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防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内涵:社会服务,l951年,社会服务这一学术词汇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管理系的教授理查德•蒂特姆斯首次提出。社会服务也即人身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英国)、社会关照服务(Social Care Service)(北欧),指群体或个人通过协助性服务来满足社会或他人需求,是社会化发展到较高程度时群体或个人行为的外在表现。消防力量作为部队体系中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分支,其行政执法目标与具体任务本身即具有极强的社会服务要求,不论是消防救援还是消防监督,其主旨都是为有所需要的个体提供差异性的“帮助”行为,以此来维持社会结构的平衡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服务是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蕴含的人性化属性。
关键词:复合型;消防;行政执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实践的“服务理念、“服务”类别以及“服务”模式一直是业内交流的热点,呈现出紧密贴合工作实践和大幅延伸研讨广度的特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规范的完善使不同层级区域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差异性与动态特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正在逐步形成涵盖“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知识服务、社区服务”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执法服务理念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隐特征: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相比较,公共服务更侧重于“政府”对服务行为的理解及实现途径的选择。从各个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都经历了从经济性公共服务到社会性公共服务的拓展和转变。不同国家的公共服务也具有差异性特征,不同的公共服务模式源于各个国家政府作用、市场作用和社会力量相对关系的区别。从消防行政执法队伍的构成来看,公安消防部队这一主体充分显示出政府行为的作用,而多种形式的辅助力量则集合了市场、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在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通过行业发展“时序”的纵向对比和各支队伍业务实践的横向比较,部队建设稳健、工作扎实有效的部门或基层单位,其领导行为往往具有更强的人文素养与公共服务动机,更加注重公共性、公共精神、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责任等价值观的渗透。“发达”与“先进”的概念界定早已超越单一的经济效益尺度,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目标。
消防行政执法的先进导向:知识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走在发展前列的行业或领域已经呈现“从信息服务向知识服务转型”的迹象。目前,我们常常仅把从事消防技术研究的专业人员列为“知识型”人才;结合新的对“知识经济”、“知识服务”要求,我们时常忽略对传统消防常识或消防业务知识进行编排输出的基层工作者。实践证明,参差不齐的消防工作对象常常无法接受过于专业化的知识,缺乏恰当的传输渠道会满足不了消防行政执法对象的个性化需求,而使他们出现阻抗心理。因此,一方面,在范围圈定上应当采用广义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从事整合传播消防知识、技术的人员都应纳入知识服务型人才的行列;另一方面,应拓宽知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展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知识含量。
消防行政执法的依托平台:社区服务
良好的消防社区服务能实现“消防部门管理、街道科室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对接与融合,消防部门是否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入社区、是否具备集聚社区力量与整合社区资源的能力、是否能对社区的需求变动怍出快速反应则会使消防工作实效出现巨大差异。在揉合了“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知识服务、社区服务”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服务理念中,社区服务是这一创新服务理念的检验平台,是“社会服务、公共服务与知识服务”理念的最终落脚点。
坚持消防行政执法复合型服务理念的几点建议
重视激发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个人”服务动机,加深对消防行政执法复合型服务理念的理性认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具体地说,需要有针对性地、区别性地激发消防行政执法体系中不同层级个体的服务意愿,即涵盖了消防部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决策层面个人与实施层面个人的服务意愿。
营造科学客观的消防行业文化,重视理性领导行为的影响,摒弃对服务理念的极端观点或片面认知。
消防行政执法实践中积极开展创新复合型服务行为研讨与总结,建构以地区工作实际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服务模式。
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不是相互孤立、相互对立,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联系的整体,二者不可或缺,更不可割裂。如果说执法主要是手段、是行动,则服务主要是目的、是宗旨。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言,执法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职,如果不能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我们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那样的执法就背离了我们的初衷,就是在做没有任何意义的“无用功”。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寓于执法之中。在执法与服务这个统一体中,离开了执法的所谓服务就会成为无本之木,而离开了社会服务功能的“单纯的执法”事实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要用服务的宗旨来指导执法,用严格的执法来实现服务。
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个统一体之内,执法和服务既有同一性,也有差异性;同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差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们之间既有相互依赖、相互贯通的联系,也有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矛盾。就某个相对人而言,公安消防机构对其作出某种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时,他很可能仅仅看到“严格执法”而体会不到丝毫的“热情服务”。正因为如此,有些同志就认为“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并由此而产生了不知如何取舍的困惑。但是,如果我们用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用全面的而不是简单的眼光来看,公安消防机构对于相对人的严格执法,维护的是公共安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秩序,从根本上来说正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服务;如果我们用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用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眼光来看,严格的执法对相对人而言实质上也是一种服务。
准确把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同志把“严格执法”等同于“执法从严”,一提到执法,就想到处罚,而严格执法似乎就是严厉处罚,这是对严格执法的一种误解。执法,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对人就特定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其核心的要求是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就公安消防机构而言,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紧急状态处置、消防行政处罚等活动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坚持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行和适用消防法规。首先,所有执法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程序,不得自设权限、自行其事;其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批准许可,不得拖延或不办,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给予准许;再次,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得纵容姑息,且对情节和危害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罚而不得倚轻倚重。也就是说,无论对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还是作出其他执法行为,都应当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消防法规为准绳,做到不偏不私、不枉不纵,严格、公正地对各项具体消防事务作出正确的裁量和决定,来不得半点的主观臆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否则,就不是严格依法办事,不符合严格执法的要求,也不符合热情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执法就是服务,而且是服务的主要手段,坚持严格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就是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热情服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热情”绝对不能等同于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要执法而去开辟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绿色通道”,这种行为就是对热情服务的最大曲解。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那样就不仅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而且也可以为消防执法的相对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公共服务动机:概念、特征与测量[J].曾军荣.中国行政管理.2008(02)
[2]消防行政执法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李佑标,屠国华主编,2000
论文作者:苗小铁,刘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1
标签:行政执法论文; 严格执法论文; 公共服务论文; 社会服务论文; 热情论文; 社会论文; 知识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