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团购企业违法行为的对策_团购论文

应对团购企业违法行为的对策_团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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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一经推出就很快形成了热潮,从买家具、家电,到买房、买车,从实体商场到互联网站,各种形式的团购都对消费者和商家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从经济学上讲,团购的魅力在于它将零散分布的消费需求,集合成一种规模需求,大大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12年主要任务时,两度提及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他强调要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但是国内的网络团购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自发状态,在现行制度下还存在很多监管上的空白。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电子商务投诉案例约10万起,其中网络团购占到了四分之一,成为投诉重灾区。如何终结团购乱与热并存的状况,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团购企业违法的表现

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易观国际数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从事团购行业的公司从2010年底的2612家,发展到5300家,几乎以爆炸速度快速增长着。不过,伴随着团购公司的激增,团购遭到投诉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上半年第一季度投诉团购公司的案例,达到了2090宗,超过去年一年的团购投诉量。独立团购网站团800的投诉统计平台上,统计了国内653家团购网站的投诉,投诉的解决率平均为56%,其中13家一线网站占投诉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四。上海市工商部门2011年年底曝光了上海市一批典型团购违法案例,拉手网、窝窝团等大型团购网站皆有涉及。笔者认为,目前团购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团购企业之间的违法竞争。自团购鼻祖Groupon与腾讯合作成立的团购网站“高朋”正式上线后,国内团购市场形成了多方竞争的格局,拉手网、糯米网、美团网、窝窝团等各大网站彼此正形成拉锯战,炒作攻击、恶性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团购发展指导中心2011年7月首次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加强行业自律》的通告,显示团购行业同业竞争方面表现最为突出,恶性竞争现象频现,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例如以挤压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购进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指使第三方机构恶意攻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侵犯竞争对手的商标、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采用不正当手段破坏或干扰竞争对手的日常管理和团队建设等等,这些违法竞争行为应该引起各团购企业决策人以及全行业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治理机制。

2.团购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2011年12月北京、香港、澳门、天津等21个城市消费者保护机构联合发布的一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团购消费者中六成以上人的权益曾被侵害。五花八门的侵害消费者的方式方法在团购中频频出现,排名前三位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次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夸大宣传,但是网站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团购网站在事先承诺的多种服务在消费之后会缩水;退货(款)难,退款退货的相关程序极其复杂或者故意延迟退款退货。除此之外还有质量存在瑕疵、商品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现象也让消费者开始频频反感。当遇到问题之后,消费者要求团购商家对出现的问题解决时,相互推卸责任是部分团购网站与供应商的常用方法,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就一般而言,团购网站推卸责任通常是通过事先拟定的各种格式合同条款,这些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以各种混淆耳目的方式,掺杂在内容繁杂的网页之中,用各种免责条款推卸责任。

二、团购企业违法的原因

团购的迅猛发展,为消费者开创了一种方便、轻松、省事的消费模式,但这种新鲜的消费模式在迅猛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诸多的原因:

1.团购市场进入门槛低。团购市场由于企业的进入门槛相对低,很多中小企业进入,团购网站在近两年内陡增至5000多家。基本上三五个人就能开起来这些无监管和零成本的团购网站。大大小小的团购网站到处充斥网络,团购网站的竞争的战场迅速从一线城市蔓延到二、三线城市。消费者可以团购的产品也从休闲、餐饮、娱乐急速扩张到几乎所有可以网购的消费品。为了在竞争中占据先机,团购网站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在每天推出的商品数量、商品类别和商品价格上大做文章。长期的价格战之下,利润空间被不断压低,对价格的过分要求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商品质量的忽略、对供应链合作伙伴的伤害以及商家与团购网站联合实行价格欺诈等问题的出现。

2.缺乏团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虽然团购发现迅速,但是网络团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尚属一片空白。约束规制供应商、消费者与团购企业之间关系的各种合作合同常常是由团购网站单方拟定,这种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色彩非常多,甚至故意制造陷阱,混淆视听。要提高团购企业的服务质量,就要团购企业理顺在其与终端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需要团购企业的行业指导机构牵头拟定行业服务质量规范的相关规则,统一指导整个网络团购行业服务质量。

3.缺乏有效的长效监管。与司法特有的谦抑性不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主动性,应当承担起日常性的主动出击型的监管。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有相当多的提升空间,普通网络消费者对于行政机关日常的主动监管几乎没有什么感受到,相反在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效能也没有显著的体现。传统的市场监管体系对在线产品信息管理、交易服务监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存在不足。一旦有消费者认为遭遇网购陷阱时,监管部门从取证开始,到最终作出认定和处罚措施都非常难,而且该由哪里的工商部门来管都很难说清。所以现在很多监管职责都是第三方的购物平台在承担。

4.团购法律法规不完善。201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赶在“3·15”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意在对网络团购中凸显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意见》落实情况相当不理想,不少团购产品的退款服务依旧有种种限制,更有团购产品直言不支持退款。这个《意见》存在着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无论是团购产品价格所体现的与一般购物(服务)的特殊性,还是团购商品及服务之间本身存在着的差异性,在《意见》中均没有得到体现。二是《意见》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网络团购经营者遵守这个《意见》的压力和积极性就不会大。三是这个《意见》过度介入市场,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是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级别,根本无法强制团购经营者与消费者来执行。

三、团购企业违法的治理对策

为规范团购企业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就要多方位对团购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特别是制度化地规范团购企业的行为。

1.完善规范团购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光靠行业自律、企业诚信,消费者维权还是会非常困难。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才能真正促进网络团购服务水平的提高。面对团购业的“灰色乱象”,虽然各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但现今还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法规。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台了《意见》,但是这个《意见》还存在着如上所述的诸多问题。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所以,建议应面向商贸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2.提高团购市场的准入门槛。最早兴起团购网的美国,也没有具体规定团购网站的准入标准,但是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办公地址、住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意见》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要公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包括“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等,但是这些准入门槛的规定也多是原则性意见,并无详细的操作细则。因此,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台详细的团购企业准入门槛的操作细则,体系化、制度化、标准化团购市场的准入门槛。

3.建立团购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可以建立全方位的团购监管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事前备案、事中巡查、事后回访”全程监管。事前备案是指团购活动组织者通过网络渠道事前将主体信息和上线信息传送至工商监管部门,起到对网络团购监管关口前移的目的,尽可能的将涉嫌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事中巡查是指结合当前团购活动的主要特点,工商部门按照多查多看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过程。事后回访是指根据团购活动组织者、团购商家和消费者充当的角色不同,采取不同的回访内容,目的是及时规范不法行为,解决网络消费纠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就于2012年3月20日出台了《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网络团购监管制度(试行)》,建立了类似的长效监管机制。

4.倡导建立团购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由于团购侵权消费的情况频频发生,消费者群体正在日益加重对网络团购企业的不信任感,呼吁团购企业进行诚信建设,严格审核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消费提供中间保障,是消费者当前的一大心声。在美国,在团购网站经营中,政府会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是通过信用评级方式,团购消费者在付款后未收到商品可向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合作设立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消费的投诉被该中心接受后,由包括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对相关团购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团购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可以让更多的网民更早地能了解有关团购企业的信用度,以便在决定团购前减少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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