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立足国内才能提高我国科学的整体水平——论成果评价和评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论文,水平论文,评价论文,我国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内科研成果的审定或评奖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以国外工作作为报奖或送审的依据材料,这种情况必须纠正,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将损害我国在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国际形象,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国科学院35位院士在《中国科学报》1995年11月13日发表的《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中专门讨论了科研单位成果的评价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一篇论文或一项成果的单位署名的意义和重要性。但是这个问题看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得到广泛正确的理解。我们发现,在国内科研成果的审定或评奖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以国外工作作为报奖或送审的依据材料。所谓国外工作是指本单位某个成员过去在国外实验室,完全以国外实验室成员的身份参加工作所发表的论文,论文上的单位署名也完全是国外的实验室,与该成员现在的工作单位毫无关系。发生这种现象说明我国参与国际科学活动尚缺乏经验,对这方面的国际惯例不够了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如不及时注意纠正,轻则成为国际科学界的笑柄,危害我国科学界的声誉;重则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损害我国在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国际形象,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对科研单位成果的评价问题,我们必须建立正确的概念,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单位署名的重要性
实验室的署名代表科研成果的所有权,这是当前的国际惯例。一篇论文通常代表某一实验室一项系统性工作的一部分,反映该单位的学术思想与学术水平,因此完全是署名单位的成果。当然所有参加工作的研究人员在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其成果与这些研究人员原来所属单位和后来工作的单位并无关系,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功于这些单位。我国不少科学工作者在国外实验室工作期间发表了不少论文,有的还是很有水平的工作,这确实反映出我国科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贡献。但如果他们只是作为国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他们的文章只能是那个实验室工作的一部分,只能归属于那个实验室的成果。一个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如果以前在国外曾经做过很好的工作,这当然可以做为他本人的业务记录,也可以做为他本人求职、晋升等的依据,但不能作为他现在国内单位工作的一部分,更不能够做为对国内实验室科研成果评定的依据。把外国实验室的成果作为本实验室自己的成果,只能看做是一种剽窃行为。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按现在的国际习惯,在多作者署名的论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担主要实验工作的作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某一实验室的研究生或博士后。而通讯作者通常是研究生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是在审稿人或读者发现论文的问题时与之讨论的作者,因此是真正对论文能全面负责的作者。第一作者一般是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但不能表明他能对此项工作的系统学术思想和实验路线全面负责。只有当论文不标明通讯作者时,第一作者才是论文的负责人。
对于具有系统性的研究工作,先后可以发表多篇论文,因此会有不少人在不同阶段参加过工作。一个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可能只参加了其中某一阶段的部分工作;在一部分论文中的第一作者,在另一部分论文中可能就不是第一作者。而整体工作的学术思想,却是这一系列论文的通讯作者(也常是课题负责人)所建立的,整体工作的学术发展也是这一系列论文的通讯作者所部署的,因此研究成果也自然是该课题负责人所在的单位所有。在这些情况下,通常仅在附注中注明访问学者原来所属单位或永久通信地址,或研究生毕业后现在的工作单位。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成果都只能属于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和主持此项工作的课题负责人所属的单位,其他作者虽然个人都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属于这个实验室的科学成果却不能“转移”给所有参加过工作的人员的原单位或现单位。
仔细区分学习、进修和平等协作
随着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研究论文中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共同署名的情况也日益增多。而我国随着发展开放的深入,大量科学工作者走出国门,有的攻读学位,有的进行博士后学习,有的作为进修性访问学者,也有的是被邀请做高级专家或访问教授,与国外同行进行各种不同水平的协作日益增多也是势在必行。鼓励国际交流对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开扩眼界,提高我们的科学水平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我国科学相对落后,出国人员多以学习为主,真正的平等协作或以我方为主的协作从整体来看还比较少。真正的平等协作是指:课题的提出是根据双方各自的学术思想和特长,共同设计实验方案,分工承担部分工作,共同讨论实验结果和撰写论文,最后的文章是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共同负责,共享成果。随着我国科学逐渐进入国际先进水平,不仅真正的平等协作将日益增多,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科学家来我国进修学习和协作。
评定各种国内奖励必须以国内工作为主
顾名思义,国内奖当然应以国内工作为依据。如前所说,如果在国外的有些工作反映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因此用为本人晋级时的资料是可以给予考虑的,但是在申请各种国内奖励时却是不允许的。遗憾的是,现在还有少数申请者把纯属国外单位的成果(指只有国外实验室署名的论文),无视课题负责人(通常是自己的导师)和同事们的贡献,全部据为己有而申报各种国内奖,这实际上是一种剽窃行为。姑且暂时不考虑前述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整个工作中贡献的差异,试问申报人,在你的得奖人名单中有没有论文的其他作者(特别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有,我们的国内奖能否授予外国人?如果没有,这是否本身就是一种剽窃行为?再说这显然会在国际上成为损害我国国内奖声誉的笑柄,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引起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
公平竞争和正确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已经发现有人在申报国内奖时把国外实验室署名的文章和对这些文章的引用率写进报告作为请奖依据,而评奖委员会也已经用此作为评价单位成果和科学奖励的根据。这种做法首先是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姑且不论国外工作的经费充足,设备完善等物质条件是国内工作所不可相比的,更重要的是在国内建立自己的科学思想,开创自己的研究工作体系,一切依靠自己创业的艰难程度,与在国外实验室延续别人已有基础的课题工作实在是不可同日而语。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设立国内奖的目的首先是发展我国自己的科学,迅速赶上国际水平。因此,正确的政策导向应该是强调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实验室完成的成果,这样才有助于真正调动国内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助于稳定国内的科研队伍,才对得起那些身在中国、脚踏实地在国内困难条件下坚持努力做出成绩的科学家。为了鼓励国际协作,对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的工作也应予以适当承认。完全是国外的工作,虽然由华裔科学家完成,水平再高,但毕竟不是我国的工作,不能代表我国自己的科学水平。正确的政策导向应该多宣传中国科学家在国内实验室创造的成果,片面地过多地宣传在国外实验室的成就对发展我们自己的科学技术并无直接的好处,也许反而在客观上起了鼓励人才外流的反作用。
允许以国外工作申请国内奖是否真能起到鼓励现滞居国外的我国留学人员回国的作用?对此我十分怀疑。即使有一些作用,我认为在制定成果评价及奖励政策时,其原则应该首先考虑对稳定长期在国内辛勤工作的、以及已经回国定居的科技人员是否有利,这个是真正争取滞居国外的我国留学人员回国的切实措施。如果争取了一位专家回国,却刺激了10位同样水平的现在国内工作的专家移居国外,那就只能是一项得不偿失的政策,因此,无论是评价成果或评奖都必需坚持完全依据国内工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