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实行民主集中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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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如何完善和发展?这里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问题。而现实中,实践问题尤为重要。应该承认,民主集中制“做”的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陈云同志说:“历史经验证明,实行民主集中制,做起来很不容易。”回顾多年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虽然我们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尽心的、一贯的,情况的基本方面是好的,但从实际效果看,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当中,有“民主不够、集中不够”的问题,也有某些时候认识上的片面导致执行上的偏差,或者“根本就没有真正实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并亟待解决:

一是认识上的片面性。党的十一届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民主集中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应该说,在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上,多数同志的认识是清醒的。现在的关键是,一些人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内容把握不透,对它的扭曲形态和合理形态不作分析和不加区分,硬把与同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驰的扭曲现象归咎于民主集中制本身。如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政治历史原因,民主集中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被践踏以至严重破坏而使之变形,实际上变质为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的现象。一些人就把民主集中制和专制、官僚集中制对等起来,这是完全错误的;又比如,由于民主决策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而科学决策是集中正确意见,一些人就认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只能保证民主决策,而不能保证科学决策。理由是真理有时甚至始终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观点只是讲对了问题的一半。民主决策固然不能与科学决策划等号,集体做出的决定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甚至有时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人的正确认识不可能通过一次实践就能达到,真理本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集体充分讨论做出的决策,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相对来说能保证其科学性,即使决策失误也比较容易纠正。因为毕竟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当然,肯定集体决定的科学性,并不否认个人决策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个人决策也是必要的。但正如集体决策并不意味着班长可以个人说了算一样,个人决策也绝不等于不负责任的武断。科学意义上的个人决策,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思考后作出的,本质上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反映。

还有观点认为,集体领导会造成责、权、利关系的不明确。理由是,反正都是大家做出的决定,出了问题凭什么个人要承担责任,因而容易在工作中带来“见责任往外推,见成绩往里揽”的扯皮现象和功利心理。实际上,这并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问题,而恰恰是背离民主集中制的结果,是具体制度不完善和目标责任不明确带来的。我们知道,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集体作出决定之后,要落实个人负责制,只要我们能按民主集中制运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把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并且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和严格考核奖惩,完全有可能防止类似扯皮和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还把无休止争论,议而不决、决而不断说成是集体领导带来的;把事情由集体讨论看成是发扬民主的表现,而把其带来的后果又归咎于民主集中制本身。甚至有的人认为民主越多,领导的权威就越要受到影响,工作就越难开展。凡此种种,都可以称之为民主集中制的扭曲形态,其实质是对民主和集中的内涵和相互关系一知半解,或者根本就不了解。因此,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民主集中制的合理形态和扭曲现象混为一谈。实际上,领导的权威,正如李瑞环所说,一靠真理的力量二靠人格的力量,跟民主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一个具有良好民主作风的领导者,往往更能够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二是执行上的随意性。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又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一项重要纪律。对此,党章已有明确的规定。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还把它看作是党的建设的一条不可移易的组织规律。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并没有真正把它当作是一项重要的纪律和规律来对待,而是把它看作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既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的主观随意性的东西。在贯彻民主集中制问题上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一切以我为转移,以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为转移。合意的则执行,不合意的则不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则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则不执行;或者与自己无关的则强调原则性,而与自己有关的则一味讲灵活性;抑或只要求别人去实行,而自己则挂在嘴上空喊,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极少数人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其实质还是一个“私”字。如党章明确规定,下级要服从上级,但一些所谓的“上级”只一味地要求自己的下属无条件地服从,而自己则对上“上级”乃至中央的决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有的甚至搞公开对抗。所有这些,都是对民主集中制的严重践踏和破坏。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效果不尽理想,很大程度上源于执行上的随意性。

三是导向上的偏差性。江泽民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之福;舆论导向失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这段话深刻阐明了舆论导向的极端重要性。导向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言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也不例外。不可否认,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执行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方面还是比较严重的。大众传媒适当地披露一些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也是完全必要的,以便警钟长鸣。但如果过分地渲染、宣传这方面的东西,必然会产生负作用,使人形成这么一种感觉,人家可以这样,我试试也无妨。80年代一位中央领导说过,中国有10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每天发生的丑事坏事少说不下1000件。 如果你那家报纸把这些事收集起来刊登, 每天出12 大版也装不下。 即使1000条消息全都是真实的,但你这张报纸所反映的中国,在本质上不真实。因为中国的主流是奋发向上的。这段话至今读起来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应该看到,我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总体是好的,各级党组织和多数党员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尽心尽责、卓有成效的,并且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方面的介绍和宣传仍缺乏应有的力度,至少还缺少充分的主动性。另外,某些时候在对民主集中制的价值评判上,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导向错误。某些地方和极少数人把“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视为有开拓、创新精神;把某些人的“独断专行”视为有才干、有魅力加以提拔重用,等等。

四是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民主集中制是由根本原则、基本规范、具体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作为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要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要释放出应有的能量,只有通过基本规范和具体制度这一物质外壳才能实现。应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包括民主集中的贯彻方面,基本解决了党内无法可依的现象。但同时应该看到,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仍然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无论从制度本身的质量,还是执行的质量,都不尽如人意。就制度本身来说,往往原则性的、一般号召性的多,而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少;应急性的措施多,防范性的措施少。有些制度还缺乏必要的完备性和统一协调性。因而执行起来弹性较大,刚性不够,有空可钻。如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暂行)》等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什么是“重大损失”,什么是“较大损失”,缺少一个量的幅度。尽管《条例》不可能规定得十分详细,否则过于冗长会降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完全可以用实施细则加以具体化,以易于操作。就制度执行的情况看,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制度仅仅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在实践中付诸实施,或者实施得很不彻底。这除了制度执行者本身的素质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如在决策和干部任免方面,就缺少一个风险机制和责任连带制度,从而不能有效地防止个人专断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薄弱环节,重要的不是没有提出和制定必要的制度,而是对这些制度的执行不得力,不严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首要任务,是要把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严格起来,并根据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加以完善,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五是运行的不规范性。就重大问题的决定,一般来说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是这样的: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制定实施方案和建立岗位责任制——检查监督和严格奖惩。所不同的是,在第三道程序的具体操作上,实行委员会制的单位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而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单位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首长最后断决。现在的问题是,运行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不少。正如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突出表现在:(1)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在委员会制的单位中,重大问题不经过集体讨论,不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或者以集体表决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搞一票大于多票。在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单位里,一些人错误地理解首长负责制的内涵,不懂得这种体制只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认为既然首长拥有单独和最后的断决权,也就意味着首长可以不听取任何的意见,其权力运行也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手遮天、随心所欲、我行我素。首长负责制变成了首长所有制,按劳分配变成了“按权”分配、按“胆”分配。(2)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在实行委员会制的单位, 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研究来研究去毫无结果,形不成一致的意见,长期拖而不决,搞“拉锯战”和“马拉松”。在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单位里,由于问题复杂,矛盾突出,怕得罪人,本该首长个人裁决的推由集体来讨论,而讨论中又怕承担责任,谁也不愿发表意见,最后象抛彩球一样推来推去,不了了之。(3)各行其是,不执行决议。 对上级乃至中央的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有的甚至公开对抗,“闹独立性”。对于集体的决定,有的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或者会上讲原则会后搞自由。还有的作决定时轻率仓促,未充分酝酿,搞临时动议,而在执行时又议论纷纷,使决定无法执行。(4)内耗严重,指挥失灵,群龙无首,一盘散沙。 一把手缺乏应有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班子成员私心杂念多,遇事绕道走。台上拍手,台下踢脚,表面一团和气,实则矛盾重重。极少数人搞小圈子、小动作,工作上相互拆台、相互猜疑和提防,弄得整个班子毫无生机和活力。总之,所有上述违反民主集中制的不规范行为,都会在实践中造成极为有害的后果。当然,这里有素质的问题,也有体制和制度的问题。因此,切实纠正这些不规范行为,一靠教育二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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