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股份公司的经济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公司论文,经济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股份公司不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所趋向的基本形式。然而,理论界对股份公司的经济性质却持有大不相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看做是“私有化潜行”,而有的学者则把股份公司看做是“新公有制”。在这里,我们着重考察后一种观点。
有的学者说,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应当是“社会所有制和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里没有讲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如果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指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这个说法就不正确了。
问题还在于,这位学者对“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作了如下解释:“适合这两种含义的所有制形式就是股份制,它不是私有,而是社会所有,股民持有股权又是个人所有。”不仅“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而且“国家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股份企业也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再进一步讲”,“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也是社会所有制”。这位学者断言,“马、恩对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早有定性,认为它是社会所有制。”因此认为:“股份制一方面是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股份制将二者结合起来。我们党将股份制明确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这样,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也就明确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不是原来的国家所有制,而是股份制。”文章把股份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形式”,而这样的社会主义则是“崭新的社会主义”[1]。
上述观点多少代表了一部分学者的见解。这种观点既涉及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基本经济理论的理解,也涉及对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问题的核心是股份公司的经济性质。但是,既然这种观点把股份公司看做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形式”,看做是“把市场经济引进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基础,那么,我们就不能孤立地考察股份公司的经济性质了,而必须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生产社会化(社会性)、个人所有制等范畴也进行一番考察。
一、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含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不过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语。因此,他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就是共产主义公有制。
(一)社会主义社会是劳动者的真正的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真正的共同体”[2-1],是国家本身已经“不存在”了的社会“共同体”[3-1],是全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4-1]。这种共同体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就是继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一切文明成果。
这种社会主义的共同体有3个突出的特征:首先,它是劳动者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人联合体,因而不同于其他各种类型的共同体——国家形态的、虚幻的、冒充的共同体,古代狭小范围的、孤立封闭的部落共同体,包含对立关系的形式上的共同体(例如奴隶主庄园、资本家的现代工厂,等等)。其次,它不存在固定的社会分工,不存在阶级关系,不存在依赖关系——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不和国家的行政权力相联系。再次,它与其说是“社会主义”的,倒不如说是共产主义的。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主义一开始就是形形色色的;另一方面是因为,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它具有“社会”性质,而在于它是全社会的劳动者自由联合的产物,在于实行共同生产(“共产”)。
(二)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财产公有,财产共有)
所有制是“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5-1],是劳动“对生产条件的一定关系”[6-1]。这种关系绝不仅仅是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而是体现了一定的生产方式和财产占有关系。现在人们一讲到所有制就认为只是公有制和私有制,而且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其实,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所有制形式仅仅区别为私有制和公有制,而是一方面把它归结为各种历史形式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另一方面把它归结为劳动者(生产者)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不同关系——二者的统一和分离,以及统一的不同形式和分离的不同程度。
一切形式的公有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定的东西即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7-1]如果把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合为一体,那就是共同生产——“共产”。就这个意义来说,公有制的实质是“共产”——共同生产,公有制是私有制的对立物。许多人讲公有制只讲共同所有,而不讲共同使用和共同生产。这样,就包含了“所有”和“使用”分离的可能性。而一旦分离开来,生产方式就要改变了,公有制就处于解体过程了。
以上所说同样适合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共产主义的宗旨是“废除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7-2]或“财产共有”[2-2]。而且,全部生产资料都要公有。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7-3]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定之否定之后对古代类型公有制最高形式的回复
不同历史形式的公有制,体现的是不同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和经济时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体现的是一个划时代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不是一般的公有制或一般的“共产”,而是在资产阶级创造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3-2],“回复到‘古代’类型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3-3]。这里的“集体”是“社会”的同义语。换句话讲,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公有制的类型来说,它是古代原始共同体类型的;就公有制的历史形态来说,它是指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就是说,这种最高形式的公有制是同现代生产力、现代生产方式、现代社会组织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种公有制和局部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等等有质的区别。如果说公有制是私有制的对立物,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直接对立物。
马克思所说的“回复”,包含两层意义“否定之否定”:一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另一个是劳动和所有权之间的“统一—分离—统一”[8]。在前者那里,私有制包括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两种不同形式;在后者那里,原有的统一包含原始共产主义和小家庭农业两种形式。这两个否定之否定是对所有幼稚的和对立的所有制形式的否定,表现为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二、社会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
“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特意用来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范畴。因此,我们只有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才能搞清楚“社会所有制”的本来涵义。
(一)社会所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
“社会所有制”这个经济范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式提出来的。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4-2]“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和由“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是同一个过程,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行协作劳动(联合劳动)。在这里,“社会所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第三个否定之否定),简单地概括就是:“个体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
正确地理解社会所有制,不能对“社会”一词望文生义,不能把所有包含“社会”的概念(例如这位学者列举的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社会管理,等等)都等同于社会所有制。生产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社会性(sociality)本身不等于社会所有制(social system of ownership),而只是社会所有制的物质前提。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已经实现了社会化,生产方式实际上已经成为“集体生产方式”[3-4]。但是,社会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生产方式和占有关系的根本变革,是对私有制、小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的彻底否定。一方面是直接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另一方面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间接否定了个体私有制和落后的生产方式。
(二)社会所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集体生产方式
在前面一节中关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界定和分析,都适合于社会所有制。所有制的本质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9-1]社会所有制既是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
社会所有制作为个体私有制否定之否定的产物,它的所有制形式或占有方式,只能是生产者“共同占有”,或者“公共占有”,同时也就是“集体占有”。马克思指出,“工人只有在成了他们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方式或集体方式;个体占有方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消除,而且将日益被消除;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方式,等等。”[7-4]“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7-5]这里所说的“个体方式”就是劳动者个人和家庭占有或所有,形成个体经济;而“集体方式”就是整个社会的劳动者集体占有或共同占有,每个人都以共同体为中介保持着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权。共同占有(公共占有)或集体占有是相对于个人占有、资本家占有而言的。在共同占有的关系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的整体,不能被分割,因而排除了私人占有和以股份制形式保持私人股权的可能性;第二,所有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利用都拥有同等的权利,这既排除了占有关系的差别,也排除了剥削劳动的可能性;第三,劳动和所有权是统一的,排除了生产资料出租、借贷和转化为资本等等的可能性。集体的占有方式决定了“集体的生产方式”[3-5],即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其实,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从而联合劳动)不过是同一关系的两个层次。
(三)社会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
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公共占有)或集体占有,是一切公有制的共同特征,仅仅这一点还不能把不同形式的公有制区别开来。能够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其他公有制区别开来的,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7-6],也就是“社会直接占有”[3-6]。一种所有制形式之所以成为社会所有制,就是因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所说的“社会”,不是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也不是作为广义社会的国家,而是“纯粹由工人组成的整个社会”[3-7]。在这里,作为所有或占有主体的是由劳动者(从而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
作为社会所有和社会直接占有,直接导致下述关系:第一,排除了个人和集团所有(占有)的可能性,即不存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在所有和占有关系上的差别。第二,“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3-8],“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第三,“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3-9]。第四,“由工人组成的整个社会成为他们劳动的总产品的所有者”,并对社会总产品统一分配[3-10]。总之,社会所有制意味着,不存在独立的产权主体,消灭资本和雇佣劳动,消除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消除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可见,“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是一个不准确的说法。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本来就存在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是根本不需要从外部“引进”的,因为社会主义本身是不够格的;而在社会所有制中,根本不存在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不管人们对社会所有制的最终实现是否表示怀疑,我们只能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理解社会所有制。
三、社会化、社会性和社会所有制是不同的概念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经常使用诸如“生产的社会性质”、“社会化的劳动”、“生产的社会性”等等概念,但它们和社会所有制完全是两回事。
(一)劳动和生产的社会性质是指劳动和生产的社会结合
首先需要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的社会性质”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指“生产的社会形式”的性质,即不同性质的社会生产;另一种是指生产是在社会结合、社会联系、互相依赖中进行的。前者的重点在“性质”上;后者的重点在“社会”上。与我们考察的主题相关的是后者。
关于劳动、生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进而社会化、社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其涵义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例如:劳动的社会性质,劳动的共同性,劳动的社会结合;劳动的社会化,社会化的劳动,社会的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劳动,共同的劳动,共同的生产;等等。一旦人们不再是孤立封闭和自给自足地生产,他们的劳动就具有社会性质——直接的社会性质或间接的社会性质。
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质就是“劳动的共同性”[6-2]。如果人们是在共同生产过程中交换劳动,劳动就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质是以“劳动的社会结合”为前提的[10-1]。在一切生产阶段上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中(例如原始人的劳动、奴隶劳动、雇佣劳动等等),都可以实行劳动的社会结合;在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工厂等场合,劳动都具有社会性质。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质既可以存在于一个社会化的生产单位内部(无论是雇佣劳动,还是联合劳动),也可以存在于整个社会之中。
劳动的间接社会性质是指互相依赖的私人生产者的劳动以市场为中介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如果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即以商品和价值的形式交换劳动,那么,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就是间接的社会性质。这种社会性质体现了私人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的社会化是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的表现
在不同的生产力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劳动的社会性质的广度和程度都有很大的不同。在现代生产力和现代生产方式中,劳动的社会性质达到最广泛和最高的程度,这就是劳动的社会化。劳动的社会化是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的发展形式。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化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为前提[4-3]。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化以现代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社会化的劳动生产力,“由于协作、工场内部的分工、机器的运用,以及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把生产过程转化为自然科学、力学、化学等等的自觉的运用,转化为工艺学等等的自觉的运用”。而“只有这种社会化劳动能够把人类发展的一般成果,例如数学等等,运用到直接生产过程中去”[11-1]。马克思把劳动的一般社会性质(即劳动的社会结合)称为“共同劳动”,而把“一切科学劳动,一切发现,一切发明”称为“一般劳动”。他认为,“应当把一般劳动和共同劳动区别开来。”[10-2]
由于劳动的社会化,生产力也社会化了,从而表现为“社会的劳动生产力,或直接社会的、社会化的 (共同的)劳动的生产力”[11-2]。所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就是“生产已经成为社会的活动”[3-11]。劳动的生产力是否具有社会性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社会性质,是同发挥“一般社会力”作用的程度相联系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谓一般社会力,是指超越于单个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力量。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劳动的社会结合——主要是社会分工和协作——产生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借助自然科学充分利用自然力产生的力量[10-3]。
四、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它的涵义只能到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去寻找答案。任何想当然的解释都是不科学的。
(一)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一切私有制被消灭为前提的
个人所有制是和社会所有制同时提出的(见本文第2个问题所引证的马克思的论述)。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最初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产物。第一次否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的否定;第二次否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经过两次否定,回复到个人所有制;但不是作为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可见,个人所有制是以私有制的彻底消灭为前提的,在个人所有制的涵义中,根本不包含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独立的所有权。后面的考察将表明,如果把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股份公司看做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完全不正确的。
(二)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以社会共同体为中介实现的
德国教授杜林不理解个人所有制的涵义,在他看来,既是“社会所有”,又是“个人所有”,似乎是矛盾的和混乱的。对此,恩格斯的解释是,“靠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3-12]恩格斯的解释虽然驳斥了杜林的错误观点,但并不准确。其实,政治经济学所讲的所有制,历来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所涉及的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无论是社会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都是就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来说的,二者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看的同一种关系。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不过是社会所有制或共同占有在社会成员(生产者)身上的体现。在这里,个人所有不是对社会所有的否定,而是对个人不能所有甚至一无所有的否定。但是,个人所有不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实现的,而是以社会共同体为中介并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实现的;个人所有寓于社会所有之中。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个体私有制已经不可能存在了,但并不否定个人所有。然而,只有实现了社会所有或共同占有,劳动者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生产不仅排除了个人独立的支配权,而且排除了私人所有权;不仅排除了人们对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占有,而且排除了以任何形式分割占有的可能性。但是在股份公司那里,私人所有权是既定的前提,不仅存在占有关系(股权)的不平等,而且可以以价值形式分割占有。
这里需要明确两点:第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和最初的个人所有制有质的区别。区别不仅仅表现在生产方式上,而且表现在财产占有上。在个体私有制那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存在很大的差别;而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那里,人们的权力是同等的。第二,“共同占有”不过是公有制的同义语。但在股份公司中,根本不存在共同占有。股东之间是资本联合的关系;而股东和其他员工(包括经理)的关系是雇主和雇员、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的关系(即使劳动者持有一点股票,也不属于共同占有)。
(三)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在《资本论》的手稿中,马克思对个人所有制有更加完整的表述。他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出现的情况是,资本家即非工人是这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上,在对工人的关系方面,他决不代表他们的联合,不代表他们的社会团结。因此,这一对立形式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从而对产品的所有制,因为产品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同时可以看出,这种转化要求物质生产力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西斯蒙第为之痛苦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2]可见,个人所有制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以“社会地占有”或“公有制”为前提的。
“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包含3个关键词:联合;社会;个人。在个体私有制那里,只有“劳动者个人所有”,而没有“劳动者的联合”和“社会所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那里,只有“占有方式的社会化”,而没有“劳动者的联合”和“劳动者个人所有”。
五、股份公司既不是社会所有制也不是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公司有不少论述,但和他们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完全是两回事。
(一)股份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有些学者把股份公司看做一种和私有制、公有制并列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是完全不正确的。除了有意曲解以外,主要是存在对两个概念的误解。
一是对“社会化”的误解。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中,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相应地,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恩格斯也指出,股份公司具有“社会化的形式”。“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在托拉斯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然而,如果据此把“社会资本”等同于“公有财产”,把“没有了私人生产”等同于“没有了私有制”,显然是误解和断章取义。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资本”,是指“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10-4]。就是说,资本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只是以股份的形式联合起来而已。而恩格斯所说的“私人生产”,是指“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即业主制企业的生产[7-7];“没有了私人生产”就是没有了“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而不是没有了私有制。股份公司“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10-5]。就是说,股份公司不是由个别资本家控制,而是由联合起来的资本家——股东会,董事会——控制,但是没有改变私人生产的性质。
二是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误解。所谓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同一企业包含多种所有制或多元产权主体。股份公司和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企业相比,是“新的企业形式”,但不是“新的所有制形式”。按照十五大报告的说法,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13]。这种情况就像金属元素和合金的关系一样。合金是金属元素存在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种新的元素。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不过是资本的一种“形式”[6-3],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新形式之一”[5-2]。股份公司的主要作用在于,把“资本溶合起来”[4-4],以扩大经营规模。股份公司作为最新形式,是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单个资本和一般资本“对立的统一形式”[5-3]。“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相互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这种扬弃在更大的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6-4]然而,尽管“在股份公司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公司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产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0-6]既然股份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自然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
(二)作为资本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是联合的资本家(结合资本家)
由多个资本所有者组成股份公司以后,资本的性质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9-2]在股份公司那里,资本仍然是资本,作为人格化资本的资本家仍然是资本家,只不过不再是“单个资本家”,而是“结合资本家”[4-5]。这里所说的“私人经营”,是指企业主仍然是私人;但私人不再是单个人,而是一伙人。这种股权关系完全反映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就利润来说,不同的资本家在这里彼此只是作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发生关系,……因此,对不同的资本家来说,他们的各份利润之所以有差别,只是因为每个人投在总企业中的资本量不等,因为每个人持有的股票数不等。”[10-7]
有些学者认为,中央文献已经确认“股份制是公有制”或者“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其实这至少是一种误解。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13-2]。十六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4]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样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5]很显然,股份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或者说是混合型企业,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更不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只有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才体现公有性质。当股份公司中有公有成分时,它就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正如当它有私有成分时就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一样。但是,不包含任何公有成分的股份公司,不能叫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能说成是公有制。
(三)股份公司并没有改变生产力的资本属性
既然股份资本仍然是资本,那么,股份公司内部就不可能消除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恩格斯指出,个人经营的企业“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的场合,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3-13]。即使是杜林设计的“经济公社”,“生产是完全依照从前的样式进行的,只是公社代替了资本家而已。”[3-14]这是因为,尽管公社的生产资料是属于社会所有的,它们只能通过商业公社交换商品,但公社拥有独占的财产权,仍然是商品生产者,生产仍然由价值规律调节,劳动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虽然只是为了挤进富裕的公社而竞争)。因此,公社和劳动者的关系,仍然如同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一样。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雇佣劳动者也可能购买一点股票,从而成为某个或者某几个股份公司的股东。但是,在股份公司中,人们的基本身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雇佣劳动者,他们主要依靠工资收入 (而不是资本收入),维持一般的甚至低水平的生活;另一种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他们主要依靠资本提供的剩余价值(不管采取何种具体形式),保持高水平的甚至富豪的生活。至于那些高级雇员和“打工皇帝”,一方面,他们的人数比较少;另一方面,他们的高收入总是要转化为资本,从而逐渐归入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队伍。在所谓的公众公司中,就股东数量来说普通居民是主体,而就股权份额来说高收入者是主体。因此,股份公司主要是富人的俱乐部。在我国的情况下,只要公司不是由公有制股东组成或者控股,只要是私人股份公司,那么,上述分析就是同样适合的。一旦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劳动和所有权相分离,从而劳动变成合同劳动(劳动者既可以被解雇,也可以失业),那么,公司中就表现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三点简单结论:第一,股份公司根本不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什么新公有制。第二,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既可以成为私人财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也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但私人股份公司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第三,私人股份公司作为资本的组织形式,没有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
为什么一些学者把股份制(股份公司)说成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呢?从理论上讲,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没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搞清楚,把这种特殊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属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属于人类社会第三阶段)混为一谈;二是没有把股份公司的经济性质搞清楚,把资本、企业的社会化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股份公司是资本的联合,是商品生产普遍化、价值形式充分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以产权独立、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的。股份公司是私有制和雇佣劳动转向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的过渡点,但它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实践上讲,良苦的用心在于顺利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大量的国有企业应当改制为股份公司,但这必然导致国有资本的部分退出和非国有资本的部分进入(国际社会称为“私有化”),从而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如果把股份公司说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会影响公有制为主体,也不会损及社会主义性质。但这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也是无济于事的。我们必须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研究和论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不必直接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寻找理论根据;第二,经济范畴和经济理论不过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绝不能为了推进改革或者适应某种需要而对马克思提出的经济范畴和理论观点做出削足适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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