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无产阶级民主建设思想的价值诉求及其当代启示_苏维埃论文

列宁无产阶级民主建设思想的价值诉求及其当代启示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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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实现人民管理制的政治理想是列宁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重要价值诉求。然而,对于列宁究竟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一个极权主义者始终存有争议。特别是在苏联解体之后,人们在分析苏联解体和苏共亡党原因时,有些人就认为,斯大林极权社会主义是元凶,而原罪在列宁。因此,结合列宁所从事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揭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思想的精髓,并对上述错误认识做出积极的回应,显得尤为必要。列宁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与集中、民主与专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等关系问题的正确阐释,充分说明列宁不仅是民主主义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践行者。

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实现社会民主和进步,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西方国家自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或者说在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就开启了民主化历程,各个国家都努力根据民主的理念建构社会、根据民主的原则治理社会。但是,西方国家所实行的民主只是作为工业文明体系基本特征的形式民主。①这种民主并没有能够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突出矛盾,也就是说,它并没有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治理取得理想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崇尚西方民主的学者和政客从不把民主与未来社会联系在一起。正如美国学者莱斯特·瑟罗所言,“要成功,民主制需要有一种乌托邦的远见——一条走向更加美好的社会的道路——一种超越狭隘的、宗派私利的远见”。②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他们对民主制的设计正是立足于未来社会的。罗莎·卢森堡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一论断充分肯定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她的意见和列宁是一致的。

然而,在如何实现民主以及如何将民主与社会主义统一起来的问题上,列宁与卢森堡之间存有明显分歧。1918年,罗莎·卢森堡在狱中所写的《论俄国革命》一书中指责列宁用苏维埃代替根据普选产生的代议机构,指责夺取政权后的布尔什维克“不是把保障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把无产阶级专政宣布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列宁则强调,“由人民完全独立地创造出来的苏维埃,是一种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制都无法与之相比的民主形式”③,“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④,因此列宁主张“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列宁在这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⑤列宁把这一思想付诸实践,通过十月革命,建立起了新型的苏维埃政权,从而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不仅如此,他还在理论上科学地阐释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列宁在与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代表彼·基辅斯基争辩的过程中,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经典论断。

在列宁看来,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一点,他在1916年所写的《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做了解释:“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⑥这就是说,对于无产阶级而言,民主既是必要手段也是必然目的⑦。无产阶级通过民主革命争取政治民主,可以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好必要的准备,而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无产阶级必须进一步实行民主(包括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等)。只有实行充分的民主,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才能巩固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从而使国家逐步消亡,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也正因为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有着如此重要的实际意义,所以列宁反复强调指出:“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必将实现充分的民主”;“不实现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胜利”。⑧社会主义即意味着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有实现充分民主的可能,且社会主义也必须实现充分的民主。能否实现充分的民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最终胜利。

为了使无产阶级充分认识到实现民主的重要意义,列宁坚持历史辩证法,并按照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重点论证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以及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他在客观地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历史进步性的同时,又一针见血地揭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虚伪性和狭隘性。“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它最顺利的发展条件下,比较完全的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⑩无产阶级之所以首先要争取政治民主,成为统治者,正是因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民主自由平等只属于资产阶级,而不属于无产阶级。“只是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才会开始出现迅速的、真正的、确实是群众性的即有大多数居民参加然后有全体居民参加的前进运动。”(11)有了这种前进运动,才能使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亦即实现真实的民主——无产阶级民主。因此,列宁认为,“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专政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转变”。(12)

无产阶级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列宁在答彼·基辅斯基时这样说道:“民主就是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参与解决有关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复杂问题。”(13)社会主义只有通过这样的民主才能实现。为此,列宁对于如何实现民主做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基本设想,即:(1)建立选举和罢免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2)广泛地吸收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对国家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3)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充分尊重地方苏维埃的自主权;(4)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5)实行党政分工,正确划分党和政府的职权范围;(6)改造国家机构,增强国家机构的管理能力,反对官僚主义;(7)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生活逐步走向民主化。

二、民主与集中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是无产阶级民主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列宁建党思想研究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关系到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根本性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部曾因党的组织特性问题出现纷争,并由此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多数派)和孟什维克(少数派)。普列汉诺夫支持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少数派,因此,列宁旗帜鲜明地批判了他背叛多数派的行为。

当然,在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上,列宁与罗莎·卢森堡的争论更为引人关注。20世纪初,以德国社会民主党为代表的西欧国家的工人政党利用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列宁在肯定这一成就的同时注意到,由于这些工人政党党内缺乏组织性、纪律性,离开集中过分强调党内的民主化,因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党的力量被大大地削弱了。针对这一情况,列宁在1904年2月-5月间撰写了《进一步,退两步》一书,指出:“不仅在德国,而且在法国,在意大利,机会主义者都在竭力维护自治制,力图削弱党的纪律,力图把党的纪律化为乌有,他们的倾向到处都在导向瓦解组织,导向把‘民主原则’歪曲为无政府主义。”(14)然而,列宁在该书中阐述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特性并没有被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其他领导人所理解和接受。孟什维克请求罗莎·卢森堡对列宁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进行评价。于是,罗莎·卢森堡在1904年7月撰写了《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该文批评列宁的集中制是“极端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和“密谋主义”,认为:列宁所倡导的社会民主党的组织原则实质是“把布朗基密谋集团的运动的组织原则机械地搬到社会民主党的工人群众运动中来”(15)。针对罗莎·卢森堡关于集中制的批评,列宁指出:“读者只要认真研究一下我们党内斗争的第一手资料,就会很容易地认识到,罗莎·卢森堡同志所说的什么‘极端集中制’,必须逐步实行集中制等等,具体地说,从实际上说,是对我们代表大会的嘲笑,抽象地说,从理论上说(如果这里可以谈到理论的话),是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是对马克思的真正辩证法的歪曲,等等。”(16)

西方“列宁学”学者科拉科夫斯基等人抓住列宁与卢森堡在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上的争论与分歧大做文章,片面指责列宁是一个“极端集中主义论者”。国内学者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尽管列宁称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这个“民主集中制”的重点是“集中”,这为列宁一贯所强调,列宁的这一思想倾向为后列宁时代斯大林等人走向个人独裁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这些看法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事实上,在列宁那里,民主和集中是具体地历史地统一在一起的。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总是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积极贯彻民主的集中制原则,并利用一切时机推行和扩大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因此,美国的罗伯特·文森特·丹尼尔斯在《革命的良心——苏联党内反对派》一书中称,列宁时代是一个“伟大的党内民主时代”。

俄国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党刚刚建立时处于地下状态,其党员虽然不多,但遍布在全国各地和各民族之中,思想认识极不统一。有鉴于此,列宁强调指出:“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17)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列宁从俄国社会民主党成立初期就把民主和集中放在一起加以强调了。列宁所说的“集中制”包含着丰富的民主内容。关于这一点,在列宁以后的思想和实践中可以得到进一步印证。1902年,列宁在其重要著作《怎么办?》一书中,针对社会民主党内的机会主义派别——经济派不顾俄国的现实情况空谈在党内实行广泛的民主,指出:“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18)然而,列宁并不是不顾具体历史条件教条地坚持集中制原则而反对广泛的民主原则。他在强调集中统一的同时又积极倡导发扬民主。他说:“我们深信,工人的社会民主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19)1906年,列宁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现在留下的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20)

晚年列宁更加注重现实民主,注重民主的真正实现。因此,在他的晚年政治思想中更加倾向于民主。1921年3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共(布)十大。此次会议的决议规定:第一,排斥一切委任制度,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第二,对党内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之前,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的进行党内批评,让全体党员都有机会参加党的机关的公开会议;第三,党的舆论要对党的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并使领导机关和全党之间保持固定的联系。晚年列宁对党内民主的高度重视,从一个侧面说明他所坚持的集中制,的确是民主性质的集中制,而不是专制独裁性质的集中制。他曾告诫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21)。辩证地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列宁在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一贯立场。

三、民主与专政相反相成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是无产阶级民主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的问题,也是列宁主义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对列宁和列宁主义的指责集中表现为:列宁过分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罗莎·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一书中认为,列宁和考茨基一样,都把专政与民主对立起来和割裂开来,说考茨基只讲民主,列宁则强调专政。普列汉诺夫也曾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责难列宁。十月革命前夕,他针对列宁所提出的“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主张指出,“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一旦把军权抓到手中,就会为列宁分子的无产阶级专政奠定基础,然而迄今为止其他各派都认为这种专政是不合时宜的,因而是有害的。”“革命民主派多数派一致认为‘实行这种专政的时代,还没有到来’。”(22)后来,普列汉诺夫在他的《政治遗嘱》中又进一步指出,“我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无论现在还是未来,永远不能实现。”“布尔什维克政权将演变如下: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将迅速变为一党专政,党的专政将变为党的领袖的专政,维持领袖权力的起先是阶级恐怖,后来是全面的全国恐怖。布尔什维克不能给人民以民主和自由,因为他们一实施民主和自由,马上就会丧失政权。列宁很清楚这一点。既然如此,布尔什维克除了恐怖、欺骗、恐吓和强制,就别无道路可走。”(23)因此,在普列汉诺夫看来,列宁所主张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民主根本对立的。

西方“列宁学”的研究者也指责列宁,把列宁视为苏联个人独裁的始作俑者。美国共产党原党员贝特兰·D.沃尔夫把列宁看成是一个独裁主义者,并且认为列宁建立了一个独裁主义的国家。他认为:“无论怎么说,列宁都是一个罕见的具有军事官僚主义思想的革命者,对他来说,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和把所有的活动控制在自己手中就是他所需要的一切,就是他通向没有国家和政党的乌托邦道路。”(24)戈尔巴乔夫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苏维埃时期是系统地在事实上否定和压制民主的时期。”(25)在戈尔巴乔夫的这一判断中就包含着对列宁的指责。戈尔巴乔夫在其重要著作《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中明确提出:“列宁在革命前曾写道,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民主才能取得政权,只有采用民主方式才能建设新社会。而实际上无产阶级专政在俄国几乎从一开始,特别是在斯大林时期,意味着与民主的彻底决裂。”(26)意思是说,在列宁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已经决裂,而在斯大林时期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决裂。针对这一看法,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在列宁那里,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是否处于决裂状态(亦即根本对立);二是斯大林是否秉承了列宁的本真思想?客观地说,斯大林打着列宁主义旗号做了许多有悖于列宁主义的事情。正如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C.塔克所言,斯大林主义“在很多极其重要的方面,它与大多数社会主义思想家,包括马、恩和列宁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根本不是一回事”。(27)在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上,同样如此。斯大林把无产阶级专政片面化,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更把专政暴力绝对化,所以在苏联发生了把列宁的老战友、老布尔什维克实行斩尽杀绝的悲剧(28)。斯大林模式在政治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机械地对立起来,实行没有广泛民主的高度集中。

然而,在列宁那里,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统一的。他曾毫不留情地批判第二国际的机会主义代表人物考茨基在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关系问题上的形而上学观点。考茨基在其所著的《无产阶级专政》一书中说什么“按字义来讲,专政就是取消民主”(29),从而把民主与专政根本对立起来。针对此,列宁指出,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一般“民主”或“纯粹民主”;“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纯粹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人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片面性,表明人的认识不能彻底把握事物的全部复杂性”。(30)他还指出:“对自由主义者来说,谈一般‘民主’是很自然的。马克思主义者却决不会忘记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是对哪个阶级的民主?’”(31)“如果不是嘲弄理智和历史,那就很明显: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32)

列宁在驳斥考茨基错误认识的同时进一步阐述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他说:“专政不一定意味着消灭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那个阶级的民主,但一定意味着消灭(或极大地限制,这也是消灭方式中的一种)被专政的或者说作为专政对象的那个阶级的民主。”(33)这就是说,民主即统治阶级当家做主,必定会对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实行镇压即专政。但是,专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和专政都属阶级性范畴,二者是相反相成的关系。考茨基之流颂扬资产阶级民主,把它称为一般“民主”,甚至称为“纯粹民主”,那“是自由主义者用来愚弄工人的谎话”,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回避现代民主即资本主义民主的资产阶级实质”(34)。资本主义民主,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35)在列宁看来,离开民主的专政和离开专政的民主,都是不存在的。

列宁在经典著作《国家与革命》中说得更为清楚,民主不仅意味着平等和自由,也意味着暴力和专政。“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6)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把民主与专政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列宁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意义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不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是不能实现的,无产阶级专政把对付资产阶级即少数居民的暴力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37)这就是说,无产阶级在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的真正实现。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需的。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是列宁民主和法制理论中阐释的重要问题之一。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主要源自于苏维埃俄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其中主要思想观点的提出往往都要经过激烈的争辩。而在这些争辩中,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的就是列宁与考茨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的争论。列宁在与考茨基的论争中果断提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38)。然而,这是不是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不需要任何法律,列宁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呢?非也!诚如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所说,“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39)列宁十分清楚这一点,因此在他领导俄国人民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和创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后,便对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艰辛的创造性的探索。

列宁认为,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实现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要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秩序,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列宁这样描述道:“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40)在俄国,通过革命,“完全地彻底地打碎了官吏机构,赶走了所有的旧法官,解散了资产阶级议会,建立了使工农更容易参加的代表机关,用工农苏维埃代替了官吏,或者由工农苏维埃监督官吏,由工农苏维埃选举法官。单是这件事实,就足以使一切被压迫阶级承认,苏维埃政权这一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41)因此,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前提。

与此同时,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作为人民革命政权,需要有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42)因此,列宁主张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摧毁一切旧法制,并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之所以需要社会主义法制,这是由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即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同对剥削阶级的专政的结合,其目的是创建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43)因之,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非常重视把国家政治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仅直接领导苏维埃政权大规模地创制法律,强调“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44),“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更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45);而且对国家政权建设的法治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富有远见的重要思想,并且努力加以实践。(46)

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他的至理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7),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标志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关于人民如何来行使这种权力,办法和路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和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要把人民的意志制定为法律。只有这样,人民的意志才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列宁极力主张运用法律武器同蔑视人民利益和权利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不懈的斗争。他说:“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给工人和农民提供这种可能。然而有人利用了这种可能性吗?几乎没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或者去同贪污受贿这种地道的俄国现象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是我们的宣传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48)而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官僚主义,进而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便是完善工农检查院。至于如何完善工农检查院,列宁在其政治性遗嘱《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中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列宁在推进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与集中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民主与专政相反相成”、“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等思想观点,充分体现了列宁思想的根本宗旨和终极价值诉求。列宁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理想付出了自己毕生的心血和精力。

五、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实现民主的现实道路的探索经历了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从理想民主到现实民主的转折,其间的教训是弥足珍贵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要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理想民主,也许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且在前进的道路上可能还会遇到像列宁所说的“没有勘察过的非常险峻的高山”。然而,只要抱有列宁那样对人民民主执著追求的精神,并且善于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本国的具体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则必定可以使民主理想逐步变成现实。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思想给我们留下了十分重要的启示。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与民主密切相连。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加强无产阶级民主建设。列宁说过,社会主义是人民的事业,共产党人只是沧海一粟,离开了人民,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落空。因此,必须不断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使广大劳动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且真正赋予人民以充分的民主权利。为此,必须自觉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和社会民主互促共进、协调发展,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也为共产党长期执政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二,加强民主建设为我们的国体强根固本。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具有国体意义。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在不断分化,贫富差距有拉大趋势。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和作为国体基础的工农联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保障与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物质生活的同时增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直接关涉到我国国体根基的稳固。因此,必须在打击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敌对分子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工人和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问题。苏联解体和苏共垮台在这方面的沉痛教训,我们应当永远牢记和积极汲取。

第三,加强党的领导以保证民主建设的正确航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列宁在强调保障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时始终不忘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党的领导,像中国和俄国这样的大国就会四分五裂,就会一盘散沙。相反,有了中国共产党这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就能够无往而不胜。为了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必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党内各种宗派现象。为此,必须实行民主的集中制,把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广泛征求民意和倾听民声的基础上,集中集体智慧,以更好地指导民主建设,保证民主建设不偏离正确航向。

第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然而,要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诉求真正落到实处,则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法制软弱无力,必然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法制经济。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向纵深处发展,愈需要法制规约。惟其如此,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才不会阻抑人由“经济人”向“政治人”的转变和跃进,也才不会阻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当今中国正在党的领导下如火如荼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对中国经济社会良好的发展势头,西方敌对势力充满嫉恨。为了实现“西化”、“分化”的图谋,他们在不断加大意识形态渗透的力度,试图用所谓的“普世价值”代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显示出巨大威力和无穷魅力,就必须从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重要思想中汲取智慧。列宁关于资产阶级民主虚伪性的批判和无产阶级民主真实性的论证与实践,是我们驳倒“普世价值”观的有力武器。

注释:

①参见张康之:《民主的主张:走社会主义民主之路》,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②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当今各种经济力量如何塑造未来世界》,周晓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51页。

③《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2页。

④《列宁全集》第2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

⑥《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8页。

⑦当然,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民主作为国家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它和国家一样,都是为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参见侯惠勤:《“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和实践陷阱》,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9期)民主本质上是国家的统治方式,它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参见侯惠勤:《“普世价值”与核心价值观的反渗透》,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1期)因此,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阶段上看,民主绝对不是目的,而只能是手段。(参见侯惠勤:《我们为什么必须批判抵制“普世价值观”》,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

⑧《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1、562页。

⑨《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1页。

⑩《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9页。

(1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12)《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34-835页。

(13)《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

(14)《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11页。

(15)《卢森堡文选》(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04页。

(16)《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页。

(17)《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7页。

(18)《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2页。

(19)《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2页。

(20)《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6页。

(21)《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58页。

(22)转引自尹振环:《普列汉诺夫与列宁的争论》,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23)普列汉诺夫:《政治遗嘱》,何宏江等译,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2000年第2期。

(24)Wolfe Bertram David,Lenin and the Twentieth Century,Stanford,Calif.Hoover Institution Press,Stanford University,1984.P195.

(25)米·谢·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徐葵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37-40页。

(26)米·谢·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徐葵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27)李宗禹主编:《国外学者论斯大林模式》(上),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第138页。

(28)马龙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苏联体制模式的超越》,载《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2期。

(29)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叶至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24页。

(30)《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3页。

(3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3页。

(32)《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0-601页。

(33)《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3-594页。

(34)《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1页。

(35)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5页。

(36)《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37)《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

(38)《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37页。

(3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06页。

(40)《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7-248页。

(41)《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0页。

(42)《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9页。

(43)参见吕世伦:《列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83年第1期。

(44)《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2页。

(45)《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0页。

(46)参见公丕祥:《东方社会主义的法律发展——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理论探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47)《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0页。

(48)《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6-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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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无产阶级民主建设思想的价值诉求及其当代启示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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