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佛教管理--以僧书编纂为中心_唐六典论文

论唐朝的佛教管理——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佛教论文,唐朝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9)03-0136-08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在中国崛起,国家如何管理这一新兴的社会力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们从《魏书·释老志》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到了隋唐时代,政府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历史文献留下一些很不清楚的记载。结合近年新发现的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提升。论述如下,敬请方家指正。

一、僧尼等籍

对于佛教和道教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这使得两个宗教的管理有了组织保障。相关机构是如何管理佛教和道教呢?依照现在掌握的情况,那就是通过籍帐。因为不论佛教还是道教,僧尼是分别立寺的,道士和女道士(或称女冠)也是分别立观的,所以他(她)们的籍帐也是分立的。所谓籍帐,其实就是国家管理民众的一套文书档案体制。不作特别说明,本文以“僧籍”概括尼籍、道士籍和女道士籍等。

把僧道进行籍帐管理,其实就是把他们纳入编户齐民体制,而这正是中国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悠久而强大的传统。道教是本土产物,而佛教属于外来事物,对于佛教而言,政府的这个管理办法,十分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到过印度的唐代僧人义净就记载过印度的情况:“如来出家,和僧剃发,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众僧名字不贯王籍,其有犯者,众自治罚。”①这就是说在印度,佛教徒是不归政府管辖的,如果说有管辖,也不是中国式的通过人口登记等籍帐方式管辖的。中国从南北朝以来,政府的努力推行和僧众的挣扎拒绝,终于是政府方面获得胜利,到唐朝相关制度十分成熟,文献记录也丰富起来。

唐朝政府的僧籍编造,与一般民户一样,也是三年一造。

《唐会要》卷四十九有“僧籍”条:“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部。”②这个记载没有明确时间标志,但是应该属于祠部主管佛教事务的时期。③与此相关,《唐六典》也有同样的记载:“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④

《新唐书》的记载是:“每三年,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以一上司封。”⑤唐朝管理佛教、道教的机构,时有变化,所以各种典籍的记录往往参差。但是,三年一编造僧籍,确是各种记载中非常一致的。因为一般民众的户籍编造正是三年一次,僧籍编造正与其合拍。《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录为:“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⑥同是《六典》的记录文字,我们可以分析其中的关联。僧籍的编造,《六典》用一“亦”字。因为在《六典》的系统中,民户户籍的制度说明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三卷。而僧籍的编造在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属于第四卷。其亦字具有承前接续含义。

宗正寺长官宗正卿,他的执掌最重要的部分是“掌皇九族、六亲之属籍”,《唐六典》在介绍他的执掌的时候,除了介绍皇九族、六亲的概念以外,最后一句是“其籍如州县之法”⑦。对此,《通典》的说法是“掌皇族、外戚簿籍及邑司名帐”⑧。那么,如州县之法,是什么意思呢?宋家钰先生曾经对比过皇族外戚的簿籍、僧尼簿籍与民户户籍的不同,认为“只有民户户籍,才是唐户令规定的州县每三年一造的籍书”⑨。这里,一定存在误解,《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员外郎条最后一句:“凡皇家五等亲及诸亲三等存亡、升降,皆立簿籍,每三年一造。除附之制,并载于宗正寺焉”⑩。皇家外戚的簿籍与民户一定有很多内容不同,但是所谓同州县之法,根据司封郎中、员外郎条,至少三年一造是相同的。

僧籍三年一造,《唐会要》、《唐六典》和《新唐书》文献记载十分一致,不存在争议。但是,僧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却是史载缺乏的。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只能利用《唐六典》的记载复原,同时提供日本养老令的一条内容作为参考,而这条养老令提供了关于僧籍内容的信息。《养老令》杂令的第38条,内容如下:

凡僧尼,京国官司每六年造籍三通,各显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依式印之。一通留职国,以外申送太政官,一通送中务,一通送治部。所须调度,并令寺准人数出物。(11)

因为日本官职与唐朝大有不同,该令的程序执行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等,应该就是僧籍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敢于如此肯定,不是因为这条《养老令》,而是因为近来发现不久的北宋《天圣令》。《天圣令·杂令》中,正有僧尼造籍等内容,其中宋令第40条为:

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按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12)

由此,我们可以确知,三年一造僧籍,与传世文献记载相同,可以信任。而“出家年月、夏腊、学业”这些僧籍的具体内容,与《养老令》一致,证明不论《养老令》还是《天圣令》都来自唐令。

但是,传世文献虽然证明有僧籍的存在,新出的《天圣令》也能提供僧籍主要内容的证明,因为没有见过具体的僧籍,我们对于僧籍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最多是概念化的。正在这时,考古为我们提供了珍贵的实物标本。2004年,新疆吐鲁番文物局在一个叫做巴达木的地方发现一件文书,这就是《唐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僧籍是一个残件,首尾俱残,十分不完整,正面有多达九方的“高昌县之印”均匀地钤在文书上。文书拆自纸鞋,一面整齐,三面呈圆形。所在三个僧人数据,各自分行书写,每条记录钤印三方。背面纸缝存半行文字,上倒书“思恩寺”、“龙朔二年正月”,文字上也钤“高昌县之印”。原来文书是竖行书写,现在改为横行,录文如下:

1.(前缺)叄岁,廿一夏,高昌县顺义乡敦孝里,户主张延伯弟,伪延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度(后缺)

2.诵《法华》五卷 《药师》一卷《佛名》一卷

3.崇道,年叄拾伍岁,十五夏,高昌县宁昌乡正道里,户主张延相男,伪延寿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廿五年。

4.诵《法华》五卷

5.僧显觉,年柒拾壹岁,五十一夏,高昌县宁泰乡仁义里,户绝,俗姓张,伪延昌卌一年正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六十二年。(后缺)(13)

这件残僧籍,再一次证明《天圣令》记载属于唐令,“出家年月、夏腊、学业”等不仅是唐令规定的僧籍内容,实际上也是如此执行的。但是,就一位僧人的具体信息,这件僧籍还是超过了唐令的规定范围。比如这件僧籍,每位僧人先记录他的法号,然后是年龄,然后小字注明夏腊,俗家关系(县乡里名称与亲人关系),出家年月日,并且还有一条出家至今的年限,最后是学业状况即所诵佛经名数。显然,实用的僧籍要比唐令的规定更具体丰富。同时,令文规定是先写出家年月,而实用僧籍后写出家时间,并且不仅是年月,而是年月日。由此可以说明,唐令的令文是择要而书,并不是把僧籍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写入令文。

高昌县属于西州,而西州原来是麴氏高昌国(今新疆吐鲁番盆地)。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派出军队平定高昌国,建立西州。西州虽然属于边州,但是执行内地同样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可以了解许多唐代的文物制度。这件僧籍的背面,因为写着“思恩寺”和“龙朔二年正月”字样,我们因此知道这是思恩寺的僧籍。龙朔是唐高宗年号,二年是公元662年,干支是壬戌。根据《唐六典》“造籍以季年”的记载和注释,这一年正是唐朝的造籍之年。这再一次证明僧籍的编造与一般户籍的编造不仅都是三年一造的节奏,而且是同时编造。

因为这个僧籍的发现,以前学者搜集整理的唐朝户籍文书所显示的造籍年份又可以增加一个确实的实证。(14)

二、寺院手实

僧籍既为传世文献所记载,又为出土文物所证实,但是,我们依然不能确认僧籍是如何编造的。比较僧籍与一般民户的户籍,当然是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必要途径。通过传世文献,我们会发现,户籍的编造通常与手实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唐玄宗有敕文对于造籍之事规定最为全面:“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堪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15)

《唐六典》的记载与此大同小异:“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原注曰:“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钱。”(16)两者的一致很明显,小异之处似乎是《会要》有问题。很大的可能,《六典》所记就是来源于开元十八年的敕。但是,《六典》没有提到如何利用手实问题。

武德六年(623)的令文中规定:“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17)到唐中宗景龙二年闰九月,皇帝下勃曰:“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年依次除。”(18)。

《新唐书》的《食货志》明确记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19)。

这里,存在三个基本概念,户籍、手实和计帐。以上文献,有的重视三者之间的关系,开元十八年敕特别说明户籍在编造的时候要参考手实和计帐。《新唐书》的记录,也在说明手实与户籍的关系,逐级上升而成的户籍,就这点而言很明显与《六典》的记载是一致的。不论户籍、手实还是计帐,都是政府的重要文件,所以从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有相关的保存规定,中宗时期,又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因为不是所有文献都指明手实与户籍的密切关系,手实与户籍毕竟是两种文件,所以在学者理解的时候也会存在差异。《新唐书》的“乡帐”说法,很容易与“计帐”混淆。其实考虑上下文的关系,计帐在“又有”之下介绍,跟上文的乡帐成并行序列,而从手实到乡帐,然后表现的是发展序列,从乡到县到州到户部是有所区别的。

但是,手实究竟是编制户籍的基础,还是编造计帐的基础呢?对此学界存在巨大的分歧。日本学者根据日本令如《养老令》等,再结合唐朝的史料,一般认为手实是编造计帐的基础。仁井田陞复原唐令“诸每岁一造计帐。里正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20)其实,一年一造计帐,唐代文献有记载,但是利用手实造计帐,是日本《养老令》中才有的。池田温先生对于景龙二年九月敕“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等文字,把“手实计帐”当作一个概念来使用,手实与计帐之间不点断。于是,他再讨论“手实与手实计帐”的关系,得出手实是手实计帐的基础。(21)这样,池田先生与仁井田陞的观点就变得大同小异了。宋家钰先生撰写《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详细辨析其中的问题,指出日本学者倾向于用日本令解释唐代的这个制度,虽然日本令有来自唐朝制度的部分,但是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尤其是两个国家编制户籍的时间很不相同,唐朝是三年一造户籍,而日本是六年一造。于是在日本古代,手实成为计帐的基础,但唐朝手实其实是户籍编造的基础。(22)

如果手实是造籍的基础,应该跟户籍一样,采取三年一造的频率。如果手实一年一造,就应该跟计帐同调。而在唐代的文献记载中,计帐因为具有第二年赋税等预算性质,所以当然是一年一造的。一方面,《新唐书》的《食货志》明确记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而“岁终”如果理解为每岁终,就说明手实是一年一造的,与计帐同调,与户籍的三年一造不同。另一方面,吐鲁番出土的一组武周载初元年(690)一月西州高昌县手实中,在载初元年一月的手实上,竟然发现了一个叫做“女尚保”三字下有“如意元年九月上旬新生附”的脚注。(23)如意元年是公元692年,正在载初元年三年之后,为什么不在新的手实上写明而要注释到三年前的手实上呢?另外,载初元年的干支是庚寅,并不是籍年,为什么这一年反而有了手实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指向宋家钰先生的观点,而这些资料的搜集和问题的提出,正是朱雷先生的大作《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24)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载初元年手实的情况,再看宋家钰先生的回应。载初元年(690)的西州高昌县手实出自阿斯塔那三十四号墓,保存相对完整。它们是一组多个手实粘结在一起,应该是官府的保存方式。以宁和才手实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手实的基本情况:

1 户主宁和才年拾肆岁

2 母赵年伍拾贰岁

3 妹和忍年拾叁岁

4 右件人见有籍

5 姊和贞年贰拾贰岁

6 姊罗胜年拾伍岁

7 右件人籍后死

8 合受常部田

9 一段二亩常田城北廿里新兴 东渠 西道 南道 北曹君定

10 一段一亩部田三易城西七里沙堰渠 东渠 西常田 南张运守 北麹善亮

11 一段一亩部田三易城南五里马塠渠 东张沙弥子 西张阿仲 南 北渠

12 一段一亩部田三易城西五里胡麻井渠 东渠 西麹文济 南渠 北曹 粟塠

13 一段卌步居 住 园 宅

…………………………………………………………………………………………………………

14 牒件通当户新旧口田段亩数、四至,具状如前。如后有人糺

15 告,隐漏一口,求受违勅之罪。谨牒。

16 载初元年壹月 日户主宁 和 才 牒(25)

宋家钰先生在《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一书中对朱雷先生的论文作了回答。唐初以来,其实都是年底编造手实,而武则天时期的载初元年一月,应该是“正月”的误写,其实就是永昌元年十一月。因为载初改元就是在永昌元年十一月发布的。载初元年的正月,干支不是庚寅而是己丑,己丑当然正是籍年。“女尚保”之下的脚注,正好证明手实不是一年一编造,她九月出生,还没有到达编手实的十一月,所以有了这个注脚,否则没有必要跨越两年手实去在两年前的手实上加注脚。(26)关于《新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宋先生同意其年终编造的说法,但是不同意是每年编造的理解。

《新唐书》关于手实编写是从年终开始进行的记载,是有文物根据的。《唐贞观年间(公元六四○—六四九年)西州高昌县手实》就写着“当户来年手实”(27),意味着当然就是年终完成的手实。但是从《唐龙朔二年(662)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提供的证据来看,唐朝在高宗时期已经改作正月造籍了。不仅如此,最新发现的《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给出了更多的珍贵信息,而这件寺院手实,也是写作正月。神龙政变以后,一切制度改回到高宗时期,这件寺院手实与龙朔二年的僧籍,正可以看做同期文物。而它们都写作“正月”,正是一种难得的相互印证。所以,《新唐书》的年终修手实说,只应该是唐初高宗之前的情况反映。

《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的文书,属于最新发现的史料。唐朝的寺院手实,是从未发现的唐代法定文书,对于研究唐代佛教及佛教管理等问题,价值巨大。不仅有利于说明手实编造确有正月这个事实,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僧籍的编造。现把文书抄录如下。

新发现的唐西州神龙三年(707)寺院手实,因为文书中有“牒被责令,通当寺手实”字样,故知文书的正式名称为寺院手实(28)。该文书前后俱缺,残留18行。中间在14、15行之间有纸缝,14行之前,属不知名寺院手实的后半部分,而从15行开始属于“开觉寺”的手实的前半部分。不同寺院手实粘连在一起,应该是官府的保存方式。寺院手实如此,跟民户手实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先人后地,最后是保证辞。不同地方是因为僧人与民户的不同,民户与寺院的不同,如此而已。(29)

过去,我们从来不知道寺院手实这件事,以至于宋家钰先生认为僧籍等编造与民户户籍的编造不同是因为民户有手实。(30)现在看来,僧籍的编制与民户户籍的编制一样,都有手实作为依据。

三、从寺院手实到僧籍

非常可惜的是,我们如今发现的僧籍和寺院手实都不完整,这对我们试图理解僧籍的编造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当然,因为寺院手实的出现,对我们理解僧籍的编造已经给出了方向,余下的是更具体的接续问题,由寺院手实到僧籍,到底是如何完成的呢?

由手实到户籍,池田温先生有过很仔细的研究。池田先生研究手实与户籍之间的联系,认为基本内容保持一致,只是简单增减处理即可。如手实中的誓词部分会被删除等。(31)这个看法获得了新资料的支持,文欣先生通过新获吐鲁番文书,也发现了这个规律。(32)既然一般民户的户籍制作如此,那么僧籍的制作是否也是如此这般地借重寺院手实呢?

《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实际上是开觉寺等两个寺院的手实一部分,前一个寺院不知名,留下了手实的后半部分,而开觉寺的手实刚刚开始。民户手实通常都是三部分:人口、土地和誓词,寺院手实也不例外。开觉寺手实部分留下了三行字,第一行是当寺僧人总数“合当寺新旧总管僧总廿人”,第二行是“五人杂破除”,第三行残留笔画认出“人身死”三字。这三行,应该是该寺僧人的总体状况描述,总数是二十人,其中有五个人因为各种原因“破除”了,而破除的几种情况之一是一个或几个“身死”。或者还有其他的“破除”情形,比如“还俗”或者改换寺院等等,反正需要一一交代清楚。

土地部分的情形我们从寺院手实中也有所了解,大约当时是按照统一规定书写,每一段土地多少,土地性质如永业田,而土地质量,这家寺院的留下来我们看到的土地都是“薄地”。然后是位置和四至。最后一句“右件地,籍後給充僧分”,就是按照法令分配给僧人的分地。唐令有规定:“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33)。《天圣令》田令卷二十一唐令28规定:“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受。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34)。

土地一段段介绍完毕,是寺院的誓词部分。这样,我们看到,寺院手实的内容结构与民户手实是一致的,都是人口、土地和誓词三部分。最重要的不同之处其实是手实的誓词部分,民户是由户主代表,而寺院手实是寺院的纲维——集体代表。民户的手实在去掉誓词部分之后,就成了户籍,那么僧籍呢?是否有同一般民户的户籍一样的编造程序呢?在寺院手实发现之前,这个判断是很难做出的,但是现在有了寺院手实为依据,做出这个判断并不困难。

俄罗斯收藏的一件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明。这件文书残留六行,前两行是前一个寺院的土地情况的最后部分,从第三行开始是一个叫做“斯□磨寺”的情况。因为提及当寺尼贰拾柒人,所以知道是一个尼寺。第五行、第六行的上部模糊是一个印章,印文已经无法识别。这件文书,与《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十分相似,但是没有誓词部分,所以不应该是寺院手实。比较起来,这应该是“残尼籍”。人字的写法是武周新字,当在武周时期或者其后不久。

这件文书的正面内容如此,背面是一个佛经目录。(35)现在抄录尼籍部分如下:

由寺院手实到僧籍或者尼籍,应该如民籍一样,仅仅是简单加工抄写而已。僧籍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僧人和土地。僧人的情况,先给总况,总数多少,其中破除、新进以及见在等具体项目先行交代,然后僧人的具体情况一一写明。僧人都要说明什么,根据《唐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残留的情况以及《天圣令》保存下来的资料,法号、年龄、夏腊、俗家关系、出家日期、至今年岁以及学业状况等都要登录,其中诵经名数还要写明佛经名称和卷数。寺院如果有附属人口如奴婢等,应该登录在僧人之后。

土地情况如上“残尼籍”和寺院手实都有很仔细的登录,那应该是国家统一的格式,土地论段,每段具体面积,性质和位置甚至四至等,与一般民户的土地登记办法没有不同。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僧籍也好尼籍也好,都是以寺院为单位的,就如同民户以户为单位一样。以寺院为单位的僧籍,相粘结或者抄写的时候,也同民户一样,寺院名称要另行书写。

唐代,不论对佛教还是道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历史时期,但是长期以来,因为资料的缺乏,关于佛教、道教管理的很多方面我们都无法研究。幸赖吐鲁番最近考古的新发现,我们才能做出一些基本探索。至少,我们了解到在唐代佛教的管理与一般民众的人身管理是大同小异的。唐朝不仅设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管理佛教和道教,更有一整套管理办法,对佛教、道教中人进行人身管理。定期的人口查证,以及相关的法令规定,保证了政府对于佛教、道教的控制。

唐朝的佛教管理是以僧籍为中心进行的。佛教以及追随佛教发展起来的道教,在中国都是新兴的社会力量。魏晋南北朝以来,随着佛教、道教的发展,政府如何管理也开始成为问题。双方经过较量,终于是国家方面取得胜利,佛教和道教最后接受国家的管理。而对佛教、道教的管理,中国的历代政府不过是把百姓的管理办法移植到佛教、道教方面而已,这种以人身管理为核心的编户齐民方式,在中国不仅是成功的而且是成熟的。于是我们看到,在佛教进入中国以后,佛教思想中国化的同时,佛教的管理首先实现了中国化,即佛教管理的中国化。

葛兆光先生著《屈服史及其他——六朝隋唐道教的思想史研究》,把六朝到隋唐道教的历史看成是道教逐渐屈服于权力的过程,早期的反抗与冲突在这个过程中一步步淡化,最后成为官方知识的一部分。无独有偶,佛教进入中国以后,从六朝到隋唐,竟然也走了一条同样的道路。对于这个过程,中性的描述可以叫做中国化。那么,本文讨论的佛教管理的中国化,道教也是完全一致的,具体可以表述为管理的臣民化。身体首先接受了管理,那么思想还能走多远呢?

收稿日期:2008-12-16

注释:

①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卷二,王邦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87页。义净:《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王邦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4页。

②《唐会要》卷四十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1页。

③关于唐代僧尼管理制度,参照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第四章第四节,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111页。

④《唐六典》卷四,陈仲夫点校本,祠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6页。

⑤《新唐书》卷四十八崇玄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52页。

⑥《唐六典》卷三,第74页。关于户籍保留的时间,史书记载又有所不同,参见王永兴先生的整理,见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一编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24-1025页。

⑦《唐六典》卷十六,第466页。

⑧《通典》卷二十五,中华书局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03-704页。

⑨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6期,第21页。此文收入作者《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的时候,有所丰富,但观点未变。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⑩《唐六典》卷二,第40页。

(11)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95页。《养老令》条文见《令义解》卷十,吉川弘文馆(日本东京)1972年版,第341页。

(12)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3期。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31页。

(13)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0-61页。参见孟宪实:《吐鲁番新发现的〈唐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文物》2007年第2期。

(14)参见荣新江:《〈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天山县南平乡籍〉残卷研究》,《西域研究》1995年1期。论文所附《已刊敦煌吐鲁番发现唐代户籍文书简目》收集很全。

(15)《唐会要》卷八十五《籍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8页。

(16)《唐六典》卷三,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页。

(17)《唐会要》卷八十五,第1848页。

(18)《唐会要》卷八十五《籍帐》,第1848页。《册府元龟》卷四六八,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10页。

(19)《新唐书》卷四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3页。

(20)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149页。

(2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日本东京大学,1979年。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0页。

(22)《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

(23)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24)朱雷先生大作首先发表在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五辑,第26-34页。收入作者《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112页。

(2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98-499页。

(26)《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三章第五节“载初元年手实文书与手实、户籍编造的时间”,第93-102页。

(2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55-56页。

(28)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3页。

(29)孟宪实:《新发现的寺院手实研究》,待刊。

(30)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6期。此文收入作者《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3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日本东京大学1979年版。龚泽铣翻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1-93页。

(32)文欣:《唐代差科簿制作过程——从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役制文书谈起》,《历史研究》2007年2期。

(33)《唐六典》卷三,第74页。

(34)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259页。

(35)此文书编号Kr4/654,录文和相关信息为荣新江先生提供的吉田丰先生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的抄件,特此致谢。

(36)此文编号Kr4/654,录文和相关信息为荣新江先生提供的吉田丰先生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的抄件,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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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佛教管理--以僧书编纂为中心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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