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种业的发展特点及其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种业论文,趋势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种子管理法制化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农资商品,对其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共识。欧美等国家大都建立了包括种质资源管理及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环节在内的种子法律和法规。因而可以说,健全的法规体系是经济发达国家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运作的依据。
(一)种子立法历史悠久
发达国家从1850年以后就开始重视种子管理工作,较早地颁布了种子管理法和法规,并以这些法规为基础,建立起了规范的种子管理体制。美国国会1905年颁布的年度进口法就授权农业部对市场上流通的种子进行测试。1912年国会又通过了种子进口法,禁止美国企业进口低、劣质种子。1939年颁布了《美国联邦种子法》,对商品种子的生产、分级、包装、标签、检验等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议会于1869年通过法令,规定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的种子、掺假的种子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瑞士政府于1861年就颁布了种子法,禁止生产和出售掺杂种子。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日本种苗法》和《日本种苗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种苗生产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请,注明生产者的姓名及地址,而且生产的种苗要符合所规定的种类。
(二)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
在市场经济国家,种子法规既是建立种子管理体制及政府监管种子市场的依据,也是各类种子市场主体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经销、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准则。因此,国外种子法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而且系统性很强。通常条件下,种子法规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开发与管理,新品种培育、审定、发放和保护,种子质量检验与认证,种子生产、包装与经销,种子商品进出口及国际种子产业与技术合作,种子及种子技术推广与使用,以及种子行政管理等方面。例如,为解决经常出现的种子质量问题,美国国会在1905年的年度进口法、1912年的种子进口法(1916年和1926年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的基础上,1939年又通过了《美国联邦种子法》。《联邦种子法》对所有农作物种子的进口、运输和商业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种子标签和颜色、农场主之间的种子交换、种子广告、种子发芽测试、劣质种子损失的测定及估计、杂草种子含量、种子质量俗语和种子样品的保存等也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种子法的内容全面、系统,监管的范围广,因而在国外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种子法的结构基本上就决定了种子管理体制的框架,并在规范种子市场和保障种子质量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
(三)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
国外的种子管理法规不仅非常具体,而且可操作程度也相当高。例如美国在《联邦种子法》的基础上,各州也相继颁布了本州的种子法或条例。各州颁布的种子管理法规除强调联邦种子法的条款外,也突出自己的特点。例如,《联邦种子法》对种子质量指标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大部分州对种子质量指标做了具体规定,如密西根州的种子法就规定农作物种子的最低发芽率必须大于90%。与种子法规的可操作程度高相对应,国外种子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也很强。例如,根据《联邦种子法》和各州种子法的不同规定与具体要求,美国的种子管理体制也分为联邦级和州级两个层次。在联邦层次,农业部设有种子管理处,负责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联邦层次还设有国家种子测试中心、国家种子协会和官方种子认定协会等管理机构。在州层次,农业厅设有相应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和州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
二、种子生产与投放程序化
为在生产环节有效控制种子质量,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规范的种子生产标准(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和投放程序。
(一)种子生产标准化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种子生产基本上是由大型种子公司和经过审定的种子生产专业性农场主共同承担。例如,美国在种子生产过程中,种子公司与农场主之间就必须建立规范的合同,并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种子公司与农场主之间必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将合作过程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以合同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二是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由种子公司负责,如种子公司负责提供亲本材料或基础种子、技术人员等,并负责田间管理安排和技术操作指导。三是农场主负责提供种子生产用地、劳动力和其他生产条件,并根据种子公司的技术人员的安排和指导,进行操作和管理。四是种子收获后,农场主将种子直接交给种子公司,由种子公司完成精选、加工、包装等后续生产环节。
此外,为控制种子质量,维持公司的竞争力,绝大多数种子公司都围绕种子纯度、种子净度和种子发芽率等质量指标,建立了严格的商品种子生产标准和商品种子上市标准。例如,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就规定其商品种子的标准纯度不能低于90%;泽蒙玉米研究所也规定其一级种子标准纯度为99%,发芽率必须大于93%。
(二)种子投入过程程序化
对种子生产和投放过程进行程序化控制,是发达国家保证种子质量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在种子投放程序、标注种子标签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发达国家规定新的种子在投放市场之前,都必须与现存的种子进行品种比较和试验。在这种规定下,其品种的投放程序必须包括: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种子投放的申请,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初审后,再由各品种认证机构(如美国各州的作物品种改良协会)或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种子公司负责组织,并经过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后,投放市场。
三、种子公司经营规模经济化
发达国家种子公司的发展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场通过资本经营、企业间相互兼并和不断优化重组的过程。例如,美国的孟山都公司先后收购和兼并了迪卡博公司、岱字棉公司和阿斯格罗公司;杜邦公司通过购买15%的股份,兼并了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大湖种子公司也通过与德国种子公司联手,来扩大自己的规模与实力。通过收购和兼并,美国先锋公司等大型种子公司都建立了独立的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并垄断了全美国80%的市场。而其他小公司只占很小的市场份额,只能附属于大公司、为大公司服务。
通过兼并重组,世界种业发展出现集中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许多小公司消失,大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规模扩大的公司就可能实现规模经济。在企业内部形成规范的内部交易制度,从而减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也有足够的实力资助实现融资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全球营销网络,从而减少外部因素变化对公司发展的约束。通过跨行业兼并和社会化筹措资本,可确保公司始终处在本行业发展的前沿,降低新产品开发和开拓市场的成本和风险。
四、相关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化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满足种子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要求,种子产业与化工、农药等产业之间相互结合的速度加快,与这些产业的关联程度也不断提高。例如,瑞士的诺华公司和美国的孟山都公司的主产品是化学产品;荷兰的Advanta公司的主产品是化工产品、食品和其他加工产品;美国的Cargill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农产品贸易;美国的Mycogen公司的主要业务在生物技术领域。产业关联程度不断提高,导致种子产业发展出现了3种倾向:
(一)种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种子公司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投资于研究和开发领域,有的高达15%~20%。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既可确保这些大型种子公司始终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又可保持其在种子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垄断地位。例如,1970年美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之后,私营种子公司的育种速度和新品种开发的数量大幅度提高,实现了科研成果的回报超过其投入,在种子科技投资与育种成果回报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二)种子产业内部各相关环节之间的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许多种子公司都是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于一体的大型公司,而且公司经营活动与业务范围也更加多元化。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型种子公司在种子经营上都采用以一种或几种作物种子为主、兼营其他多种作物种子的经营模式。例如,美国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就以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和大豆种子为主,同时兼营小麦、向日葵、首稽、高粱、油菜、甜菜等作物种子。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既可确保种子公司的主导商品种子或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又可确保其在一般商品种子或业务中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保持其必要的相关技术开发能力和新的目标市场开拓能力。据估计,在今后10年内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将超过3 000亿美元,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市场利益驱动着辉瑞公司、杜邦公司、孟山都公司、道化学公司和酶佳公司等与种子公司开展联合,从而进入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目前孟山都、先锋等大公司先后在玉米、大豆、棉花等作物上育成抗虫或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品种,并大面积推广。
(三)种子产业与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等产业之间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种子公司与化工、农药等其他工商企业之间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资产重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加快了资本、科技、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在种子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流动和相互融合的速度,扩大了种子公司资本经营的空间,也提高了种子产业的融资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化工、农药、贸易等工商企业进入种子产业,使按照现代大工业模式和现代市场营销管理机制开发和经营种子产业成为现实,提高了种子商品的标准化、品牌化、商标化和包装化程度,从而加快了种子产业化进程。
五、种子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国际化
据研究,目前世界市场上的种子公司可划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以美国先锋种子公司、德国KWN种业集团、澳大利亚太平洋种业公司、塞尔维亚泽蒙玉米研究所以及美国迪卡白遗传公司和ICI种子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都经营商品种子,以玉米种子为主,但实行多元化经营。第二种类型的公司以美国的孟山都集团、瑞士的诺华集团、美国的杜邦公司和美国的道化学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种子公司的母公司、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都是传统的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进入种子公司的目的是投入巨资开展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从而全面改造传统的种子企业,以便在未来的农业生物技术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第三种类型以法国的利马格兰种业集团为代表。这些公司已经由最初的种子专业性公司,发展成为集种子经营、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加工、保健服务等相关业务于一体的集团化公司。第四种类型以美国约克蔬菜花卉种子公司和皮托种子公司为代表。这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以园艺作物种子和牧草作物种子经营为主,但经营的品种特别多,例如美国皮托种子公司就经营18类3000多个蔬菜品种。上述4种类型的种子公司都实行的是跨国经营,其运作过程日趋国际化,具体表现为资本运作国际化、知识产权经营国际化、目标市场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