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私立学校的目的是什么?_公民权利论文

开办私立学校的目的是什么?_公民权利论文

私立学校办学的目的何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目的论文,私立论文,学校办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2)03-0025-04

“投资”就其本义而言,是指经济主体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在投入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资获得的利润越多,则投资的效益越高,反之则越低,这是一个谁也不会否认的事实。公民投资办实业是这样,那么公民投资办学的目的是什么呢,它还能像企业那样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吗?我想,既然国家允许公民投资去办学,就应该承认其办学的目的在于营利,很难想象公民把大笔的资金拿出来办学不是为了营利,而是追求其它什么目的。

公民投资办学的营利目的看起来是一个一目了然、十分简单的问题,但在实质上却非常复杂。因为它不像一般的投资办实业的营利那样具有显在性,投入一元钱就是为了收回一元二角钱,目的就在于追求这二角钱的利润。由于我国有着长期的重道轻商的传统,作为投资办学者本人也不愿意公开承认自己办学的目的在于营利。而实际上,私立学校要存在和发展下去非得营利不可。如果不追求营利,学校便很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因而私立学校也就办不下去。道理很简单,营利是私立学校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公民投资办学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说办就办起来了。作为教育投资者,要办学就得投入大量的资金修建校舍,购置设备,聘请教师,提供基本的办学条件,而要办好学就必须改善办学条件。假如投资者不把这笔钱用在办学上,而是存入银行,或购买股票,他同样可以获得利润。

再说,公民把资金用来办学也是一种风险投资,即这种投资既可以营利,也有可能亏本。要办学,他必须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看是否有足够的生源,他还得花高薪聘请优秀教师,并对学校进行科学的管理,以便开源节流。学校办得好可以营利,如果在其中某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有可能使学校办不下去,办学者就会出现亏本甚至破产的后果。这里有个风险利润问题,办学者承担的风险越大,所获得的利润应该越大,反之则越小。办学者只有能够获得正常的利润和风险利润,他才乐意把资金用在办学上,这是吸引公民投资办学的主要利润机制所在。

应该看到,办学者所营之利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必须拿出相当一部分用在事业上,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增强学校的竞争力。否则就会被其它的学校所挤垮,成为竞争的失败者,因为谁也不愿意交更多的学费到条件差的私立学校去上学。

我们提出私立学校营利的目的,并不排斥人们把钱花在教育上捐资助学。这里有必要提请读者,注意区分“投资”和“捐资”两个概念的异同,切不可将二者混淆起来。我们说某人投资办学,那是说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投资”是一个经济范畴。而捐资则不同,捐资者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使自己在精神上、道德上或情感上得到充实或某种补偿,它属于伦理道德范畴。投资者的目的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营利,而捐资者的目的则多种多样。如海外华侨阔别故乡几十年,一旦回到故乡,看到家乡教育还比较落后,便慷慨解囊,捐资助学。有的捐资者与办学者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是办学者的亲友,或是学校的校友,他们捐资是为了资助办学者发展事业,或报答母校的培育之情。还有的捐资者是为了名誉,甚至只是受一种崇高的情感所趋使,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资助教育。然而无论如何,捐资助学主要是受情感趋使所产生的行为。投资者把办学作为自己的事业,他要参与整个学校教育的管理过程之中,并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而捐资者的捐资则是一次或多次不规则的行为,对学校办好办坏不负经济责任。捐资者可以对其所捐助的资金附加某种条件,指定资金用途,或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那些天资优异而家庭处境不利的学生到私立学校就读;或修建校舍;或购置图书、仪器设备等。也有的捐资者不附加任何条件,任凭办学者安排。一旦资金到位,捐资者的行为即行终止。作为投资者只能主要依靠自己的办学以维持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而不能把学校的命运完全寄托在捐资者的身上。否则,一旦捐资者的资金不能到位,私立学校便无法正常运行,当然这并不排斥私立学校积极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捐赠资金。国家在制定政策时,既要鼓励社会捐资助学,不管这种资金是捐给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为国家做贡献,都应加以提倡和鼓励。同时更要鼓励公民投资办学,促使社会把更多的资金用到教育上来。

通常人们虽然承认公民投资办学有营利的一面,但更强调办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更强调教育的社会效益。由此提出公民投资办学的目的为社会服务是第一位的,而营利则是第二位的,办学者首先是为社会服务,其次才是为自己营利。这里人们对办学的目的作了位次上的划分,在笔者看来,每一位办学者从表面上看都会毫无例外地接受这种划分,因为没有一个人在其办学宗旨上公然宣称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明言以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可在实际上又如何呢?在这种社会效益的背后存在着一个经济杠杆,办学者的内在动机依然要追求营利,谁又能说清楚哪一个目的是第一位,哪一个目的是第二位呢?

事实上,营利和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素质有其一致性,我们说,学校只有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很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才能够营利。同样也可以反过来说,私立学校只有营利才能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素质。美国诺贝尔(教育)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教育官员FONTANA女士说:“作为一个营利性的集团,诺贝尔集团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实现公司利润的增长,在公司利润最大化和教育质量最好之间,二者是一致的,只有提供最好的教育质量才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是关心教育质量也好,关心利润的最大化也好,都有根本的一致,这就使得校长和董事会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对利润的追求反而可能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动力。在教育理念的实现和教育产业追求利润之间没有冲突,如果没有一流的教育质量就没有好的丰富的生源,利润的实现也就落空了。任何质量如果需要通过用无限的成本来获得,那就毫无意义。高质量的教育和高效率的利润之间的一致,使教育产业同样为教育理念提供了很好的舞台”。这一段话就明确地道出了营利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营利之间是不矛盾的,而是辩证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建立起完备的劳动力市场,各类人才才能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私立学校才能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修建一流的校舍,购置一流的设备,聘用一流的学校管理专家管理学校和一流的教师从事教学,从而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这里高质量的教学服务并不是说让所有学生都达到高度的发展水平。因为学生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学校的教学条件外,还受学生的发展潜能、个人努力程度和学生的家庭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个学生,如果他在私立学校学习比在其它一般学校学习能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就可以说这种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高质量的。国家不必担心私立学校的质量不高,也不必在入学标准上过于担忧,而应把重点放在毕业生的毕业标准上,放在社会的用人标准上,只有达到了这个标准,国家才承认学生是否合格。私立学校要生存和发展下去,就必须坚持这个标准,并自觉地维护这个标准。如果某所学校获得了“出卖文凭,质量低劣”的名声,试问哪个学校或用人单位还愿意选择这些学校的毕业生呢?这种学校即便不被自然淘汰,也应被教育行政部门所取缔。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担心私立学校以营利为目的会引起教育质量低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曾经有过一段时期,一些学校利用国家改革开放中某些制度尚不健全之机,滥发文凭以图营利,损害了国家高等教育的形象。一些个人利用国家的经费突击学习,变相购买文凭,一夕之间由初中生变为大学生,为个人带来了某种好处,却损害了国家利益,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这些问题是由于体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混乱所造成的,统包统分的分配制度造成了某些高校质量意识淡薄,学校办好办坏一个样,而不必为自身的信誉担心。再则,职工、干部受培训由国家付费也不尽合理。一般地说,国家只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才实行免费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是为那些天资优异而家庭处境不利的学生减免学费,对于发展水平一般的学生或在职职工,国家则不负有支付教育经费的义务,这些费用应由受教育者自己解决。用人单位只聘用那些他认为是合格的人员任职,没有义务支付职工的教育培养费,如果由单位支付这笔费用,只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某些有特权者可以利用公费学习,而一般群众则不能,弊大于利。如果职工要提高自己的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就应该自己交费接受培训。目前国外盛行的“回归教育”或“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莫不以此为基础。

如果教育乃至整个社会的运行机制得到了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质量标准的管理,那么个别学校存在的滥收费、滥发文凭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地遏制,人们不必再为私立学校教育质量的低劣而担心。有人反对教育以营利为目的,认为这样会毁了我们的教育,这种观点在目前的教育理论界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必要加以讨论,以正视听。

首先,认为教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一种公益性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里所谓“国家的事业”、“公益性服务”等概念模棱两可。这种观点意味着由国家办清一色的公立学校,不允许公民投资办学;学生读书受教育不必付费,或付很少的学费,所受教育程度越高,学生所付学费越少。目前这种状况已在逐步改变,不仅国家投资办学,而且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也在投资办学,公、私立学校并存;除义务教育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都须交纳一定的学费,学生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所交学费越多,经济与教育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显然,以上反对意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认为私立学校收费可以高些,但只能略高于成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观点显然也不能自圆其说。既然我们承认私立学校可以高收费,收费标准可以略高于成本,那么这个略高于成本的经费不是利润是什么?至于收取的学费是大大高于成本还是略高于成本,国家没有必要硬性规定,而应该把它放在市场上加以解决。假如私立学校规定每个学生每学期交多少学费,只要社会有这种需求,国家又何必干预其间呢?如果收取的学费高,恰好说明了我国教育正在走向兴旺发达,因为人们都乐意把更多的钱用在教育上,国家也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

第三,认为公、私立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靠纳税人的税金来维持的观点也缺乏根据。众所周知,公共教育以纳税人的税金维持是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物。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亦是每一个适龄儿童应享有的权利。每一个公民,无论有无子女就学都应该交纳义务教育税,同时国家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这种税金只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是要交纳学费的。从理论上讲,学生交纳学费的数额不应低于教育成本,但这样一来,那些天资优异而家庭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便会因为交纳不起学费而辍学,这不仅是对个人,而且对国家都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从其它税收中拿出一部分经费以资助这部分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其表现形式是或减免他们的学费、杂费,或采取贷款、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使其能继续完成学业。这些都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举措,但国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的资助经费与纳税人交纳的义务教育税的性质不同,决不能将二者加以混淆。即使这样,国家提供的经费也只能用于公立学校,而不能用来直接补助私立学校。

尽管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但由于我国国家大,经济发展水平低,且各地条件很不平衡,只能拿出有限的经费办教育,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对于许多学校,国家只能维持其最低的办学条件。为了保持公正和平等,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行就近入学。而有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满足于自己子女接受这种免费的公立学校教育,乐意花更多的钱到那些办学条件较好的私立学校就学,社会上亦有人愿意提供这种教育服务,投资兴办私立学校,那么就应该允许供需双方共同商定收费标准,私立学校能否营利完全建立在供需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并无值得非议的地方。

我们承认私立学校的营利性,对国家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反而可以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如果私立学校的目的在于营利,国家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学校收取教育税,以增加国家的税收。这同样也有利于私立学校的发展,他们不必再担心社会上有关部门对他们乱摊派、乱收费了,他们可以以纳税人的身份而经营好自己的事业,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认为私立学校投资者是在为国家办学,在为国家培养人才,国家就应该给予资助,就应该给学校投资,这种观点是大错特错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这片土地上办任何营利性的实业,都必须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哪怕是教育事业也概莫能外。

由此可见,私立学校追求营利的目的是教育投资者的一种正当动机,绝非获取不义之财,我们只有承认私立学校教育的营利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私立教育运行机制,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才能兴旺发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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