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婚龄影响后的中国生育率转变形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育率论文,婚龄论文,中国论文,形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总和生育率隐含着妇女初婚年龄分布的变动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不能充分揭示中国生育率转变的真实情景。本文以寇尔(Anseley JCoale)关于生育率的研究方法,从城乡、孩次、地区类型等方面切入,采用婚后年数生育率法,得出消去婚龄影响后中国生育率转变的态势,由此反映近20年中国生育率下降的规律,并定量地说明婚龄对控制生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论证了晚婚、晚育在中国人口控制中的科学性及其深远价值。
【作者】林富德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一 妇女婚后年数生育率的提出
从70年代前期开始,中国进入严格控制生育时期。人口发展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生育率出现了持续下降的好势头。但进入80年代,总和生育率显示出波浪式徘徊态势(见表1)。
表1 中国一些年份的总生育率年份
1973 1975 1980 1981 1982 1985 1986 1987 1990 1992总和生育率 4.53 3.58 2.31 2.61 2.86 2.20 2.57 2.70 2.09 1.54
资料来源:1973~1975年数据引自1‰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1980~1985年数据引自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汇总资料;1986~1992年数据引自国家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资料。
但是,这样的起伏并不能反映中国生育率转变的真实情景。因为,总和生育率作为标准化的生育率指标,虽排除了育龄群年龄构成的影响,却免不了被各年龄组已婚妇女的比例所制约。或者说,它受妇女初婚年龄分布的影响。因此,为了确切地分析中国生育率的转变过程,有必要在总和生育率的动态序列中测定初婚年龄变动对生育率的影响。
这不仅是一个分析方法问题,亦是中国人口管理中的一个实际问题。从管理体制看,生育由计划生育部门专职管理,婚姻除了结婚登记、离婚诉讼外,事实上无从管理。至于在合法范围内的婚龄变动,只能引导,难于控制。因此,若用包括婚龄变动影响在内的总和生育率去评价一地计划生育的成绩,显然不妥当,亦是不公正的。
表2 北京市的若干生育指标年份
1980
1981
1982一孩率(%)
74.32
86.57
87.41多孩率(%)
6.63
2.16
1.88领证率(%)
83.44
85.00
90.67总和生育率
1.60
1.58
1.78
资料来源:1988年生育节育调查资料及《中国人口、北京分册》。
以北京市为例。从孩次率、领证率看(见表2),一孩家庭逐步普及,多孩生育越来越受到控制,然而生育率却出现上升势头。80年代初,在一孩家庭迅速发展的城市地区,都出现过类似情况。因此,必须联系80年代前期中国婚龄模式的急剧变动,才能对这一矛盾现象作出充分解释。
美国人口学家安塞雷·寇尔(Ansley J Coale)在分析中国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时,提出以婚后年数生育率与总和生育率对比,测定婚龄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他定义:
其中:DW(d,t)指t年、婚后d年的已婚妇女人数;
DB(d,t)指t年、婚后d年的已婚妇女生育的孩子数;
DSFR(d,t)指t年、婚后d年的妇女生育率。
顺理,有t年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
其中TDFR(t)表示若妇女的婚后年数生育率保持在t年水平,已婚妇女平均终身生育的孩子数。它与总和生育率的差别:从计算上看,前者是分婚后年数生育率的总和,后者是分年龄生育率的总和;从涵义上看,前者指已婚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水平,后者指全体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水平。如从同一队列的妇女来看,总和生育率和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接近相等,因为中国妇女几乎普遍都结婚。如1990年人口普查表明,35岁妇女结过婚的比例高达99.6%,而45岁时同一比例竟达99.8%。虽然由于样本容量所限,但从这次管理信息系统调查也可看出,妇女经历了生育旺盛时期,她们的累计生育率和累计婚后年数生育率就趋于一致。如1992年妇女29岁时的累计生育率为1.71,而同一妇女队列的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为1.70,这两个生育率都表明1992年29岁妇女平均的曾生子女数①。
寇尔从分析中国生育率资料中,得出两个主要论点:
1.对某一既定队列的育龄妇女来说,有:TFR≈TDFR×C
其中C指50岁时的妇女已婚比例。
2.从时期分析法可得:
其中TMR(t-d)指d年前(从t年回顾)的总和初婚率。上式的离散型可表述为:
显然,在接近普遍结婚的社会里,有TMR(t-d)≈1。因此,TFR(t)和ΣDSFR(d,t)相近似。可见,总和生育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当年各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序列;二是初婚模式的变动态势。如果初婚模式很稳定,那么TFR(t)与TDFR的趋势就一致,否则,就会产生差异②。根据上述观点,可用来分析中国生育率转变的真实态势(见表3)。
表3 中国妇女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变动婚后年数
70年代
%
1980~1984年
%
1985~1988
%0
0.234
100
0.348
149
0.361
1541
0.471
100
0.471
100
0.483
1032
0.316
100
0.260
82
0.252
805
0.281
100
0.169
60
0.136
4810
0.182
100
0.068
37
0.048
26
生育率水平随婚后年数递增而下降,这是生理亦是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控制婚后生育旺盛时期的生育率,对于调节妇女的终身生育率,有特殊意义。70年代以来,婚后不足一年的妇女生育率增长了54%。这一方面起因于初婚年龄的提高,中国女性初婚年龄1970年的20.3岁,增至1987年的21.9岁,从而势必强化了妇女初育意愿的紧迫感;另一方面,不排斥在合法婚姻登记前,存在着少量的事实婚姻。此外,中国妇女婚后1年生育率一直稳定在0.47左右,这反映中国家庭普遍要求至少要有1个孩子的愿望。婚后2年往后的生育率,随婚后年数增加而呈现加速递减的势头。如在1970~1980年期间,婚后2年的生育率年平均下降2.1%;婚后5年的生育率年平均下降5.4%;婚后10年的生育率平均下降速度竟增至9.4%。近5年,在深入改革开放、持续稳定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上述趋势更加明显(见表4)。
表4 中国1988~1992年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婚后年数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0~4
0.292
0.295
0.277
0.281
0.2825~9
0.114
0.113
0.100
0.080
0.07010~14
0.042
0.035
0.034
0.021
0.018
在这期间,婚后0~4年的妇女生育率年平均下降8.7‰;婚后5~9年的妇女生育率年平均下降114.8‰;而婚后年数最长的一组,即10~14年的妇女生育率,年平均下降190.9‰。可见生育率下降的速度与婚后年数是同向变动的。从农业人口的调查资料分析,生育率的这种动向尤其引人瞩目(见表5)。
表5 中国农业人口的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婚后年数
1988年
1992年
年平均下降速度(‰)0~4
0.312
0.287
20.75~9
0.139
0.084
118.310~14
0.049
0.021
190.9
婚后10~14年的妇女生育率下降速度竟超过婚后0~4年妇女同一指标的8倍。这正反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在降低高龄妇女多孩生育方面成效卓著,它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向低生育率进一步转变的关键性因素。
从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动态序列中看出,中国进一步控制生育仍有潜力。无防假设,在有计划控制生育间隔的条件下,作最保守的估计,妇女亦能在婚后10年内生完两上孩子,而1992年,婚后10年及以上妇女的生育率仍占婚后年数总和生育率的7.1%。可见,继续控制生育率使之达到更替水平,还有潜力。为确切估量这种潜力,有必要从影响中国生育率转变的决定性因素即生育政策找根据。中国的生育政策,贯彻了根据国情、实事求是的精神:一是考虑到城乡妇女在婚姻、生育观念上的差别;二是区别对待不同孩次的生育,以达到控制妇女终身生育率的目标;三是对各地区根据不同的民族构成、经济水平提出不同的政策要求。政策执行的结果,已显示出中国生育率转变的特色,从中亦能发掘中国向低生育率发展还存在潜力。现从这三方面分别阐明中国生育率转变的近期态势。
二 妇女婚后年数生率的城乡差别
从1988年关于生育的回顾性抽调查资料中,可以分析生育率城乡差别的变迁过程与发展趋势(见表6)。
表6 中国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城乡差别(1970~1985年)年份
城市(U)
乡村(R)
U-R
R/U1970
4.67
6.65
-1.98
1.421975
2.63
4.76
-2.13
1.811980
1.47
3.07
-1.60
2.091985
1.00
2.33
-1.33
2.33
70年代初,中国虽已推行计划生育,但尚未严格控制生育,城乡已婚妇女的生育率都处于较高水平。但经济、社会条件差异的影响,已明显导致生育率的城乡差别。70年代前期,城市家庭一般比农村家庭少生两个孩子。从70年代中期开始,首先是城市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使城市地区生育率急剧转变,总和生育率从1975年的2.63降到1980年的1.47,年平均下降11%;而同期乡村妇女的生育率以较慢速度下落,5年内总生育率减少了1.69,年平均下降8.4%;到1980年乡村妇女生育率相当于城市的2.09倍。可以认为,在严格控制生育的起始时期,城市比乡村更显成效。从1980年到1985年,城乡生育率继续保持降势,但城市降速更快些。这5年中,城市妇女生育率年平均下降7.4%,而乡村的妇女生育率年平均只下降5.4%,导致生育率的城乡差别有所扩大,乡村生育率相当于城市的2.33倍。这主要是城市家庭迅速地响应“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而乡村家庭基本还徘徊在2孩与3孩之间的选择。
1986年以来,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以及农村管理的一度消弱,生育率出现70年代以来首次反弹。1987年农业与非农业人口的婚后年数生育率甚至超过1980年的水平。这一反复正表明政策影响在妇女生育水平的起伏中何等重要。90年代初,中国大体保持着农业人口家庭比非农业家庭多要1个孩子,但同时仍继续保持着城乡生育水平差别缩小的势头,这预示着全国人口环境将向着低生育率方向优化。赢得这样的格局,仅仅经历了不足20年的努力。这不仅在中国人口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人口发展史上亦属罕见。难怪中国的计划生育成绩举世瞩目。
从1988年、1992年有关生育史的调查中可看出,中国已婚妇女的生育率经历了从加速到减速递减的曲折过程。而从1986~1992年,由于生育政策从放宽到稳定,特别是90年代将计划生育列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强调目标责任制以后,使非农人口的生育水平基本上稳定在总和生育率为1.4左右,而对全国人口起决定性影响作用的农业人口的生育率仍保持着继续递减的态势。但不能忽视在1986、1987两年,农业人口生育率出现反复,退回到1980年的水平。这表明在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国家,严格控制生育将经历曲折道路,任何时候亦不能忽视生育率转变中的反弹因素。
表7 1986~1992年中国城乡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①年份
非农业人口(U) 农业人口(R)
U-R
R/U1986
1.417
3.054
-1.637
2.161987
1.540
3.125
-1.585
2.031988
1.376
2.706
-1.330
1.971989
1.437
2.598
-1.161
1.811990
1.161
2.430
-1.296
2.091991
1.210
2.166
-0.956
1.791992
1.446
2.082
-0.636
1.44
①1992年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调查将调查对象按农业、非农业人口划分,与1988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的农村与城市人口口径略有差异,因农村中含少量非农业人口,而市、镇边缘亦有农业人口,但两种口径很接近,基本上都能反映生育水平的城乡差别。
表8 中国城乡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平均下降速度(%)年份
城市
乡村1970~1975
10.8
6.51975~1980
11.0
8.41980~1985
7.4
5.41986~1992
0.34*
6.2
* 为年平均增长速度。
如果以1980年为界,分成两个时期对比,那么上述曲折的进程则可抽象为表9。
表9 中国妇女生育率下降速度的城乡对比
不论城乡,生育率的下降速度都在递减。而且,从近期看,乡村妇女生育率的下降速度远远超过城市。如果考虑到城市里多数家庭已实现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可以预见,上述乡村妇女生育率下降速度超过城市的态势还将继续一段时期。但不论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业人口,生充率仍超过政策要求的水平,因此在稳定政策的前提下,预计生育率还能缓慢下降。
三 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孩次分析
中国的生育政策对不同孩次有不同要求。这就产生了孩次生育率间的不同变动趋势。无妨对妇女婚后年数总和生育率按孩次进行分解:
从1988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得出表10。
表10
中国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孩次变动趋势年份
一孩
二孩
三孩及以上1970
1.027
1.028
3.5391971
1.023
1.009
3.6031972
1.005
0.981
3.4431973
1.041
1.017
3.1371974
1.092
1.009
2.8531975
1.022
0.980
2.4361976
1.042
0.979
2.1161977
0.968
0.903
1.7081978
1.023
0.896
1.6211979
1.026
0.958
1.5381980
0.921
0.788
1.0281981
0.984
0.754
1.0561982
1.082
0.741
1.0261983
0.993
0.586
0.7751984
1.012
0.566
0.6811985
0.945
0.613
0.5431986
0.977
0.760
0.5701987
1.072
0.823
0.520
资料来源:引自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其中1988年系该调查10%样本的汇总资料。
图1 中国妇女分孩次婚后年数生育率变动趋势
图1显示出不同孩次的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有不同的变动趋势。一般说来,孩次生育率曲线的斜率随孩次增大而增长,特别是三孩及以上的生育率。三孩及以上的妇女生育率从1970年的3.52降至1988年的0.52,即多孩生育水平在18年内降低了85.2%,年平均下降速度高达10.1%,这是中国计划生育成效卓著之所在。一孩生育率曲线在1上下波动,表明中国的已婚夫妇普遍生育了1个孩子。从70年代中期以来,一二孩生育率曲线间的差距有扩大趋势,这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家庭愿意只要1个孩子。在这期间,绝大多数城市家庭及少量的乡村家庭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导致二孩生育率曲线的急速下降。值得注意的是,1984年前后一二孩生育率曲线出现了马鞍型的反复。可见,80年代中期调整生育政策不仅增添了大量的二孩生育,而且还对一孩生育产生“提前”效应,直到1987年才稳定住一二孩生育率的泄势。可以认为,从1984~1987年生育率的反复是后来得出“计划生育政策必须稳定”这一宝贵经验所支付的、本来可以避免的代价。1988年以来,全国生育率水平保持着继续下降的好势头。可以预见,只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中国将妇女生育率稳住在更替水平是大有希望的。
若比较不同孩次的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平均下降速度,就能进一步揭示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下,中国已婚妇女生育率变化的规律性(见表11、图2)。显然,生育率的下降速度在不同孩次间有明显差别,它随孩次而发生正向变动。可以看出,多孩次(三孩及以上)生育率的急速下降是近18年生育率转变的主要特点。若从1980年前后对比,从二孩直至三孩及以上的生育率处于减速递减状态。这不是对多孩生育放松控制所引起的。而是高孩次生育率达到低水平后产生的必然趋势。如1988年三孩生育率已降至0.29,三孩及以上的生育率已降至0.52。由于中国地广人稀的边远地区以及近年才开展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存在,高孩次生育率在已经达到的低水平上继续大幅度下降爱到限制,这亦是符合国情的。一孩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虽排除了初婚年龄构成变动的影响,但仍受到初育模式不稳定的影响。1980年开始的婚龄下降势必对初育年龄产生拉力,扰乱了原来的分布模式,导致生育率由减速变为增速。但必须看到,在一个婚姻普及、生育普及的社会里,一孩生育率总的趋势是在1的上下有细微波动,如果考虑到不育家庭的存在,那么婚后一孩总和生育率在0.95~1之间波动是合乎情理的。
表11 中国妇女总和孩次婚后年数生育率的趋势(%)
图2 分孩次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平均下降速度
一般说来,多孩生育率表明计划生育的最低额。那么,TDFR(i≥3)/TDFR可当作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潜力。1970、1980、1985和1988年,这个比例分别为63.4%、37.6%、25.8%、21.1%。因此,在1988年婚后年数总和生育率2.47中,至少还可能下降21.1%。如果能做到完全排除多孩生育,则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将能降至:2.47(1-21.1%)=1.95。大体相当于中国计划生育先进地区吉林、黑龙江两省在1986~1990年的平均水平1.96。即去婚龄影响后,实际可达到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率。如前所述,在婚龄模式稳定而又普遍结婚的社会里,TDFR≈TFR,所以认为从80年代晚期分析,中国总的生育率水平还有21%左右的下降潜力。以此为契机,这才出现90年代初期生育率继续下跌的好势头。
四 妇女生育率转变的类型差别
中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婚姻模式及控制生育能力亦有明显差异。从生育水平入手,根据“四普”资料推算,可将全国划归五类地区:第一类,京、津、沪3个直辖市,基本上普及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且生育率已处稳定状态,1990年占全国总人口的2.93%;第二类,低生育率地区,包括东北三省、江苏、浙江,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以下,已能做到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占全国总人口的18.45%;第三类,生育率较低地区,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能稳定地执行生育政策,已基本做到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包括山东、四川、内蒙古自治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3%;第四类,生育率较高地区,主要是广大中部地区,控制人口能力较差,政策执行效果不稳定,但人口密集,降低人口增长存在较大潜力,包括河北、山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安徽、河南、江西、广东、福建等11个省,占全国总人口的47.15%;第五类,高生育率地区,主要包括西南、西北的少数民族地区,推行计划生育较晚,政策较宽松,地广人稀,群众还缺乏控制人口的紧迫感,包括云南、贵州、西藏、宁夏、新疆、青海、广西、海南等8个省、自治区,占全国总人口的12.8%。这五类地区妇女婚龄对生育的影响,亦有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各地向低生育率转变过程中,来自提高婚龄方面的不同潜力。
从一些有代表性地区的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近期态势中,可以揭示上述差异(见表12)。
表12 中国各类型有代表性地区的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
有代表性的
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地区类型
省、市、
自治区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Ⅰ
京津沪
1.39
1.90
1.25
1.23
1.14
0.99
1.43Ⅱ
江苏
1.86
2.09
1.81
1.86
1.77
1.34
1.15Ⅲ
山东
2.36
2.95
2.49
2.14
2.22
1.39
1.06Ⅳ
河北
2.85
3.16
3.02
2.48
2.36
1.72
1.50Ⅴ
新疆
4.90
4.14
4.34
4.56
3.71
2.70
2.51
全国
2.82
2.92
2.47
2.37
2.17
1.70
1.74
图3 中国部分有代表性地区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
图3显示,1986、1987两年,政策调整的余波未尽,已婚妇女的生育水平一般处于增长状态,只有第五类地区中的几个大省区如新疆、广西、云南等地,高孩次生育率受到明显控制。1987年以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了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贯彻了中央制定的现行生育政策③,这样在稳定政策的共识下,出现了妇女生育率水平稳定步持续下降的好势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第一二三类地区,占国全总人口的40%,已经基本上实现按计划调节生育,对国全起到了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历来控制生育能力较差、政策执行效果不稳定且生育率较高的第四类地区,1987年以后生育率也出了喜人的下降形势(见表13)。
表13 第四类地区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发展趋势地区
年份
年平均下降速度(%)
1987
1990
1992
1987~1990
1990~1992河北
3.20
2.49
1.60
8.0
19.8山西
3.25
2.92
2.49
3.5
7.7湖北
2.98
2.74
2.53
2.8
3.9湖南
3.02
2.55
1.64
5.5
19.8陕西
3.21
2.48
2.78
8.2
-5.9甘肃
2.97
3.27
2.27
-3.3*
16.7安徽
2.90
2.69
1.98
2.5
14.2河南
3.40
3.11
2.13
2.9
17.2江西
3.48
2.93
1.88
5.6
19.9广东
3.22
2.64
2.58
6.4
1.1福建
3.37
2.52
1.94
9.2
12.3*指年均增长速度。
若以1990年为界,那么占全国总人口47%的第四类地区,除陕西、广东外,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出现加速递减的好兆头。其中湖南、江西两省后2年的降速相当于前3年的3倍以上;安徽、河南两省竟超过5倍。1992年末,这4省人口占第四类地区人口总数的45%。它们的生育形势在该类地区中有重要影响。这是进入90年代以来,在稳定生育政策的基础上,以计划生育形势在该类地区中有重要影响。考查各地工作政绩,并层层推行目标责任制取得的成效。第四类地区含人多地广的中部地区各省,降低生育率有极大潜力,近5年出现的生育率持续下降,在当地生育史上是难能可贵的,必将对全国人口控制起深远影响作用。
推行计划生育较晚、政策较宽松、少数民族聚居的第五类地区,近5年亦明显地缩小了和中、东部地区的差异,1989年以来的情况尤为喜人。表14为该类地区妇女生育率的近期情势。
表14 第五类地区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发展趋势地
年份
年平均下降速度(%)
1987
1990
1992
1987~1990
1990~1992云南
5.18
2.34
2.25
9.7
1.9贵州
4.28
2.50
2.89
16.4
-7.5②新疆
4.14
3.71
2.51
3.6
17.7广西
3.67
1.95
2.32
19.0
9.1②海南、宁夏
3.79① 3.14
2.94
4.6③
3.2
注:①为1986年资料;②指年平均增长率;③1986~1990年年平均下降速度。
图4 妇女婚龄对生育率的影响
表14中的8个省区,在生育率基本下降的态势下,仍显出起伏不定的状态。如贵州、广西在生育率大幅度下降之后,后两年出现回升;多数省区,如云南、海南、宁夏、青海、西藏、新疆,生育率持续下降,虽然除新疆外,它们的生育水平处于减速递减状态,但这也完全符合中国生育率转变的一般规律。从中国生育史的资料分析,总和生育率从4降到3时,年平均下降率为12%;而从3降到2时,年平均下降率仅为1.6%④。表14数据表明,第五类地区的妇女生育率已经从放任生育转向计划调节的状态。至此,11亿人口已在行动上而不仅在政策上自觉地实行着节制生育。所以说,1987年起始的健全法制、稳定政策以及后来把计划生育列为“政绩”并推行目标责任制等做法,是中国生育率转变史上的里程碑,不仅有效地抑制了第三次出生高潮,而且还将对全国向低生育率转变,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加速人口现代化的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五 婚龄对生育量影响的估计
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既然排除了婚龄对生育率的影响,因此从TFR与TDFR的对比中,可以估计出婚龄变动对生育量所产生的影响。
可见,当总和初婚率稳定并趋于1时,总和生育率和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数值是近似的。在初婚年龄提高的过程中,TMR(T-d)在一定时期内亦会增长,这时TFR<TDFR;反之,若初婚年龄保持着下降的势头,则相应时期内的总和初婚率亦会相应下降,那么TFR>TDFR。实际资料证明了这个论点。
从70年代估算,妇女平均初婚年龄由1970年的20.3岁增加到1979年的23.1岁,这是提倡晚婚的显著成效,它引起妇女总和生育率与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差异,见表15。
表15 中国70年代妇女婚龄与生育率的态势
女性平均
总和初
总和生
总和婚后年份
初婚年龄
婚率
育率
年数生育率
(AMA)
(TMR)
(TFR)
(TDFR)1970
20.4
0.874
5.81
5.5831971
20.4
0.699
5.44
5.6401972
20.7
0.686
4.98
5.4291973
21.1
0.695
4.54
5.1941974
21.5
0.678
4.17
4.9951975
22.0
0.668
3.57
4.4381976
22.3
0.761
3.24
4.1361977
22.7
0.743
2.84
3.5801978
22.8
0.871
2.72
3.5391979
23.0
0.971
2.75
3.521
资料来源:①全国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
②1988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
表16
1982~1985年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和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
女性平均
总和初
总和生
总和婚后年份
初婚年龄
婚率
育率
年数生育率
(AMA)
(TMR)
(TFR)
(TDFR)1982
22.1
1.240
2.86
2.8491983
21.9
1.066
2.42
2.3331984
21.7
1.033
2.35
2.2601985
21.8
1.047
2.20
2.102
资料来源:全国生育节育抽调查资料。
在这期间,妇女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一般高于其总和生育率。这期间平均总和生育率为4.006,而平均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为4.602,因此婚龄对生育率的影响为:
即提倡晚婚使生育率、从而生育量下降了12.95%。而1970~1979年的10年间,全国出生人口总数为21788万人⑤,容易得出70年代由于推行晚婚,使全国少生了2821.76万婴儿,这反映当年晚、稀、少政策所赢得的成功,是我们评估中国计划生育成绩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侧面。
从1980~1985年,由于中国法定婚龄的调整,使平均初婚年龄出现滑波,女性由1979年的23.0岁降到到80年代的最低点21.7岁(1984年)。这期间,生育率的波动亦明显隐含着婚龄下降的影响。从稍稍滞后的1982年起,妇女总和生育率都明显超过总和婚后年数育率,表16揭示了两者的联系。
婚龄对生育率的影响:
因而,1982~1985年4年的总出生数8587.96万人中,有3%即257.6388万人是婚龄下降所增加的生育量。
1986年以后,由于加强了晚婚、晚育的控制,初婚年龄滑坡的势头开始逆转,女性平均婚龄从1985年的21.7岁徐徐上升至1992年的22.6岁,使TDFR的序列又超过TFR,表17显示了婚龄转折后的新形势。
表17 中国1986~1992年妇女初婚年龄与生育率的变动趋势
女性平均
总和初
总和生
总和婚后年份
初婚年龄
婚率
育率
年数生育率
(AMA)
(TMR)
(TFR)
(TDFR)1986
21.8
1.084
2.57
2.821987
21.9
0.988
2.70
2.921988
21.9
0.989
2.38
2.471989
22.0
0.949
2.32
2.371990
22.0
0.994
2.09
2.171991
22.2
0.871
1.62
1.701992
22.6
0.896
1.54
1.74
资料来源:国家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资料。
显然,从1986~1992年,初婚年龄的降势逆转,进入缓慢上升时期。正如所料,总和初婚率在1以下波动,而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又复位到总和生育率之上(见图4)。这期间,平均总和生育率已接近更替水平,达2.17;而相应的总和婚后年数生育率的平均水平为2.31;于是。因此可以认为,近些年中国加强晚婚教育已有明显效果,妇女平均初婚年龄的增长使已婚妇女的生育水平下降了6%。亦即婚龄递增使生育量减少了6%。而这7年全国总出生数为16580.61万人,所以减少的生育量为994.8万人。
平均初婚年龄虽大体反映妇女婚龄的动向,但它掩盖了妇女婚龄差别,特别是掩盖了早婚与晚婚的差别。因此,它不能充分反映晚婚被广大青年接受的程度。据1‰生育率调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晚婚率最高的是1979年的52.9%和1980年的52.8%。以后曾一度放松教育’连续5年滑坡,1985年女性晚婚率下降到最低点38.2%,其中农业人口竟降到16.4%。1987年以后,采取了稳定生育政策、继续强调晚婚晚育的做法,晚婚状况才走出低谷,出现缓慢上升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不足法定婚龄的早婚现象却迟迟未能纠正。1980~1992年,全国早婚率平均值高达21.7%,其中农业人口为26.2%。早婚必然引起早育,而且增大了多育的可能性。因此,要促成婚龄对降低生育率的良性影响,必须严格执行《婚姻法》,尽快杜绝早婚特别是农业人口的早婚,这是走向“低生育率”的重要潜力所在。
总起来看,1970年以来由于婚龄的起伏变动,除了处于转折时期的1980、1981两年外,中国总共少生的婴儿数为3558.92万人(2821.76-257.6388+994.8),占相应时期出生总数46956.57万人的7.6%。这不仅对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平稳地渡过出生高潮期有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还应看到,这3500多万婴儿如果出生了就会周期地(很可能以超过自身的规模)、持续地对中国现代化施加人口压力,延缓其进程。所以那种认为“只要控制住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数,早婚、早育与晚婚、晚育一个样”的观点是一种有害的错觉,是生育观中的一个误区,必须纠正。所以,坚定不移地提倡晚婚、晚育,对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育龄群自身以至下一代的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注释:
①引自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资料。
②杰曼·罗杰里克(German Rodriguez)和安塞雷·寇尔对此有数学证明,见寇尔、陈胜利:《中国分省的生育率资料,1940~1982》,东西方中心,1987年。③彭珮云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研讨会闭幕时的讲话(1988年10月8日),引自《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9》。
④根据1‰生育率抽样调查及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算得出。
⑤《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