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是意识活动,还是心灵创造活动?——马克思美学思想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美学论文,意识论文,心灵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随着意识与存在关系两条哲学认识论路线之争,美在心在物之争也继续了千百年。本来马克思实践辩证法思想的诞生,已为美学研究提供了科学解决的线索,可是由于思维的惯性,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美学,依然是相当普遍的方法论倾向。在我国,认为审美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意识活动,这一观点在美学界仍占统治地位。
美并不是客观实在,不是对象固有属性的主观反映或映象。审美作为精神消费活动,美感作为主体对对象的感受、体验,是主客体价值关系的表现。美作为价值判断的形容词,用来指称功利感还是形式感,取决于主体成长的水平和心灵意向的变化。一般地说,在古代,无论中外,美的概念均用来指称真或善,而只有现代,才用来指称形式感。因为在早期,当人类把保证个体和族类的存在作为生存的主要目的时,是不可能把美这一最高评价方式加诸到别的对象上的。在现代,用美来指称形式感,不仅是审美活动的实际表现,也是衡量美学观进步性的尺度。
谁也无法否定审美有赖于客体作用这一事实。但审美对象与主体究竟是一种认识性的反映关系,还是一种创造性的建构关系,是当今美学观念的根本分歧。
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研究上的最大贡献,是指出“美是生活”这一命题,但他的最大失误是认为“美在生活”,从而得出生活美高于艺术美的结论。造成车氏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是一个直观唯物论者,遵循认识论的思路,用反映论的观点研究美学问题。而我国美学界对车氏的批评,仅仅认为他的思想缺乏辩证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多数学者认为,审美固然是反映,但作为意识活动,已实现了由感性向理性的能动飞跃,艺术创作,就是把这种具有超越性的审美意识加以物化,因此,艺术美既来源于生活美,又高于生活美。
我认为,能动反映论者的观点虽然比车氏的思想多了一重辩证性,但只要坚持认识论的思路,认为审美是一种反映活动,他们就不能从根本上驳倒车尔尼雪夫斯基。因为即使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必须承认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从而必须承认车氏“美在生活”的结论,如果他们既坚持认识论的反映论思路,又不想在认识论上犯二元论错误的话。
其实,如果承认马克思所说审美是特殊的精神需要、精神消费,属于价值范畴,提出美在何处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如果承认美感是一种感受、体验,美是对这一感受体验的主观评价,就可以否定审美是意识活动、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活动的结论。
如果认为美在生活,审美是一种反映活动,请问:审美为什么是一个历史过程,太初的人类为什么没有这种反映?在审美的演变历程中,丑为什么会成为美而美亦可转化为丑?为什么在晚近时期人与大自然可以形成审美关系,而在远古时代人们对它只有恐惧与尊崇?造成审美历史差异与个性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我相信,在这一系列的追问面前,存在决定论的反映论者,是不容易回答的。
二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谈到他与黑格尔世界观的不同时说:“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甚而把它变成独立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是辩证唯物认识论的经典表达。一方面,他指出观念的东西必须来自物质的东西,即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存在,因此,二者必然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意识反映存在是能动的,二者之间只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但是,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就必须承认意识的能动性只表现于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的思维过程中,而不能理解为意识对物质规定性、客观实在性的超越,否则,便无真理可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强调意识活动与语言活动的统一性:“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因此,“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意识活动之所以离不开语言,原因在于语言作为劳动的创造物,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形而上的能指符号,具有表义功能,是概念的符码,作为语义的载体成为思维操作的对象或思维的内容。从实践本体论出发,既然意识活动也是一种精神生产,那么,按马克思的理解,它就是形而上学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1〕。 马克思强调意识活动与语言活动的统一性,特别是指出意识生产是“语言中的精神生产”,正是要指出意识活动的特殊本质,即意识活动的认识性、思维性本质。
这种以语言作为思维形式或内容的意识活动,这种“语言中的精神生产”是不是审美艺术活动实现方式?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把意识形态与“自由的精神生产”对举,正是要说明二者的不同。“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即意识活动、意识生产,之所以不能称为“自由的精神生产”,原因在于它们是存在的反映,以主观符合客观为指归,被存在所决定,马克思说意识活动“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2〕,就是指这一点而言。 既然对应于“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他把审美与艺术活动谓之“自由的精神生产”,逻辑的结论只能是这样:审美与艺术活动在本质上与意识活动不同,它们不是认识活动,不是对存在的反映,而是一种心灵创造活动,因为只有创造,才有自由性可言。我认为,把握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对理解意识活动与审美活动的本质区别是至关重要的。理论界前几年关于艺术是不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坚持审美是一种意识活动见解的同志,都是没有注意马克思这些不同论断所致。
正是基于对审美与艺术活动自由创造本质的认识,马克思才提出“资本主义生产同某些生产部门如艺术和诗歌相敌对”的著名见解。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敌对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工业生产中,人完全成为机器的附属物,劳动主体在生产中的自由创造性完全被剥夺;一方面是因为异化劳动使劳动者丧失了产品的自由支配权,从而使他们的感觉变得极为片面,如“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即丧失了形式感。而这两者,正是艺术创造的关键。如果说马克思认为中世纪的手工业生产是“半艺术性的”,因为产品的手工制作允许劳动者发挥出一定的随心所欲的创造性,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于剥夺了劳动者的形式感和创造才能的发挥导致这种敌对,马克思这些看法不正是说明他认为审美与艺术活动本质上是精神的自由创造吗?
和这一思想相关的,我认为我们应该特别关注马克思以下关于艺术审美问题的一些论述。
就在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建立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等提出一个重要思想:艺术必须是独创的,而这一独创性取决于艺术家的天才。天才是个性差异,是由先天遗传素质和后天实践活动形成的特殊感应能力和操作能力。意识活动既然是被存在决定的认识活动,以主观符合客观为指归,是既不需要独创性、也不允许有独创性,因此,与心理上、素质上的特殊能力无关。正是对艺术创作中天才作用的看重,恩格斯虽然严厉地批评了歌德的政治庸人气,但同时又称他为伟大艺术家、天才诗人。天才既然是艺术成功的奥秘,毫无独创性可言的意识活动,就不可能是审美与艺术活动的本质规定。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不仅指出审美与艺术欣赏是一种消费活动,而且也指出这一活动产生的原因及作用。消费活动——无论是物质消费还是精神消费,必须是对对象实体或形式的感性占有,而不是在观念上对其属性的抽象认识。应该承认,无论是认识需要还是审美需要,都是创造需要的产物,保证创造活动的实现。但认识需要作为掌握对象内在属性的需要,是理性需要,是在实践基础上主客体认识关系的产物,只能通过思维活动实现。同时,它并不是一种感性欲望,不可能构成行为的动力。审美需要作为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产物,既为对对象知觉所创造,因而只能通过消费实现,那么,作为一种感性欲望,便对人的生产活动或创造性行为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无论就其产生的原因还是就其作用而言,审美活动都不同于意识活动。
马斯洛说,人在高峰体验时,已丧失了时空定向能力,即没有清晰的时空观念。暂且不说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起码在意识活动中,是不存在这种时空无序的逻辑紊乱现象的。
三
审美和艺术活动,究其实质,是在形式创造中,实现生命本质对象化的活动。它们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作为富有人性的生活内容的组成部分,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精神需要而从事的心灵创造,其根本意义,在于激发自由意志,培养感觉想象能力,从感性上推动自身的发展,即“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
审美与艺术活动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们作为创造需要的产物,与人类自身创造活动发展水平相联系。虽然从人类制作出第一件劳动工具时起,他们已初步具有了形式审辨能力和形象建构能力,但这仅仅是审美心理的萌芽,还不是现代意义下的审美活动。此时,人类还不能从事自觉独立的艺术创造,“艺术性”的表现,紧紧地依附于物质产品,体现在产品的结构形态或外在式样上。不能否定,从旧石器开始,人类中已经出现装饰现象,但只要仔细考察一下这些装饰同劳动生活的密切联系,便可说明独立的审美活动或审美创造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下的审美和艺术活动,作为劳动创造的升华,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决定于主体意识充分确立后,在精神上自觉地实现自身的要求,即在精神领域通过想象创造达到在更高水平上的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正是基于对审美与艺术活动同创造活动密切联系的思考,马克思才在生产论基础上,根据精神生产的特殊性,来理解审美和艺术活动问题。
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费尔巴哈认为,美是对象中显现出的人的自然本质。针对这两种主张,马克思提出美是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思想。黑格尔的错误在于他从“理念”(绝对精神)本体论出发把美归结为绝对精神的显现,但他的思想的合理因素在于他把美的创造同精神上的创造活动联系起来;费尔巴哈的错误在于,他从自然本体论出发,把美的本质归结为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现,把审美活动的基础理解为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同型,因而显得庸俗,但把美同人的本质表现联系起来,毕竟比黑格尔的神秘主义更具有现实性。
在马克思看来,哲学史上历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意识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如果离开人的感性实践即生产劳动,纯属玄学。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不是思辩问题,而是实践问题:人类只能在劳动实践中显示主体性及自身的此在性,检验认识的正确性。人类的历史,归根结蒂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是在劳动的创造中,自然向人生成、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历史。正是这一互相转化的双向建构过程,才形成了主客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审美活动的进行,必须有赖于主客体之间对象性关系的建立:一个对象能否成为主体的审美对象,取决于主体的创造,取决于主体将自身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活动;反之,一个主体能否成为审美对象的主体,又取决于对象对他的创造,取决于他的精神需要和创造能力的发展水平。但这样说,并不意味我们认为审美与艺术活动的本质同劳动的本质比较完全是同一的。
当人类处在自然主义的蒙昧状态,把劳动当作生存活动的唯一手段时,是不会有独立的精神活动存在的,因而也不会有纯粹的审美与艺术活动。只有在不断的劳动创造的基础上派生出独立的精神活动,特别是脑体力劳动的分工强化精神活动的独立性,精神活动成为自觉独立需要时,才有现代意义下审美与艺术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因为从这时起,主体意识已得到充分确立,在它的作用下,人类才能强烈感受到自身同自然及他人矛盾中形成的压抑,才产生在心灵中通过形式创造克服现实矛盾、实现自由意志的要求。所以,真正的审美和艺术活动只能产生在创造需要成为独立自觉的精神需要,在心灵中通过形式创造达到自我确证、自我发展,从而实现自由意志的时候,即发展自身成为自觉意向的时候〔3〕。黑格尔说,自由是心灵的定性, 即自由是人的本质规定或表现。但这种本质,不可能完全在物质生产中实现,只有在精神生产、精神创造中才有实现的充分可能。物质劳动作为一种创造,当然使人在与自然的对立中获得一定的自由,从而劳动产品具有审美属性,但物质产品的审美属性如马克思所说不过是“半艺术性”的,还不是真正的审美对象。真正的审美对象,必须是精神创造。我们所说的精神创造,是指在物质生产、劳动创造基础上生成的一种精神能力,而不是黑格尔的宇宙精神逻辑演化。所以我们的精神创造论,是建立在实践本体论、劳动创造论的基础上,与黑格尔神秘主义的宇宙精神创造论,有本质的不同。
四
现在,关于艺术的创造性本质已为多数理论派别所承认,但遗憾的是不少理论家认为,这一创造性本质,仅仅表现在将观念物化时物质媒介的创造性运用中,或技巧的展示中,而没有把它同心灵的创造活动联系起来。其实,艺术的创造性,恰恰取决于审美活动中心灵对形式的自由创造。
审美有赖于主客体对象性关系的建立,因此,审美对象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美感必须由对象的刺激所引起,这是无法否定的事实。但决不能由此得出审美是存在的反映、为存在所决定的结论。
一种刺激能否引起主体的反应以及引起主体何种反应,决不是无条件的,它既取决于对象的性质,又取决于主体的心灵结构或图式。主客体之间的每一种对象性关系,都造成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独特的互相肯定、互相创造的方式。从主体方面而言,主体对客体刺激反应必须有一定的心灵结构为基础,这就是康德在许多人热衷于研究人类是怎样认识现实时突然提出人类为什么能够认识现实这一石破天惊的问题,并提出先验心灵结构概念予以回答的原因。心有灵犀方能一点通。心灵图式的存在是无可怀疑的。审美有审美的心灵图式,认知有认知的心灵图式,它们的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认知活动中语言的暗示对模糊图形识别作用及审美活动中情感导致的知觉变形便可以证明这一点。但这时的问题是,审美活动的心灵图式究竟是怎样产生的。
审美心灵图式是长期的劳动创造特别是心灵创造的产物。劳动作为根据主体的需要改变对象存在形态的造形活动,从心灵活动的角度说,必须有三个因素构成:一是与目的性相关的情感动力,一是与经验贮备相关的形式审辨能力,一是与形式建构相关的想象能力。劳动的心灵创造过程就是根据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动力)利用头脑中贮存的经验表象(形式因素)去想象建构未来产品形态的过程。由这三个因素所形成的心灵结构,不仅随劳动活动而定型,并且随劳动创造能力的发展而发展。正是这一动态变化过程最终导致审美心灵图式的产生。当早期人类仅仅为自身的生存而劳动时,这种心灵结构的意义非常局限,它的功能和指向仅仅限制在实物的创造和物质功利对象的感知上。而人类一旦发展到摆脱物质需要也进行生产,即生产是满足精神需要时,这种心灵结构便发生质的飞跃,其中作为创造动力的目的因素便由物质需要转变为自由意志的实现要求。从这时开始,对象不再仅仅以其有用性显示自身,同时也展示其精神意义。也就是说,当人类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要求成为本质需要,并通过心灵的形式创造去实现这一需要时,对象以其形式对人的心灵创造活动的激发而显示出全新的意义。所以,审美心灵结构既是一种形式感知的结构,又是心灵中纯形式创造的结构。它作为潜反射的态势,既来自种族创造经验的积淀,又有个体创造经验的补充,它是传统文化显影又被个体创造活动激活的心理能力。我们说只有创造需要成为独立的精神需要,心灵中通过形式创造达到自由意志实现要求才是审美活动的心理基础,因而审美活动的发生、发展表现一个历史过程,也是就审美心理结构的形成过程而言。
审美作为一种体验感受,决不同于一般感觉。感觉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以心灵表象形态存在。感觉表象无论在属性上还是形式上,基本与客观实在保持一致。由于感觉表象的二重性,当它与不同的心灵结构相遇时,便成为不同心理活动的加工起点。在认知活动或意识活动中,表象是以对象属性的映象被认知结构加工,从而形成概念,即事物属性的抽象概括认识,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而在审美活动中,表象是以其形式因素作用于审美心灵结构并被该心灵结构创造加工的。由于在这一创造性的建构活动中实现了生命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要求,实现了自由意志,便产生一种特殊的体验感受,这就是美感。可以证明美感是一种创造性感受的是对象的模糊性、残缺性以及艺术空白和意境可以引起美感的事例。意识活动的对象必须是“有”而不能是“无”,空无一有的东西决不会引起意识活动。无论在认识活动中,还是审美活动中,必须有一定对象的存在。但在认识活动中,对象必须作为一个不依赖于主体的自在性存在而独立于主体之外,而在审美活动中,对象必须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才能作为一个对象而存在。
认为审美与艺术活动是心灵创造活动而不是意识活动、反映活动,必然会引起如下疑问:
一是:审美活动与意识活动绝对无关吗?否。前边已经说过,自由意志实现要求产生的前提是主体意识的充分确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才会感受到与自然和自身对立的压抑,才有通过自身的精神创造克服矛盾的自觉要求。只不过在自由意志形成过程中理性的东西已转化为情感的东西,从直接的作用而言,审美活动是感性的情感起支配作用而不象认识活动那样是理性因素起支配作用,不表现为理性活动。
二是:这是不是对内容美的否定,是不是鼓吹形式主义、唯美主义?我们的回答是,任何创造活动,必须是实体的建构,因此在心灵中,必然表现为表象活动,形式活动。内容作为形式的意味,实体意义的抽象,是无形的,无论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在心灵活动中,都不能成为创造的对象。内容的创造如脱离了形式,只是一种理论设想。所谓内容美之类的说法,不过是抛开形式而对事物存在的意义的抽象论断而已,它指称的是真或善的对象,与形式感受无关。提出这一指责的思想依据,还是传统哲学在认识上内容与形式的二分法。既然传统哲学也认为这种划分只有理论意义而无实现价值,把内容美与形式美对立起来有何必要呢?真、善、美三个概念对应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伦理关系、精神消费关系已成定局,虽然它们都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在更高的层次上形成联系,但在相对的分别上,混淆不得。
根据本文的基本思想,我们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所谓丑的事物,是对心灵创造活动、对自由意志实现要求起阻碍或被坏作用的事物;所谓美丑地位的转化,取决于心灵结构的变化;审美的历史差异与个体差异,是心灵结构的不同所致;而自然美的产生,也是当主体充分成长起来,消失了对自然的依赖感、尊崇感、畏惧感时,自然单纯以其形式作用于心灵创造结构的结果。
总之,在审美活动中,虽然心灵的形不同于对象的形,它是心灵建构的产物,但心灵建构活动的产生,必须依赖对象的刺激,而且心灵的形与对象的形具有同构的对应性,因此,千百年来不仅造成人们的误解,认为美在对象,审美是对象属性的主观反映,同时也因此产生了写实主义、再现论之类艺术美学思想。
最后,应该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把审美与艺术活动并论,这仅仅是就艺术的审美本质而言。其实,艺术创造是十分复杂的现象,各种艺术符号形态的差异,都为它们带来特殊的性质,但这不属于本文论述范围。关于艺术符号的二重性问题,林兴宅同志的《象征论文艺学导论》中有精到的论述,可参阅。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34、30页。
〔3〕详见拙文《审美与创造需要》,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