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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是否都必须有发票呢?这一争议一直困扰着税企双方,发票似乎成了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法宝,但实际情况也许并非如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税法并未规定所得税扣除项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那么,哪些项目没有发票依然可以扣除呢?笔者为大家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扣除依据主要有:(1)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工资单;(3)社保缴纳情况;(4)个税明细;(5)劳动合同。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主要有:(1)社保缴费凭证;(2)《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费,如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丧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应取得合法发票。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债权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对方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对方破产清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存货报废、丢失损失应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存货丢失的还应当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投资损失应提供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共计314项行政审批项目,而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就包含在内。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处理时,无须再报税务局审批。
罚款支出、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前扣除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赠与方应将接受赠与的不动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按规定计提折旧。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未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以上五点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无需取得相关发票。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
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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