的精英和领袖能够因势利导,建立一个宪政民主制度,那么他们就是宪政领袖,印度的尼赫鲁是这类宪政领袖的代表人物。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彻底胜利。在独立后,独立运动领袖成功掌握政权,这时面临着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权的现实问题。这种彻底胜利给这些国家独立运动领袖(他们是此后新建立政权的当然领袖)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其一,如果这些领袖本身具有宪政意识并致力于宪政制度的建设,那他们当然是宪政领袖。他们在独立运动中建立的历史地位和个人魅力非常有利于宪政制度的建立与磨合,比如土耳其革命领袖凯末尔就是这一类型的宪政领袖。其二,如果他们本身没有宪政意识相反具有的只是专制独裁意识,那么他们成功领导民族独立运动的历史功勋会使得他们的存在 极为不利于宪政领袖的出现,会阻碍宪政需求的顺利成长,因为大家都生活在他们的历 史光环下。这时只有等到建国者一代去世或他们的政权在其有生之年非正常更替(比如 被推翻,但是如果是借助推翻来开始宪政建设的过程,这反过来又开创了一个通过非正 常手段来获取政权的恶劣先例,极不利于此后宪政体制的巩固,所以这是一个悖论,一 方面,不推翻独裁政权,无法开始宪政建立的过程,但另一方面,如果推翻这一政权, 又为自己的敌人树立了榜样),才有可能出现宪政领袖。
第二阶段:宪法制定的阶段。这一阶段从成立制宪会议(或相当于制宪会议的机构的成立)开始到宪法的通过与开始实施时为止。与第一个阶段相比,这一阶段对于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巩固产生了更为直接甚至也可以说是更为重要的影响。
我们知道,宪法不仅规范政府的运作与行为,而且还对权力进行分配。宪法的制定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围绕权力分配而不断进行斗争与妥协的过程,宪法也因而是权力斗争与妥协的产物。
宪法的通过最终必须依赖于制宪会议代表对这种权力分配达成共识,而不管这种共识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当然最常用的手段是利益的交易与妥协。如果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与斗争,因此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更多时是为了让宪法顺利获得通过,不同的存在根本性利益冲突的制宪者们往往以不同程度地牺牲宪法正义或自身的价值取向为代价,做出不同程度、不同内容和性质的妥协与牺牲。如果纯粹是为了让宪法获得通过,而在宪法制定时丧失自己的原则立场,甚至是在权力结构上做出结构性的让步与妥协,由于妥协与交易是力量不足或力量均势的产物(如果具有压倒性优势,那就没必要做出妥协与交易),因此,一旦力量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么因妥协才使得暂时得以解决的问题,就有了重新爆发的可能,而这又为日后宪法危机甚至宪政挫折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另外,宪法制定过程本身是否存在为了使宪法获得通过而回避某些本不应该回避的带有结构性的问题。对问题的刻意回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它只是推迟了这些潜在的结构性问题的爆发。由于在宪法制定后,才爆发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在宪法条文中不 可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而一旦这些问题爆发出来,就可能会对宪法体制本身形成致 命性的冲击。
我们当然知道宪法是一幅权力地图,因此“绘制”这幅地图并在各个层级上进行权力分配,这些当然离不开妥协、交易以及在有些问题上“求同存异”式的回避。但这种妥 协、交易与回避只能是在次要问题或者说非结构性问题上的妥协、交易与回避。万不可 以在结构性问题上做出原则性的牺牲、妥协与让步。因此我们要了解与判断一个国家宪 法的命运,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对宪法制定过程本身的考察来找到依据。通过解析这个 宪法制定过程,来分析曾经是否存在对根本性的结构性的问题的妥协、交易,甚至回避 。如果宪法制定时曾经有了这种妥协、交易与回避,那很有可能会在某个具体问题上产 生危机。基于这种理解,为防止出现宪政挫折,制宪者们在制宪时应该坚决拒绝在原则 性的问题上做出妥协,更不应该回避这些原则性的问题。
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充满权力斗争与妥协的过程。在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阶段,当时因为担心如果废除奴隶制度,新制订的宪法将遭到南部五个州的否决,从而无法生效,为了让联邦宪法获得十三州中的必要多数即九个州的通过,联邦党人在一系列重要的结构性问题上进行了回避、妥协与交易。第一个问题是对奴隶制度与奴隶贸易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针锋相对。首先是黑人人口的计算。北部认为黑人既是财产,南部就不应借人口多来多占国会代表名额;南部奴隶主主张在选举国会代表时,黑人应以实际人口计算,而平时却当作财产。最终双方都做出了原则性的妥协:黑人按3/5的比例折算。其次是奴隶贸易的废除问题,北方认为奴隶贸易对国家有不良影响,主张废除之,但又害怕制定废奴条款会使得宪法得不到多数通过,而南方害怕国会会禁止输入黑奴,因而达成妥协:国会在20年内不干涉奴隶贸易。此外还在联邦制度和最高主权归属等有关结构性问题上进行了回避,从而在南北方经济矛盾突出引发奴隶制度问题时,也就重新引发了这些曾被回避了的、潜伏的结构性问题。由此可见,正是因为在宪法 制定阶段有过这种根本性的妥协与回避,才导致了内战的发生。而内战后正因为解决了 这些结构性的问题才使得美国宪政体制稳定发展下去。
再看看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曾经先后成立过两届制宪会议,第一届制宪会议由于在原则性的宪法条文上达不成共识而被总统米尔扎解散。巴基斯坦是一个穆斯林国家。在西方化穆斯林与本土穆斯林之间围绕独立后是建立一个世俗化的国家还是建立一个伊斯兰国家的根本问题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1956年宪法和1973年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伊斯兰国家,而第二部宪法即1962年宪法却规定建立一个世俗化的国家。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激烈斗争,所以后来即使是通过妥协达成的共识也不是真正的共识。另一方面,在联邦结构与权力分配上也存在着尖锐矛盾。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央政府层次上,在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权力分配上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整个巴基斯坦的发展历史,可以称为总统与总理权力斗争的历史。正是这些矛盾的存在,从根本上为宪政挫折在巴基斯坦的反复出现埋下祸根。
第三阶段:宪法的初步运行/调适阶段。这一阶段从宪法颁行时开始,但往往没有明确 的结束的时间界线。一般说来,这个阶段至少要持续经历三至五代领导人的正常更替, 即经历三五代人的宪政经历与体验。因为只有经历三至五代领导人的正常更替和三五代 人的宪政经历与体验,才可以说宪政制度进入了巩固与深化的阶段。这样看来,多数国 家宪政制度的发展还处于这一阶段。
宪政不仅仅是一件制定宪法的事,它更是一件接受宪法与运作宪法的事。因此这是一个宪法的初步运用与运作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权力能否按宪法办事并尊重宪法,宪法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是否开始成为公共权力与公民的最为主要的行动依据,这都会极大程度地影响到它的进一步的巩固与深化。由于宪法的初期表现可以为后来的巩固起到一个示范性的效应,并为宪法惯例的形成、为公共权力“习惯于”按宪法办事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打下基础,因此这也是一个影响到宪政制度能否巩固的非常重要的阶段。这是一个使宪政制度初具规模、并为宪政文化大厦的建立奠基的阶段。如果这一阶段运行良好,由于先例的示范作用,那就非常有利于宪政的巩固,反之,同样由于先例的作用,就极不利于宪政的巩固与深化。
宪法制定出来了,终究需要去指导具体的政治过程。由于宪法制定者们在制定宪法时无法预见未来,所以他们制定的宪法一旦放到现实政治过程中去运行,他们就能检测到这些法律条文与现实的切合程度,同时也就能发现宪法条文与现实的差距程度,能发现宪法条文的具体问题所在。政治现实与政治问题对宪法条文的冲击,是检测这个宪法机制的适应能力和抗冲击能力大小的最好机会。如果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既定宪法在有些方 面不具备足够的适应力,制宪者们就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在相关问题上对宪法进行修正。 如果事实证明这个宪法机制具备足够的适应能力和抗冲击能力,那么宪政体制就很有可 能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示范和先例作用巨大。由于在这一阶段里掌握政权的多是第一代领导人,而他们往往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及个人魅力,所以他们宪政意识的强弱和工作作风等等会对后人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第三世界国家能否成为宪政国家,这个阶段是一个重要的十字路口,在这个路口,有些国家因为第一代领导人没有宪政精神,不尊重宪法,不把自己的权力置于宪法的约束框架内,而只是让宪法成为摆设的工具,从而失去了一个建立宪政制度的最好时机,并使自己的国家开始迈向专制政权的道路。而另一些国家,因为第一代领导人本身是宪政领袖,具有宪政精神,他们在工作中尊重宪法,并自愿接受宪法对权力的约束,从而为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继续实行宪政开创了积极的先例,从此,这个国家就踏上了宪政发展的光明之路。总之,从宪法运行的角度看,这是宪政建立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阶段。
因此在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变量是宪政领袖的宪政精神及工作作风。通过考察第一代领导人或宪政领袖的宪政精神与工作作风,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国家遭遇宪政挫折的历史原因。
美国第一代领导人都具有很强的宪政意识,比如华盛顿做了两届总统后开创了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先例,而杰弗逊总统(尽管他更多的是一个民主主义者而非一个宪政主义者)对马布利诉麦迪逊一案判决结果的接受,及司法审查先例的开创,使新体制经受了政治问题对宪法的首次冲击。
再以印度为例。印度开国领袖尼赫鲁在任时期一直保持着一种民主的领导方式,并把 这种领导作风加以惯例化,最终形成了一种惯例,一种制度,一种传统。所以即使在其 女儿执政时期,印度的民主制度受到损害,但印度人民终究可以在制度框架内合法地把 一位专制独裁的总理赶下台。而在巴基斯坦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宪政领袖真纳在1948年 的去世及里阿夸特在1951年的被暗杀,使得宪政领袖对于宪法体制的运作与稳定没能起 到应有的作用。米尔扎解散民选的制宪会议,这为后来的军人政权解散民选政权开创了 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在这两位宪政领袖去世后,巴基斯坦随后出现的领袖多数是专制 型的领袖,这些都极不利于其宪政制度的建立。
第四阶段:宪政巩固与深化阶段。这个阶段是一个漫长久远的阶段,在经历三五代人的宪政经历与体验的过程后,宪政体制进入了巩固与深化的阶段,这一阶段没有终点,因为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
这种宪政体制的巩固与深化主要体现在宪政文化的初具规模并不断发展上,体现在宪政秩序的完全建立上。这是一个检验宪政文化传统与宪政文化发展水平的阶段。哪个国家的宪政传统越是悠久,宪政文化越是丰厚,哪个国家就越能让这一阶段持续得更久。如果要比较英国、美国这两个国家哪个更不可能出现宪政挫折或出现专制局面,那么由于英国的保守传统及七百多年的宪政文化的积淀,这个制度更为稳定的国家肯定会是英国而不是美国。
巴基斯坦却缺少一种宪政文化的支撑。其文化传统里面缺乏一种宽容与妥协精神。在这个国家的政党之间没有相互妥协与让步的余地与可能。比如在1969年反对阿尤布·汗 运动中,尽管他做出让步与妥协,并已接受反对派的要求,然而反对派非要其倒台不可 。又如1977年大选引起的反对佐·布托运动中,虽然他已经让步,同意重新进行大选, 但反对派誓不罢休,致使全国大乱,国家面临内战与分裂的威胁,从而为军队的介入提 供了借口。
所以通过考察一个国家的宪政文化传统,我们可以判断它是否会出现宪政挫折。
三、结论
总之,第一阶段,我们强调了宪政需要的产生和宪政领袖的出现方式及它们对宪政制 度能否建立的影响;第二阶段,我们通过对制定过程与宪法条文中问题的分析,强调宪 法制定过程本身的重要性;第三阶段,我们通过对宪法的初步运行的考察,及对第一代 领导人或宪政领袖的宪政精神的强调及示范与先例的作用,来预测宪政挫折是否会出现 ;第四阶段,我们则强调了宪政文化与宪政传统对于它的意义。要研究某个同家的宪政 ,我们可以采用电脑逐行扫描式的方法,对宪政制度建立的这四个阶段进行逐阶段的观 察与扫描。
导致宪政挫折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只是要借助一个宪政发展阶段的模式来提供一个与众不同的、过程式的、阶段式的宪政挫折的分析工具。因此可以借助对下列问题的逐个分析与审察,来判断某个国家是否会出现宪政挫折,或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宪政挫折:宪 政领袖与第一代领导人是否角色一致?宪政制度的需要类型?宪法制定过程是否有过结构 性问题上的妥协、回避与冲突?宪政领袖的宪政精神与工作作风如何?宪政领袖对宪法最 初运行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是否具备一定程度的宪政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