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论孙中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计划”_孙中山论文

是国家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论孙中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计划”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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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建国方案历来是史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容易引起史学界争议的课题。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应该分二个中心议题:孙中山到底想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府机构;孙中山试图给中国设计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前者是政体问题,后者是国体问题。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探讨,才能真正理清伟人孙中山的建国方案。

以美国总统制作为式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五权宪法为基础的民主立宪政体或民主共和政体,以取代腐败落后的封建专制政体,是孙中山领导革命人士进行民主革命的毕生志愿。孙中山这种政体构思形成于19世纪末,成熟于20世纪初,它是一种颇具特色的试图吸取中西政治精华来组建中国政府机关的政体理论。

20世纪初,孙中山基本上确定了五权宪法的政治制度,认为在推翻清朝的革命取得胜利后,中国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应参照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政治经验,尤其效法美国总统制的民主政治,结合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优良成份,建设适合中国民情国史的五权分立的民主立宪政体,即“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

宪法是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是决定国家各级机关的组织,规定它们创立的方式,相互的关系,权力范围,以及对于国家所占的根本地位的组织法规。”(注:耶令芮特:《近代国家的权利》, Recet des Modernen States,P35。)孙中山认为,世界政治的潮流趋于立宪,五权宪法是建设国家的基础,要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便有法子;五权宪法如同一部大的机器,一个治国机关的机器,要想治一个新国家,就不能不用这个新机器。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直接民权理论,国民大会是人民权力的最高机关,代表人民向中央政府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国家最高元首是大总统,督导五院,执行政务,总统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产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中央政府,各院分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使之相互分工合作,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五院职员和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均由考试院决定。以县为自治单位,行使直接民权;以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种治权,使权能平衡,不会造成暴民政治,也不会造成专制政府。诚如孙中山所言:“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注:《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7页。)

总统制和内阁制均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孙中山对未来的中国政体原来极力倡导用美国总统制式样来建立中国的政府组织。1911年12月,孙中山在上海召集最高干部会议,讨论政体问题,当时宋教仁提出了内阁制,孙中山坚持总统制,并认为内阁制“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注:《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1961年第2期。 )会议接受了孙中山的意见。在南京临时政府中, 采取集较多权力于总统的总统制政体。 1913年3月,孙中山又突然称赞内阁制政体,他说:“至于政府之组织,有总统制度,有内阁制度之分。法国则内阁制度,美国则总统制度。内阁制度为内阁负完全责任。内阁若有不善之行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组织内阁。总统制度为总统担负责任。不但有皇帝性质,其权力且在英、德诸立宪国帝皇之上。美国之所以采取总统制度,以因其政体有联邦性质,故不得不集权于总统,以谋行政统一。现就中国情形论之,以内阁制度为佳。”“政党内阁,可以代表民意。”(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4页;第2卷,第320—321页。)

因此,孙中山对宪政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其宪政理念达到了另一层面,“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成文宪法,是美国最好;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9页。)英国的宪政体制是由长期的历史演进而来,夹杂着许多不成文的成规或惯例,自然是不能学,无法学的。美国的三权体制,是根由美国联邦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形成的,自然就不能照搬过来。他认为,西方宪政虽好,但确实存在不少弊端。第一,一般共和民主国家,多把国务当作政党一手包办的事业,每当更迭国务长官,甚且下至勤杂敲钟之类的小吏也随着全部更换,这不仅不胜其烦,而且有很大流弊。第二,从选拔人才而言,美国官吏有选举和委任二途,均有极大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议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委任制则造成美国政治腐败散漫,这是各国所没有的。第三,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其权限虽有强有弱,但不能独立,因此生出不少弊病。如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容易造成议院专制。照理说,裁判人民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而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孙中山认为,中国的宪政体制一定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及时空背景,而不可以简单地抄袭西方制度和学说,或只想通过简单移植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宪政体制。基于此,他一方面根据中国的政治传统而强调在三权之外,应增加具有传统特性的考试权和监察权,以强化五权分工,矫正西方议会所存在的弊病。另一方面,他根据中国长期以来以“县”为政体单元的传统,强调必须以“县”、省为地方自治之主体,先实行四项政权,完成全民政治,从落实地方自治的基础着手,逐步建立民主政治。因此,他的五权宪法主张,既不同于英国式的两权分立,也不同于美国式的三权分立,而深具中国的地方特色。他这样做,是为了“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待我们四万万同胞。”(注:《孙中山全集》第1 卷,第261页。)

孙中山在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强国经验过程中,对其国家形态表示怀疑和不赞成,他觉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有发达工业和高度文明,但并没有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幸福,得到幸福的只是少数资本家,因此想寻找一条既可以使中国富强起来,又可以让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幸福的强国富民道路,即试图设计一个能真正代表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形态。他认为:文明有善果,也有恶果,中国须取那善果,避那恶果。欧美各国,善果被富人享尽,贫民反食恶果,总是由少数人把持文明幸福,故成此不平等世界。中国在进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时,要设法改变这种不平等世界的现状,创造一个极幸福的国家。这个国家形态就是国家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

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推行国家社会主义,必须解决好两大中心问题。一是要很好地解决土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二是要解决好资本问题,实行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的政策。

对于土地问题,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给我们留下的经验教训是,土地问题未能解决好,土地全被富人占有,贫民无田可耕,专靠打工糊口。平等二字已成空话!孙中山因此得出结论:中国革命时一定要解决好土地问题。怎么解决?“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4页;第2卷,第320—321页。)也就是定地价(平均地权)的办法: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则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4页;第2卷,第320—321页。)

孙中山的“照价收税法”如何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饯别会的演说中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办法。他说,现在旧政府已去,新政府已成,民政尚未开办,历代鼎革,开办民政时各地主得换契约,“主张社会革命,则可于换契时少加变改,已足收效无穷。从前人民所有土地照面积纳税,分上中下三等,以后应改一法,照价收税,因地之不同不止三等。以南京土地较上海黄浦滩土地,其价相去不知几何,但分三等,必不能得其平。不如照价征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虏;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三等之分,则无此等差别。譬如黄浦滩一亩纳税数元,乡中农民有一亩地亦纳税数元,此最不平等也。若照地价完税,则无此痛。”另一方面,“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须(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如人民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贫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一方面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地为生产之原素,平均地权后,社会主义即易行,如国家欲修一铁路,人民不能抬价,则收买土地自易。”(注:《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44页; 第2 卷,第320—321页。)

关于农民耕者有其田问题,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之前已初具“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他在同梁启超讨论土地问题时曾表示:“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注:梁启超:《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4年14号。)20世纪初, 孙中山正式提出对农民要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规定凡是因缺乏田地而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贫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

孙中山的“节制资本”就是要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规定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电气等,由国家经营管理,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计民生。对于工人,尤其是失业工人,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生活,同时应制定并努力实现养老制度等。孙中山明确表示:“我们的民生主义,目的是在打破资本制度。”(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61页。 )民族主义是对外打不平的,民权主义是对内打不平的,而民生主义则是对资本家打不平的,“因为有了机器,生出了极大的资本家,国内无论什么事都被资本家垄断,富人无所不为,穷人找饭吃的方法都没有;故发明民生主义,为贫富的不平等,要把他们打到平等。”(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84页。)孙中山认为, 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这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用“民生”二字来包括社会问题,较之用“社会”或“共产”等名词为适当,切实而且明了。“可以说共产主义是民生的理想,民生主义是共产的实行。所以,两种主义没有什么分别,要分别的还是在方法。”(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30页。 )民生问题是社会进化和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社会文明不够发达,经济组织不能改良,道德退步,以及发生阶级战争和工人痛苦等种种不平事,均因民生不遂之故。民生主义的目的就是把社会上的财源弄到平均,主要办法一是解决土地问题,即平均地权(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与农民耕者有其田,二是节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第一种办法,可以把以后涨高的地价收归国有,由众人享用,其目的就是“要众人能够共产,不过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39页。 )第二种办法就是要努力振兴实业,交通事业、矿业、工业等非振兴不可,“要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工业,用机器来生产,令全国的工人都有工作,……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所以我们讲到民生主义,虽然是很崇拜马克思的学问,但是不能用马克思的办法到中国来实行。”(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41页。)中国今是患贫而不是患不均,因此不可用剧烈办法, 而是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大资本,预防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孙中山设计的国家社会主义并不代表资产阶级的实际利益,更多的是为工人、农民等贫民阶级的实际利益着想。孙中山在许多公开场合曾对资本家进行过猛烈抨击,他多次表示要在中国防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资之间的不协调以及解决劳工大众所处的困境,希望看到人民大众生活状况获得改善,不愿意帮助少数资本家增殖其势力,“一面是要图工商业的发达,一面是要图工人经济生活的安全幸福。”(注:《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69页。)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在上海等地宣传民生主义时有人因不理解民生主义为何物,故起而反对说:“社会主义之实际,在欧美文明国中尚不能行,而况于中国乎?且今日外国之资本家,以金钱之势力垄断我国财政;苟吾国不极力提倡资本家,图实业之发展,以资本之势力抵制外人,则当今经济竞争之世界中,无中国人立足矣。”孙中山对此采取了策略性的解释:“夫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试以铁道论之,苟全国之铁路皆在一二资本家之手,则其力可以垄断交通,而制旅客、货商、铁道工人等之死命矣。土地若归少数富者之所有,则可以地价及所有权之故,而妨害公共之建设,平民将永无立锥地矣。苟土地及大经营皆归国有,则其所得,仍为国民福利非如少数人之垄断,徒增私人之经济,而贫民之苦日甚也。”(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5页。)按照孙中山的意思,中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允许资本家的存在,但他们不能垄断社会富源,同时不可以有贫困者,而是要每个中国人都逐渐富裕起来;对于私人资本制度,只可以逐渐改良,不能够马上推翻;民生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以赚钱为目的,民生主义则以养民为目的,有了以养民为主的民生主义便可以逐渐打破以前不好的资本制度。

孙中山认为,社会主义优越性明显表现在:一是教育平等,凡为社会之人,无论贫贱,皆可入公共学校,不特不取学膳等费,即衣履书籍,公家任其费用;资质不能受高等教育者,亦按其性惰所好而授以农、工、商技艺,使其独立谋生各尽所能。二是设有公共养老院,收养老人,供给丰美,使之愉快,终其天年,此可补贫穷者家庭之缺憾。三是设有公共病院以医治无资贫民,不收医治费用,其待遇与富人纳资者平等,社会因此可少屈死之人。其他如聋哑残废院,以济天造之穷,如公共花园,以供暇时之戏。总之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既不存尊卑贵贱之见,则尊卑贵贱之阶级,自无形而归于消灭。农以生之,工以成之,商以通之,士以治之,各尽其事,各执其业,幸福不平而自平,权利不等而自等。自此演进,不难致大同之世。 ”(注:《孙中山选集》,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4页。)

孙中山设计的中华民国,其国家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五权宪法和直接民权为立国基础的民主立宪制度,这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由于它真正代表全国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等贫民阶级),而不是仅仅代表资本家和地主的实际利益,依据选举制(不分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普遍平等的选举制)、考试制和委任制三者相结合的原则和形式来组建各级政府,适合于真正表达民意。它虽然借鉴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立宪政治经验,但却不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方案和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态虽然在某些地方也有类似之处,但在性质上也有本质区别。孙中山这套建国理论和方案,从理论上讲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孙中山在进行民主革命救国救民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多先进文明(包括政治制度)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外国人坏的也有,可是好的真不少,做事极有功效。”(注:《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119页。)比如就发展中国工业而言,“其进行之方,将随西方文明之旧路径而行乎?然此之旧路径,不啻如哥伦布初由欧至美之海程。考其时之海程,由欧洲起向西南方,经加拿利岛至巴哈马群岛之圣沙路华打,绕程极远;与现行之航线取一直捷方向,路径短于前时数倍者不可同日而语矣。彼西方文明之路径,是一未辟之路径,即不啻如哥伦布初往美国之海程,犹人行黑夜之景况。中国如一后至之人,可依西方已辟之路径而行之,此所以吾等从大西洋向西而行,皆预知其彼岸为美洲新大陆而非印度矣。经济界之趋势,亦如是也。夫物质文明之标的,非私人之利益,乃公共之利益。而其最直捷之途径,不在竞争,而在互助。”(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页。 )“中国对世界他处之良好事物皆可模仿,而最要之先着,厥为改变政府。现社会中最有力之物,即为一组织良好之政府,中国则并无良政府,数百年来只有败坏一切之恶政府。”(注:《孙中山全集》,第7 卷,第116 页。)所以孙中山极力提倡要以法、美等国为模范,学习和吸收它们的优良政治,其目的“盖欲使外国之资本主义以造成中国之社会主义,而调和此人类进化之两种经济能力,使之互相为用,以促进将来世界之文明也。”(注:《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 369页。)

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先进文明毕竟是外国人的东西,中国有自己的文明。因此,中国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文明的过程中,只可以结合中国的民情国史,借用外国文明的精华部分。孙中山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认识到这一点,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他特别强调的是,采用外国先进文明精华的同时,对于中国传统文明的优点也不可抛弃,中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结构,中国数千年形成的历史语言文化中有不少优良成份,由于封建君主专制和中国改从满制而业已沦丧,在中华民国中要恢复和发扬这些优良成份和制度,使中国文明与欧美文明并驾齐驱。他说,中国在制定宪法时绝对不可以“将欧美任一国之宪法抄来一通”,如果“不研究中国历史风俗民情,奉欧美为至上。他日引欧美以乱中国,其此辈贱中国书之人也。”(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445页。)

因此,借用和筛选欧美文明之精华,恢复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固有文明的精华,将中外文明精华融合在一起相互为用,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这是孙中山建国方案的灵魂和指导思想。这实际上已经回答了中国现代化应该走什么道路的问题,纯粹走西方化的资本主义道路显然不是孙中山的意愿,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兼采中西政治制度精华的国家社会主义,才是他的最终选择。那种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只追求或崇拜一种模式,即单纯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模式才能最终达到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现代化并不就是资本主义化,“现代化的过程……导向一种功能的普遍化。……不可能导向体制的普遍化。它们要做的事情越来越相近,但它们做事情的方式在一些重要方面却大不相同。”(注:布莱克:《现代化的功力》,第48页。)从五权分立的宪政设计来看,孙中山创设的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合理构造。与西方三权分立政体相比,其优点明显表现在:

首先,五权体制并不是在西方三权之外另加二权的拼凑组合,而是一个整体的有机的宪政设计。从形式上看,五权宪法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增加了考试、监察二权。就内涵来看,是从行政权中分出考试权,从立法权中分出监察权。就功能来说,是在事权的分工之外增加了对人的监督和考核。监察、考试二权的运作,西方一些民主国已有类似设计,如英、美等国的“文官委员会”。就是受传统中国独立文官考试制度的影响而特别独立于三权外运作。可见考试权的独立行使并非无前例可循。而孙中山强调的是,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等必须经考试及格才能担任,这显然不同于一般三权分立国家的宪政理念。考试权的独立,不仅可以防止滥选议员和滥用私人,而且可以选出贤能和真才。监察权的独立,不仅可以防止国会专制,而且可以澄清吏治和发挥御史的精神。这样,不仅行政、立法、司法是政府权、治权,连考试、监察二权也是一种政府权、治权。

其次,五权分立不仅可以造成万能政府和专家政治,还可以造成分工合作的政体。孙中山设计的国家形态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行使四权以控制政府,可以获得充分的民权。政府行使五权,可以发挥无限的威力,可以造成万能政府。这种万能政府并非是为所欲为,而是在人民合法授权下,使民意进行有效监督,让政府充分发挥效能,制订良好政策,政府各部门之间能彼此合作,不致发生事权重叠、一权过大、矛盾冲突等现象,“盖机关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统一,二也。”(注:转引周世辅、周阳山:《中山思想新诠——民权主义与中华民国宪法》,三民书局印行,第244页。)可见五权分工的目的在于形成有效的分工合作, 进而促成万能政府的实现。由于考试制度的实行,致使有道德有能力有才干的人才可以充任议员和政府官员,故五权分立可造成专家政治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的局面。

再者,国民大会这一机构和制度,在五权宪法及其权能区分学说中,有其特殊重要性。孙中山虽曾在不同时期赋予国民大会职权甚为悬殊的不同制度安排,但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政权主体的设计观念,却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成就。这项立制安排,虽没有前例可循,但结合五权分立及其权能区分学说后,却成为一项中西立宪史上的重要创见。此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国民大会作为政权主体、扮演国家象征性权威的观念,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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